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基隆市長xx具補助
「代償墊付」 特約單位工作手冊
目錄
一、基隆市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流程---- 1 頁二、基隆市申辦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特約單位及請款流程-
-- 2 頁
三、特約單位申請表 3 頁
四、服務契約書 7 頁
六、相關注意事項及聯絡電話 14 頁
1966 申請
符合長照給付對象
不需評估項目 需評估項目
不需評估項目
輔具評估
完成輔具評估報告書
輔具服務單位
核定
基隆市政府
輔具購買、租賃或居家無障礙改善
長照給付對象
至特約單位
輔具購買、租賃或環改服務
特約單位
核銷撥款
基隆市政府
結束
至非特約單位購買
1. 民眾憑核定公文至非特約單位購買輔具或環境改善。
2. 民眾須先行墊付費用。
3. 由民眾檢附購買或環境改善憑證及應備文件( 如核定結果通知書) 向基
隆市政府請款。
4. 補助經費撥付至民眾帳戶。
1. 民眾憑核定公文至特約單位購買、租賃輔具 或 環 境 改善。
2. 民眾僅須繳付差額即可取得輔 具 / 環 境 改 善。
3. 由特約單位每月掣據及檢附相關表件向基隆市政府請款。
4. 支付經費撥付至特約單位帳戶。
申請
、
評估
核定
基隆市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流程
購買
/租賃
/居家環境改善
核銷
1
基隆市申辦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特約單位及請款流程
檢附資料:
1. 申請表-如表 1
2. 契約書(1 式 4 份) -如表 2
3. 公司設立核准函及公司設立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及商業登記抄本
4.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1
份
5. 藥商(局)核准公文影本(如有販賣醫療器材者檢附)
6. 藥商(局)許可執照影本(如有販賣醫療器材者檢附)
7. 存摺影本
備齊申件文件非特約單位
提出申請 非特約單位
審查資格
基隆市政府
辦理輔具租賃者,需檢附計畫書經基隆市政府審查通過始可
照顧管理系統
1. 基隆市政府將特約單位基本資料建置
2. 基隆市政府提供帳號
密碼予特約單位
照顧管理系統
1. 特約單位建置民眾購買資料
2. 次月 10 日前下載服務項目清冊、總表
基隆市政府針對特約單位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查核。
結束
1.資料是否齊全
2.資格是否符合
是
函知審查結果 基隆市政府
次月 10 日前申辦核銷
特約單位
審查核銷請款資料基隆市政府
是否通過
是
匯款至特約單位基隆市政府
2
否 函請補正或退件
基隆市政府
特約單位檢附以下資料
1. 領款收據-如表 3
2. 服務費用項目清冊-如表 4
3. 申報總表-如表 5
4. 輔具支出憑證黏存單-如表 6
5. 個案核定結果通知書影
本
6. 輔具檢附保固書影本、環境改善檢附修繕前後照片-如表 7
7. 輔具服務給付證明-如表 8
8. 建築物修繕同意書-如表 9
函請補正或退件
否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辦理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 表 1 | |||||
特約單位申請表 | ||||||
單位名稱 | 申請日期 | ⮚ 送件日期 | ||||
負責人 | 統一編號 | |||||
單位登記地址 | 門市地址 | |||||
⮚ 若有分店,請檢附門市 | ||||||
聯絡人 | 門市電話 | 名稱、電話及地址 | ||||
⮚ 訓練課程、最新消息等,除了 | ||||||
電子郵件 | 公文,也會 email 通知。 ⮚ 經測試 Yahoo 不易發送及收件, | 傳真號碼 | ||||
匯款帳號 | 請盡量留其他 email | |||||
申請項目 | □輔具購買 □輔具租賃□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含安裝/施工) | |||||
申請檢附文件 (請勾選) | □單位(公司)設立核准函及公司設立表影本各1份(如成立公司者檢附) | |||||
□商業登記核准函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如以商業登記者檢附) | ||||||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
□藥商(局)核准公文影本1份(變更核准公文亦可;如有販售醫療器材者需檢 附) | ||||||
□藥商許可執照影本或藥局執照影本 1 份(如有販售醫療器材者需檢附) | ||||||
□行政契約書一式 4 份(請蓋騎縫章) | ||||||
□存摺影本1份 |
備註:辦理長照輔具租賃服務者,需依長照輔具租賃服務原則辦理。
3
附表:輔具服務特約單位服務項目表
□有提供「醫療器材」範疇之輔具租賃/購買服務
編號 | 項目 | 給付方式 | ☑有提供購買服務 | ☑有提供租賃服務 |
EB01 | 單支枴杖-不銹鋼製 | □租賃 ■購置 | ||
EB02 | 單支枴杖-鋁製 | □租賃 ■購置 | ||
EB03 | 助行器 | □租賃 ■購置 | ||
EB04 | 帶輪型助步車(助行椅) | ■租賃 ■購置 | ||
EC01 | 輪椅-A 款(非輕量化量產型) | □租賃 ■購置 | ||
EC02 | 輪椅-B 款(輕量化量產型) | ■租賃 ■購置 | ||
EC03 | 輪椅-C 款(量身訂製型) | □租賃 ■購置 | ||
EC04 | 輪椅附加功能-A 款(具利於移位功能) | ■租賃 ■購置 | ||
EC05 | 輪椅附加功能-B 款(具仰躺功能) | ■租賃 ■購置 | ||
EC06 | 輪椅附加功能-C 款(具空中傾倒功能) | ■租賃 ■購置 | ||
EC07 | 擺位系統-A 款(平面型輪椅背靠) | □租賃 ■購置 | ||
EC08 | 擺位系統-B 款(曲面適形輪椅背靠) | □租賃 ■購置 | ||
EC09 | 擺位系統-C 款(輪椅軀幹側支撐架) | □租賃 ■購置 | ||
EC10 | 擺位系統-D 款(輪椅頭靠系統) | □租賃 ■購置 | ||
EC11 | 電動輪椅 | ■租賃 □購置 | ||
EC12 | 電動代步車 | ■租賃 □購置 | ||
ED01 | 移位腰帶 | □租賃 ■購置 | ||
ED02 | 移位板 | □租賃 ■購置 | ||
ED03 | 人力移位吊帶 | □租賃 ■購置 | ||
ED04 | 移位滑墊-A 款 | □租賃 ■購置 | ||
ED05 | 移位滑墊-B 款 | □租賃 ■購置 | ||
ED06 | 移位轉盤 | □租賃 ■購置 | ||
ED07 | 移位機 | ■租賃 ■購置 | ||
ED08 | 移位機吊帶 | □租賃 ■購置 | ||
EG01 | 氣墊床-A 款 | ■租賃 ■購置 | ||
EG02 | 氣墊床-B 款 | ■租賃 ■購置 | ||
EG03 | 輪椅座墊-A 款(連通管型氣囊氣墊座-塑膠材質) | □租賃 ■購置 | ||
EG04 | 輪椅座墊-B 款(連通管型氣囊氣墊座-橡膠材質) | □租賃 ■購置 | ||
EG05 | 輪椅座墊-C 款(液態凝膠座墊) | □租賃 ■購置 | ||
EG06 | 輪椅座墊-D 款(固態凝膠座墊) | □租賃 ■購置 | ||
EG07 | 輪椅座墊-E 款(填充式氣囊氣墊座) | □租賃 ■購置 | ||
EG08 | 輪椅座墊-F 款(交替充氣型座墊) | □租賃 ■購置 | ||
EG09 | 輪椅座墊-G 款(量製型座墊) | □租賃 ■購置 | ||
EH01 | 居家用照顧床 | ■租賃 ■購置 | ||
EH02 | 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 A 款(床面升降功能) | ■租賃 ■購置 | ||
EH03 | 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 B 款(電動升降功能) | ■租賃 ■購置 |
4
編號 | 項目 | 給付方式 | ☑有提供購買服務 | ☑有提供租賃服務 |
EH04 | 爬梯機(單趟) | ■租賃 □購置 | ||
EH05 | 爬梯機(月) | ■租賃 □購置 |
5
□有提供「非醫療器材」範疇之租賃/購買服務
編號 | 項目 | 給付方式 | ☑有提供購買服務 | ☑有提供租賃服務 |
EA01 | 馬桶增高器、便盆椅或沐浴椅 | □租賃 ■購置 | ||
EE01 | 電話擴音器 | □租賃 ■購置 | ||
EE02 | 電話閃光震動器 | □租賃 ■購置 | ||
EE03 | 火警閃光警示器 | □租賃 ■購置 | ||
EE04 | 門鈴閃光器 | □租賃 ■購置 | ||
EE05 | 無線震動警示器 | □租賃 ■購置 | ||
EF01 | 衣著用輔具 | □租賃 ■購置 | ||
EF02 | 居家用生活輔具 | □租賃 ■購置 | ||
EF03 | 飲食用輔具 | □租賃 ■購置 | ||
EH01 | 居家用照顧床 | ■租賃 ■購置 | ||
EH02 | 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 A 款(床面升降功能) | ■租賃 ■購置 | ||
EH03 | 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 B 款(電動升降功能) | ■租賃 ■購置 | ||
FA01 | 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 | □租賃 ■購置 | ||
FA02 | 居家無障礙設施-可動式扶手 | □租賃 ■購置 | ||
FA03 | 居家無障礙設施-非固定式斜坡板 A 款 | □租賃 ■購置 | ||
FA04 | 居家無障礙設施-非固定式斜坡板 B 款 | □租賃 ■購置 | ||
FA05 | 居家無障礙設施-非固定式斜坡板 C 款 | □租賃 ■購置 | ||
FA06 | 居家無障礙設施-固定式斜坡道 | □租賃 ■購置 | ||
FA07 | 居家無障礙設施-架高式和式地板拆除 | □租賃 ■購置 | ||
FA08 | 居家無障礙設施-反光貼條或消光 | □租賃 ■購置 | ||
FA09 | 居家無障礙設施-隔間 | □租賃 ■購置 | ||
FA10 | 居家無障礙設施-防滑措施 | □租賃 ■購置 | ||
FA11 | 居家無障礙設施-門 A 款 | □租賃 ■購置 | ||
FA12 | 居家無障礙設施-門 B 款 | □租賃 ■購置 | ||
FA13 | 居家無障礙設施-水龍頭 | □租賃 ■購置 | ||
FA14 | 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浴缸 (新增、改換、移除-居家環境改善含原處填補) | □租賃 ■購置 | ||
FA15 | 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洗臉台(槽) (新增、改換、移除-含原處填補) | □租賃 ■購置 | ||
FA16 | 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馬桶 (新增、改換、移除-含原處填補) | □租賃 ■購置 | ||
FA17 | 居家無障礙設施-壁掛式淋浴椅(床) | □租賃 ■購置 | ||
FA18 | 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流理台(新增、改換) | □租賃 ■購置 | ||
FA19 | 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抽油煙機(位置調整) | □租賃 ■購置 | ||
FA20 | 居家無障礙設施-特殊簡易洗槽 | □租賃 ■購置 | ||
FA21 | 居家無障礙設施-特殊簡易浴槽 | □租賃 ■購置 |
⮚ 依目前販售商品勾選,底色為黑色者請勿更動
基隆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 表 2 |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及 (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及相 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 |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契約文字: (一)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 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本契約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二份。 | |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本契約履約之服務項目為: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詳如服務項目表),各項目得申報費用之組合內容,詳如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 二、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以事前申請並經甲方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三、個案設籍於其他縣市但實際居住本市者,經甲方(或照管中心)評估及核定後,乙方即得提供服務,並由甲方支付費用;乙方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 之服務費用。 | |
第三條 契約效期 自中華民國_111 年 月 1 日至_112 年 12 月 31 日止。 |
基隆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 表 2 |
第四條 服務項目及支付基準 x契約履約服務項目之支付基準,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 |
第五條 支付基準之調整 支付基準調整,或契約內容改變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約變更;乙方如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_10_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 |
第六條 服務費用申報與受理 一、乙方應於服務提供之次月十日前,至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內容,並檢具下列資料,向甲方申報前一月份之服務費用: (一)領款收據。 (二)經乙方用印之服務費用申報總表。 (三)服務費用項目清冊。 (四)輔具支出憑證黏存單。 (五)個案輔具服務核定通知書影本。 (六)輔具服務給付證明。 (七)輔具檢附保固書影本、環改檢附修繕前後照片。 (八)其他經甲方規定之文件、資料。 二、乙方所送資料不全者,甲方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 件者,甲方不予受理。 | |
第七條 審查 一、甲方應就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 (一)服務對象資格。 (二)服務給付額度。 (三)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數及單價之核對。 (四)登載於資訊系統服務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二、前項審查應於乙方於資訊系統登載服務內容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 |
第八條 受理及補件 一、甲方就前條審查完成且無文件不全或填報有錯誤部分,應先予受理。 二、乙方就前條所定內容檢具文件不全或填報有錯誤者,甲方應敘明理由通知補 正,補正完成,即予受理,並併入次月服務費用申報審查;自通知到達之次日 起二十日內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報。 | |
第九條 服務費用補報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有漏未申報者,得於應申報末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第六條規定文件、資料,向甲方補報。 | |
第十條 服務費用核付 甲方應於受理乙方服務費用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核撥支付服務費用。 |
基隆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 表 2 |
第十一條 服務費用複核 一、乙方不服甲方依前條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時,得於通知到達日起三十日內,附具理由以書面申請複核,並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複核;認其申請有理由者,應即變更 或撤銷原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 | |
第十二條 不予支付服務費用之事由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予補正者外,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由: 一、非甲方核定之服務項目、額度或數量。二、未確實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 四、提供服務項目非屬特約單位得提供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五、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六、違反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 七、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 |
第十三條 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 一、甲方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得於二年內,以抽樣或其他方式審查乙方實際辦理作業情形,經查有第十二條所定情形者,應予扣抵或追償,但應自甲方知悉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二、前項情形,甲方得斟酌其違規情節或涉虛報、浮報之額度,核定扣抵或追償之金額。扣抵者,得自甲方知悉後六個月內之核定服務費用分期扣抵;情節重大者,並得加收追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及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函送有關單位辦 理。 | |
第十四條 補助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補助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 |
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一、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查核。 (二)甲方為瞭解乙方提供長照服務之情形,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訪查之。訪查時,甲方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依執行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方。 (四)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二、乙方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甲方之監督、查核。 (二)乙方須依甲方審查核定之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報告書提供輔具或居 |
基隆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 表 2 |
家無障礙環境修繕。 (三)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應開立收據;其有自費負擔項目,應事先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並於服務契約載明。 (四)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2.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向個案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五)其他: 1.乙方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乙方之故意或過失。乙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2.個案因接受乙方服務,認為乙方損害其權利而請求賠償時,乙方除應自個案請求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外,並於 30 日內與個案進行協商。 三、乙方提供輔具租賃服務者,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乙方提供租賃之輔具項目規格、服務流程、特約單位服務人員在職訓練等規範,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前依甲方審核通過之租賃服務營運計畫書辦理。 (二)乙方應配合甲方或衛生福利部不定期針對租賃品服務流程、清潔消毒流程查核。 (三)為確保個案服務品質,乙方應與個案簽訂書面服務契約,該契約應符合長期照顧輔具租賃特約單位與服務使用者簽約注意事項。 (四)乙方辦理輔具租賃服務得與個案(承租人)合意收取押租金,惟押租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押租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輔具時返還之。 (五)乙方於租賃期間除契約另訂定外,修繕義務由乙方負擔,xxx於接獲個案租賃品修繕通知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五日內至個案處所維修。 (六)個案接受乙方服務期間,如有服務異動或結案之需求,須確實告知甲方,以瞭解個案及乙方之服務狀況。 (七)乙方應配合甲方收集資料;事後應完成服務紀錄,並應依法保存七年。 | |
第十六條 品質監測及訓練 一、甲方不定期以到宅檢核、追蹤等方式確認個案或其家屬有關乙方所提供之輔具使用狀況。 二、甲方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其家屬有關接受乙方服務之概況、服務日期或 |
基隆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 表 2 |
滿意度等。 三、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 |
第十七條 契約變更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履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於甲方接受乙方所提出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履約。 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 之請求: (一)適用法令有變更。 (二)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五、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 |
第十八條 暫停撥付款項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_10_日內,暫停撥付款項: 一、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未開立收據。二、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查核。 三、對於個案申請資格異動,或長期照顧服務原因消失之情形,予以隱匿或不為通報。 四、提供租賃服務者未製作服務紀錄,或未依法保存服務紀錄。 | |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 (四) 提供租賃服務者未依甲方審核通過之租賃服務營運計畫書提供服務。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十)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提供租賃服務者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 |
基隆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 表 2 |
介,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xxxx;xxxxxxx,xxxxxxx,x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 四、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五、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六、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 務。 | |
第二十條 扣抵或追償服務費用、暫停撥付款項、終止契約之異議 一、甲方扣抵或追償服務費用、暫停撥付款項、終止契約前,應先以書面通知乙 方。乙方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事證,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異議,但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審查違約事由;認其異議有理 由者,應另行通知並為適當之處置。 |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之。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撥付款項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暫停服務。 三、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_臺灣基隆_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_台北_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第二十二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 |
第二十三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契約同。 |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地址: 聯絡人:
電話:
乙方:
代表人:地址: 聯絡人: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勿使用發票章。
⮚ 請蓋大小章。
相關注意事項及聯絡電話
一、 長照輔具為「先核定再購買」,依據民眾取得之「長照輔具補助核定函」,以代償墊付方式,提供所需輔具購買或無障礙環境改善。
二、 民眾一定要取得本府核定函文,才可向「代償墊付」特約單位購買/租賃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若廠商將產品販售給不符資格/非核定項目之民眾,或將無法請領款項。
三、 特約單位請協助民眾備齊「民眾」應備之文件,並留意簽名、蓋章處,以利核銷請款。
四、 合約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代償墊付服務。五、 本機制僅服務本府核定補助購買長照輔具之民眾。
六、 特約單位請於每月 10 日前,將核銷資料送至市府,若有無法準時送件請務必提前來電告知。
七、 相關連絡電話:
xxx具核定-曾慈恩 社工員 (00)00000000#0000
xxx具核銷-周聖哲 社工員 (0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