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
(醫事機構):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藥品採購事宜,與乙方簽訂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採購案名稱:
二、採購標的:
中英文品名、藥品許可證字號、藥品許可證種類、藥品類別、劑型、規格、單位、產地、製造廠名稱、廠牌、單價、健保代碼詳如附表(以下簡稱「本契約藥品」)。
三、本契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惟甲方若有需要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得依本契約原條件延長契約期限。
四、履約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依照每個品項預定交易金額之 %繳交履約保證金予甲方,並俟契約期限屆滿,且無不予發還情形或無爭議事項待解決處理時,由乙方於 日內檢附收據送交甲方辦理無息發還,甲方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1.借用、冒用他人之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偽造或變造投標之文件。
3.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具有重大異常關聯,致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4.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5.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五、訂購方式:
甲方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所需訂購之藥品,得依實際需求品項、數量,於 個工作天前以書面文件、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訂單通知乙方供應。如甲方係以電話通知訂購,應於電話通知後 個工作天內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向乙方確認。乙方收到訂單時,若有缺貨情況,乙方應主動以電話或傳真、電子郵件告知甲方。
六、交貨、付款方式:
(一)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按其指定品名、數量,於 個工作
天內連同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得以收據代之,品名須加註中文),送達甲方指定地點;緊急訂貨應於 個工作天內送達,不得拖延。有關藥品之包裝規格及保存條件,乙方在許可證核可範圍內,應配合甲方之作業需要。
(二)交易條件:
1.付款方式︰
2.折扣︰
3.折讓︰
4.贈品︰
5.捐贈︰
(捐贈部分包含現金捐贈及實物捐贈,實物捐贈應換算為當次捐贈之實際金額。如捐贈至甲方或其指定之帳戶、提供甲方之研究費及相關費用。)
6.管理費︰
7.其他︰
(其他與本契約藥品交易有關利益之種類、數額、金額。)七、驗收辦法:
(一) 乙方所交藥品在包裝上均應附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與批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年限,乙方在交貨時並應檢附藥品品質保證書或藥品檢驗報告。每次所交藥品不得超過二種批號(遇有特殊情況事先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本契約藥品效期應距末效期限 個月以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為非效期製品應在產品製造日期 年以內,否則甲方得不予驗收。
(三) 甲方應基於合理進貨數量訂購藥品,對於藥品應依序以先進先出原則辦理。如甲方依先進先出及合理進貨量之處理程序,仍發現有庫存屆臨末效期限
個月以內之藥品者,經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應負責調換合格新品或照進價收回。
(四) 乙方所交藥品由甲方依規定辦理驗收,如發現藥品規格(品質或數量)與契約不符時,乙方應在接獲甲方書面通知後 個工作天內換交或補足合格新品。
(五) 凡藥粉、片劑、膠囊劑均須經密閉容器包裝,如為瓶裝、罐裝、錫箔包裝、塑膠袋包裝等,應以原封包裝者為限。如包裝改變,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說明,以書面通知甲方。
(六) 乙方所交藥品,甲方得會同乙方抽樣依國家藥典或許可證標準送驗,其檢體及費用由乙方負擔,因其檢驗所需之數量不計付貨款。如有禁藥、偽藥、劣藥或契約期間發生藥品抽驗不合格時,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
依藥事法規定辦理。已交付之藥品,乙方應將價款如數退還甲方。
(七) 本契約藥品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禁止販售,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貨,乙方應退回該終止部分之貨款。
八、履約與保證:
(一) 契約期間健保支付價有調整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健保支付價調降,且新核定價格低於原契約單價時,雙方同意就以下之方式擇一辦理:
□維持原契約價交易
□以新核定價為新契約單價
□接獲乙方通知 個月後終止該品項之交易
□重新議價,議價未完成前,以原契約價交易
2.健保支付價調升,雙方同意就下列之方式擇一辦理:
□維持原契約價交易
□以新核定價為新契約單價
□接獲乙方通知 個月後終止該品項之交易
□重新議價,議價未完成前,以原契約價交易
(二) 契約期間若本契約藥品之全部或部分不再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乙方應以書面資料通知甲方,終止該等品項之採購契約,且自通知甲方至終止契約應有 個月緩衝期。
(三) 乙方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藥品廠牌,但因製藥廠商公司合併,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予核備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四) 立約雙方應均不得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對方相關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如有發現前述情形,雙方均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九、違約處罰:
(一) 如乙方缺貨而不能依契約規定日期供應時,甲方得向其他藥商購用,其書面訂貨單或採購發票之價差,應由乙方負責賠償。逾期交貨,按該批未交貨藥品總價計處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按 計算,但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乙方於 週內提有證明經查明屬實者,甲方應免計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 若僅契約內之部分項次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無法繼續履行供應義務時,甲方得扣抵該部分之履約保證金,其契約刪除該項次並由乙方補足履約保證金後,仍繼續有效,且該項刪除藥品,得由甲方重新招商議價訂定新契約。
(三) 每批交貨時間延遲超過 天以上或經連續驗收 次均不合格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未交清之該部分契約,並扣抵該部分之履約保證金。
(四) 乙方所交藥品,經甲方驗收不合格者,自通知換貨 個工作日內仍未交清
者,以逾期交貨論,依本點(一)計處違約金,如第二次再驗仍不合格時,甲方得以書面終止該部分契約並扣抵該部分之履約保證金。
十、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 本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實施。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產地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原採購品項。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二) 契約之修正或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三)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書面通知甲方,並得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一、爭議處理:
(一)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以 為其仲裁處所。(說明:請填入適當仲裁地點。)
2.如提起民事訴訟,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說明:請填入適當法院。)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十二、契約文件之效力:
(一)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但招標文件有附加(記)條款或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特別聲明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在後者優於審定日期在前者。
4.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二) 本契約文件包括投標須知、附加條款或補充文件、開(決)標紀錄、投標卡等資料。
十三、附則:
(一) 供應藥品之乙方應符合藥事法規範,且為該藥品許可證持有之藥商或具授權之販售藥商,以確保藥品流通之品質。
(二) 乙方所交產品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侵犯他人權利發生糾紛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 於契約期限內,乙方承售品項之健保核價相關資料(如健保支付價、健保碼…等等)如有異動時,應於 天內主動通知甲方辦理更正。
(四) 乙方所交藥品之最小包裝均應標示有效期限及批號,並於標準碼建立後加註條碼標示。
(五)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時協議補充之。
立 契 約 人 | |
甲方 | 乙方 |
醫事機構名稱: | 廠商名稱: |
代表人: | 負 責 人: |
負責醫師: | 執照號碼/營業登記證字號: |
地 址: | 地 址: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傳真號碼: E-mail: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
採購標的
採購案名稱︰ | |||||
健保代碼︰ | |||||
中文品名 | 英文品名 | ||||
藥品許可 證字號 | 藥品許可 證種類 | ||||
製造廠名稱 | 廠牌 | ||||
藥品類別 | 劑型 | 規格 | |||
單位 | 產地 | 單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