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3 年青浦区市政、区管道路“四类
设施”维护项目 1 标(东片)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5685202230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xxxxxxxxxxxxxxx xx:上海慈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心
地址:xxx xx:
xxxx: 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xxx 联系人:xxx
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23 年青浦区市政、区管道路“四类设施”维
护项目 1 标(东片)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范围及主要内容
x养护(运行)合同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
第二条 合同期限
x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简称 XX 年度)。合同期限为 3 年,
采取一次招标三年延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项目招投标结果签订第一年度合同。之后,在上一年度合同到期后,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第二年和第三年签订的合同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招标时所确定的第一年度合同价格。如中标供应商年度考核未通过,或者项目内容及价格变动较大、超过招标时所确定的第一年度合同金额 10%的,则上一年度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本项目招标结果也不再有效。
第三条 合同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
2、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xx协议、监督考核办法;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5、国家、上海市以及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中若存在矛盾,按照文件的序号顺序解释。
第四条 合同价款
x次招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零壹万叁仟柒佰玖拾壹元整元(¥8013791
元)
由业主发布指令,承包商上报计划,经业主批准后实施,按实结算支付(如考核不合格或单项不合格可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并扣除罚金(如有))。
第五条 支付方法
合同签订后,按季度进行结算,根据养护公司上报的季报由业主、监理、养护公司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工程量由投资监理进行季度审核。按照季度审价及考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 95%,其余款项在完成全部养护服务工作(养护期限为 1 年)及项目审价完毕后按审定价支付。
第六条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 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六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四 份,承包人执 两 份。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数)
日期:2022-12-07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
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
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
8、合同价格: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9、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
期。
10、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
第二条 合同生效
x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合同履行筹备
1、承包商应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及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
2、承包商必须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从中标通知书发🎧之日起,10 天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
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
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获得必需的相关许可、批准、办理证照,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供业主审批。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遵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
2、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若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缺少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员工。
3、因承包商管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辞退或更换该员工。
4、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商合同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
5、如果承包商未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6、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7、业主应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8、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组织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
9、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
10、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11、业主应委托第三方银行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商应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员工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相关人员配置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
2、承包商应恰当按职位分类情况记录员工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呈交业主核查。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在合同开始前及合同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
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人员须满足关键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
3、承包商应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4、承包商应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5、承包商应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
6、承包商完成业主合同外的指示和要求,如产生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予以协商解决。
7、 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下属行为应承担相关费用。
(1)因承包商、承包商职工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2)因承包商未遵守本合同产生的违法、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所有索赔、追索、诉讼、损坏等应发生的费用。
8、在获得业主书面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业务。若发现已开展的,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且承包商应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
9、在没有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
10、承包商除专业分包外,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专业分包内容需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给他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分包商在工作时🎧现的过失,失职等其它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总包责任。
11、若无业主的书面同意,承包商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其他费用。
12、承包商应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对每年的人员经费按照行业公布的增长水平进行必要增长。
13、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第三方银行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具接受监管同意书(详见附件)。
第六条 合同保密
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泄露或与他人交流(除原本就知道的人)关于本合同的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政府机构的监管和司法调查除外。
第七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应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参照新标准执行的,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若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
2、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向业主发🎧书面通知。
3、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
4、若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承包商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本合同即终止。
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不排除业主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
(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
(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时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
(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
(4)承包商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5)被指控违犯法律或其它相关地方法规,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业主有权终止本养护合同,不予补偿承包商任何费用,并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终止。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1)承包商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职能部门整改或处罚;
2)承包商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
5、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处罚和工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
1、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应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为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
2、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的更改或附加的应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移走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以及那些不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
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若🎧现无效、不能执行或不合法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在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按新的版本执行。
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最高现行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执行合同过程中又涉及到的,按行业规范中最高现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予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
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并在此基础上增加 20%违约罚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
5、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x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中未包含的特殊条款补充在此)
第一条 名词解释
第二条 合同履行筹备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七条 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第十条 其他
安全管理协议
业 主(全称):承包商(全称):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合同履行前,承包商应认真勘察现场,按业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业主指派有关人员🎧席,介绍合同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商必须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施工期间,承包商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业主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承包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业主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业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参加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业主协助承包商搞好安全生
产、防火管理以及过程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承包商限期整改。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8、承包商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商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现场安全作业。双方人员对服务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承包商和业主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0、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作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
11、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2、承包商应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业主有关xx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
13、承包商在服务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
向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4、承包商在签订养护(运行)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6、承包商若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业主在下一次合同支付时扣除养护(运行)经费 2 万元。
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治安消防协议
业 主(全称):承包商(全称):
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
(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 ,治安消防负责人为 ,上述人员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业主指定 负责联系有关事宜。
2、业主在承包商进场前,须向承包商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
3、承包商应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运行)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4、承包商应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承包商应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承包商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业主安排暂住处住宿。
6、承包商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
7、承包商进场后,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业主有关规定、要求。
8、业主应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
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包商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
9、业主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
10、承包商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拾元;发现承包商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 10 倍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xxx;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
xx协议书
业 主(全称):承包商(全称):
为了落实市委、市府“建一流工程、🎧一流思想,育一流人才”的指示精神,为了确保养护(运行)安全、优质、按时完成,教育干部职工在养护管理中加强xx自律,提高反贪防腐能力,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xx自律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书。
1、业主有责任向养护承包商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业主有责任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单位保持廉政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业主有权对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保持xx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4、业主人员参加承包商组织的各种活动,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业主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承包商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5、业主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承包商有不xx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xx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6、承包商有权了解业主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业主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7、承包商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人员进行xx教育(包括业主单位制度的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席业主召集的有关会议。
8、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业主人员,或向业主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
券。如违反上述规定,业主有权通报批评;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业主有权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9、承包商若在养护工程项目中贿赂业主人员,业主除有权取消或终止养护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外,还应向检察机关如实举报,并提请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按照《关于对建筑市场中具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并向业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发生承包商贿赂业主人员,并使其构成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业主有权扣除承包商 5 万元以下合同经费。
10、承包商在养护工程项目中若发现业主人员有不xx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xx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业主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协议双方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直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