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僱傭關係版本範例) |
立合約書人: (實習機構) (以下簡稱甲方)
國立宜蘭大學 (以下簡稱乙方)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採工作型校外實習,由甲方聘任乙方學生為員工(具僱傭關係),雙方為培訓實務專才,共同推展實習合作教學與實務實習訓練之互惠原則,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循。
一、實習合作職掌:
(一)甲方:
參與校外實習課程規劃,並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乙方學生相關工作實務訓練,並負責學生實習工作單位分配、實習時段、報到、訓練及與乙方實習輔導老師共同輔導實習學生。
負責乙方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之規劃。
(二)乙方:
由 系(所、專班、學位學程)承辦學生實習有關業務及聯繫,並由專業教師負責指導學生校外實習。
依系科發展及專業核心能力妥善規劃校外實習課程,並於實習前為學生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乙方負責進行甲方實習機構場所環境安全性及實習權益之評估。
二、合約期限:
實習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實習場所:
(一)實習地點:○○公司(○○縣(市)○○區○○路(街)○○號○○樓)。
(二)甲方非經乙方及學生同意,不得任意調動實習地點。
四、每日實習時間:甲方對學生之實習時間應依勞動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一)每日正常實習時間及休息時間:每日正常實習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自每日○○:○○起,至○○:○○止,每日實習時間計○○小時。
(二)甲方非經乙方及乙方學生同意不得任意延長實習時間或於休息日、休假日工作。
五、校外實習工作項目:
(一)實習工作項目安排以不影響學生健康及安全的工作環境為原則。
(二) 實習合作系別、實習工作項目、實習需求、課程時數等,如附件「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
六、實習報到:
(一)乙方於實習前將實習學生名單及報到資料送達甲方。
甲方於學生報到時,應即給予職前訓練,並派專人指導。
七、實習薪資及相關福利事項
(一)薪資給付: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學生薪資,每月給付新臺幣 元(或時薪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當年度基本工資規定。甲方將依法令應代扣繳之各項費用扣除後之金額全額予學生,並以金融機構轉存方式直接匯入乙方學生帳戶。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學生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福利:
宿舍:□無 □免費提供 □付費提供,每月 元。
伙食:□無 □免費提供 □付費提供,每餐 元。
交通車/交通津貼:□無 □免費提供 □付費提供,每月 元
□交通津貼,每月 元。
其他公司福利:
(三)其他勞動權益:
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及請假等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八、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乙方學生於實習期間,甲方應依相關法規為乙方學生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支付保險費。
乙方負責辦理實習期間學生校外實習團體意外險,並支付保險費。
九、xxxxx:
(一)實習期間每位學生由甲方實習單位主管督導實務實習工作內容及進行技能指導工作。
(二)實習期間乙方定期安排實習輔導老師赴甲方訪視實習學生,負責專業實務實習輔導、溝通、聯繫工作。
十、實習考核:
(一)實習期間由甲方主管及xxxx老師共同評核實習成績,甲方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實習成績考評表擲交乙方,俾利核算實習成績。
(二)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由甲方知會乙方處理,經輔導未改善者,取消實習資格。
(三) 實習結束後,乙方得視需要向甲方申請開具實習學生「實習證明書」。
(四)甲、乙雙方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實習合作更臻完善。
十一、爭議處理
甲方實習內容之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有不當而致乙方學生受有損害時,學生得依乙方學生申訴管道提出申訴,由系(所、專班、學位學程) 校外實習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召集甲方、學生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解決。
實習期間發生之糾紛或爭議,甲乙雙方得依相關辦法處理之。
十二、合約生效、終止及解除
x合約書自簽署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所安排之工作不得要求學生協助從事違法行為。如有違反,乙方得逕行以書面終止本合約。
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經甲方知會乙方共同輔導改善後,學生確實無法勝任實習工作者,本契約之一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並由乙方安排實習生轉銜至其他實習機構或修習其他替代課程。
十三、附則:
(一)附件:「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本合約所有相關附件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具合約條款完全相同之效力,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視實際需要協議後,另訂之。
(三)本合約書未盡周詳之處,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甲、乙雙方因本合約內容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存照。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公司用印)
負 責 人: (負責人用印)
電 話:
地 址:
乙 方:國立宜蘭大學 (學校大印)
校 長:
授權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用印)
電 話: 00-0000000
地 址: 26047 xxxxxxxxxxx0x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
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
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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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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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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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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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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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 )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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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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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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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營業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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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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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補休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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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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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依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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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系別 |
工作項目 |
需求條件 |
課程:時數(週數)/人 |
實習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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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延伸
【111.05.18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