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通过苏州银行直销银行 APP、微信小程序等官方渠道登录苏州银行“【 】”线上贷款服务平台(以下称“贷款服务平台”,勾选同意《小苏好房贷借款合同(额度版)》( 以下称“本合同”)、《送达地址确认书》即表示您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小苏好房贷借款合同(额度版)
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银行”,亦称“贷款人”,“授信人”)将为您(亦称“借款人”,“授信申请人”)提供贷款服务。
您通过苏州银行直销银行 APP、微信小程序等官方渠道登录苏州银行“【 】”线上贷款服务平台(以下称“贷款服务平台”,勾选同意《小苏好房贷借款合同(额度版)》(以下称“本合同”)、《送达地址确认书》即表示您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确认接受本合同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合同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借款人: _证件类型:_ _证件号码:_ __ _联系地址:_ _
贷款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_ _ _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解释如下:
1.贷款人、授信人: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银行”)。
2.贷款服务平台:您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查看贷款额度等操作的与本贷款相关的 APP应用、网站或其他软件服务端等。
3.币种:本额度项下授信和贷款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4.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合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
5.授信期间:您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间。 只要您可使用贷款人提供的授信额度,您的授信额度即在有效期内,您的授信期间至贷款人决定授信终止为止或您主动关闭授信
服务为止。、
6.可用额度:指授信申请人当前可以使用的授信额度。可用额度=循环授信额度-额度项下未结清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7.还款日:指贷款人向您发放某笔贷款后您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日期。
8.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您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您的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9.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您提出的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本合同约定的放/还款账户后,并由您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您的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10.逾期:指您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贷款人足额偿还已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11.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2.本合同:包括《小苏好房贷借款合同(额度版)》亦包括后续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本合同项下“小苏好房贷”产品包含房抵经营贷和房抵消费贷两类贷款产品。房抵经营贷指借款人以本人夫妻名下、双方直系亲属名下或第三方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通过我行自有线上平台向贷款人申请用于本人个人合法经营的人民币贷款。房抵消费贷指借款人以以本人夫妻名下、双方直系亲属名下或第三方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通过我行自有线上平台向贷款人申请用于本人或家庭合法消费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授信内容
(一)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申请,给予借款人最高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
(二)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期限均按照本合同项下《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之约定执行且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及计息方法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年化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具体利率以借款实际发生时贷款人利率政策为准。
(四)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借款人承诺贷款不
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市场,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具体用途按照本合同项下《小苏好房贷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之约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借新还旧、置换负债或重组贷款、续贷等情形。
(五)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是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支用的每笔借款的金额、支用日期、到期日期、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以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为准。
第三条 放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只能由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相关规定,通过贷款服务平台提交支用申请,并通过贷款服务平台进行还款或者提前还款。贷款人审核贷款发放条件无误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内,具体内容以《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记载为准。根据借款人的放款申请额度不同,放款通过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方式实现,若贷款用途为经营性贷款,放款金额为 50 万(含)以下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50 万以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贷款用途为消费类贷款,放款金额 30 万(含)以下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30 万以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第四条 支用条件
本合同生效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借款人方可支用借款(贷款人同意豁免的除外):
(一)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用于还款(扣款);
(二)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需);
(三)与本借款有关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四)本合同相关及贷款人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登记、备案、保险、公证、见证等手续已全部办妥;
(五)借款人及/或担保人已支付本合同项下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且本合同下借款未有逾期行为;
(六)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支用申请《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已经贷款人审批同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借款人同意并接受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因素对最高债权的支用条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选择按照如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双方在《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如下: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等额): 即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即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您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4.一次性还本付息:即您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灵活还款等还款方式。灵活还款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固定等额本息还款:从第一期到倒数第二期,按照产品最长授信期限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客户每月的固定还款额,最后一期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2、按期付息分段还本还款:在最后一期之前,每月还款利息,每 6 期还款 %
(具体比例以还款计划表为准)的本金,贷款期间每年至少还两次本金,最后一期结清剩余本金。
第六条 还款
(一)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扣款日当日从还款账户中自动划扣贷款相应本息,逾期后贷款人可从本合同项下《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约定的还款账户 1、 2 及借款人在苏州银行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中扣收相应本息等款项,具体扣款方式如下:
1.您应于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合同项下《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还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您授权并同意贷款人到期从您的还款账户中扣款。
1.1 您应按照本合同项下《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您必须在每期还款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20 点之前将当期应偿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您同意贷款人从您的还款账户中,将当期应当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直接扣除并划付至贷款人的账户中。
1.2 贷款人将以从您的还款账户成功扣划还款金额的时间记录为您的还款时间。若您在每期还款日当日 20 点之后还款的,则视为次日还款。
1.3 您的还款时间以贷款人从您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请您知晓,您的还款将按照首先用于偿还应由您承担的各项费用(如:因您违约被起诉而需承担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还款的清偿顺序可能会受到调整,遇到多笔需要归还的贷款时,贷款人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还款的先后顺序和金额。
1.4 请您知晓,系统将根据《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中还款账户的类型和功能需要自动扣划。
2.贷款发生逾期时,您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从包括本合同《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还款账户在内借款人在苏州银行开立的任一银行账户中(包含定活期账户和本外币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按照苏州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期次依次偿还逾期利息罚息、逾期本金罚息、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拖欠本金或利息达 60 天以上的,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贷款人有权自行调整还款的先后顺序。
(二)如因提前还款等原因而导致上述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贷款人可自行依据上述授权按变动后相应款项进行扣划,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 提前还款
(一)您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自动开通自助提前还款功能。
(二)您可以通过贷款人线上贷款服务平台申请提前偿还贷款,贷款人免收本额度项下贷款提前还款违约金。
(三)您通过贷款人线上贷款服务平台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作为依据,您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您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您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四)如遇贷款人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贷款人将通过贷款人线上贷款服务平台提前通知您。
(五)您需根据系统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经贷款人核批无误后,扣收相应本
息。借款人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合同项下《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中指定的还款账户,并由系统自动扣划。
(六)您通过贷款服务平台申请自助提前还款时,还款计划以贷款平台展示为准。
(七)您的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还款时间以贷款人从您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八)贷款当天还款收取当天的贷款利息。
(九)您选择提前还款的,贷款人对您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您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
(十)若因您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还款账户被贷款人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您贷款到期时或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您的还款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扣收操作正常进行的非贷款人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第八条 罚息及复利
罚息及复利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公证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用、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有担保的,需与贷款人另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为全部债务提供全额的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借款人自愿签订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能力执行和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借款人签订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和履行其中义务将不会抵触或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且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四)借款人目前没有任何未结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据借款人所知可能提出任何针对其资产或收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五)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六)借款人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系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
(七)本合同及担保合同中有关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且同时未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
(八)借款人已经充分地知悉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且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1.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或使用全部贷款。
2.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项下债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1. 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 应接受、配合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调查、检查、监督,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如有贷款逾期风险或担保风险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协商解决方案。
3. 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还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4.应配合贷款人完成主合同及从合同的相关签署、登记、抵押、备案等事宜。
5.借款人应保证借款期间的通讯畅通,如借款人在未结清贷款之前出现失联、关机、停机、拒不接听贷款人电话情况的,借款人明确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对借款人采取失联修复等措施,获取借款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和资信状况, 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资料,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及/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有权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
4.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借款人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向借款人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
6.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或贷款人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8.贷款期间内在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贷款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况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落实到贷款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贷款人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9.有权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10.有权按照授权约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查询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信用情况;并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上报借款人相关信息。
(二)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应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三)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传真、邮件、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转让事宜;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可与债权受让人(新担保权人)办理担保登记的变更手续;但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一)在本合同期内, 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声明和保证以及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或在到期日不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妥善和准时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
3.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4.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借款人有意逃废银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下落不明、死亡的,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丧失人身自由的。
5.借款人利用其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套取贷款人或其他银行资金或授信。
6.借款人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7.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的或因此类合同产生争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诉讼、仲裁。
8.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了违约事件。
9.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手续虚假、担保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或者因此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银行债权、减资、停业、破产的,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出现下落不明、死亡、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丧失人身自由及其他可能减弱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等。
10.担保物权设立后,担保人将标的物设立以标的物的价款为主债权的不动产抵押或在抵押房屋之上设立居住权,导致贷款人的担保物权劣后于其他第三方的担保权利或对抵押房屋变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1.其它危及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违约, 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方式: 1.限期纠正借款人违约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
2.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支用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提前到期,立即收回贷款。
3.冻结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存款,有权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要求担保人承担或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5.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损
失。
6.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费用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信调查、公证、见证、保险、登记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用、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五条 债务转让
(一)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二)如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解除与权利行使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用书面形式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贷款人享有的权利,均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得视为贷款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亦不得视为贷款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时,借款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应返还贷款本金并赔偿贷款人损失,损失金额参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为实现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用、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及其他损失金额的合计金额确定。若发生上述情况,贷款人有权立即向借款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第十七条 借款额度及额度期限
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2 项。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支用,其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期限终止日。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
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的,如涉及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人民币十万元),各方均同意由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项下的还款,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本金。贷款人有权调整前述顺序。
因业务需要,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能会通过借款人预留手机号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借款人最新的金融资讯或业务信息,借款人对此表示同意。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银行相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附件一: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合同项下额度到期且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份数及持有方
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
附件一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
第 1 项 | 罚息及复利 |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贷款人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本金及利息)按照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约 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50 %计收罚息;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按贷款被挪用之日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 50 %计收罚息;借款人迟 延支付的利息,应就迟延支付利息部分按照小苏好房贷借款支用单约定的借款利率 加收 50 %计收复利。 |
第 2 项 | 最高授信额度 及 额度期限 | 借款人可循环使用最高授信额度为(币种) (大写) ,额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第 3 项 | 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及事项 | 。 |
第 4 项 | 合同正本份数及持有方 |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贷款人(盖章): 借款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
一、告知事项
送达地址确认书
1、为便于受送达人及时收到贷款人催收函、对账单等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2、受送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优先采用电子送达(含短信、邮件等)方式送达催收函、对账单等文书,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3、因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或送达地址不准确、有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或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贷款人催收函、对账单等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自文书寄出/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文书被退回/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成立时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阶段)。如果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变更后的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二、送达地址及方式
受送达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电子送达方式 | 联系电话 | ||
邮箱地址 | |||
确认邮寄送达地址 |
三、受送达人确认
我已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提供了上栏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已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并保证上述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如在履约及诉讼过程中电子送达方式或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我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
签署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