Contract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08】1251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23日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为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类型,其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6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3 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务规则: |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发售公告: |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人: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个人投资人: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
发售: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
销售服务费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
基金份额的分类 | 指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
A 类基金份额 | 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
C 类基金份额 | 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其做出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股权结构:
股东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3,333,334 | 51.67%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 66,666,667 | 33.33%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00 | 15% |
合 计 | 200,000,001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xx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 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 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08 年 3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xxx Xxxxxx 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1990 年加入 Caisse Nationale de Crédit Agricole,历任资本市场部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负责人。1997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风控绩效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合规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高级顾问。
xxx先生:董事,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 年至 1998 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
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 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xx Xxxxxxxxx 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 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 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作近 15 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 年起至今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
xxxxx:董事
经济学硕士。1994 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执行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沙特阿拉伯 ALJ(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总监及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xxx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 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总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票据营业部总裁。
xxx先生:独立董事
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1991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曾长期担任上海市复旦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先后在德国康斯坦茨大学和美国耶鲁大学做访问学者。2006 年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xxx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
Xxxxxxx Xxxxxx 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 MBA。曾就职于 Manufacturer Hanover Trust、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并曾在 Bear Stearns 公司任董事总经理及负责人。曾先后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公共事务学院和商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全职访问教授。
2、公司监事
xxx先生:监事会主席
博士、研究员。1970 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1983 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科技部、信息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的领导职务。 1998 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0 年至 2008 年 4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Xxxx-Xxxx Xxxxx 先生:监事
硕士。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巴黎总部国际协调发展部负责人。
xxxxx:监事
经济学硕士,1988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任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铝业公司人事部(老干部工作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于意女士:监事
管理学硕士。2002 年 4 月-2004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银行,先后在资金财务部和国际业务部任职; 2004 年 8 月-2007 年 8 月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担任运营部主管。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xx先生:监事
哲学硕士。1997 年 7 月-1999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作,担任法律顾问职务;1999 年 7 月-2002 年 4 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工作,担任高级经理助理职务;2002 年 7 月-2007 年 9 月在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现就职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xx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 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 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2008 年 3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先生: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 年至 1998 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
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 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xx Xxxxxxxx 先生:副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1987 年至 2000 年担任xx大通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地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 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历任东方汇理银行(香港)项目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巴黎)托管部业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 年 3 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 年 8 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x:督察长
金融学硕士。1998 年 9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2001 年 3 月起任上海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 年 7 月起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4 年 8 月起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xxxxx:管理工程硕士,具有 11 年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经历。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债券研究员、交易员、本外币投资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德盛小盘基金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德盛稳健基金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2008 年 12 月起担任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农银汇理xx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成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xxx先生,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xxxx Xxxxx(xx)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xxxxx,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xxx先生,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大盘蓝筹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xx先生,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的主要标的为信用类债券,因此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重要的一环,目的是通过对投资行为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将风险控制在事前设定的水平和范围 内。对于本基金的风险管理,本基金管理人充分借鉴运用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的先进经验和实用的管理程序,并依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针对债券投资风险进行控制的体系。基金的风险控制通过事前的风险识别、测量和限额指标确定,事中的风险监控和反馈以及事后的风险报告、复核和评估,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风控体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事前的风险识别、测量和限额指标确定
1)在实施投资流程前识别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形成各类风险测量指标,建立系统及完整的风险预算及限额控制标准;
2)运用最新的风险管理模型,量化各类投资风险,以达到风险事前揭示、及时预警和有效控制;
3)审核信用类债券投资核心库的出库和入库是否符合标准,以控制投资标的信用风险;
4)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投资风险的测量体系、测量标准和风险预算,对已识别的投资风险建立相应的控制流程;
5)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状况及投资组合风险因素,确定投资策略;
6)制定基金经理投资授权制度;
(2)风险的事中监控 1)事中风险控制嵌入在投资流程的所有过程中,目标是确保事前设定的
各种风险限额和流程得到有效遵守; 2)对进入核心库的债券进行复核;
3)风险控制部对投资业务和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并建立相关的记录制度;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5)风险控制部和投资部对可转债等特殊投资品种的到期时限进行人工跟踪;
6)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共同监督投资过程中《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流程的执行情况;
7)督察长和其指导下的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流程进行合规监查;
8)风险控制部定期向风险管理委会员提交《投资组合风险分析报告》,以保证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对风险进行持续的分析和评估。
(3)风险的事后报告、评估和复核
1)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基金风险控制系统及其产生的风险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①对事前设置的风险指标限额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对事中控制的效果进行回顾;
②对基金和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供运行进行事后审查,并对异常投资交易行为予以分析;
③对基金产品投资绩效进行阶段性评估。
2)风险控制部负责将各种风险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汇报至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经营管理层了解该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情况、投资交易行为、风险水平和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3)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法律合规与稽核报告。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议,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 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①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③各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②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③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 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562.59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
挂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
《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09 年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
列第 56 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 49 位。截止 2010 年 12 月末,交通银行资产
总额超过人民币 3.95 万亿元,2010 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390.4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2009 年 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
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 年 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3 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 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
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 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债券、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 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七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农银恒久增利基金 A 类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沈娴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网址:www.swsc.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266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www.ecitic.com
(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4、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www.htsec.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 htsc.com.cn
(1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客服电话:95513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800-820-1868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客服电话:95536
(二)农银恒久增利基金 C 类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沈娴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网址:www.swsc.com.cn
(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4、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 htsc.com.cn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800-820-186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楼法定代表人:杨琨
电话:021-61095588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电话:(021)61418888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汪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251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8 日至 2008 年 12 月 18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918,138,919.94 元,认
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为人民币 1,683,181.37 元,本次募
集的有效认购份额 5,918,138,919.9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683,181.37 份,
两项合计共 5,919,822,101.3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28,526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6、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个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指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 类指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适用的基金销售费用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方式、各类别的销售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个人投
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
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
50 万元以下 | 0.8% |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 | 0.5% |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 0.3% |
500 万元(含)以上 | 1000 元/笔 |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1 年以下 | 0.1% |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 0.05% |
2 年(含 2 年)以上 | 0 |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注 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
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T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800 元,其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 1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1 | 申购 2 | 申购 3 | |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 500,000 | 1,000,000 |
适用申购费率(B) | 0.8% | 0.5% | 0.3% |
净申购金额 (C=A/(1+B)) | 9,920.63 | 497,512.44 | 997,008.97 |
申购费用(D=A-C) | 79.37 | 2,487.56 | 2,991.03 |
申购份额 (E=C/1.2000) | 8,267.19 | 414,593.70 | 830,840.81 |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100,000/1.1800=84,745.76 份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后的金额,赎回价格为赎回当日(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价格为赎回当日(T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例三:假定某四个投资人在 T 日各自赎回 10,000 份,其中三个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另一人为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 元,其中三个 A 类持有人持有年限分别为低于 1 年、低于 2 年但高于 1 年、高于 2 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 | T<1 年 | 1 年≤T<2 年 | T≥2 年 |
赎回份额(元,A) | 10,000 | 10,000 | 10,000 |
适用赎回费率(B) | 0.1% | 0.05% | 0 |
赎回费用 (C=1.2500×A×B) | 12.50 | 6.25 | 0.00 |
赎回金额 (D=1.2500×A-C) | 12,487.50 | 12,493.75 | 12,500.00 |
2)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1.2300×10,000=12,300 元
6、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0、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次级债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50%,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对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90个交易日,对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对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或新股认购所获得的权证,在其上市后不超过25个交易日之内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以及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深入分析,构建、调整基本固定收益组合,稳健实现基金增值。
在稳健获取固定收益资产收益的基础上,基于对股票市场的分析,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等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增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走向、市场资金状况以及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各个子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综合分析、比
较,首先采用大类资产类属配置策略进行固定收益及权益类资产的大类资产配置,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步分析预测,制定各自策略构建相应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走向以及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及其演变趋势的分析,在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内,设定并不断优化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配置比例,力求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若预期宏观经济趋缓,基准利率难以较大幅度上调,且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偏高时,基金组合将会增加债券配置比例,减少在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数量并减少转债的配置;反之,本基金将缩短组合久期,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减少债券配置比重,增加可转债持有比重,延长一级市场申购获得的新股持有时间,以期获得更高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普通债券投资上将利用数量化的辅助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发展、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基准利率走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利率变化尤其是利差演变趋向的分析构筑稳健的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最重要指标。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变动方向,并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
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①收益率曲线形变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随着短、中、长期利率的不同变化,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会表现出平行移动、正向和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其中正向蝶形形变是指收益率曲线的曲度降低,即中期收益率下降而长期和短期收益率上升,反向蝶形形变则是指收益率曲线的曲度增加,即中期收益率上升而长期和短期收益率下降。扭曲形变是指收益率曲线的整体斜率发生变化。在判断可能形变类型的基础上,相应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策略合理配置在
短、中、长期券种上的配置比例,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②收益率偏离策略
合理的债券收益率曲线将反映出某一时点上(或某一天)不同期限债券的即期或到期收益率水平,其形状可以反映出当时长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一般将其作为判断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价格的公允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有交易券种的收益率水平,并将其与收益率曲线上同期限券种同期的公允收益率进行比较,若两者出现较大偏离,则采用买入低估券种(收益率偏高)或卖出高估券种(收益率偏低)的投资策略,待偏离的债券价值回归时即可获得收
益。
③曲线下滑策略
曲线下滑策略是充分利用债券期限缩短过程中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取资本利得的投资策略。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处于较为陡峭处的券种买入持有。随着持有债券剩余期限的逐渐缩短,其收益率水平也会从较为陡峭的区间进入较为平缓的低位,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资者可以获得债券利息和资本利得的双重收益。
(3)类属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回购策略
①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必须考虑到始终保持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
②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还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并据此建立信用类债券核心库。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对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给核心库内债券的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给出各目标信用类债券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基金经理据此从核心库中优选具有信用利差优势的券种纳入组合。
(6)其他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①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
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②可转债与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并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在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正股股价的变动情况适时将可转债转为股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卖出,以保留参与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提高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股票研究手段,通过对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的可分离交易,因此其定价较普通可转债更为直观,即分别对认购权证和债券定价即可。同时,与普通可转债相比分离交易可转债不设行权价重设和赎回条款,所创设的权证的期限也与相关债券的到期日不同。由于分离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投资者实际上是利用较低的利率来换取权证的取得。但由于此类债券的收益情况与股票市场和权证市场具有密切关系,因此也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
此外,本基金还将视市场情况和资金充裕程度适当参与可转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以降低投资成本或获取一二级市场之间的低风险差价收益。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申购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分析,对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以及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价格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新股申购收益率的主要决定因素为新股上市溢价率和申购中签率,这两者将直接决定新股申购的收益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将统计以往新股的申购资金 量、中签率以及上市当日溢价水平,并根据市场当前的资金状态,对新股中签率进行合理的评估。并根据之前的价值分析以及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对新股上市当日的溢价率进行评估。结合中签率与上市当日溢价率,得出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当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市场资金成本时,决定参与新股申购。当同时有多支新股申购时,我们将选择预期收益率水平最高的新股优先申购。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对通过持有分离交易可转债或股票所获得的权证,本基金在其上市后不超过25个交易日之内卖出。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1)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对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上,管理人建立了严格的信用类债券核心库制度和内部信用分析体系,在债券筛选阶段通过制度确保所投资的债券信用风险可控。同时,本公司设立了风险
控制部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确保投资的合规和风险可控。
(2)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 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宏观投资策略、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该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及助理: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宏观投资策略进行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 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其独立性不得受到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影响。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
(3)投资流程
1)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研究员对市场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对投资组合前期业绩进行归因分析并测算和评估组合风险,对市场未来走
势进行量化分析,并分别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相关的分析结果,为委员会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等问题进行集体决策,决定本基金的宏观投资策略;
3)基金经理及固定收益相关研究人员定期召开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的市场状况和预期变化以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决定本基金的微观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研究和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具体实施投资,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及券种投资,其中信用类债券的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债券核心库制度。基金经理将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室,由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6)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控制部门对投资组合业绩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合规检查,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总指数×50% +中债金融债总指数×30%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20%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根据投资范围的要求,投资对象中超过 80%的资产应投资于债券资产,债券资产中 50%的资产应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等信用类债券,因此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应能够较好地反映这一投资比例。从
我国债券市场的结构来看,在信用类债券市场中依然是以政策性金融债存量占据主导地位,而以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为代表的信用类债券存量相对较少,但已显示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本基金在信用类债券的配置上,也将遵循市场结构的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对金融债的投资比重。因此,为客观反映我国信用类债券市场的存量分布状况,并针对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构建较为科学的基准比例,我们以 20%企业债指数和 30%金融债指数构建信用类债券的比较基准,并以 50%的国债指数反映不超过 50%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投资,这一复合基准能够较完整地反映本基金的债券配置策略和投资风格,并为衡量基金主动管理成果提供了较为客观的比较依据。中债系列债券指数是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指数,在编制过程中采用市场通用的公允价格计算标准——中债收益率曲线进行价格估值,可以最大程度保证指数所采用的价格的公允性。同时,从覆盖面上看,这也是目前涵盖范围最广的公开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中债系列的债券指数作为比较基准。
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产品为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类型,其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次级债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50%,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券种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对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 90 个交易日,对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对通过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或新股认购所获得的权证,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 25 个交易日之内卖出。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3)(11))项除
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8,607,458.95 | 3.79 |
其中:股票 | 18,607,458.95 | 3.79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389,375,276.13 | 79.35 |
其中:债券 | 389,375,276.13 | 79.35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71,038,915.72 | 14.48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11,698,930.61 | 2.38 |
7 | 合计 | 490,720,581.41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掘业 | - | - |
C | 制造业 | 12,734,651.61 | 2.79 |
C0 | 食品、饮料 | - | -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 | - |
C4 | 石油、化学、塑 胶、塑料 | - | - |
C5 | 电子 | 3,800,810.23 | 0.83 |
C6 | 金属、非金属 | - | -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6,640,383.78 | 1.45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2,293,457.60 | 0.50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 2,190,437.90 | 0.48 |
E | 建筑业 | 1,811,819.40 | 0.40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 - |
G | 信息技术业 | - | -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502,157.40 | 0.11 |
I | 金融、保险业 | - | - |
J | 房地产业 | - | - |
K | 社会服务业 | 1,368,392.64 | 0.30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 综合类 | - | - |
合计 | 18,607,458.95 | 4.08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02156 | 通富微电 | 170,000 | 2,737,000.00 | 0.60 |
2 | 300142 | 沃森生物 | 21,616 | 2,293,457.60 | 0.50 |
3 | 601199 | 江南水务 | 119,435 | 2,190,437.90 | 0.48 |
4 | 300124 | 汇川技术 | 16,574 | 2,178,983.78 | 0.48 |
5 | 300105 | 龙源技术 | 20,000 | 1,977,000.00 | 0.43 |
6 | 002480 | 新筑股份 | 30,000 | 1,936,200.00 | 0.42 |
7 | 002482 | 广田股份 | 26,723 | 1,811,819.40 | 0.40 |
8 | 002469 | 三维工程 | 21,288 | 1,368,392.64 | 0.30 |
9 | 300136 | 信维通信 | 20,733 | 1,063,810.23 | 0.23 |
10 | 300137 | 先河环保 | 20,000 | 548,200.00 | 0.12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30,366,340.00 | 6.65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39,712,000.00 | 8.70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39,712,000.00 | 8.70 |
4 | 企业债券 | 173,636,689.53 | 38.05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可转债 | 145,660,246.60 | 31.92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389,375,276.13 | 85.32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3001 | 中行转债 | 489,040 | 52,356,622.40 | 11.47 |
2 | 113002 | 工行转债 | 302,890 | 36,274,106.40 | 7.95 |
3 | 098082 | 09华西债 | 300,000 | 29,805,000.00 | 6.53 |
111055 | 53,681 | 5,326,765.63 | 1.17 | ||
4 | 100312 | 10进出12 | 300,000 | 29,880,000.00 | 6.55 |
5 | 010110 | 21国债⑽ | 198,500 | 19,857,940.00 | 4.35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50,000.0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5,760,817.60 |
5 | 应收申购款 | 5,688,113.01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1,698,930.61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13001 | 中行转债 | 52,356,622.40 | 11.47 |
2 | 113002 | 工行转债 | 36,274,106.40 | 7.95 |
3 | 125709 | 唐钢转债 | 11,233,830.80 | 2.46 |
4 | 110003 | 新钢转债 | 9,636,724.00 | 2.11 |
5 | 110009 | 双良转债 | 6,609,120.00 | 1.45 |
6 | 110007 | 博汇转债 | 4,236,500.00 | 0.93 |
7 | 125731 | 美丰转债 | 3,583,653.13 | 0.79 |
8 | 110078 | 澄星转债 | 1,159,319.20 | 0.25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01199 | 江南水务 | 2,190,437.90 | 0.48 | 新股网下申 购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12 月 23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8年12月23日 -2008年12月31 日 | 0.15% | 0.07% | -0.10% | 0.03% | 0.25% | 0.04% |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2月31日 | 2.37% | 0.24% | -4.52% | 0.11% | 6.89% | 0.13% |
2010年1月1日- 2010年12月31日 | 11.55% | 0.31% | -0.95% | 0.11% | 12.50% | 0.20% |
2011年1月1日- 2011年3月31日 | -1.15% | 0.21% | -0.18% | 0.10% | -0.97% | 0.11% |
自基金成立(2008年12月23日)起至 2011年3月31日 | 13.05% | 0.27% | -5.69% | 0.10% | 18.74% | 0.17% |
注:本基金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开始分为 A、C 两类。
2、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0年10月25日 -2010年12月31 日 | 1.71% | 0.46% | -2.19% | 0.13% | 3.90% | 0.33% |
2011年1月1日- 2011年3月31日 | -1.22% | 0.21% | -0.18% | 0.10% | -1.04% | 0.11% |
自基金分级起至 2011年3月31日 | 0.47% | 0.35% | -2.37% | 0.11% | 2.84% | 0.24% |
注:本基金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开始分为 A、C 两类。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1.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A:
2.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C:
注: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次级债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50%,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 年 12 月 23 日)起六个月,建仓期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因此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6、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全年可分配收益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但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5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投资的主要标的为信用类债券,因此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特有风险、管理风险等。
1、市场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也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等。此 外,经济周期的波动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等资产价格发生波动,并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负面的影响。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主要由投资组合的久期(Duration)等指标进行衡量。
(3)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债券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走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票息收益用于再投资时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水平所导致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债券变现的难度加大,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赎回,并迫使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的债券,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3、信用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
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信用利差水平不合理,没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
4、政策风险
由于相关政策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金投资者的新规定所带来的风险是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如,国家临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征收所得税或下调同业存款利率等都会减少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
5、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有不少于 50%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信用类债券,因此对于信用类债券的投资较为集中。在经济形势恶化,市场利率水平上升,企业违约可能性增大的情况下,信用类债券的价格较其他具有政府信用的债券价格会有较大幅度的下跌,并由此引发本基金的净值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
此外,若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长期未形成交易价格,而基金管理人在估值过程中采用了不恰当估值方式或程序,导致估值结果与所持有债券的公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偏差,则可能会导致持有人利益受损。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若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研究水平不足,对于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判断不准确,获取信息不完全准确、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有可能影响基金的净值。
7、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对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8、合规风险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而导致的风险。
9、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同类别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