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 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 1.2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 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本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限额,意外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x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下列两类,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
(一)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的;
(二)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
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或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所称交通工具均指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日)xx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依本合同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日)xx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及该《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xx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者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xxx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离开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八) 恐怖袭击;
(九) 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 被保险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 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第七条 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x合同项下的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上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x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本保险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四条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于保险人收到第二十五条所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解除,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释义
第二十六条 x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合法有效】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
仅包括:特定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公务车、出租汽车。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轮船、轨道交通
(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
私家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汽车。上述汽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则不属于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
公务车: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者小型客车定义、车主为法人单位的汽车。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
不超过 16 座的汽车。
出租汽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
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按照乘客或者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汽车。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35%)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二十七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十八条 凡乘坐或计划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的乘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险保障,具体选择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航班延误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航班因自然灾害(地震及海啸除外)、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机票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导致到达原定目的地时发生延误,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中的“延误时间”: 自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时间开始计算,至该航班或替代航班实际到达原定目的地时间为止,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到达原定目的地时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数据为准。
(二) 航班取消
被保险人搭乘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1、 航班在预定起飞时间后被宣布取消的;
2、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在起飞后发生返航或备降的。
如被保险人投保上述两项保障的,则保险人按航班的最终状态给予赔付。如同时涉及两项保障内容的,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予以赔付。
责任免除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三)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四)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五)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
(六)被保险人预定机票时,已获知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或军事演习;
(七)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八)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或被宣告清算;
(九)因地震、海啸引起的航班延误与航班取消;
(十)因任何原因导致机场整体关闭。
保险金额
第三十一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航班延误”和“航班取消”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投保人可选择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分别载明。
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三十三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四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索赔资料。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记录;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四)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五)航班承运人出具的延误、取消或返航、备降证明;
(六)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
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释义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五条 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条款中的“航班”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亦不在“航班”的定义之内。
第四十六条 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
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