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交易规则,通过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并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登录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交易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1. 成交信息表
1.1 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情况如下:
表 1 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
品种名称 | 品质规格 | 成交数量 (吨) | 成交价格 (元/ 吨) |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全硫 | M40 | M10 | 粒度 | 粉率 <25mm | 热反应 强度 | |||
Mt % | Aar % | Var % | St,ar % | mm | % | CSR | |||||
二级冶金焦 1 40-80 | ≤8 | ≤13.5 | ≤1.9 | ≤0.8 | ≥78 | ≤8 | 40-80 | ≤8 | ≥57 | ||
金额合计(元): |
1.2 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价格(承兑) 2.支付方式
2.1 乙方须在达成交易的下一周的周一下午 16:00 前,将用于支付全额货款的承兑汇票原件当面交付给甲方(如遇国家法定假日,付款日期自动顺延)。乙方交付
的承兑汇票必须为《“ 神华焦煤” 竞买交易承兑银行名录》上指定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
2.2 甲方在乙方到站接货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3.1 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
3.2 交货方式:
3.3 甲方须在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后 10 个自然日内(不包含买方xxx额货款当日)完成铁路计划提报以及货物发运。
3.4 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 数量确认
煤炭数量以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轨道衡计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4.2 质量确认
4.2.1 焦炭质量以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装车化验结果作为准。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取样检验时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样、制样、化验工作在“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4.2.2 检验结果中,硫分每升高 0.01%扣 2 元/吨;灰分每升高 0.01%扣 0.20 元/吨;粉率每超 1%扣 4 元/吨;全水超过 10%,超出部分扣重,其他指标不做调价处理。
4.2.3 甲方应在货物发运后 4 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发运当日)将化验结果通知乙方。乙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货物 2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和运销公司提出书面性报告(包括发到站日期、车次及与乙方检验结果)。
4.2.4 双方检验结果出现偏差时,双方协商解决,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取样,交第三方复检,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5.违约责任
5.1 乙方未能按支付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额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
6.1 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xx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6.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6.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7.争议解决
7.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x 60 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签约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7.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8.保密义务
x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其他约定事项
9.1 甲、乙双方登录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交易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9.2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9.3 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神华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器中,并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9.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9.5 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 税 号: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 税 号: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