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387220213002
叶榭镇东石村农村农民宅基地集中居住 平移一期 06 地块项目(室内装饰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3872202130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 | 乙方: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 xx:xxxxxxxxxxxxx 0 x |
xxxx:000000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x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松江区叶榭镇东石村村民委员会)
施工总承包人(全称):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工程分包人(全称):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松江区叶榭镇东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
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叶榭镇东石村农村农民宅基地集中居住平移一期 06 地块项目(室内
装饰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松江区叶榭镇东石(兴达)村平移归并点。
3.分包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分包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投资 100%。
5.分包工程内容:本项目拟实施叶榭镇东石村农村农民宅基地集中居住平移一期 06 地
块项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室内装饰工程,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为准。
6.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全部工程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承包人按照包
工包料、包工期、包综合单价、包质量和包安全等方式进行全面承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地方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竣工
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捌万元整(¥ 138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整体措施费用包干、投标综合单
价固定。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详见投标文件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3.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松江区叶榭镇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叁方当事人签字且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分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 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9 年修订印
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 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
🎧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
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 48 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确认要求后 7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xx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 11.1 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 11.1 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 11.1 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
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 12.2 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 14.1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
🎧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 19.3 款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10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 7 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
8 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1 天内向承包人提🎧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1 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7 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 14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 7 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 7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5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3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
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3 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1 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1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 21 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
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 35 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 32.2 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 21.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28 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范,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深化设计及有效施 工蓝图🎧图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全部工作内容。
(2)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深化设计图。
(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收到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后七天内提交工 程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每月 25 日提交当月工作量完成月报及下月施工计划。
(4)在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分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已完成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之中。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
的费用。
(5)对由于分包人在施工过程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分包人 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
(6)分包人在开工前与承包人联系将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并承担使 用消耗费用。
(7)分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现有设计要求,结合自身经验和实力针对本工程提 供合理的深化设计服务。深化后的实际实施工作内容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审定认可。
10.2 分包人未能履行 10.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 失。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专业分包原因造成总包工程总工期或节点工期 延误,每延误一日历天,专业分包承担每天按分包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直至专业工程全部完成,并承担建设单位对总包方的处罚。。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专业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 (2)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本合同为单价合同
19.2.(2).1 变更估价
19.2.(2).1.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按如下组价原则执行:
(1)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作调整(包括: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分包 人报价中已考虑因工程量变化而可能引起的全部风险因素,其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的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为避免分包人的不xx报价,特约定如下:如🎧现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超🎧(大于)市场正常报价的 50%,或者采用 2016 定额计算超过预算价的 50%时,则结算时招标清单内工程量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超过招标清单部分工程量按本条款第(2)款进行重新组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如 类似项目仅变更材料价格的,按本条 B 条执行)。
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 2016 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 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 2016 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分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如投标报价中有相同人、材、机价格的则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 标价格执行;投标中无相同人、材、机要素价格的,则按施工当月的“信息价”【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上 xxxx://000.00.00.00/xxxx/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人工(按信息价中最低价计取)、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确定(该网站上的厂家广告价不作为价格结算依据);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则通过市场调查后, 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上 xxxx://000.00.00.00/xxxx/公布的各类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增值税折算率,经监理人、发包人、分包人协商确认(审批的价格,其采保费、装卸费及管理费等不预计取,分包人应考虑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用中)。
注:上述网站中的供应商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如不平銜报价中是由于材料或机械价 格超市场价 50%及以上的,则在重新组价时,发包人有权重新询价并确认新的市场价)。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上海市现行 2016 定额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
19.2.(2).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9.2.(2).2.1 合同价格形式及包含内容:采用 1 单价合同
1、单价合同
(一)单价合同包含的内容:
(1)人工费、材料费(包括包装、运输费、检测费)、机械使用费、施工企业管理费、 施工企业利润、增值税等;
(2)政府规费(包括但不仅限于社会保险费等)、市政、路政、环卫、环保管理(手 续)费、竣工验收费;
(3)专业工程图纸深化及施工图设计费、施工措施费、施工方案评审费、施工临时设 施费、临时设施、现场安全xx施工费、施工用水、电费、竣工图编制费、已完工程保护、大型机械进🎧场及安拆、与四大管线的施工配合费等一切非实体性组成内容,而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工序或费用(详见招标文件及招标xx);
(0)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分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而可能产生的相应费用;
(5)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分包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19.2.(2).3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所有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在施工期间所有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分包人按以下约定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运至施工场地且未移交分包人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损害,由发 包人承担;
②分包人供应用于工程本身且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包括分包人已采取保护措施后 仍损害的及未采取措施而损害的由分包人承担;
③分包人按发包人及承包人指令,采取保护工程本身的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分包人 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工程损失费用的增加,其增加部分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相应措施费用经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➃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设施、器具等财产损害及停工、误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⑤因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设施、器具等原因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分包人承担;
⑥停工期间,分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⑦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的人员转移费、临时安置费及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⑧工程本身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地现场清理费及其它清理、修理费由分包人承担;
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分包人因修复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设施、现场清理造成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分包人投标报价的风险
①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后不予调整或费用包干的价格内容,分包人对此应承担报价的风险,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一律不予调整。
②分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的错报、漏报的项目内容分包人对此应承担报价的风险,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一律不予调整。
(4)当发生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以下内容风险时,其投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上述(1)、
(2)、(3)条款约定内容风险外的所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内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范围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计价形式采用综合单价法,工程量及项目子目按实调整的计价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中以下费用内容为包干,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漏报、误报,则该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他内容的费用中或让利或优惠,结算时无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①、整体施工措施费(除招标文件措施费内容中明确调整的内容除外);
②、单体工程施工措施费(措施费均包干);
③、除暂定综合单价(包括有暂定材料价格的综合单价)外的其他所有综合单价;
➃、以下情况合同价款也不得调整:
Ⅰ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包人规定报审程序报审或未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现场经济签证费用;
Ⅱ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包人规定报审程序或未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分包人要求索赔的费用;
Ⅲ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Ⅳ因分包人原因的施工工期延误导致人工、材料费上涨;
⑤、招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包干内容;
(2)、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或内容:
①、招标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发包人供应材料单价、暂定综合单价、暂定金额;
②、工程变更及现场有效的经济(费用)签证;
③、竣工图含示的项目子目、工程量(包括模板工程量)与合同清单不符;
➃、招标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发生根本变化;
⑤、设计单位或发包人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包括发包人招标时设定的暂定 品牌材料发包人要求变更的)或设备进行变更;
⑥、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9.2.(2).4 条第 1 款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而产生的 费用;
⑦、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发生变更或调整;
⑧、规费及社会保障费用按投标时约定的费率并按上海市相关文件约定的计算方式及计 算基数进行调整,其中,社会保障费按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缴费额按实计取。
(3)、合同价款具体的调整办法和原则
①、综合单价取定:
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综 合单价的调整参照 19.2.(2).1.1 变更估价原则中“B”条执行);
Ⅲ、变更或清单本身有误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Ⅳ、由于变更、招标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或工作内容发生根本变化需要调整原综合单价、 新增或原招标清单中缺漏项至原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无类似项目单价的,则按照本专用条款第 19.2.(2).1.1 款第②条变更估价原则中新增单价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①、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量计量按照竣工图、变更、签证资料和GB50500-2013《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和配套的相关解释文件中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②、措施费的取定:措施费按投标报价固定不变(模板除外);模板、措施费中工程量 按实际数量计算按实调整,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固定不变。
③、规费(除社会保险费外)及增值税的取定:按投标报价中的费率取定,固定不变;
➃、社会保障费支付及结算原则:缴交核付办法按沪建建管〔2017〕899 号及沪住建规 范【2019】1 号_《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执行。(1)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发包人按照进度款约定支付。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节点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发包人申请核付,按实结算,但总额不超过投标文件中的对应的社会保险费费率乘以实际结算时人工费总和所产生的社会保险费;(2)、分包人的社会保险费:按实结算,结算时不超过投标文件中所报分包人社会保险费总和。(3)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本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实名制信息系统(登陆方式:市住建委官方网站
-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名制)中打印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清单和对应的 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其汇总后向发包人申请支付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其中,在外省市缴纳社保费的,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具的缴费凭证。发包人或其委托人根据实名制系统提供的查询信息或自行掌握的信息进行核付,核付应当在收到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申请之日起 14 天内完成。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保险费 7 天内支付给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核付周期至少每季度核付一次,发包人和施工总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但必须保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交付。(4)、承包人应根据上海市沪建建管【2016】1206 号文的要求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建立支付台帐和工资支付台帐,结算时发包人根据上述台帐中的人员名单(需与现场人脸识别进🎧系统统计数据相吻合)、人工数及承包人提供的实际缴付凭证进行计算并支付(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及办理结算申请时均应如实提供相应的生产工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如发现以虚假信息或证明骗取社会保险费的,处以 5 万元/次的罚款,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5)、分包单位对本项目进行报价时,已充分考虑到施工所需的工人人数等因素,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本工程的人工费进行报价,如最终承包人实际承担的社保费用超过分包单位社保报价与工程量变更导致社保增加之和的,则分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赔偿承包单位实际承担的社保费用与分包单位社保报价与工程量变更导致社保增加之和的差额部分的损失,该部分损失从承包单位最终应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⑤、分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外合同价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因素调整合同价的,则按本专 用条款第 19.2.(2).1.1 条进行调整;其它风险因素根据本合同条款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则在施工过程中由分包人提🎧签证单,由发包人进行审核,经审定的价格列入结算合同价。
⑥、现场经济签证费用的计量计价原则:
Ⅰ、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项目或内容,按照计价规 范计算工程量,并按本专用条款第 19.2.(2).1.1 条中“综合单价取定”原则取定费率及价格,编制预算并按发包人规定的报审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无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项目或内容则工程量(或数量)按照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或数量)计取,价格按照财务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计价;
Ⅱ、现场经济签证费用必须在事实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按发包人规定的报审程序报发包 人及财务监理审核确认,逾时报审,发包人视作为分包人自己承担此签证费用而一律不予受理。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由承包人及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作为 合同计量计价依据。在未发生变更的时,工程量将不作调整。在未提交或审核完施工图预算前,将不支付任何工程价款。分包人在每月 10 日前须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经承包人、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月进度款支付依据。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21.2.1 完成所有工作并竣工验收通过,分包人提交相应的请款资料及发票后 3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
21.2.2 结算报告经建设单位复核完成,取得备案证明。分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相 应的请款资料及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7%;
21.3 保留金的提留比例:结算金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之日起一年后且无质量及保修争议后无息支付
21.4 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前,分包人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应在 30 天内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八套(四套原件,四套复印件,包括竣工图纸)以及相应的电子版本,竣工资料的编制按上海市建委、市档案局和发包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3.2 项目竣工验收标准按沪住建规范联【2018】10 号文执行,项目竣工图编制按沪建建管联【2019】132 号文执行。
24. 竣工结算及移交
分包人应在竣工验收(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通过自行验收后,会同监理、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验收通过并提交相关的竣工资料,且将已完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 60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相关资料及结算书。
24.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及报告后 15 天内送财务监理审价(竣工结算报告必须以政府部门批准的竣工资料为依据),并在审价后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给承包人。
24.2 工程竣工决算资料齐全后,由发包人、财务监理、承包人三方共同进行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移交工作。工程结算造价由财务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核确认,最终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金额为准,三方应当认可。根据有关规定,本专业工程核减额在送审价 5%以内的审价费由发包人承担,超过 5%部分的审价费由分包人承担,核增部分的审价费由分包人承担。
24.3 由于工程质量、进度未达合同要求而中途终止合同时,分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在正式退场一年后(并已赔偿了发包人的损失)
的第一个月内结清。
24.4 承包人授权委托项目结算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济事务,且承诺审计结算期间不予更换和增加人员,负责人在结算审价过程中签署一切书面文件及相关资料。(建议负责人为相关专业造价人员,每个专业最多一人)
24.5 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在上述条款规定期限内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书的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且发包人或承包人在发🎧催促函 7 天内仍未收到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分包人的竣工资料及结算书的,发包人以及承包人可根据现有资料请财务监理单方面进行审价。此时分包人不得提🎧异议。
24.6 财务监理审价后,在发🎧审价意见后 7 天内,各方可对审价意见提🎧异议,并协商解决。如在 7 天内各方未提🎧异议,即为无异议,发包人按审定价支付合同款,各方不得再有异议。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5 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3 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3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1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 1 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尾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竣工时间 延期达到 60 天的,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分包人立即撤离施工场地,并同时按违约天数承担违约金。因分包人工期延误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包人还应另行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也可要求分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分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承包人还有权要求分包人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1 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协议书约定执行。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 50 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因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的,分包人应向 承包人另外支付 30 万元违约金,并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由于分包人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承包人认为本合同已无必 要继续履行或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发🎧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分包人时解除,分包人应按本工程总造价的 1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继续向分包人追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经承包人要求未做🎧明显改善的,承包人认为分包 人无力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善工程所涉及的相关手续而影响单位工程竣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整改的,并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承包人决定自行整改的;或分包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及现场管理指令的,承包人有权中止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价款,直至分包人的履约行为和效果使承包人满意为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5)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保证驻工地每周天数不少于五天,每月不少于 22 天,否则每少 一天将处以 5 万元的违约金。
6)分包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保证驻工地每周天数不少于五天,每月不少于
22 天,否则每少一天将处以 1 万元的违约金。
7)分包人项目组其他人员必须保证驻工地每周天数不少于五天,每月不少于 22 天,否 则每少一天将处以 1 万元的违约金。
8)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 项目经理时,对分包人处以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9)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或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时,对分包人处以 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10)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其他人员或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其他人员时,对分包人处以 3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11)施工期间由于分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或被媒体曝光等,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次,并承担全部责任。
12)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人需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如由分包人责任🎧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社会事件,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
13)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对自身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整改,分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
24 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14)若分包人未按时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竣工验收数据,延误违约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 3 万元整执行。
15)分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发生重大工伤或死亡事故,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视事故的性质,双方协商解决。
16)分包人在施工期间若被发现存在偷工减料、偷工减序、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除按要求整改外将处以 50 万元/次的违约金。
注意:承包人有权在支付进度款时直接扣除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除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之外的全部保险。包 括但不限于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为分包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 ; 担保额度 /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当(1)发包人在招标时有材料封样的,则按材料 封样的要求去采购;(2)发包人在招标时没有相应的材料封样的,则按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进行采购;(3)、如在招标时无封样,招标文件中也无明确的,则按招标清单中有明确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进行采购;(4)、如在招标时无封样对应的材料、也无要求的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招标时也无清单品牌要求,则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报价在投标时明确,并在中标后予以封样,如投标人投标时也无品牌列表,则采购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采。分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应有向监理报验的程序,并见证抽样送检。不经监理确认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抽查发现使用的材料无报验手续或不合格,可指令停工,要求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2.4 分包人采购的主要设备须按照本合同附件 8《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所约定的 品牌执行,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当《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和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国家及上海市相关的设计和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执行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国家及上海市相关的设计和技术标准所确定的品牌,且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
32.5 材料核价:
(1)核价的范围:
① 业主或设计图纸中新增或设计变更新增或招标清单中漏项的材料且原投标报价中没
有相应的投标报价材料的;也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的变更使原投标 报价或现场封样材料与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的材料不一致时;
② 招标清单中暂估价材料;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发生时,分包人应提前两个星期及以上上报材料采购计划,由发包人 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并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采购、核价;核价流程:分包人应按发包人公司的核价流程进行报价,同时分包人提供材料时不得少于三种品牌或同一材料不得少于三个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及联系电话和公司或商场的地址。
37、合同份数
3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9 份,其中,发包人 3 份,承包人 3 份,分包人 3 份。
38、补充条款:
第四节 合同附件
附件 1: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立协议单位: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松江区叶榭镇东石村村民委员会)总包单位(甲方):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乙方):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编号:
甲方将叶榭镇东石村农村农民宅基地集中居住平移一期 06 地块项目(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叶榭镇东石村农村农民宅基地集中居住平移一期 06 地块项目(室内装 饰工程);
工程地址: 松江区叶榭镇东石(兴达)村平移归并点
承包方式:在满足总包合同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范围,以包工、 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调试、包安全和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承包方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 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
🎧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xxxx、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方应保证借🎧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格严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
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斑。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 区公安派🎧所办理临时户口籍手续,并向区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它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
2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各执二份,送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区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2: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松江区叶榭镇东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各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5000 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安全抵押金中扣除。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各承包人均应按照发包人单位规定的统一要求和规格搭建大临设施,不合乎要求的必须改建,拒绝或拖延改建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搭(改)建,费用从承包人工程中直接扣付。
八、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 总承包人:(xx) | 分包人:(xx)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约日期: |
附件 3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总包单位(甲方):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乙方):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叶榭镇东石村农村农民宅基地集中居住平移一期 06 地块项目(室内装饰工 程)
工程项目地址:松江区叶榭镇东石(兴达)村平移归并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规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心、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人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饰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4:
外劳力施工队伍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
为切实加强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外劳力施工队伍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主活秩序.保障企业的稳定和安全。依据《上海市社会治安规范责任条例》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等法规精神.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经上海住建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签订治安、消防管理协议如下:
一、乙方法人或法人委托人为本单位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乙方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防火责任人.全而负责本单位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消防安全贵任制。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组织、做好本单位冶安,消仿管理工作,提高自管、自防、自治能方。
2、认真落实办公室室、宿舍、料具闻等场所的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措澎妥善保管好现金、贵重物品、材料机具等财物,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稳患漏铜,消除火险稳患.确保安全。
3、切实加强对职工的教育管理.傲好法翔教育工作.加强精xx建设,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治安、防火安全意识、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乙方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持有有效的务工证、上岗证件,乙方负责人应将有关证件发给员工,以备核查,严禁使用童工、社会盲流等人员。
三、乙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甲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动用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海市特殊工种操作证》 ;产格执动火审批制度.严禁无证动火,严禁违章指挥、违章动火;禁火区域内产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严禁乱接电源、乱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灯泡取暖、烘焙衣物;严禁按规定使用保险性能好的电加热器;严禁玩弄、损坏消防系统和灭火器材,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其它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四、乙方单位必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甲方《 集体宿舍管理制度》 等规章制度,严禁偷盗、打架、斗股、酗酒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输赢的赌博活动;严禁男女混居。严禁将外人带进宿舍住宿;亲属探访需凭有效证件,在征得甲方保卫部门或施工现场治安责任人同意并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住宿。严禁其它一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乙方单位在工程款、人工费结算中与甲方发生矛盾、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按有关法规规定向劳动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单位与下属班组人工费结算
(内部分配)发生的矛盾、纠纷时,本着安定团结的原则,应积极妥善处理好问题。在协调
解决期间.不得采用无理取闹等方法扰乱社会或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办公秩序,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冲击有关办公场所,阻扰施工生产。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单伙负责。六、乙方单位内部发生内部矛盾激化事件以及乙方擅自招用社会闲散、盲流等人员造成人工费结算等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解决。乙方下属班组,职工因人工费结算等原因到甲方上访,闹事,乙方负贵人应立即到场撇好疏导、劝说、教育工作.并负责做好人员的回归、撤离等工作。
七、乙方单位自备的机械设备、电动工具等生产物资以及生活用品,在进场时应登记造册,并经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清点确认(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退场时作🎧门依据.乙方单位应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妥善保管自备的生产物资等财物,防止被盗。
八、乙方单位进入甲方施工现场严禁动用甲方的设备、工具等物资材料,确需动用的须事先征得甲方施工现场负贵人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违者作偷盗论处,在施工期间,乙方单位的物资材料,生活用品🎧门,必须凭甲方施工现场材料部门开具的🎧门证,经甲方警卫人员核对无异,方可🎧门。乙方施工人员携带物品🎧门,应自觉地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九、甲方单位有责任对乙方单位及其施工人员进行治安防范教育、消防安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指导: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违章违纪案件,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提🎧整改意见,尽可能地为乙方的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方便。乙方单位应积极参加甲方单位组织的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活动,自觉地接受甲方的检查、督促、指导,权极协助,配合甲方对案件的查处和纵纷调解工作.在工程款、人工费结算时必须经甲方保卫部门签证。
十、为保证本协议书有效的贯彻落实,乙方单位必须将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内容向下属人员宣传,并逐级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凡乙方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协议内容有关条款和甲方《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等制度,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各项规定以及甲方其他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行为人)处以 50 元~500 元的罚款,对乙方单位集体处以 2000 元~5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直至停付工程科(人工费)、清退施工队伍(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对违反本协议书带二、四,八条之各项规定,以及甲方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持械、群体斗殴等治安案件的,对直接责任人(行为人)处以 50~500元的罚款,对乙方单位集体处以 500 元~3000 元的罚款,直至停付工程款(人工费)、清退施工队伍(人员)、追究法律责任,造成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照价赔偿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对违反本协议书第五,六条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处罚。十四、其他
十五、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均按甲方治安、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处理。
十六、本“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一式八份,作为专业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5
施工现场安全总交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
二、分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各施工单位的负贵人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制度.
三、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维术瞥要求.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四、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生活卫生等方面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负贵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管理手续。施工单位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
五、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施工单位负贵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的安全活动、安全、防灭;生活卫生等检查,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六、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总包方的移促、检查和指导。同时工地应协助各施工单位婿好安全生产、 防火管理。对于查🎧的险患及问题· 各施工单位必顶限期整改。
七、各施工单位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总包汇报,由总包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施工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八、由总包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工地须会同有关的施工单位共同技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九、各施工单位与总包单位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单位应保征借🎧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交接记录。
十、各施工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含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总包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格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十二、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娜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总包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十三、各施工单位需用总包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侧,如不符合安全使闭规定时应及时向总包提🎧,总包积极葵实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严禁搜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四、在施工过程中,每个单位应注童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和通信设施、设备的保护.总包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施工单位详细交底,施工单位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保护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总包汇报。
十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各施工单位在施丁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紧急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六、其它补充内容:交底方:
单位名称: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具体交底人:
接受交底方: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负责人:
其他人员:
附件 6:
分包人外来劳动力规范用工协议书
编号:
总包单位: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叶榭镇东石村农村农民宅基地集中居住平移一期 06 地块项目(室内装饰工 程)
工程项目地址:松江区叶榭镇东石(兴达)村平移归并点
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本项目拟实施叶榭镇东石村农村农民宅基地集中居住平移一期 06 地 块项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室内装饰工程
工程期限:协议内容:
(一)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施工项目,在劳务作工管理方面必须符合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须持如下资料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方可上岗。
1.外地施工企业规范施工手续
(1)花名册
(2)附件
①有效的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寄住证复印件
③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包括特殊工种操作件)复印件
➃健康证明
2.本市施工企业规范用工手续
(1)花名册
(2)附件
①有效的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包括特殊工种操作件)
③其他有效的务工证明
(二)外地施工企业不得使用非本省市务工人员。
(三)本市施工企业如使用非本市务工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局文件办妥有效的用工手续,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方可上岗。
(四)乙方务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除签订分包合同外必须签订本协议,并办好以上用工手续,不办妥、不进场,反之,乙方发生工伤或其他事故系未办妥上述手续者,乙方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甲方的上级部门及市、区的规范用工检查,若在施工现场查实不齐全务工手续者,处以罚款 500-5000 元/人次;确属盲流者,处以重罚,并靖退。
(六)本协议在分包合同履行期间有效,分包合同终止,本协议自行解除。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7: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松江区叶榭镇东石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叶榭镇东石村农村农民宅基地集中居住平移一期 06 地块项目(室内装饰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 、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xx) | 总承包人:(xx) | 分包人:(xx)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约日期: |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 民政府 | 乙方(盖章):上海银桥园林工程有 限公司 |
x | xx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xx:2021-12-08 | 日期:2021-12-08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