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用于期货期权交易
(2022 年 2 月修订版)
本协议订立双方
(A) 建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点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以下简称“建银国际证券”);以及
(B) 客户,其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如相应户口(各户口定义如下)帐户开立表格签字页所示(每位简称“客户”)。
鉴于
(a) 建银国际证券为根据《期券及期货条例》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中央编号: AMB276)的法团,可于香港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第一类(证券交易)、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同时它也是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参与者(作为期货委托商)、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的结算参与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参与者及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参与者编号: 01813),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直接结算参与者及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参与者编号:B01813)。
(b) 客户有意在建银国际证券开立帐户,以执行期货期权交易,而建银国际证券也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客户提供该等服务。
(c) 建银国际证券可不时根据客户的请求,酌情决定允许客户在建银国际证券处开立一个或多个户口(定义如下)。
(d) 建银国际证券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完成户口开立,本协议对于此等户口即行生效,并与此等户口的帐户开立表格一起,管辖建银国际证券与客户对此等户口的运作和维护。
现约定如下: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应具有下列意义:
“接入代码”指用于接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配合使用的密码和帐号。
“户口”指以客户不时在建银国际证券维持,用作购买及/或售卖期货期权的一个或多个期货期权交易帐户。
“帐户开立表格”指申请人就在建银国际证券开立帐户须填写的开户申请表及帐户开立表格。 “帐户号码”指由建银国际证券为该帐户指定的帐户号码。
“AEOI”或“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指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规定及便于政府间或税务机构间收集、报告及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政府间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经不时修订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根据该等规则,建银国际证券须收集及审阅有关在建银国际证券持有财务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及若干实体帐户持有人的任何控权人的相关资料,以识别该等帐户持有人或控权人是否为须申报外国税务居民,并向香港税务局报告他们的财务帐户资料(如适用)。香港税务局会每年定期将此等资料移交到须申报外国税务居民的税务居住国(若该税务居住国为曾根据AEOI 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议的须申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有关AEOI 及目前须申报司法管辖区名单的更多资料,请参阅香港税务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协议”指不时修订或补充的本客户协议及帐户开立表格。
“适用法律法规”指:(i)建银国际证券全权决定须遵守的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条例、法规、要求、指导、指引、规则、守则,不论是否与两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或监管机构之间订立的政府间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FATCA 及 AEOI 订立的任何适用的政府间协议)有关;(ii)建银国际证券与任何国内或国外政府机构订立的任何协议;及(iii)为便于建银国际证券遵守(i)或(ii)项而采纳或实施的任何操守准则、最佳实务或公司内部政策。
“被授权人士”指在帐户开立表格列明为被授权人士的一名或多名人士,或客户不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银国际证券作为本协议之被授权人士的一名或多名人士。
“客户常设授权”指由客户按照载于第 7.16 及 7.17 条内可不时修订的条款赋予建银国际证券的常设授权;
“客户证券规则”指经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公司”指建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该公司由香港证监会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中央编号:AMB276),可在香港从事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2 类(期货合约交易)和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操守准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控权人”指对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法团、合伙企业、信托或基金会)行使控制权的任何自然人。如属信托,该词是指信托人、受托人、监护人(如有)、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以及对信托行使最终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其他自然人,如属除信托外的法律安排,该词是指具相同或类似地位的人士。「控权人」一词必须按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的方式诠
释。若概无或没有识别任何自然人或人士可透过拥有权权益对实体行使控制权,则实体的控权人被视为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自然人;
“财务帐户资料”指就客户、任何控权人或任何主要美国拥有人而言,(i)任何个人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邮寄地址(包括任何代收邮件指示或转交地址)或注册地址及主 要营业地点(如属实体帐户持有人)、联络资料(包括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公民 身份、税务居住地管辖区、在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编号或(如无税务编号)具有等同功能 的识辨编号、税务状况、出生日期及地点或注册成立/组成日期及地点(如属实体帐户持 有人)、财务报表、AEOI 或 FATCA 状况的证明,或可能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或所需 的其他个人资料;(ii)任何帐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户号码或(如无帐户号码)具有等同 功能的识辨号码、申报财务机构的名称及识别编号、帐户结余或价值、货币面额、总收入、支付予帐户或从帐户提取的款项、支付或记入帐户的利息、股息、所得款项或其他收入或 就在帐户内所持有资产赚取或从出售或赎回该等资产所得的合计总金额、关闭户口的事实 或任何其他相关帐户资料;及(iii)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建银国际证券可能不时要求或客户、 任何控权人或任何主要美国拥有人可能不时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我证 明表格、随附声明、弃权及同意)。
“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指由本公司提供的,让客户能向本公司发出有关透过帐户买卖证券的电子指示以及就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接收有关资讯的服务或程式。
“交易所营业日”指(a)对于任何期权的行使,香港境内或期权上市所在相关交易或结算所所在司法管辖区境内的持牌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不包括周六或周日),或(b)对于任何期货或期权交易任何保证金的支付,香港境内或此等期货或期权交易执行所在相关交易和/或结算所所在或结算之司法管辖区境内的持牌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不包括周六或周日)。
“FATCA” 指
(a) 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第 1471 条至第 1474 条(经修订)或任何相关规例或其他官方指引;
(b) 于任何司法管辖区制订的任何条约、法例、规例或其他官方指引,或涉及美国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的政府间协议(为免生疑,包括美国与香港之间订立的政府间协议),并(于任何一种情况下)有助落实上文(a)项;或
(c) 根据落实上文(a)项及/或(b)项而与美国国税局、美国政府或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或税务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或
(d) 任何类似或同类法例、条约、政府间协议、外国金融机构协议、规例或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任何税务机关的其他官方指引。
“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就本释义而言,「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由获得发牌经营第 3 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买卖的该等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期货”指关于任何项目的任何期货合约,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贵重金属和非贵重金属或其他实物商品、货币、利率、指数(不管是股票交易所指数还是其他指数)、或其他金融合约。在以上任一项目中,不管该项目能否以实物方式交付,均包含在内。
“集团公司”指建银国际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及其本身或有关控股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继任人、受让人及任何其在各类合并后产生或存续的任何实体。
“香港期交所”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继任人、受让人及任何其在各类合并后产生或存续的任何实体。
“香港期货结算所”指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或此等其他由香港期交所指定或设立运作的机构,以就期货或期权向其参与者提供结算服务,包括其继任人、受让人及任何其在各类合并后产生或存续的任何实体。
“香港期交所规则”指不时修改、修订、或替代的《期交所规则、规例及程序》。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境内的持牌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不包括周六或周日)。 “香港监管机构”指证监会、香港交易所、香港期交所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
“指示”指就任何帐户而言,以建银国际证券不时接受的任何形式或方法发出的指示。 “投资者赔偿基金”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损失”指任何损失(包括在帐户名下及与帐户有关的利润损失及任何财产或证券的任何减值或损失或损害,或就根据协议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所产生的有关损失)、损害、费用(包括按完全弥偿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罚款、开支、收费、税项、费用、征费、关税、法律行动、诉讼、程序、申索、就帐户索偿或公平补偿或衡平法留置权、负债及任何性质的其他要求或补救行动(如适用);
“保证金”指建银国际证券根据本协议不时要求客户就任何期货或期权,以规定货币缴付规定金额的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或变价调整及/或任何其他此类担保。
“客户汇集综合帐户”指由客户在建银国际证券处开立的一个帐户,且客户告知建银国际证券,该帐户由客户为其一个或多个顾客运作,而非为其自身运作。
“期权”指关于任何项目的任何期权,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贵重金属和非贵重金属或其他实物商品、货币、利率、指数(不管是股票交易所指数还是其他指数)、或其他金融合约。在以上任一项目中,不管该项目能否以实物方式交付,均包含在内。
“密码”指客户的个人密码,与帐户号码配合使用,以接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及建银国际证券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
“潜在税收”指建银国际证券根据其合理裁量权确定,就任何期货或期权交易可能应付的任何税款。
“私隐政策” 指任何声明、通函、通知或其他通信或条款和条件中载明,并不时更新的建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披露客户信息(包括个人数据)的一般政策。
“专业投资者规则”指经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香港法律第 571D
章)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操守准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按不时修订的版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主要美国拥有人”包括以下 FATCA 所界定的指定美国人:(1)就任何非美国法团而言,直接 或间接拥有该法团股份的 10%以上权益(以投票权或价值计算)的美国人、(2)就非美国合 伙企业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合伙企业 10%以上的利润或资本权益的美国人及(3)就信托而 言,被当作为信托拥有人或被当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信托 10%以上的实益权益的美国人;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
1.2 含有单数意义的名词亦具复数的意义,反之亦然。凡涉及性别之用词如无指明具体性别,可包括指男性、女性和中性。凡涉及某人、客户、或被授权人士的用词应包括自然人、公司或独资企业、合伙、财团和法团及其继承人、受让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
1.3 就本协议而言,“税收”或“税项”一词应包括与 FATCA 有关而扣除或预扣的任何金额。
户口
2.1 准确资料:客户确认在帐户开立表格内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所有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属实、完整及正确,除非建银国际证券从客户或被授权人士接到更改有关内容的书面通知,建银国际证券有权依赖所有这些信息。如向建银国际证券不时提供的信息有任何更改或修订,客户应根据第 1.1 条款尽快通知建银国际证券,且无论如何应不迟于有关更改或修订的生效日期起计 30 日作出通知。
2.2 信用调查:客户特此授权建银国际证券不时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如客户为自然人的,包括个人信用调查)或检查,以查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并核实客户提供给建银国际证券的资料。此等检查或调查可包括联系客户的银行或经纪商、任何信用调查机构或任何其他相关人士。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应将其财
务状况及时告知建银国际证券,如有任何资料表明其出现破产或资不抵债或受到破产或资不抵债威胁的,应立即向建银国际证券报告。
2.3 法律能力:客户申述自己具有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客户义务的授权、权力和法律 能力,本协议对于客户构成一项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客户特别申述如下:
(a) 如为个人的,客户已年满 18 周岁,心智健全且具有法定资格,未被判定破产;或
(b) 如为法团的,客户现时为根据注册或成立地的法律正式组建且合法存续的法团,且没有采取或正在采取任何步骤以对其资产或事业任命一位破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或清盘人,或对客户业务进行清盘或解散。
2.4 本户口的最终实益拥有人:除客户在发给建银国际证券的通知中另作规定,客户确 认为自己从事交易,除客户之外,没有任何人在本户口中包含或持有的期货或期权、款项或财产中拥有任何权益。如所有权或实益权益变更,客户同意立即以书面形式 告知和通知建银国际证券。
2.5 客户汇集综合帐户:本户口并非客户汇集综合帐户。对于客户汇集综合帐户,其他条款应适用。
2.6 建银国际证券获得的授权:客户特此授予建银国际证券因执行本协议各项规定的需要或关系而代表客户的所有权力、授权和酌情权,且特此同意批准和确认建银国际证券行使此等权力、授权和酌情权时一切合法的行为。
2.7 保护密码和帐户号码:为保护帐户的安全,
(a) 客户将创建一个密码,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接入帐户;
(b) 客户明白、申述及保证,客户为该电子交易系统的唯一和排他性的用户;
(c) 客户接受全部责任以监督和保护密码和帐户号码的安全性。客户承诺不会将密码或帐户号码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记下或记录密码或帐户号码的方式不会造成不当使用或欺诈;及
(d) 客户如发现任何密码或帐户号码丢失、被盗、被非法披露、或被非法使用的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建银国际证券,但是,除非建银国际证券以书面方式确认会承担责任,否则,建银国际证券对于客户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2.8 重大变更:建银国际证券和客户同意,如就本协议所提供的信息出现任何重大变更,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关于帐户的运作,客户所提供信息如有任何变更,应根据以下 第 1.1 条以书面形式将此等变更告知建银国际证券,在告知前不应生效。
2.9 真实签字:客户声明,出现在帐户开立表格中的客户、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董事、秘书或合伙人(视情况而定)的签字以及各被授权人士的签字,为各相关人士的真 实签字。
2.10 无留交邮件服务:客户承认,不应要求建银国际证券代表客户保留邮件或将邮件交给第三方。
联名户口
3.1 如户口由两名或以上个人开立,此等个人共同保有该户口,拥有生存者取得权,各名个人对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债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两人或多人中有任何一人死亡,户口中的整个权益应归生存下来的另一人或多人所拥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不变。
3.2 每位个人均应有权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权力和酌情权,可正常与建银国际证券交易,正如其每个人单独就是客户,无需通知其他人。关于本户口,建银国际可遵从其中任何一人的指示,没有义务去调查或查看这些个人之间如何使用任何款项。
3.3 向任何一位此等个人付款的,应有效完全地构成建银国际证券对于每个人的义务履行,不管此等付款的完成时间是在任何一位或多位此等个人的死亡之前或之后。
适用规则和规例
4.1 法例和规则:本协议以及为该户口进行的所有交易均应受到本协议条款和条件以及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期交所或建银国际证券或其代理代表客户或为了该户口而在其中进行交易的其他交易所或市场(及其分别的结算所,如有)(不管是否在香港境内)的章程、规则、规例、程序、附例、习惯和惯例。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所有有关交易所买卖期货期权的交易,包括在香港期交所进行交易,应受到相关市场及交易所各项规定(包括香港期交所规则)的限制。此等规定应在可能的范围内,被视为构成及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此等规定不得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应添加到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上。
此等适用法律法规其中包含的规定要求建银国际证券在有关机构(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交易所(包括香港交易所)要求下,需根据相关机构或交易所的要求,披露客户的姓名、实益身份和其他关于客户的资料,客户同意提供建银国际证券要求的此等资料,使建银国际证券可遵守任何此等适用法律法规。
建银国际证券根据此等适用法律法规采取的所有行动应对于客户和该户口具有约束力。
4.2 法律约束力:客户特此同意本协议及其中所有条款(包括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条款)对于客户、客户的继承人、遗产、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继任人和受让人以及 该户口均具有约束力。
4.3 规管法律:本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辖,并据其解读、解释和执行。对于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客户特此不可撤销地
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性管辖权,不过建银国际证券应有权在任何其他对客户或客户的任何资产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针对客户的诉讼。
4.4 仲裁: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或有关系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协议的终止或无效,建银国际证券按其自行选择权和绝对酌情决定权,根据建银国际证券通知客户相关违约、协议的终止或无效应通过仲裁解决之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仲裁作最终解决。仲裁规则可由该第 4.4 条其他内容予以修订。
任命权应归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有。仲裁地点应为香港,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应只有一名仲裁员。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判决对各方具有最终效力和约束力。
尽管有以上规定,如为个人的,客户应能够选择由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根据金融纠纷调整方案管理和解决任何此等争议。
专业投资者的处理
5.1 客户谨此承认、确认及同意,其:
5.1.1 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所载「专业投资者」定义第(a)至 (i)段所载的「专业投资者」定义范围(「机构专业投资者」),并了解本公司不会亦无须确保产品及服务适合客户;
或
5.1.2 属于《专业投资者规则》第 4、6 或 7 条所载的「专业投资者」定义范围
(「法团专业投资者」),并符合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15.3A 段所载的条件
(载于本协议附表 2),特别是拥有合适的企业架构和投资程序及监控措施、负责代表客户作出投资决定的人士具备充分的投资背景,以及客户对根据 x协议将作投资的有关产品及/或市场所涉及的风险有所认知。
倘本 5.1.2 子条款适用,则客户进一步同意及确认:
同意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被视为「专业投资者」,并承认因此丧失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原本应有的任何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根据本协议向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在本协议附表 1第A 及B 部所载的保障以及证监会另外提供的保障;
特别是,客户明白就本公司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向客户作出或提供的有关任何金融产品的任何招揽或建议而言,本公司将无须(i)确保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有关招揽、建议或意见是合适的、(ii)确立客户
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或投资目标或(iii)评估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并据此将客户分类;
已向客户详尽说明按第 5.1.2(a)子条款所述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被视为「专业投资者」的后果,以及客户享有撤回被视为专业投资者
(不论就任何或所有相关产品或市场而言)的权利;
客户明白其享有可随时就任何或所有相关产品或市场撤回被视为专业投资者的权利,但确认就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将提供的服务而言,客户愿意按第 5.1.2(a)子条款所述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被视为「专业投资者」;及
客户可于与本公司维持客户关系的期间内,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不少于 14 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就任何或所有相关产品或市场撤回被视为证监会操守准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
或
5.1.3 属于《专业投资者规则》第 4、6 或 7 条所载的「专业投资者」定义范围
(即法团专业投资者),但不符合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15.3A 段所载的条件
(载于本协议附表 2)。
倘本 5.1.3 子条款适用,则客户进一步同意及确认:
同意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若干条文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被视为
「专业投资者」,并承认因此丧失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原本应有的若干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根据本协议向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在本协议附表 1 第 B 部所载的保障以及证监会另外提供的保障;
已向客户详尽说明按第 5.1.2(a)子条款所述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被视为「专业投资者」的后果,以及客户享有撤回被视为专业投资者(不论就任何或所有相关产品或市场而言)的权利;
客户明白其享有可随时就任何或所有相关产品或市场撤回被视为专业投资者的权利,但确认就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将提供的服务而言,客户愿意按第 5.1.2(a)子条款所述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被视为「专业投资者」;及
客户可于与本公司维持客户关系的期间内,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不少于 14 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就任何或所有相关产品或市场撤回被视为证监会操守准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
或
5.1.4 属于《专业投资者规则》第 5 条所载的「专业投资者」定义范围(「个人专业投资者」)。
倘本 5.1.4 子条款适用,则客户进一步同意及确认:
同意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若干条文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被视为
「专业投资者」,并承认因此丧失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原本应有的若干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根据本协议向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在本协议附表 1 第 B 部所载的保障以及证监会另外提供的保障;
已向客户详尽说明按第 5.1.3(a)子条款所述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被视为「专业投资者」的后果,以及客户享有撤回被视为专业投资者(不论就任何或所有相关产品或市场而言)的权利;
客户明白其享有可随时就任何或所有相关产品或市场撤回被视为专业投资者的权利,但确认就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将提供的服务而言,客户愿意按第 5.1.3(a)子条款所述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在相关产品和市场方面被视为「专业投资者」;及
客户可于与本公司维持客户关系的期间内,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不少于 14 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就任何或所有相关产品或市场撤回被视为证监会操守准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
5.2 本公司已根据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资料,将客户分类为第 5.1 条所述的「专业投资者」。如任何有关资料不再真实、完备及准确,则客户应及时知会本公司。
5.3 如本协议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更改,则本公司将会通知客户。如有关客户身份证明或登记的资料有任何重大更改,客户承诺会通知本公司。
5.4 透过签署帐户开立表格,客户同意并确认,对本公司据此建议按本第 5 条所述将客户当作专业投资者处理的条款并无异议。
5.5 倘客户为第 5.1.3 条或第 5.1.4 条所述的专业投资者,如本公司向该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本公司经考虑该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该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操守准则》附表 4 所要求的规定
6.1 建银国际证券主要负责该户口的代表在帐户开立表格中的规定。
6.2 投资者赔偿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认可期货市场交易的任何期货或期权需要缴纳投资者赔偿基金收费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确定的征费,这两项成本都应由客户承担。
6.3 客户明白,如因为建银国际证券违约客户遭受金钱损失,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责任限 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中规定的有效索赔,且不会超出《证券及期 货(投资者赔偿-赔偿限额)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AC 章)中规定的限额,因此,因为此等违约而遭受金钱损失时,有时并不一定能够从投资者赔偿基金得到足额补 偿,有时只能得到部分补偿,有时甚至完全得不到补偿。
6.4 利益冲突:建银国际证券或建银国际集团内的任何成员或建银国际证券的附属机构可以,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代为客户行事的同时以任何身份代为任何其他人行事,以执行期货或期权交易,不管是否在同一交易或其他情形中。建银国际证券或建银国际集团或建银国际证券的附属机构以及任何其各自的董事、高管和员工,可不时在任何交易所以其自己户口进行交易。在不受适用法律法规限制之前提下,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对于任何在交易所买卖的期货或期权,可以建立与客户的指令相反的仓位,不管是为建银国际证券自己的户口或是为了建银国际证券其他客户或建银国际证券关联公司的户口,只要此等交易根据有关适用交易规则、规例和程序,在或通过香港期交所或此等其他交易所以竞争性的原则予以执行。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客户明白在建银国际证券为该户口交易时,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可以,在不违反适用法例和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具有与相关投资或交易存在重大相关性的利益、安排或关系。此等利益不一定会在任何交易前或之时或任何其他时间单独披露给客户。按照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建银国际证券将向客户披露任何重大利益或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及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除非其已就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作出披露及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否则不应就有关交易提供建议或进行有关交易。
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的以下利益可能影响到客户(但不限于):
(a) 其持有、或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或办理的期货或期权或任何种类的资产,为此等期货或期权的标的、衍生品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
(b) 其可能因为向任何实体提供业务而受到或可能收到回扣、款项或其他好处;
(c) 其可能将客户的交易与其自己的交易或任何其他客户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的交易)相匹配;以及
(d) 其及其董事、高管或员工可为其自己的户口或为任何集团公司的户口而交易,但需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对于获得的任何利润或好处均无需承担责任,对于以任何身份代为任何其他人或以其自己的身份行事过程中获悉或得知的任何事实或事情,建银国际证券在任何职责下均无需向客户披露。
本条规定也适用xxx国际证券的关联实体及代理人。
6.5 在非香港期交所交易:如客户希望在非香港期交所组织的市场中进行任何期货或期权的交易,此等交易将需要遵照此等市场的规则和规例而不是香港期交所规则,因此相比于香港期交所规则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和类型,这些交易相关的保护水平和类型会有所不同。
6.6 香港期交所强制转移:客户明白,如建银国际证券作为香港期交所交易所参与者的权利被中止或撤销,香港期货结算所会尽一切可能,将建银国际证券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未平仓交易和在建银国际证券处开立的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和证券余额转移到香港期交所的另一家交易所参与者。
6.7 资金保管:建银国际证券从客户或从任何其他人(包括香港期货结算所和任何其他结算所)为该户口收到的所有款项、证券和其他财产,应由建银国际证券作为受托人予以持有,并应与其自己的资产相分离。如建银国际证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或清盘时,由建银国际证券以此等方式持有的此等款项和其他财产不得构成建银国际证券资产的一部分,在为建银国际证券的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任命了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或类似公务人员后,应立即退还给客户。
6.8 动用资金的授权:建银国际证券从客户或从任何其他人(包括香港期货结算所和任 何其他结算所)收到的任何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以《操守准则》附表 4 第 7 到 12 款规定的方式持有,客户授权建银国际证券以《操守准则》附表 4 第 14 到 15 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任何此等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特别需要指出的 是,建银国际证券可使用此等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履行建银国际证券对 于任何一方的义务,只要此等义务的产生与代表客户交易的期货或期权的业务有关。
6.9 建银国际证券作为主事人进行交易:客户明白,对于建银国际证券在香港期货结算所或任何其他结算所处保持的任何帐户,不管此等帐户是全部或是部分为了代客户交易的期货或期权而保持,也不管客户支付或存放的任何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是否支付给香港期货结算所或此等其他结算所,在建银国际证券和香港期货结算所或此等其他结算所之间,建银国际证券作为主事人进行交易,因此此等帐户不再具有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任何信托或其他衡平法上的权益,支付给或存入香港期货结算所或任何其他结算所的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因此均不包括在上述第 6.8 条内所指的信托关系。
6.10 持仓限量和须申报的大额未平仓合约:客户明白,建银国际证券受香港期交所规则的约束。该规则允许香港期交所采取措施限制仓位,对于期交所认为累积仓位,会
或可能会危害特定市场的,或能够或可以对期交所运作的任何市场的公允有序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要求代表客户予以平仓。另外,建银国际证券可在任何时间按其自主酌情权或按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限制客户通过建银国际证券保持或获得的仓位数量。客户同意不得超出香港期交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或建银国际证券对于任何合约类型设定的仓位限量,不管是独立行事或与其他人一起行事,如根据《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Y 章)要求,客户需要备案任何仓位报告的,应立即告知建银国际证券。
指示和交易
7.1 在收到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购买期货或期权的指示后,建银国际证券会立即基于善意的原则,计算此等购买指示所需要的总金额加上缴纳与此等购买有关的任何税收(包括任何潜在税收)、关税或其他费用估计所需总金额的和(简称“购买金额”)。在此等计算之后,应适用以下规定:
(a) 建银国际证券应有权从客户在建银国际证券处保持的本户口或任何其他帐户中现有的任何金额扣除购买金额;
(b) 在完成上述购买前,客户不得提取购买金额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购买金额不得构成建银国际对于客户的一项债务;以及
(c) 对于购买金额和预期购买费用,建银国际证券可发生的实际或或有债务,客户在此以建银国际证券为受益人抵押购买金额作为对建银国际证券的担保。
在收到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出售期货或期权的指示后,建银国际证券应有权在完成此等出售当日或之前任何时间(按建银国际证券的自行酌情权),在户口上借记相关的期货或期权,同时借记缴纳与此等出售有关的任何税收(包括任何潜在税收)、关税或其他费用估计所需总金额。客户明白,在完成上述出售前,对于此等期货或期权和/或金额(应以建银国际证券为受益人而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客户无权提取或以任何方式进行交易。
7.2 代理交易:在执行交易时,建银国际证券将作为客户的代理,除非建银国际证券指明(在相关交易的成交单据中或以其他方式)自己作为主事人行事。在签订任何期货或期权合约前,客户应确保此等合约适合其目的,自己对于此等合约感到满意。
7.3 客户指示:可通过电话、传真传输、互联网传输、电子邮件、邮件、口头或建银国际证券告知客户的其他方式发出指示,而任何指示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在不抵触之前与建银国际证券所达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客户可限制被授权人士的权力和授权。只有建银国际证券收到并接受客户发出的修订书面通知,对于被授权人士名单的修订方为有效。
客户或一名被授权人士发出的任何指示,应构成对于建银国际证券全面、充分和立即生效的授权。建银国际证券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对于任何发出或做出、或声称发出或做出的指示,只要其认为指示是由客户或为了并代表客户行事的一名被授权人士发出的,即可以依赖于该指示并据其行事。建银国际证券没有任何义务去核实发出或做出、或声称发出或做出任何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权。建银国际证券应有权(但不受约束)就或依赖任何指示行事或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有关步骤,不论交易的性质、或所涉及期货或期权的协议或价值、类型和数量,也不管此等指示是否有任何明显或实际的错误或误解。客户需承担所有指示的传输风险。
7.4 指示当日有效:除非客户发给建银国际证券的指示另作不同规定且此等指示为建银国际证券所接受,客户明白所有的指示,如在相关交易所当日营业时间结束、或相关交易所规定的此等其他期满日期、或客户与建银国际证券约定的此等其他时间时仍未执行的,应被视为自动失效和作废。
7.5 报价延误:由于香港期交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的物理条件限制以及期货和期权价格的快速变化,可能有时会发生报价延误, 或在特定时间以“最优价格”或“市场价”交易时发生延误。客户同意无论何种情况,均接受代表其进行的交易且受其约束,并同意如建银国际证券未能或无法遵照任何指示的任何条款,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或由于根据本协议执行或进行的各项交易导致的任何损失,建银国际证券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等损失可归咎于任何建银国际证券员工或代理的故意违约。
7.6 第三方指示:客户理解且同意,建银国际证券不会接受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士之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除非客户正式签署并交付一份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列明姓名的一方代表客户发出指示,在此等情况下,此等指示应被视为是客户为本协议的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客户亦同意,如依赖于任何此等指示而发生任何争议和损失,客户会给予建银国际证券赔偿。客户同意向建银国际证券提供关于任何此等指示方准确真实的身份和个人资料。
7.7 指示取消:客户可要求建银国际证券修订或取消任何之前传输的指示。客户同意建银国际证券并没有接受此等要求的义务。另外,只有还未执行的指示才能修订或取消。如在办理客户的修订和/或取消要求前,任何指示已被部分或全部执行,客户应承担全部责任。
7.8 指示拒绝:建银国际证券可以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任何来自于客户的指示,无论此等指示是否关系到任何期货期权的建仓或平仓,或是关系到其中任何权利的行使。在此等情形下,建银国际证券会尽可能对客户作出相应地告知,但在任何情况下,建银国际证券拒绝依据此等指示行事,或没有因此告知客户,客户因此遭受或发生任何损失的,均不应因任何原因而要求建银国际证券承担任何责任。
7.9 独立判断:客户理解,关于客户根据本协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而从事任何期货期权交易的价值或好处,建银国际证券未提供或默示任何申述或保证。客户亦明白且同意:
7.9.1 客户应对所有与本户口有关的交易决定承担完全责任;
7.9.2 建银国际证券仅负责根据指示为该户口执行、结算和进行交易,并不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因此除(如适用)确保第 5.5 条所述的合适性外,不会承担任何顾问责任;
7.9.3 若客户在并无收到建银国际证券的任何招揽或在不符合该等招揽之情况下 订立购买及/或出售期货期权的交易,则在不受适用法律法规限制之情况下,
(a) 建银国际证券并无任何义务或责任评估或确保有关期货期权是否适合客户,及(b)客户承认及同意,(i)其/彼等完全有责任自行评估和信纳有关交易对其/彼等属合适,及(ii) 建银国际证券无须就该客户因有关交易而产生或蒙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负责;
7.9.4 至于任何介绍商号、投资顾问或其他第三者对帐户或其内任何交易所作的任何行为、作为、xx或声明,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或义务;
7.9.5 若本公司、其雇员或代理人应客户的要求提供任何资料,该等资料本身不构成有关任何期货、期权、证券或服务的招揽销售或建议。
7.10 不保证成交:如建银国际证券无法根据任何指示的规定代表客户达成规定数量合约,建银国际证券可按其合理能力达成数量较少的合约,以此等方式达成的此等合约应 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明白且同意,由于现货和远期价格快速频繁变动、一般市 场条件、以及/或任何相关交易所执行的限制或限额,有时候建银国际证券要执行 指示、或按特定时间的报价代表客户完成交易并没有可能性、或实际中不可行。此 等规定不得限制以上规定的一般性。如未能根据指示中的规定达成合约,不得要求 建银国际证券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义务或债务。
7.11 以外币进行的交易:如客户指示建银国际证券进行任何以外币标价的期货期权交易,
(i)影响此等货币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任何利润或损失完全归于该户口,风险由客户承担;(ii)保证金应以建银国际证券自行酌情选择的一种或多种货币及金额来记录;(iii)建银国际证券被授权以货币市场当时普遍报价为基础,以其自行酌情权确定的汇率将户口中的资金在此等外币与原货币之间进行转换;以及(iv)因任何此等期货期权交易或建银国际证券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外币汇兑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如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要求客户将其欠建银国际证券的资金转换成支付原先到期债务所用币种之外的货币,则客户应向建银国际证券支付额外的金额,以保证建银国际证券收到的已转换后的金额等同于未转换前应收的金额。
7.12 交易所选择:除非客户向建银国际证券发出另外的明确指示, 否则在不抵触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客户发出的可以在一个以上交易所执行的指示可以在建银国际证券自行决定的交易所执行。
7.13 建议:客户明白(a)由建银国际证券传送给客户的任何市场建议和信息并不构成 任何期货期权的要约卖出或寻求要约买入以及(b)此类建议或信息,尽管其所依 据信息的来源在建银国际证券看来比较可靠,仍可能并不完整的,而且可能无法核实。
7.14 期权交易:客户明白一些交易所和结算所对提交行使指示设有截止时间, 如未在截止时间之前发出行使指示,则期权会变得毫无价值。客户亦明白,除非另有指示,某些交易所和结算所会自动行使某些“价内”期权。客户对其行使或阻止行使(视情况而定)期权合约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除非收到客户的指令,建银国际证券无须对期权合约采取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到期日之前行使有价值的期权或阻止对期权的自动行使的任何行为。客户亦明白,建银国际证券设立的行使截止时间可能早于交易所和结算所设立的截止时间。
7.15 空头仓位的平仓通知书:客户明白(i)所有空头仓位随时都可能会被平仓,包括要求行使当日建立的仓位,以及(ii)行使平仓通知在所有客户处于行使范围内的全部空头期权头寸中随机分配。
7.16 客户常设授权:
7.16.1 客户承认客户常设授权涵盖以下各项:
建银国际证券不时从客户收取或建银国际证券代客户收取或持有的款项;及
不时代客户收取或持有的证券。
7.16.2 客户授权建银国际证券及其附属机构:
组合或合并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所维持的任何或全部独立帐户,此等组合或合并活动可以个别地或与其他帐户联合进行,而建银国际证券可将该等独立帐户内任何数额之款项或任何证券作出转移,以解除客户对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的义务或法律责任,不论此等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确实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带的、有抵押或无抵押的、共同或分别的;
从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于任何时候维持的任何独立帐户之间来回调动任何数额之款项或任何证券;
根据证券借贷协定运用客户的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在适用法律法规的任何适用转押限制之规限下,将客户的任何证券抵押品存放于经授权的财务机构,作为该机构向建银国际证券提供财务通融之抵押品;及
建银国际证券代表客户交易期货或期权,因办理此等业务而需要向香港期货结算所或其他结算所或任何外部经纪商支付或转移现金或证券时,从客户在建银国际证券处保持的分离的现金和/或证券帐户提取建银国际证券合理地认为需要的现金金额或证券,不过前提条件是提取的现金或证券不得实质上用于其他客户的期货期权交易或其他目的。
7.16.3 客户承认并同意建银国际证券可不向客户发出进一步通知而采取本第 7.16
条的行动。
7.16.4 客户承认赋予此客户常设授权并不损害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可享有有关处理该等独立帐户内款项或任何证券的其他授权或权利。
7.17 常设授权的期限:
7.17.1 客户常设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客户根据第 7.17.2 条撤回为止。
7.17.2 客户可按帐户开立表格中规定的建银国际证券的地址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发出通知另行规定的地址,向客户服务部发出书面通知以撤销客户常设授权。
7.18 预先提款:如客户希望在某些市场进行交易,建银国际证券可要求客户授权建银国际证券在客户开始交易前,从建银国际证券为客户维持的分离的现金和/或证券帐户提取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证券。此等金额或数量会在相关时间告知客户。客户明白此等现金金额或证券在提取后,可能得不到《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和《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视情况而定)的相关保护。
7.19 产品说明书:建银国际证券同意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客户提供产品说明书和任何关于期货期权的说明书或其他发售文件。
7.20 第三方资金:
7.20.1 客户特此确认并同意,在正常情况下,本公司不接受第三方资金存入和第三方资金提取。
7.20.2 在不影响第 7.20.1 条规定的前提下,并且在特殊且合法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接受来自客户的第三方资金存入要求和第三方资金提取要求(合称为 “第三方存款和提款要求”),但须遵守本公司的内部程序且客户需要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可能不时决定和要求的信息。 尽管有前述规定,本公司有权
根据其独有和绝对酌情权,拒绝执行该等第三方存款和提款要求,并且无需说明拒绝的理由。
7.20.3 对于本公司根据第 7.20.2 条的规定拒绝的第三方资金存入要求,客户同意,本公司获得授权,可以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将该资金退回至初始 第三方存入来源,且本公司不就该资金退回产生的任何利息、收费、开支、索赔、损失、成本和损坏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7.20.4 客户特此确认并同意,对于本公司就第三方存款和提款要求履行任何义务,或行使相关权利或酌情权而使本公司遭受的损失,客户应当进行赔偿并使 x公司免遭损失。
佣金和收费
8.1 作为建银国际证券为该户口进行交易的对价,客户同意向建银国际支付佣金,其收费标准和依据由建银国际证券不时确定并告知客户适用于该户口的收费标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此等佣金都不得低于相关交易所不时规定(如有)的最低佣金。建银国际证券应根据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一份收费表,对此等佣金作出规定。
8.2 建银国际证券为该户口从事任何期货期权买卖或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因此由建银国际证券遭受或发生的所有佣金、经纪费、征费、费用、关税和税收(包括任何潜在税收)以及所有其他应付的收费和费用,建银国际证券提出要求后,客户应立即予以支付或补偿。本规定不影响上述规定,属于上述规定的叠加规定。
8.3 所有此等款项都可以从客户在建银国际证券处保持的户口和任何其他帐户中扣留或扣除。
8.4 建银国际证券及/或其关联实体或代理人,根据他们的绝对酌情权,有权就根据本协议为客户与任何人士进行的任何交易索求、接受和保留利益,包括就这些交易收到的任何佣金、回扣或类似付款,以及从各公司或其他代理人收取的标准佣金中向其客户支付的回扣。此外,建银国际证券及/或其关联实体或代理人还有权根据绝对酌情权,就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客户与任何人士进行的任何交易提供利益,包括就这些交易支付的佣金或类似付款相关的任何利益。
8.5 除非建银国际证券另有通知,否则建银国际证券是独立的中介人,(a)其并没有收取 由其他人士就其向客户分销任何投资产品而提供的费用、佣金或任何其他金钱收益;及(b)其与产品发行人没有任何紧密联系或其他法律或经济关系,或没有从任何人士 取得任何非金钱收益,而这些联系、关系或收益可能损害其独立性,使其偏向任何 特定投资产品、任何投资产品类别或任何产品发行人。
保证金
9.1 对于建银国际证券代表客户而进行的所有交易,客户应在相关交易开始前或根据建银国际证券的要求立即向建银国际证券提供保证金以及抵押物和其他抵押品,其形式、金额和依据的条款由建银国际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不时作出要求。此等保证金应由建银国际证券保持,在相关交易没有平仓前,客户不得提取。在建银国际证券没有得到要求的保证金前,建银国际证券应有权拒绝执行任何指示。适用的保证金要求、有关利息费用、保证金催缴及抵押品安排将在有关帐户所适用的分开提供的产品资料、交易结单或其他文件中载列。
9.2 建银国际证券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要求,客户应根据该要求立即向建银国际证券提供追加保证金或变价调整要求缴付款项。
9.3 此等由建银国际证券催缴的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或变价调整要求缴付款项可能超出香港期交所、香港期货结算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或结算所或任何外部经纪商规定的保证金要求或变价调整,且可由建银国际证券改动,一经改动,立即生效,无需事先告知客户。
9.4 不影响且叠加到建银国际证券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客户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建银国际证券,在无需事先向客户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对于由建银国际证券为客户在任何帐户上,不论是否与期货期权交易中的买卖有关,持有的任何现金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以使用其全部或任何一部分:
(a) 作为建银国际证券根据本第 9 条要求的任何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或变价调整;
(b) 对于建银国际证券代表客户进行的任何期货期权交易,如有交易所、结算 所、或经纪商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变价调整,用于支付任何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商,以履行任何这方面的义务;
(c) 对于建银国际证券代表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提供不附带客户任何实益权益的抵押品,受益人为任何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商,以担保建银国际证券对于该交易所、结算所或经纪商的义务(根据规定的条款);
(d) 用于履行建银国际证券对于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义务,只要此等义务的产生与建银国际证券代表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有关;或
(e) 对于建银国际证券代表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为支付直接相关的佣金、经 纪费、征费、税收(包括任何潜在税收)或其他适当收费而支付适当款项;
尽管如此,任何此等使用可能导致客户被建银国际证券要求提供追加保证金或变价调整。
9.5 根据建银国际证券需要遵守的有效的法例、规则和规例,客户如有一次未能满足关于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或变价调整的要求,建银国际证券可能需要将在建银国际证
券处保持的所有未平仓头寸的具体情况报告给香港期交所和证监会,或此等其他相关交易所、结算所或管理部门,或采取其他方面的行动。不影响第14 条的规定,如关于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或变价调整的任何要求xxx国际证券指定的期限内或于作出催缴或要求当时未得到满足,建银国际证券可对相关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9.6 保证金催缴:客户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应付保证金一经要求即应以建银国际证券所选择的货币支付,所受唯一限制为相关期货期权交易执行所在相关交易所和/或结算所执行的任何限制规定。保证金缴付要求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所营业日结束前或结束时得到满足,或在建银国际证券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确定为必要的、并告知客户的时间限期前或之时得到满足。
9.7 不论是否有任何追加保证金的缴付要求,建银国际证券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根据下述第 14 条执行有关程序,如未能执行的,不得视为建银国际放弃任何权利。
9.8 除非客户明确指示,对于户口中持有的期货或期权,如交易所允许其因保证金目的而抵销的,在确定保证金时会自动抵销而无需客户的同意,但这些合约不会因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被平仓或被视作已扣除。
9.9 建银国际证券同意,如客户提出要求,会就保证金程序向客户提供全面的解释,同时说明在哪些情况下会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的仓位平仓。
付款和资金偿付
10.1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客户因本协议而应付的所有金额应承索即付,并以建银国际证券选择的币种以立即可用的资金支付,且不得有任何扣除或截留。
10.2 因客户与建银国际证券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因本户口的运作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借方余额以及差额,客户应随时按建银国际证券的要求向其全额支付。付款的币种应由建银国际证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3 在不影响客户承索即付义务的前提下,客户每次根据本协议向建银国际证券支付款项(无论是通过直接付款、转帐、借记或贷记)均应在提出付款要求的当日营业时间结束前(香港时间)予以支付,或在建银国际证券规定的此等其他时间前予以支付。
10.4 (i)在建银国际证券扣除其根据香港期交所规则,其他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规则,适用法律法规和/或本协议的规定有权扣除的所有金额,以及上述第 9 条所要求的保证金和变价调整的追加保证金,并(ii)在客户事先全数偿还对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的实际或或有债务的前提下,建银国际证券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书面指示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该户口内全部或部分资金和/或任何期货或期权出售所得汇给客户。所有建银国际证券应付客户的资金均由建银国际
证券转帐至客户在帐户开立表格中指定的银行帐户,或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方式支付。所有上述支付到客户指定银行帐户的资金应被视为建银国际证券对客户的付款责任的有效履行。
10.5 客户确认,被授权人仅具有按本协议规定代理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授权。被授权人不能被授权可以指示建银国际证券将户口中资金或财产转到任何持有人是或包含第三方的其他帐户中;客户就此同意,如果建银国际证券收到任何此类指示,建银国际证券具有明确的授权可以不执行此类指示,除非建银国际证券收到客户的书面通知可以执行此类指示。
10.6 如客户未能根据上述第 10.3 条规定的到期交收日期履行其义务,建银国际证券发生任何损失的,应由客户负责。
10.7 客户因交易或本协议付款时,均应使用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资金,货币和地点应根据建银国际证券的规定
(a) 不得包含任何限制、条件、或留置权;
(b) 资金可自由提取使用,不包含因任何税收而作出扣除或截留;以及
(c) 不得扣除或截留任何其他金额,不论是否用于抵销、反索赔或其他目的。
利息
11.1 除另有指明外,客户承诺,随时按建银国际证券不时规定的利率,就户口内任何逾期债务金额或欠下建银国际证券之任何债务,给建银国际证券支付利息。倘若建银国际证券未有规定此等利率,则须按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不时规定的最优惠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5 计息。此等利息按日息计算,并且必须于每公历月最后一天或应建银国际证券要求支付。
11.2 建银国际证券可为其户口内的现金存款结余按建银国际证券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时间支付利息。尽管以上另有所述,建银国际证券可以采用负利率计算户口内现金存款结余的利息。负利息将按建银国际证券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时间从户口中扣除。不同的货币利率各有不同,每日负利息将按照建银国际证券对有关货币的惯例以每年 360 天或 365 天计算。
交收
12.1 在不抵触以下第 12.4 条的情况下,就户口中留存至到期日准备结算交收的任何未平仓头寸而言,如果按照香港期交所规则或有关交易所的规则或惯例,此类未平仓头寸的买方和卖方的未履行债务仅按价差进行现金结算(即在此种情况下建银国际证券或客户只要在到期日将相应的价差支付与他方即可将未平仓头寸予以结算或平仓),则无论建银国际证券还是客户均无须在到期日对交易进行商品交收。建银国
际证券因任何此等未平仓头寸的结算或平仓而支付的任何金额,应由客户对建银国际证券予以补偿,同时客户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建银国际证券能够按照有关交易所和/或结算所的规则、条例和要求对户口执行的各项交易进行及时的清算。
12.2 在符合本协议条款以及相关交易所和/或结算所的规则、条例和要求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在户口中任一期货或期权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前的任何时间,要求建银国际证券终结合约,或如果是期权合约,行使(在可能的情况下)相应的对开期权合约。任何因终结合约或交易或行使期权而产生的客户对建银国际证券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银国际证券对相关交易所和/或结算所和/或建银国际证券的经纪人或代理人的任何应付款),应在合约终结或期权行使后立刻支付建银国际证券。
12.3 为了按户口内的期权合约行使期权,客户应在第 14.2 条规定的、或建银国际证券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早于期权卖方或相关的交易所或结算所(无论何者规定最早的截止日期)规定的提出行使指示的截止日期的、时间限制之前向建银国际证券递交行使期权的通知(应符合期权合约交易所在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除非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有要求,或建银国际证券与客户另作约定,要求期权的买方和卖方的未履行债务仅按价差进行现金结算,否则此通知须连同以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a) 如果是卖方期权,须有交付所标示的商品或所有权文件;和
(b) 如果是买方期权, 须有足够的可立刻使用的资金用以接收商品。
除非客户另有指示并符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建银国际证券没有任何责任代理客户就任何期权合约提出行使期权的指示,无论是在相关期权合约的到期日还是到期日之前。
12.4 不管由于什么原因,在根据有关交易所和/或结算所的规则和条例,和/或任何适用法律而确定的付款或交付日,如果建银国际证券或另一经纪商(视具体情况)没有收到因户口相关交易而应支付或应交付给客户的所有或任何款项或所有或任何数量的任何商品(无论是从相关交易所,结算所和/或任何其他人),则建银国际证券因此类交易而须对客户付款或交付商品的义务将因此仅限于向客户支付或交付建银国际证券实际收到或接受的款项金额或商品数量。
12.5 在发生以上 12.4 条所提到的相关交易所、结算所、其他经纪商和/或其他人未能就户口中实施的交易向客户支付款项或交付任何数量的任何商品的事项时,建银国际证券可以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但无义务)按客户的任何指示,对上述相关交易所,结算所、其他经纪商和/或其他人以任何方式采取任何行动,只要建银国际证券采取行动的,客户应按建银国际证券要求,完全补偿建银国际证券并使其免于承担任何因采取此类行动而形成的所有成本、索赔、要求、损害、费用和支出。
12.6 建银国际证券任何被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何结单或确认书,其中载列的期货或期权建仓或平仓价格或价值、或任何货币兑换中适用的汇率、或在任何时间客户对于建
银国际证券的欠款金额,应(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对于载列的具体内容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担保
13.1 客户作为实益拥有人,特此将其于户口中持有或以后获取的任何和全部期货或期权、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上拥有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不附带任何权利瑕疵地连续押 记给建银国际证券,以作为客户履行其根据本协议应履行和遵守的义务、客户偿付 其对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与户口或其他有关的现时 或将来任何时间应付的资金和债务(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以及支付建银国 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在行使或执行该押记而产生的所有成 本、费用和支出的连续担保。
13.2 客户同意采取或签署建银国际证券根据情况认为必须的或可取的行动或文件,以实施、完成及执行本协议的条款,或为完善或改进任何按本协议为建银国际证券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签署一不可撤销的代理委托书,任命建银国际证券为其合法代理人(可以全权任命代替人和再授权给其他代理人),在建银国际证券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必要或合适的情况下,代理客户采取上述所有的行动或签署上述所有的文件。
13.3 在建银国际证券的要求下,客户应以建银国际证券满意的条件,就本协议中客户的任何义务提供,或让对建银国际证券而言可接受的人提供,进一步的担保。
13.4 除第 7.20.3 条中的规定之外,未经客户根据客户证券规则作出的口头或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本公司不得针对任何目的存放、转让、出借、质押、二次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的任何证券。
13.5 本第 13 条的规定不影响建银国际证券根据法例应享有的任何权利。
头寸平仓
14.1 强制清算:在发生以下任一事项时:
(a) 客户解散或清算(如客户非自然人);
(b) 客户或他人针对客户提出破产申请,或申请任命一位破产财产管理人;
(c) 针对建银国际证券持有的客户任何帐户提出任何扣押要求;
(d) 保证金不足或建银国际证券认定为保障客户一个或多个帐户而存入的抵押品不足以保障帐户,不论当前的市场报价高低;
(e) 客户违反或被怀疑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有证据表明本协议中的任何申述或保证不实或误导;或
(f) 为确保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建银国际证券认为需要采取必要行动,或为其保护而采取必要或可取的行动的任何其他情形或事态,建银国际证券在此获得授权,可根据自主判断及按其自主酌情权,采取以下行动中的一项、多项、或任何一部分:
使用建银国际证券保管或控制的客户任何资金或财产,直接或以担保或保证的方式,清偿客户对建银国际证券的任何可能的义务;
出售客户的任何或所有期货或期权,或为客户购买任何或所有期货或期权;以及
取消任何或所有代理客户的未完成的命令、合约、或任何其他承诺。
采取上述任何行动前,可以不要求缴纳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无需向客户事先发出买卖通知或其他通知或公告,也不论所有权益是否为客户所独有或与他人共有。在清算客户的多头或空头仓位时,建银国际证券按其自行酌情权,可以在同一合约月进行买卖。
本条规定的买卖可根据建银国际证券的判断按其自行酌情权在任何交易所或其他正常开展此等业务的市场或以公开拍卖或私下销售的方式完成,而且建银国际证券也可以购买其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无须附带任何赎回权。双方明白,无论何种情况,对卖出或买入的事先要求、催缴、以及对时间和地点的告示不应被视为建银国际证券对其根据本协议拥有的无须作出此类要求或通知即可进行卖出或买入的权利的放弃。客户有责任按建银国际证券的要求随时支付其任何借方余额,而且一旦由建银国际证券或客户实行的户口全部或部分清算,客户应负责支付户口中产生的任何缺额。就客户的任何帐户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客户同意应负责的各事项而言,如果根据本授权实现的所得不足以支付客户对建银国际证券的所有债务,客户应按要求立即支付缺额和所有未支付债务,以及相关利息(利率由建银国际证券根据实际情况按其自行酌情权规定)和所有的收款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14.2 期权行使:
(a) 在不影响上述第 12.3 条的情况下,对在当前交货月份到期的未平仓头寸的行权指示,如果是多头头寸,则须在第一个通知日前至少五(5)个交易所营业日交给建银国际证券,而如果是空头头寸,则须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前至少五(5)个交易所营业日交给建银国际证券。同时,足够的可过户资金或必要的交付文件必须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与建银国际证券。如果指示、资金或文件都没有收到,则建银国际证券可以在无须通知的情况下,要么将客户的头寸平仓,或代理客户根据建银国际证券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方法进行交收。为免生疑问,关于是否行使期权或本第 14.2 条中所述的任何其他权利,建银国际证券应具有绝对酌情决定权。
(b) 如果无论何时客户未能向建银国际证券交付此前由建银国际证券代理客户卖出的任何资产、证券或金融工具,或未能按商品合约的要求交付资产、证券或其他金融证券,或建银国际证券认为必须(无论是否出于任何交易
所,结算所或其他方的要求)用类似或同样种类或数量的资产替换建银国际证券为客户交付的任何证券、商品合约、金融证券或其他资产,客户授权建银国际证券根据其自身判断借入或买入任何用于交付必需的资产,或替换交付所需的任何此类资产,或替换交付的对手。建银国际证券可以随后用为客户买入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的资产来偿还所借。客户应向建银国际证券支付建银国际证券因上述行为可能会被要求发生的,或因建银国际证券无法借入或买入任何此类资产而承担的任何损失(包括间接的损害、处罚和罚款)。
帐户的抵销和合并
15.1 对于客户在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处开立和保持的所有或任何帐户,包括本户口,建银国际证券可以在任何时间予以合并,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建银国际(不得影响本协议项下授予建银国际证券的其他授权):
(a) 指示其他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代理客户将客户在一家集团公司处在任何时间保持的任何帐户中的资金余额根据情况转移到在任何时间由建银国际证券保持的客户任何帐户;
(b) 将客户在建银国际证券处保持的任何帐户中的任何资金余额,根据情况转移到客户在一家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处任何时间保持的任何帐户;
(c) 抵销或转移一个或多个此等客户帐户的任何贷方余额以偿还客户对于建银 国际证券、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在任何帐户或因为任何其他原 因的债务、义务或负债(无论其性质,当前的或未来的、实际的或或有的、主要的或抵押的、分别的或共同的、有担保或无担保的);以及
(d) 告知另一家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此等权力,如此等合并、抵销或转移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兑换计算使用的汇率为合并、抵消或转移日期或附近,外汇市场(由建银国际证券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选择,但应将其决定告知客户)通行的汇率。建银国际证券确定的汇率具有决定性。
对于建银国际证券为抵销和偿还客户对于另一家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的债务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建银国际证券无需考虑此等债务是否存在,只要一家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向建银国际证券提出要求。
15.2 本规定授予的抵销权应叠加且不得影响根据法例的任何一般性抵销权、本协议授予建银国际证券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建银国际证券当前或日后持有的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品。
通知和通信
16.1 送达方式:所有根据本协议由建银国际证券发给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的书面通知及通讯可以以个人递送、邮政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开户申请表上显示的或客户以书面方式提前七(7)天通知建银国际证券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所有的通知和其他通讯:
(a) 如果是个人递送、通过传真或电话传送,则在递送或传送时;或
(b) 如果是通过邮局递送,则在交付邮局的 24 小时后,无论二者何者为先;
应被视为已经发给对方,但任何发给建银国际证券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只有在建银国际证券收到后才能生效。
16.2 查阅通信的责任:客户同意定期查看其用于接收建银国际证券通信的邮箱、电子邮箱、传真机和其他设备。对因客户未能、延误或疏于检查上述通信来源或设施而形成的任何损失,建银国际证券将不负任何责任。
16.3 电话谈话和电子邮件的监控和录音:客户同意并授权建银国际证券可以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无须进一步事先通知,即可对双方之间的电子通讯和电话谈话进行监控和录音。
16.4 确认单和户口结单:对于建银国际证券在香港为户口实行的任何期货期权的卖出、 买入或交换交易,除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获适用豁免外,建银国际证券将(i)发出一 份包含条例所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的成交单据或日结单,并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将 其送达客户,以及(ii)对于建银国际证券为户口进行的所有其他的交易,每月向客 户提供一份户口结单。由建银国际证券发送给客户的有关户口的结算单据、日结单 或户口结单,以及执行交易的确认书,就其所含的信息而言,应是结论性的。同时,如在交付后或通过普通邮件寄送给客户后(视情况而定),客户未在二(2)个香 港营业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其应被视为由客户接受。
16.5 未送达或退回邮件:客户明白,如果由于客户未能提供、更新和/或通知建银国际证券有关本户口的最新和准确的资料而导致邮件无法送达或被退回,出于户口安全考虑,建银国际证券可以临时或永久禁用或限制户口功能。
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17.1 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客户明白电子交易服务是一个半自动系统,可以让客户通过该系统发送电子指示及接收信息服务。客户同意完全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客户使用未来通过该系统提供的附加服务亦须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17.2 授权使用:客户应是本户口电子交易服务唯一授权用户。客户应对接入代码的保密和使用负责。客户确认并同意对使用接入代码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出的所有交易指示负完全责任,建银国际证券和建银国际证券的任何董事、高管、或员工将不
对客户或客户所代理的任何第三方因任何指示的处理、错误处理或遗失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17.3 专有系统:客户确认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所有权属于建银国际证券。客户保证及承诺 不会及不会企图破坏、修改、解构、反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或未经授权企图 进入该系统的任何部分。客户确认,如果客户在任何时间违反该第 17.3 条或建银国 际证券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客户违反该规定,建银国际证券可以对客户采取法律行动。客户保证如其获悉任何其他人正在实施本第 17 条所述行为,客户将立刻通知建银国 际证券。客户同意,如客户在任何时间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法例、规则或规例,建银 国际证券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暂停或终止接入代码和/或关闭户口而无需通知客户,并对客户采取行动。
17.4 指示执行:客户明白及同意,在客户未收到建银国际证券确认收到指示或证实执行指示(视情况而定)的消息前,不得认定建银国际证券已收到指示或已执行指示。此等消息可以电子、纸质、或口头方式传达。客户同意在提交每项指示前对其进行检查,指示一经发出,即无法撤销。
17.5 报告系统错误的责任:客户亦明白并同意,作为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出指示的条件之一,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客户应立即报告建银国际证券:
(a) 客户已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出关于户口的指示,但未能收到令单编号;
(b) 客户已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出关于户口的指示,但未能收到对令单及其执行的准确的确认,无论是文本,电子或口头形式;
(c) 客户没有发起交易或发出指示,但却收到交易的确认,无论是文本,电子或口头形式;和/或
(d) 客户发现有未经授权使用帐户号码和/或密码的行为。
尽管有这样的报告,对于上述任何事件由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除非建银国际证券以书面形式证实,否则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7.6 替代交易方法:客户同意,如果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使用遇到困难,客户将会设法使用建银国际香港提供的其它方法或设备与建银国际证券联系,以下单交易并将上述困难通知建银国际证券。客户确认,建银国际证券并没有对交易或相关的服务作任何明确或隐含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功能性和适合性的保证)。客户同意,对客户因建银国际证券无法控制的服务中断,不正常或暂停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建银国际证券无须负责。
17.7 第三方市场资料:客户理解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将,仅出于信息服务目的,提供第三方发布的报价及信息。由于市场波动以及资料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资料可能不是相关投资实时的报价及信息。客户理解,尽管建银国际证券相信该类资料的可靠性,但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无法进行独立地证实或反驳。客户理解,在所提供
的有关报价及信息中并不隐含建银国际证券的推荐或认可。对于第三方提供的任何数据,客户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建银国际证券不予负责。
17.8 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或及时性:客户明白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的报价服务由建银国际证券不时选定的第三方提供。客户理解并同意,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的信息是按现状原样的原则提供,建银国际证券并不保证此类信息的时效性、顺序、准确性、充足性和完整性,对于这些方面的过失或不足不承担任何责任。
17.9 客户在此确认,由于不可预知的网络拥堵和其他原因,电子交易系统有时并不是通 信的可靠媒介,而此等不可靠性超出建银国际证券的控制范围。这些网络问题可能 产生一些情形,包括客户指示或其他信息传输及接收上的延迟、执行延迟或客户指 示的执行价与发出指示时市场通行的价格不一致、以及客户与建银国际证券之间沟 通上出现误解和差错,等等。虽然建银国际证券会尽一切可能保护系统、客户信息、帐户和为客户持有的资产,客户承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金融交易和其他交易的 风险。
收取非原件之责任豁免书
客户了解,传真和电子指示并不是安全的通信方式,其中涉及一定的风险。客户在此请求 建银国际证券接受此等传真或电子指示(包括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消息),以便于客户操作。建银国际证券在此被授权根据任何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来自于客户的传真或电子指示 行事。但建银国际证券应以合理的谨慎态度,核实传真或电子指示中声称为获授权人士的 签字,对于来自于未获授权人士的传真或电子指示,只要建银国际证券基于善意的原则行 事,即无需承担责任。客户在此承诺,因建银国际证券接受传真或电子指示并据其行事, 不论此等传真或指示是否经过客户的书面确认,直接或间接导致针对建银国际证券提出的 或由建银国际证券遭受或发生的所有损失及争议,客户会随时对建银国际证券进行补偿, 使建银国际证券免于受到任何损害。
一般性规定
19.1 全部协议:本协议(包括帐户开立表格)以及建银国际证券与客户之间的所有的有关本户口原有或增添的书面协议和客户递交与建银国际证券的声明和确认书所含条款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达成的完整和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协议。
19.2 与法例不一致: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与任何现有或未来的适用法律法规(包括香港监 管机构或本协议主题事宜的任何主管机构的法例、规则或规例)不一致,此等不一 致条款应被视为根据任何此等法例、规则或规例予以废除或修订。在所有其他方面,本协议应继续保持十足有效和效力。
19.3 可分割性: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庭或监管机构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仅适用于该条款。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将不受此影响,本协议将排除无效条款继续执行。
19.4 时间为重要因素:对本协议所有事项而言时间因素是至关重要的。
19.5 报告错误的责任:如客户发现任何与户口资料、交易、交收和资金转移有关的差异和/或错误,客户须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以上第 16.4 条规定的时间)报告建银国际证券。如客户未能按上述规定报告建银国际证券,对于客户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建银国际证券将不予负责。
19.6 修订:建银国际证券可随时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修订,并通知客户。此类修正在客户被认为已收到建银国际证券通知后立刻生效。客户确认并同意,如果客户不接受所通知的修订,客户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终止条款终止本协议。客户亦同意,如果客户未向建银国际证券表达对修订的反对意见而继续进行户口中的交易,则客户应被视为接受此等修订。
19.7 弃权:如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须由弃权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弃权书。如建银国际证券未能或延迟行使有关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每次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阻止此等权利任何后续的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如有任何时候建银国际证券未能坚持严格遵照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建银国际证券持续出现此等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建银国际证券放弃其任何权力、权利、救济或特权。
19.8 转让:建银国际证券可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建银国际集团的任何成员或建银国际证券的附属机构,无需事先发出通知;事先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建银国际证券可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实体。未经建银国际证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客户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一方。
19.9 终止: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前七(7)个香港营业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但如关于本户口客户有任何未平仓头寸或未偿还债务,则客户不得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不影响客户于本协议项下给予的任何承诺或赔偿或终止之日本协议项下任何未行使的权利或未履行的义务,所有这些均不受协议终止的影响。以上规定不得受到本条规定的影响。任何终止均不得影响任何一方于此等终止时与任何合约有关的权利或责任,包括与保证金有关的权利或责任,直到此等合约被平仓或交收和/或已完成交付且所有此等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19.10 英文/中文版本:客户确认并同意:
19.10.1 本公司可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中文译本,但任何有关译本仅供客户参考。根据第19.10.2 条,若提供任何中文译本,客户同意英文版本是唯一具约束力的版本,而在中英文版本出现任何不一致之处时,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任何中文译本仅提供作参考,不应视为真实准确而加以信赖,而本公司对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之间存在的任何不准确或不一致之处概不负责。
19.10.2 若本协议的中文和英文版本在解释或含义方面存在任何差异,客户和本公司同意将以英文版为准本。
19.10.3 客户已被邀请仔细阅读风险披露声明,提出问题并根据客户的需要寻求独立意见;
19.10.4 客户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包括相关风险披露声明);及
19.10.5 客户完全接受本协议。
19.11 描述性标题。每一条款的标题仅出于描述性目的。这些标题不构成对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的修改、限定或替代。
19.12 赔偿条款:
(a) 在不受适用法律法规限制的前提下,建银国际证券、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附属机构及其董事、高管、员工、或代理(简称“受赔偿方”)对于客户因以下情形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否涉及过失或其他原因):
建银国际证券因任何超出其控制的原因,未能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作为客户经纪人的其他义务;或
建银国际证券依赖客户发出的任何指示或据其行事,无论此等指示是否在得到任何受赔偿方的建议、劝告或观点之后发出;或
受赔偿方与本户口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或
根据或因为本协议将某一货币兑换为另一货币,
除非此等损失或损害来自于此等受赔偿方的实际欺诈、重大疏忽或故意违约。就本
19.12 条及就本身为建银国际集团公司的成员的受赔偿方而言,实际欺诈、重大疏忽或故意违约是指具权力法院就有关受赔偿方的行为裁定有此后果。
(b) 在以上第 19.12.(a)的一般性不受影响及不受适用法律法规限制之前提下,建银国际证券及其任何董事、员工、或代理对于因任何不便、延迟或未能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或任何行动上的延迟或声称的延迟或未能根据客户对建银国际证券发出的任何指示而产生的或声称产生的由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否涉及过失或其他原因),即使建银国际证券已得知存在此等损失的可能性,除非此等损失来自于此等受赔偿方的实际欺诈、重大疏忽或故意违约。
(c) 在不受适用法律法规限制之前提下,对于建银国际证券代表或与客户进行任何交易或其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任何指示或通信做任何事情或未做任何事情,任何有关或以任何方式因此产生的由建银国际证券直接或间接合理遭受或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应予完全赔偿的法律支出),客户承诺对建银国际证券及其任何董事、员工或代理予以完全赔偿,除非此等损失或损害来自于此等受赔偿方的实际欺诈、重大疏忽或故意违约。客户亦同意采取必要的或建银国际证券认为有利的措施以许可或确认建银国际证券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或根据本协议代理客户而做的任何事情。客户亦同意对建银国际证券在强制执行本协议任何规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害、成本、税收和支出,立即向建银国际证券支付相关赔偿。
(d) 因客户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形成或相关的任何损失,包括建银国际催缴欠建银国际证券的任何债务或因关闭本户口而合理和必要发生的任何成本,客户承诺对建银国际证券及其高管、员工和代理予以赔偿。
19.13 保密:
(a) 客户应时刻注意保护因本协议而获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通过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或应用系统获得或提取的在香港期交所交易的期货或期权合约交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价格、交易价格和买卖盘深度(“交易信息”)和关于建银国际证券及其关联公司的信息或其他在披露给客户时明确或默示为保密的信息)(总称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而客户谨此承诺,未经建银国际证券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将此等信息披露或传播给任何第三方。
(b) 如客户未经建银国际证券事先书面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播保密信 息,对于建银国际证券因为此等披露或传播而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失,客户应根据建银国际证券的要求立即予以赔偿。
在该第 19.13 条中:
“应用系统”应指建银国际证券或经香港期交所事先书面同意,他人使用HKATS 电子交易系统 API 软件与文档生成的各类应用系统(包括交易应用系统、结算应用系统、后台系统集成应用系统和电子报价应用系统)以供建银国际证券使用。
“文档”应指香港期交所提供给建银国际证券的、与HKATS 电子交易系统API 软件有关的任何文档。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应指香港期交所的自动交易系统。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 API 软件”应指授权建银国际证券使用的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 API
软件。
“交易应用系统”指为在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交易,根据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 API
软件与文档生成的各类应用系统(包括买卖盘传递应用系统)。
“交易信息”指有关在香港交易所买卖的任何期货期权合约交易的信息,可在 HKATS 电子交易系统或应用系统中查阅或抽取,包括但不限于买入卖出价、成交价格及市场深度。
19.14 披露。虽然客户期望建银国际证券对帐户之一切资料予以保密,客户特此明确同意,本公司无须进一步知会或取得客户之同意,而可以披露帐户之一切资料:
19.14.1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任何交易所或清算所的任何适用规则可能要求的情况;
19.14.2 任何法院、仲裁庭、法律、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监管当局、机构或实体,或对建银国际证券具司法管辖权的交易所或清算所可能要求的情况;
19.14.3 披露给建银国际证券的联属机构或代理人(包括任何第三方经纪商或服务提供商),以执行指示或交易或便于建银国际证券开展业务;或
19.14.4 私隐政策中载明的其他情况。
19.15 冲突。如果帐户开立表格与本客户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概以本客户协议内有关相关条款的内容为准。如果本客户协议与适用于特定产品、服务或交易的任何特定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概以适用于有关产品、服务或交易的特定条款为准。
19.16 私隐政策:客户承认,私隐政策描述与客户提供给建银国际证券的任何资讯,或建 银国际证券从任何其他来源收到的资讯,或客户与建银国际证券或建银国际证券的 任何联属机构或代理人(包括任何第三方经纪商或服务提供者)的关系所产生资讯 的处理。此外,客户理解由建银国际证券或代表建银国际证券获得的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个人资料,应按照建银国际证券知会客户的个人资料私隐政策(经不时更新)中所述方式加以使用。客户同意在银国际证券不时更新的银国际证券私隐政策中所 述由银国际证券进行的此类使用,储存、处理、共用及传输(包括传输到香港境外 的地方)。客户声明、保证及承诺,其已提供必要的通知和披露并获得必要的同意,以向银国际证券提供任何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并允许使用、储存、处理、共用 及传输银国际证券私隐政策中所述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客户保证并承诺,该等 资料可以在香港境外持有、处理或使用。
申述、保证和承诺
20.1 客户申述、保证和确认如下:
(a) 其具有订立本协议完全和不受限制的权力,已获取所有必要的同意并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任何其公司或其他组织文件中要求的措施)以授权其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b) 客户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或履行以及于本协议项下发出的任何指示或从事期货或期权交易,根据任何现行适用法例、法令、条例、规则或规例或裁决,均无抵触或违反,也不会导致超出客户或客户资产受到的任何限制;
(c) 本协议构成对于客户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据其条款对客户强制执行;
(d) 客户或客户之业务或资产未处于任何当前、未决、或威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中;
(e) 客户提供用于出售或贷记入户口的所有证券均全部付讫、所有权有效且妥善;
(f) 客户了解并具有足够的经验以评估(i)本协议所述期货或期权交易的性质和对其目的的适合性,(ii)涉及的风险,以及(iii)在向建银国际证券发出指示前,获得的关于期货或期权的任何产品说明书、说明书或其他发售文件;
(g) 其并非美国人(定义见 1933 年美国证券法S 规例第 902(k)条);
(h) 其并非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的美国人士;
(i) 一日历年度内,于美国停留总时间未超出 180 天或以上,且据其预期,未来也不会超过;
(j) 根据本协议进行的认购、购买、出售或其他交易收益在事实上与任何美国人或客户于本日历年度内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任何美国业务没有联系;
(k) 期货或期权非由美国人作为实益拥有人而获得或持有或代理其获得或持有,也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l) 了解本协议中载明的《风险披露声明》并完全理解和接受其中所述的各类风险(包括亏损风险);
(m) 如客户不在香港境内居住或从香港境外向建银国际证券发出任何指示,客户申述此等指示的发出符合任何及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该指示从此等司法管辖区发出)的适用法律。客户亦同意,如因客户不在香港境内居住或从香港境外向建银国际证券发出任何指示而由建银国际证券遭受或发生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成本和支出,客户会根据建银国际证券要求对其予以赔偿;以及
(n) 其明白且理解,虽然期货或期权交易能够带来商业和/或经济利益,但客户也需要承担相关的商业和/或经济风险。
20.2 客户同意向建银国际证券提供并同意建银国际证券收集及处理有关其身份(或其直 接或间接拥有人或帐户持有人的身份)或根据AEOI 及FATCA 须另行申报的任何授 权、豁免、表格、文件及其他数据。客户进一步同意,向任何相关政府或税务机关、任何集团公司、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分包商、代理、服务供货商或 联系人、及向建银国际证券或任何集团公司付款的任何人士披露、转移及申报财务 帐户资料,包括转移至并无实施严格数据保护或类似法律的司法管辖区,惟以建银 国际证券合理认为有关资料披露、转移或申报为必要或保证促进遵守 AEOI 及 FATCA 的情况为限。客户保证,向建银国际证券所提供(或已提供)AEOI 或 FATCA 数据涉及的每名人士均已获知会并同意,且已获提供其他可能为必要资料以 准许收集、处理、披露、转移及申报于本段所载彼等的资料。
20.3 客户确认,建银国际证券可能采取或避免采取建银国际证券合理认为 AEOI 及 FATCA 规定其须采取或避免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结束、转移或冻结客户的帐户。
20.4 本协议中的所有申述、保证和确认应被视为在您每次根据本协议发出任何指示或进行其他期货或期权交易时均重复申述、保证和确认。
20.5 客户同意提供可能必需的所有有关资料及文件,(a) 以核实客户身份,以及作出所有可能属必要的行动及事宜,令建银国际证券得以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AEOI 及FATCA),或 (b) 以便建银国际证券向客户提供服务。尤其是,客户:
(a) 承诺遵循建银国际证券提出的有关财务帐户资料的所有要求(包括填写自我证明),令建银国际证券得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AEOI 及 FATCA)履行其义务;
(b) 承诺遵循建银国际证券提出的所有要求,令建银国际证券得以履行及遵循其披露或使用财务帐户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c) 如情况有任何改变,或财务帐户资料有任何变更或增加(无论如何不迟于自变更或增加的日期起计 30 日),以致可能会影响客户的税务居民身份或
(如客户为实体帐户持有人)该客户的控权人或主要美国拥有人(如适用)的身份及税务居民身份,承诺将以书面方式迅速通知建银国际证券,并提 供所需文件(包括自我证明);及
(d) 明确授权建银国际证券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AEOI 及 FATCA)的规定向任何有关人士(包括任何税务机关)披露财务帐户资料,并确认可将财务帐户资料报告予国内及国外税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税局及香港税务局),而该等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 章)有关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法律条文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与客户或控权人(如适用)可能为其税务居民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一个或多个)的税务机关交换该等资料。
客户同意,如客户未有从速向建银国际证券提供建银国际证券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则建银国际证券毋须以任何方式就建银国际证券遵照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AEOI 及 FATCA)采取任何行动或就任何延迟或无法办理任何申请或交易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 或延缓承担任何责任或负责,而客户须保证建银国际证券免受有关事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缓的不利影响。
客户身份披露
x规定不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关于本户口任何交易而由香港监管机构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向建银国际证券发出任何信息索取要求时:
(a) 客户应根据建银国际证券的要求,在二(2)个香港营业日内向香港监管机构提供其要求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交易委托方(只要是客户知晓的);(ii)交易最终实益拥有人;以及(iii)发起交易的任何第三方(如有别于客户及/或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职业、具体联系方式和其他用于识别的具体信息;
(b) 如果客户为一个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户口或全权信托执行交易,客户应根据建银国际证券的要求,在二(2)个香港营业日内向香港监管机构提供如下信息:该计划、户口或信托的身份、地址和具体联系信息,如适用,该计划、户口或信托的代理人,指示客户进行此等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职业和具体联系信息;
(c) 如客户为一个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户口或全权信托办理任何交易,客户应在代表任何该等计划、信托或户口进行投资的代理权被取消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告知建银国际证券。此等情况下,根据建银国际证券的要求,客户同时应在二(2)个香港营业日内告知香港监管机构就交易或该计划、户口或信托发出该取消指示之人的身份、地址、职业和具体联系信息;以及
(d) 如客户发现其客户作为中介代理下级客户行事,客户不掌握下级客户(交易为其而执行)的身份、地址、职业和具体联系信息,则客户确认:
(i) 客户已与客户的客户做出安排,使客户有权根据要求立即从客户的客户处获得或促使获得上述第(a)和/或(b)款所载明的信息;以及
(ii) 客户应根据建银国际证券就户口相关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客户的客户(交易根据其指示进行)提供上述第(a)和/或(b)款所载明的信息,此等信息应在提出要求后的二(2)个香港营业日内提供给香港监管机构。
本规定不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关于本户口任何交易,客户应根据香港监管机构的要求,在二(2)个香港营业日内向香港监管机构提供其要求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交易委托方(只要是客户知晓的);(ii)交易最终实益拥有人;以及(iii)发起交易的任何第三方的身份、地址、职业、具体联系方式和其他用于识别的具体信息。
客户确认客户或客户的客户所需遵守的任何法律均未禁止客户履行本第 21 条,如客户或客户的客户需要遵守的法律有此等禁止,客户或客户的客户(视情况而定)已放弃此等法律对其有利的规定或书面同意履行此等条款。
风险披露声明
22.1 以下声明根据《操守准则》提供给客户。
22.1.1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常有波动,有时波动激烈。证券的价格可或上或下变化,并可能变得毫无价值。买卖证券可能亏损,也可能盈利,两者可能性相当。
22.1.2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损风险有时极大。在有些情况下,客户所蒙受的亏损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设定防备性委托单,例如“止损”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被要求存入追加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供资金,客户的头寸可能会被平仓。客户仍然要对户口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亏损数额负责。因此,客户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如果客户买卖期权,建银国际证券应告知客户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及客户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22.1.3 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需受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监管。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劵及期货条例》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22.1.4 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以存入抵押品为交易融资的方式涉及重大亏损风险。您可能蒙受的损失可 能会超出现金及作为对相关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担保而存入的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防备性委托单,例如“止损”或“限价”等指示无法执行。您可 能会在短时间被要求存入追加保证金或支付利息。如要求的保证金存款或 利息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您的抵押品可能被清算而无需您的同意。 而且,您仍然要对户口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亏损数额和收取的利息负责。 因此,您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认真考虑此等金融安排是 否适合。
22.2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x简要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货及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客户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应先了解将订立合约的性质(有关的合约关系及)和客户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货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客户应根据自身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22.2.1 期货
“杠杆”或“举债投资”的效应:期货交易涉及很高风险。由于期货的开仓保 证金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 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客户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 影响。所以,客户和建银国际证券来说,这种杠杆都可能产生不利的效应。客户因此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位而向有关商号存 入的额外金额。如市场变化对客户头寸不利或保证金水平提高,客户会被 要求在短时间内存入大额资金以维持自身头寸。假如客户未有在指定时间 x缴付额外资金,客户可能会被迫在亏损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 亏损数额全部由客户承担。
降低风险的委托单或策略: 即使采用某些旨在设置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
(如“止损”或“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场情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 “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22.2.2 期权
变化的风险水平:期权交易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客户应计入期权费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够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位,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己无任何价值,客户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费及交易费用。若您准备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低。
出售(“沽出”或“授予”)期权一般涉及的风险远高于购买期权。尽管卖方得到的期权费是固定的,但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费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追加保证金来补仓。
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权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
产品的期权,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位,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能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需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交付的期权金。
22.3 期货及期权额外常见风险
22.3.1 合约条款和条件:客户应向建银国际证券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条件,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客户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22.3.2 暂停或限制交易和定价关系: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动性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 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头寸。如果客户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 消失。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 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允”价格。
22.3.3 存入的现金和财产:如果客户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入款项或其他财产,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客户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户。
22.3.4 佣金和其他收费:客户在开始交易前,对于所有的佣金、费用、税收和其他客户需要负担的收费,应寻求一个明确的解释。这些佣金、费用、税收和其他收费会影响客户的净利(如有)或增加其损失。
22.3.5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 有正式联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 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先行查明有关客户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客户本身所在地 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客户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
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客户应先向建银国际证券查询客户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22.3.6 货币风险: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客户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22.3.7 交易设施: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买卖盘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与所有其他设施和系统相同,它们也可能出现暂 时性的中断或故障。系统提供商、市场、结算所和/或参与者商号可能会对 自己的责任设置限额,因此客户追讨损失赔偿的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此 等限额可能并不固定:客户应就有关详情询问建银国际证券。
22.3.8 电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上的交易可能不同于在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如客户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交易,并会使自己暴露于与该系统有关的风险,包括硬件和软件故障。一旦发生任何系统故障,客户的委托单可能不会按客户的指示得到执行,甚至得不到执行。
22.3.9 场外交易: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同时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 场外交易。建银国际证券可能是客户交易的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 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允价格、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 松,也可能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客户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 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免责声明
23.1 香港期交所免责声明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交易所”)可不时开发买卖合约基准之股份指数及 其他专利产品。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为交易所开发的首个该等股份指数。可由交易 所不时开发之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及该等其他指数或专利产品(简称“交易所指数”)为交易所之财产。编制及计算各交易所指数之程序为交易所独有财产及专利。编制 及计算交易所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交易所随时作出变动或更 改,而交易所亦可随时要求以交易所可能指定之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该等期货 或期权合约在买卖结算时参考一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交易所概无就任何交易所 指数或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之准确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会员(定义见相 关适用法律法规)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与任何交易所指数 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别之担保。此外,交易所 亦不会就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使用或交易所或其委任以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之
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编制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时出现之任何不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 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定义见相关适用法律法规)为基准 之期货及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不得就本免责声明中所提及任何事宜提出任何索赔、诉讼、或法律程序。任何参与 买卖以任何交易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之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暸本 免责声明,并不会就该等交易而对交易所作任何依赖。
23.2 恒生指数免责声明或期货合约
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指公司”)目前印行、编纂及结算若干股票指数,亦可能按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HSDS”)的要求,不时印行、编纂及计算其它股票指数(统称“恒生指数”)。上述恒生指数的标记、名称及编纂、计算程序乃 HSDS 的专有财产及专利。恒指公司已授予交易所一项特许权,准其使用“恒生指数”及其四个分类指数、“恒生中资企业指数”及“恒生国企指数”,其用途只限于根据此等指数分别设立、销售及买卖期货合同,并可不时授予交易所使用任何其它上述恒生指数作相应用途,以根据此等其它上述恒生指数设定期货合约(统称“期货合约”)。恒指公司可随时修订或更改编纂及计算任何上述恒生指数以及任何有关的计算程序、成份股及系数的程序及基准,而毋须作出通告,而交易所可随时要求交易所指定的某等上述期货合约,参照另外一项或多项将予计算的指数进行买卖及交收。交易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恒生服务有限公司均不向任何会员或第三者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及有关编制与计算或任何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而且不会发出或暗示与恒生指数及/或恒生分类指数有关的保证、声明或担保。此外、交易所、HSDS 及恒指公司概不就为上述期货合同或其中任何一项及/或其买卖的缘故或与其有关的事宜而使用上述恒生指数或其任何一项,或就恒指公司编纂及计算上述恒生指数或其中任何一项的任何不确、遗漏、错误、谬误、延误、干扰、中断、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而引起者),或买卖上述期货合同或其何一项的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对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恒指公司提出与本免责声明所述事项有关或因该等事项引致的索偿、诉讼、或法律行动。买卖上述期货合约或任何一项而完全知悉本免责声明的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不应在任何方面倚赖期交所、HSDS 及/或恒指公司。
23.3 期权合约
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指公司”)目前印行、编纂及结算若干股票指数,亦可能按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HSDS”)的要求,不时印行、编纂及计算其它股票指数(统称“恒生指数”)。上述恒生指数的标记、名称及编纂、计算程序乃 HSDS 的专有财产及专利。恒指公司已授予交易所一项特许权,准其使用“恒生指
数”及其四个分类指数(定义见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恒生中资企业指数”及“恒生国企指数”,其用途只限于根据此等指数分别设立、销售及买卖期权合约,并可不时授予交易所使用任何其它上述恒生指数作相应用途,以根据此等其它上述恒生指数设定期权合约(统称“期权合约”)。恒指公司可随时修订或更改编纂及计算任何上述恒生指数以及任何有关的计算程序、成份股及系数的程序及基准,而毋须作出通告,而交易所可随时要求交易所指定的某等上述期权合约,参照另外一项或多项将予计算的指数进行买卖及交收。交易所、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及恒生服务有限公司均不向任何会员或第三者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及/或任何恒生分类指数及有关编制与计算或任何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而且不会发出或暗示与恒生指数及/或恒生分类指数有关的保证、声明或担保。此外、交易所、HSDS 及恒指公司概不就为上述期权合同或其中任何一项及/或其买卖的缘故或与其有关的事宜而使用上述恒生指数或其任何一项,或就恒指公司编纂及计算上述恒生指数或其中任何一项的任何不确、遗漏、错误、谬误、延误、干扰、中断、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而引起者),或买卖上述期权合约或其何一项的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对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恒指公司提出与本免责声明所述事项有关或因该等事项引致的索偿、诉讼、或法律行动。买卖上述期权合约或任何一项而完全知悉本免责声明的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不应在任何方面倚赖期交所、HSDS 及/或恒指公司。
附表 1
A部 –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15.4段的节录
15.4 适用于法团专业投资者(前提是持牌人或注册人已遵从第 15.3A 及 15.3B 段的规定)及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豁免条文
(a) 有关客户的资料
(i) 须确立客户的财务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5.1 段及附表 6
第 2(d)及 2(e)段),但上述豁免不适用于提供企业融资意見的持牌人或注册人;
(ii) 须确保所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是合适的(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5.2 段及附表 6 第
49 段);及
(iii) 须评估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識,并根据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識将客户分類(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5.1A 段);
(b) 客户协议
(i) 须订立协议书及提供相关的风险披露声明(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6.1 段、附表 3 第 2
段、附表 4 第 2 段及附表 6 第 1 段);
(c) 为客户提供资料
(i) 须披露与交易相关的资料(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8.3A 段);
(d) 委托帐户
(i)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为该客户进行未经该客户特定授权的交易之前,须先向该客户取得书面授权(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7.1(a)(ii)段);
(ii) 须解释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7.1(a)(ii)段所述的授权,并须每年确认该项授权一次(证
监会操守准则第 7.1(b)段);及
(iii) 持牌人或注册人须披露因应在委托帐户下为客户进行交易而可取得的收益(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7.2 段)。
(e) 需要确保复杂产品交易的适合性,提供关于复杂产品的充分信息,以及提供警告声明(证监会《操守准则》第5.5(a)条)。
B部 –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15.5段的节录
15.5 适用于法团专业投资者及个人专业投资者(前提是持牌人或注册人已遵从第 15.3B 段的规定)及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豁免条文
为客户提供资料
(i) 须向客户提供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和有关其雇员及其他代表其行事的人士的身份和受雇狀况的资料(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8.1 段);
(ii) 为客户完成交易后,须尽快向该客户确认有关该宗交易的重点(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8.2 段、附表 3 第 4 段及附表 6 第 18 段);及
(iii) 须向客户提供关于纳斯xx-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的资料文件(证监会操守准则附表 3 第 1 段)
附表 2
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15.3A 段的节录
15.3A 适用于法团专业投资者的评估规定
(a) 持牌人或注册人如已遵从第 15.3B 段的规定,并合理地信纳法团专业投资者就有关产品及市场符合第 15.3A(b)段所载的三项条件,则可获豁免遵从第 15.5 段所载的条文,及亦可能获豁免遵从第 15.4 段所载的条文。
(b) 在就有关产品及/或市场对法团专业投资者进行评估时,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评估法团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i) 法团专业投资者拥有合适的企业架构和投资程序及监控措施(即投资决定是如何作出的,包括该法团是否设有专门的库务或负责作出投资决定的其他职能);
(ii) 负责代表法团专业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人士具备充分的投资背景(包括该人士的投资经验);及
(iii) 法团专业投资者对所涉及的风险有所认知(以负责作出投资决定的人士对相关风险的认知为准)。
(c) 以上评估应以书面载述。持牌人或注册人应保存在评估过程中取得的所有相关资料及文件的纪錄,以說明当时所采用的评估基准。
(d)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对不同類别的产品或市场进行独立评估。
(e) 如法团专业投资者停止买卖有关产品或不在有关市场进行交易超过兩年,持牌人或注册人
便应对该人士重新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