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nca.gov.cn)查詢。
關於《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中認證認可有關條款的實施指南
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及其附件中涉及認證認可的內容(見附件 1)的實施指南如下:
一、關於香港檢測機構承擔內地自願性認證相關的檢測業務的指南
(一)實施範圍
1.產品產地:適用於香港本地及在廣東省域內研發、生產、加工的產品及其經營活動的認證。
2.認證種類:適用的認證種類為所有內地的自願性認證。
(二)檢測機構資質要求
香港本地的檢測機構,如從事實施範圍內的認證檢測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獲得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相關領域的認可,並由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通過監督評審確認持續符合條件。認證制度對檢測機構資質有特殊要求的,除認可以外,檢測機構應經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確認符合上述特殊要求。
對於經確認不再持續符合條件或主動放棄認可資質的檢測機構,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應向國家認監委通報相關信息。
(三)實施程序
1.具備相關資質並有意承擔認證檢測業務的香港檢測機構可與內地有資質的認證機構就相關檢測業務進行接洽並提出合作意向。
內地認證機構聯繫方式及其業務資質範圍,可通過國家認監委網站
(xxx.xxxx.xxx.xx)查詢。
2.按照相關認證基本規範和認證實施規則要求,檢測機構與內地相關認證機構建立委託關係,並在約定的範圍內承擔認證檢測業務。委託關係建立後,由認證機構將委託合作協議報國家認監委備案。國家認監委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與認證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香港檢測機構名錄,並告知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3.對於香港特區政府認可機構向國家認監委通報的不能持續符合條件的香港檢測機構,國家認監委告知有關認證機構,認證機構對與該檢測機構的合作做出調整,並向國家認監委備案調整結果。國家認監委在其官方網站上調整相關名錄,並告知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4.承擔認證檢測業務中違反相關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實施規則的,由內地認證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後,由國家認監委將相關情況通報香港特區政府主管部門。
二、關於香港檢測檢驗認證機構在內地設立的機構同等待遇的實施指南
1.在內地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指定工作中,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機構和內地機構同等的待遇。
2.在涉及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授權的自願性認證中,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機構按照認證制度的要求參
與相關認證檢測活動。
三、內地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依據本指南開展的活動的監督管理。
附件:
1.《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及其附件中涉及認證認可的內容
2.相關單位聯繫方式
附件 1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及其附件中涉及認證認可的內容
一、推動粵港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二、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港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
互認。
三、對於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 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在廣東省內試點將香港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五、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
六、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香港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七、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附件 2
相關單位聯繫方式
國家認監委 國際合作部 連絡人:xx
電子郵件:gengq@cnca.gov.cn電話:(00) 00 00000000
傳真:(00) 00 00000000
香港創新科技署香港認可處
連絡人:xxx
電子郵件:cwho@itc.gov.hk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證監管處
連絡人:xxx
電話:(00)00 00000000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處
連絡人:xxx
xx郵件:hetr@gdciq.gov.cn電話:(00)00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