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5792820243401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57928202434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 办事处 | 乙方: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 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xxx(女) | |
地址:xxxxxxxxxx 000 x | 地址:xxxxxxxxxx 0000 x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200125 |
电话: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21-20507138 | |
联系人:xxx | 联系人:xx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1650000 元整(大写:壹佰陆拾xxx整元)。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
为花木街道行政区域范围。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xxxx全部责任。
5 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成果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改正错误,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服务成果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 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下款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7.2.2 分期付款的时间进度要求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合同价为总价包干,经甲方验收审核后,按年度支付,即 2024 年度安排资金 66.25 万元支付,2025 年度安排资金 66.25 万元支付,2026 年度安排支付剩余金额。(采购人可以根据财政资金申请情况调整资金支付)
7.3 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发生延迟支付情况,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利率不行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8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10.2.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10.2.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 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 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
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 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14.1 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 / %的金额
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4.3 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14.4 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15 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2 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6.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6.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3 本合同之约定为双方信守,若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条款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七天内仍未更改,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违约方之对方可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合同总标的的 15%作违约金。
17 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2 若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
18.3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采购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
18.4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19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3 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 1 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
19.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施工廉政建设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 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 补充条款(如有)
附件 1
廉政建设协议书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
乙方: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廉政建设,切实抓好项目实施中的廉政管理,重视反腐败斗争的源头治理,规范项目实施和服务单位双方的各项活动,相互监督促廉政,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本协议。
一、承包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普查阶段项目;
2、项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3、项目期限:
二、协议内容
(1). 双方应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竞争性磋商、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廉政规定和制度。
(2).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济合同,如经济业务超越原合同条款规定的,必须续签补充合同,不得搞任何的口头协议或私下交易,双方履行经济合同必须用支票结算,严禁用增加成本方式,套取现金各种名目的好处等。
(3). 双方在各种业务洽谈和签约过程中,不准借机组织各种形式的外出游山玩水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4). 乙方工作人员不准提供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借甲方各级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的婚、丧、嫁、娶、病、xx新居、节假日等机会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甲方人员难以拒绝的,应及时上交组织处理。
(5). 乙方不准为甲方各级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私人购置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家具、助动车、汽车等物品。
(6). 乙方不准为甲方各级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以及向甲方各级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出借资金等。
(7). 乙方工作人员不准召集甲方各级管理干部以及经办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色情活动。
(8). 甲方各级管理干部以及经办人员不准向乙方及其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回扣、好处费、感谢费。
(9). 甲方各级管理干部以及经办人员不准私自请乙方或由乙方单位委托他人为自己代购建筑材料、安排劳力装修住房、制作家具等。
(10). 甲方各级管理千部以及经办人员不准到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和借用资金。
(11). 甲方各级管理干部以及经办人员不准私自安排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等到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任职或参与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的某种材料和设备的经销。不准领取挂职工资、津贴等。
(12). 乙方人员违犯上述条款,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中止合同、直至清退等处理。(经济处罚金额占合同价款的 0.5%一 5%)。
(13). 甲方人员违犯上述条款,应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 乙方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甲方各级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一旦发现有损廉政建设的行为,可及时向甲方或甲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15). 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执行。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附件 2
安全生产协议
立协议单位: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
乙方: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作业安全,双方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
一、承包项目
1.项目名称: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普查阶段项目;
2.项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3.服务期限:
二、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有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作业前,乙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期间,乙方指派 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
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
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项目作业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5.乙方在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6.在作业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7.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维护好现场,防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8.贯彻谁作业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作业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有协助进行紧急抢救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并按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
9.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合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本协议同项目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日期:2024-08-22 | 日期:2024-08-22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