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工业用地项目供后监管协议(初稿)
甲方(园区管委会):
乙方(用地单位):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服务“五好”园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湘自资发〔2021〕47号)和《株洲市园区“135”工程升级版建设方案》(株办〔2020〕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依据《入园协议》和土地挂牌出让条件,达成本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名称或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用途: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准入产业类型: ;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
项目投产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所称“投产”,认定标准为:设备调试完成,可生产出销售的产品。
二、基本要求
(一)[监管约定]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土地利用情况(建设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保要求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计或园区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履约情况建议]甲方有权就乙方建设项目履行本协议的实际情况以及核验结果向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建议(包括有关情况证明)。
(三)[信息公示]乙方自接收土地后一个月内,由甲方负责在用地现场显目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以方便社会监督。
(四)[主动配合监管]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各方面的要求,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环保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主动配合甲方的监管,提供相关资料。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相关要求无法认定的,视为未达到协议要求,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履约保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确保本协议如约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
三、项目用地监管内容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用于的项目建设。如需变更,需要书面报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建设时间。本地块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开工建设,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并达到验收要求。
(三)投资规模。乙方需在 年 月 日前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 万元/亩,地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万元/亩。
(四)产出效益。乙方确保宗地建设项目在投产一年后(即 年 月 日)达到每年地均收入不低于 万元/亩,年地均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科研经费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如是标准厂房项目,项目招商入驻率不低于 %。
(五)环境影响。受让人要按照出让指标中确定的环保标准执行,防控环境污染。对从事特定行业的疑似污染地块,在土地收回前,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和地下水质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
四、监管工作程序
(一)[竣工后的核查核验]在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以及其他约定内容执行情况的核验申请。
(二)[投产认定]乙方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投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向甲方申请投产认定,并配合开展投产认定工作。
(三)[亩均效益评价]乙方同意自投产认定1年起,每年主动配合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对本协议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亩均效益评价。
五、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未按约定提交竣工后核查核验或认定申请的违约责任]一次性出让的宗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指标评价考核或投产认定申请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交,乙方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未达到本协议要求,按照本条第(二)、(三)、(四)、(五)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标的违约责任]宗地项目投产后,经园区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三)[产业类型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产业类型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提请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还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
甲方和乙方同意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1.由甲方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2.由甲方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由乙方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四)[产出效益违约责任]投产后第二年开始对本协议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产出效益认定,地均收入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实际地均税收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须按约定的标准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乙方达产后连续三年未能达到本监管协议约定的地均收入、地均税收和科研经费投入强度中任一项的,甲方有权将涉地企业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并通过”信用中国(湖南)“市场主网站、市县级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对相关企业新申请用地进行限和制约。同时,甲方有权提请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五)[土壤和地下水质保护等环保标准违约责任]宗地使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受让人承担全部的环境修复费用(如乙方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调查、检测,园区有权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调查、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和乙方同意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项约定履行:
1.由甲方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2.由甲方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由乙方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对于乙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前,乙方应委托由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污染场地调查,检测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并承担相应检测费用,且乙方有义务将土壤环境恢复至该土地出让前的同等水平。如需进行生态修复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环境修复费用。
(六)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七)本协议除第五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之外提前终止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甲方根据评估研究确定,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协议已经获得补偿的,则乙方不能再要求甲方再给予任何补偿。
(八)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土地出让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