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政府采购合同书
采购编号:SZHXDL2018-C-002号(经1804-42)
甲方(采购方):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255
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乙方(供应方):苏州香山工坊景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xxxxx000xxxxx0x000x
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备案方: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备案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市府大院11号楼六楼653室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监理人(全称):苏州香山工坊景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苏州市高速出入口及城际铁路沿线绿化及环境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
2. 项目地点:xxx高速城区出入口、京沪高速新区出入口、京沪高速城区出入口、城际铁路沿线 ;
3. 项目规模:补种绿地53000平方米,提升绿地4700平方米 ;
4. 项目概算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约1551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磋商响应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澄清函及补遗函(如有);
7. 磋商采购文件;
8. 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x ,身份证号码: 320511197301032026 ,注册号: 32015961 。
五、监理酬金
监理酬金总额=工程结算审定金额× 1.148 %监理费率
暂估监理酬金总额= 17.8 万元(暂估工程造价1551 万元× 1.148 %监理费率)。
说明: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苏州市高速出入口及城际铁路沿线绿化及环境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工程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xx生产控制,合同、信息管理以及工程施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本工程《监理大纲》、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3)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及技术标准;
(4)依法订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不服从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授权代表的管理的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与本工程相关事宜的处理 。
凡设计工程延期和造价增加的设计变更以及工程暂停令(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可先口头通知,但应在工程暂停令发出后2小时内报告委托人),监理人均需得到委托人确认后向承包人发布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有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违反建设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的行为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的提交应该在签署本合同后14日内或工程正式开工前14天,份数1份;监理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正式开工前14天提交;份数1份;监理月报的提交应在每月25日前,份数1份;监理专项评估报告在相应工程施工完成15天内提交,份数1份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完成后14天内按附录B清单明细,现场清点移交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间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除税金)】;
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对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未予以制止及未向委托方书面汇报反映的,一经发现,按相应部分造价(按该部分原合同价与审定价的差额)的5%进行赔偿;
对变更签证工作量核定有误或经监理审查的竣工图与实际不符的,经财政评审发现,按误差部分造价(按根据签证或竣工图计算的造价与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造价的差额)的5%进行赔偿。
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酬金支付以及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酬金至合同价的30%,工程完工支付至合同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酬金至合同价的70%,工程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0%。工程移交养护后14天按审计价结清余款。绿化养护期1年。工程监理费的结算最终以审计机关的审定数为准,并于审计报告出具后乙方应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 。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无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补充条款:
第一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各阶段具体监理工作内容如下:
施工准备阶段:
1.检查核对施工图纸;
2.检查开工前需办理的各类手续;
3.检查施工现场。
施工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2.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和安全xx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4.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5.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如有);
6.编制月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月用款报告;审核变更预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应及时报批,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对变更额正确审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审核并上报委托人;
7.审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验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提供的苗木品种、规格等逐棵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坚决退苗,制止其种植。
8.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必要时,应配合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24小时日夜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工序的实施旁站监;
9.监理工程师应充分了解其它项目工程施工已存在的、或潜在对本项目管网的破坏因素,并要求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本项目管网遭到破坏;
10. 监理工程师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它市政公用管线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要求本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项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它市政公用管线;
11.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核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12.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3.保管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及时提醒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办理保险延期手续,协助委托人或施工单位行保险索赔;
14.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及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15.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确认;
16.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
17.协助委托人组织和参与设备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阶段:
1.检查、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并协助承包商移交工程档案;
2.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间的合同纠纷。
保修及工程移交阶段:
1.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2.参与工程移交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 保修期间应做到定期不定期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委托人,并保证保修期间随叫随到,协助委托人解决工程保修 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条 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则视同违约。
监理人在中标后(包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任何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如确需更换,必须在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之后更换,而且需向委托人支付赔偿以弥补给委托人带来不便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如下:
总监理工程师:人民币1万元/人/次
监理工程师:人民币0.6万元/人/次
监理员:人民币0.3万元/人/次
(注:委托人有权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监理人必须予以满足。)
第三条
监理人及其所聘人员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失职行为,除了相应人员必须被清除出本工程外,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之外,还应对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承担责任。
第四条 监理考核办法
一、监理实行终身负责制,单位法人终身负责制。
总监不得离开工地现场,如离开必须书面申请经业主同意后,才可请假。未经发包人同意擅离岗位,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在监理费中按每天1000元予以扣除。
必须按投标书中项目组成员进场。各专业人员必须配备齐全,项目实施期,如相应专业配备不足,被发现有一个专业配备不齐,业主要求监理公司三天内配齐,如三天后仍无响应或人员一直变更不定,业主将在监理费中进行相应扣款,每一个专业的监理人员累计缺勤10天以上扣监理费用的5%,缺一个专业一次5%,缺几个专业扣款相应累加。
二、人员管理考核:
1、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招标文件和监理方投标文件规定的人员数量、职称、专业,到岗尽责,并负责每月底提供给委托人下月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名单(剔除正常休息人员),委托人采取考勤制度,制定作息时间,负责逐日考勤,每月底汇总,作为监理费支付的附件,凡是应到未到的监理人员,每缺席一天扣罚一个月监理工资作为违约金,同一岗位缺席满三天扣除其一季度监理工资作为违约金,满五天扣除半年监理工资作为违约金,满十天扣除全年监理工资作为违约金,各岗位扣除工资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年)670号文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职级 |
工日费用标准(元) |
高级专家 |
1000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 |
800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 |
600 |
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 |
300 |
2、监理人未经建设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如有违反,视情扣除监理费总额的2%-5%。
三、工程质量控制:
监理人应按国家《监理规范》和地方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一经发现施工过程中质量违规现象,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托人项目现场负责人反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如因监理方失职、失控导致工程管理部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或停工单的,每次扣监理费总额的1%-2%的违约金。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的1%-2%作为违约金。
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不安排旁站监理的,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的1%。
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经甲方指出后,仍没有引起重视,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的1%作为违约金。
未经业主批准,擅自答应施工单位按设计单位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的1%作为违约金。
四、工期控制: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作为进度计划安排,并制定相应的切实有效的控制性方案和措施。如因施工方自身原因,监理人监管不力,造成工期延误,根据延误工期的程度,分别扣监理费总额的1%-3%的违约金。
五、工程造价控制:监理方应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变更联系单签署、月进度报表审核、工程决算审核等过程应严格把关。在月进度报表申报中,监理核定的每月工程进度款超过委托人认定进度款的20%,第一次扣监理费总额的1%,第二次及以上每次扣罚监理费总额的2%。
六、工程变更控制:
1.对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未予以制止及未向委托方书面汇报反应的,经财政评审发现,按相应部分造价的5%进行赔偿;
2.对变更签证工作量核定有误,经财政评审发现,按误差部分造价的5%进行赔偿;
3. 未经业主批准及设计单位批准,擅自答应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的3%作为违约金。
4. 若因监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施工单位报审资料的审核而导致工程延期的,发包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每天2000元罚款,在监理费中予以扣除。
七、每月付监理费时必须附考勤表和考核记录,对一些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工期严重拖延、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较大的监理单位,除按本规定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分别给予通报、中止合同,清理出场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根据工程要求,做好节假日及夜间施工监理,且监理费不增加。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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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辅助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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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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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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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活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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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试验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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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样品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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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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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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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勘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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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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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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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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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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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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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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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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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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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苏州市高速出入口及城际铁路沿线绿化及环境整治等工程建设项
目监理服务
委托人(甲方):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监理人(乙方): 苏州香山工坊景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以及行发包人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 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并要求承包人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
监理人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理人或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将建议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x合同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合同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园区规划建设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委托人单位:(xx) 监理人单位:(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