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此中文版本只作參考用途,特許協議的內容及條款以英文為準。)
特許協議
x協議由下列雙方於 2016 年 月 日簽訂:
1. 特許人﹕ 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 663 號泓富產業千禧廣場 9 樓 909-910 室﹔和
2. 獲特許人﹕各獲特許人的詳細資料見附件 I
鑒於
特許人,作為其會員的代理人,獲授予非獨家及不可轉讓的複製權,以製作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而獲特許人已同意按照本協議訂明的條款及條件訂立本特許協議。獲特許人已授權[學校議會]作為其代理人簽訂本特許協議。
雙方玆同意如下:
1. 定 義
1.1 在本特許協議(包括附件)中,除文意另有規定外,下列各詞應具有以下涵義:
“學年” “年度日” | 指由年度日開始的 12 個月。 指每年 9 月 1 日。 |
“認可人士” “生效日” | 指本特許協議第 2.2 條所列的任何人員。 指 2015 年 9 月 1 日。 |
“課程” | 指任何獲特許人所提供的學習科目、項目、單元或其他相類的學習名目。 |
“套裝教材” | 指從一份或多份影印特許材料及/或掃描特許材料製作出來的,為數在四份或以上,匯編成教學材料(不論是合訂本或活頁本) 作輔助教學之用的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 |
“香港”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插圖” | 指附連於其他作品及作解說用途的圖表、圖形、圖解、繪圖、漫畫及圖片。 |
“特許費” | 指根據本特許協議附件 III 所述每名獲特許人應支付予特許人的特許費。 |
“特許機器” | 指任何用以在特許場所製作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的機器或設備。 |
“影印特許材料” “掃描特許材料” | 指本協議附件 II(A)所述的材料,但附件 II(A)界定屬例外情況的除外。 指本協議附件 II(B)所述的材料,但附件 II(B)界定屬例外情況的除外。 |
“特許場所” | 指由任何獲特許人擁有、租賃或使用的並會由獲特許人不時修訂的場所。 |
“獲特許人” “印本複製品” | 指本協議附件 I 所列每名已提供授權書的獲特許人。每名獲特許人以個別身份行事而並不是與任何其他的獲特許人合作行事。獲特許人按文意可指個別獲特許人和所有獲特許人。 就影印特許材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而言,印本複製品是指根據及按照本特許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影印、翻印或複製而成的硬本複製品,以及就掃描特許材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而言, 印本複製品是指根據及按照本特許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所製作的掃描複製品的打印本。為免生疑問,印本複製品並不包括電子或數碼形式的副本。 |
“小學” | 指提供小學教育的學校。 |
“印刷作品” “掃描複製品” | 指所有文學、音樂、戲劇或藝術作品或該等版權作品其中部分的印刷本,包括以書籍、雜誌、報章、期刊或其他形式向公眾發放的印刷本。 就掃描特許材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而言,指根據及按照本特許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所製作的印本數碼版本或數碼位圖圖形 |
格式的電子副本。 | |
“中學” “安全認證” | 指提供中學教育的學校。 指進入放置掃描複製品網絡時的一個驗證過程,在登入時, 透過用戶名稱或密碼以確認每個用戶,或通過其他同樣安全的方法以確認用戶之身份屬認可人士。 |
“協議期限” | 指從生效日起為期三年(包括首尾兩日)的期間。 |
“教科書” | 指根據香港課程發展議會所發出課程綱要而編寫的書本。 |
1.2 本特許協議條款的標題只為方便參考而設,在理解本特許協議時無須理會。
1.3 在本特許協議中,文字中隱含的單數詞已包括其複數詞,反之亦然;凡提及任何人士已包括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及該人士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繼承人。
1.4 凡提及本特許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應視作對其所有附件及附錄的提述,並應包括該協議不時之修訂、更改或補充。
2. 特許證的限制及責任
2.1 鑒於獲特許人承擔付款責任及在符合本協議訂明的條款及條件下,特許人玆向每名獲特許人授予非獨家及不可轉讓的權利,於協議期限內在各自的特許場所內使用特許機器製作多份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
2.2 每名獲特許人可授權本身的僱員、職員及學生製作及/或掃描多份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但須遵照本特許協議的條款。每名獲特許人必須確保所有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由下列人士製作﹕
(a) 其教師﹔或
(b) 在其教師指示下由其僱員或職員(教師除外)製作﹔或
(c) 在其教師指示下由其學生製作。
2.3 影印特許材料不包括某些材料,該等除外材料定義見本特許協議附件 II(A)。掃描特許材料不包括某些材料,該等除外材料定義見本特許協議附件 II(B)。特許人有權在協議期限內每年一月及七月向身為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發出書面通知,將除
外列表及除外列表的增補通知各獲特許人。除外列表及其增補在[學校議會]獲發書面通知的一個月後才生效。
2.4 適用於掃描複製品的其他條件﹕
(a) 每名獲特許人在授權以掃描方法製作掃描複製品前,應事先肯定掃描為最切實的方法或確定是否已訂閱該印刷作品的數碼版本,並該版本有許可證允許為學生製作多個副本或有提供掃描複製品,如是,則應使用該數碼版本,而不是以掃描方法製作掃描複製品;
(b) 每名獲特許人不得,也不應意圖授權編輯、修改、改變、操控或以其他方式增加
掃描複製品;
(c) 每名獲特許人在收到特許人的書面通知,指版權持有人相信包含在掃描複製品內的掃描特許材料已侵犯版權,或可能是誹謗、淫穢或非法,應將儲存於中央和局部區域伺服器硬盤內的所有掃描複製品刪除;
(d) 掃描複製品不得放置於任何網站、可讓公眾進入的萬維網或透過直接或間接方式連接超文本連結(或類似)到任何外部或第三方的網站,而不需要安全認證;及
(e) 根據上文第 2.4(c)條所規定,掃描複製品可被儲存在伺服器,或有系統地編入索引,並只可在課堂或課程期間根據其製作之原本用途使用,並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在製作該掃描複製品之學年結束時刪除。
2.5 在各獲特許人遵守本特許協議所載的所有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版權條例》(第 528章)第 168 條應予適用,對由於複製本特許協議表面範圍內的作品所引起的侵權責任,特許人須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彌償各獲特許人。
2.6 若任何獲特許人知悉有任何侵權的指稱,或他人根據第 2.5 條的彌償保證提出索償要求,該名獲特許人須立即及無論如何在十(10)個營業日內向特許人發出書面通知。但未經特許人事先書面批准,獲特許人不可就上述任何指稱或索償進行和解或了結或就此作出任何評論或承認或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回覆。上述任何指稱、索償或由此引起的程序須由特許人全權進行。
2.7 各獲特許人應根據本特許協議的條款獲准製作多份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但須遵守下列規定﹕
(a) 特許人承認《非牟利教育機構影印印刷作品指引》(「指引」)(該指引內容已獲特許人同意)准許非牟利教育機構在遵守指引訂明的規限(「規限」)之下,製作印
刷作品的印本複製品(但不包括掃描複製品的打印本)。根據本特許協議,每名獲特許人在製作印本複製品(但不包括掃描複製品的打印本)時,須遵守和依循下列限制(該等限制已顧及前述規限)﹕
(i) 在符合下文第 2.7(a)(ii)至(iii)條訂明的限制下,獲特許人如根據本特許協議第 2.7(d)條獲准向任何人提供印本複製品(但不包括掃描複製品的打印本),該人不可就同一份影印特許材料獲提供多於一(1)份印本複製品(但不包括掃描複製品的打印本)﹔
(ii) 就任何一個學年內的同一課程而言,除教科書外,以下限制應適用﹕
A) 每名獲特許人最多可從任何一份期刊內複製任何篇幅的一整篇文章﹔
B) 就一首詩而言,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 250 字﹔此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但如同一份影印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首詩,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影印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
C) 就一個故事或一篇文章而言,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 2,500字;此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但如同一份影印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個故事或一篇文章,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影印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
D) 就一份藝術作品(包括插圖)而言,每名獲特許人可複製整份作品﹔但如同一份影印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份藝術作品,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影印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份藝術作品;
E) 就一份印刷音樂作品而言,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作品頁數百分之十(10%);但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但如同一份影印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份音樂作品,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影印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及
F) 就任何其他作品(「其他作品」)而言,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幅超過作品頁數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但如同一份影印特許材料內包含多於一份其他作品,每名獲特許人不可複製篇
幅超過影印特許材料頁數的百分之十(10%)。此限制可以調高,以便複製一整頁;
(iii) 就教科書而言,每名獲特許人在任何一個學年內不可﹕
A) 由多於三(3)本有關同一課程的教科書中進行複製﹔及
B) 就每本教科書而言,複製篇幅超過該教科書頁數百分之五(5%)。
本第 2.7(a)(iii)條所列限制適用於各獲特許人,不論指引內提供甚麼權利或訂明甚麼要求。
上文第 2.7(a)(i)至(iii)條訂明的限制,如經各方書面互相同意,可在協議期限內以任何方式和在任何時間予以更改。獲特許人須委任[學校議會]為其代理人,就第 2.7(a)(i)至(iii)條訂明限制的更改,洽談協議的條款。經商定的限制在書面協議訂立之日的三個月後生效。
(b) 每名獲特許人在製作掃描複製品時,亦應遵守和依循上文第 2.7(a) 條所述之規限。
(c) 除本特許協議第 2.7(d)條所列的情況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為任何貿易或業務或任何其他牟利或非牟利活動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或其他牟利或非牟利活動的過程中製作任何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以致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益。
(d) 每名獲特許人不可:
(i) 就該獲特許人提供的任何課程,向任何人傳閱或提供任何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以進行教導、教學、學習、討論或作課堂的用途(獲特許人本身的僱員、職員或學生除外)﹔
(ii) 向任何人傳閱或提供任何印本複製品(因分享教學經驗而參加分享班或工作坊的教師除外)。獲特許人須在上述分享班或工作坊舉行後十五(15)天內向特許人提供xx書,列明獲特許人為分享班或工作坊製作印本複製品的詳情。該xx書必須列明製作印本複製品日期、著作人姓名、出版商名稱、影印特許材料的標題、出版年份、ISBN 或 ISSN、已複製頁數的頁碼、印本複製品數目、影印特許材料原件總頁數、以及參與教師的總數﹔或
(iii) 向任何人傳閱或提供任何印本複製品(參與由該獲特許人舉辦的活動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除外)。獲特許人須在上述活動舉行後十五(15)天內向特許人提供xx書,列明獲特許人為該活動製作印本複製品的詳情。該xx書必須列
x製作印本複製品日期、著作人姓名、出版商名稱、影印特許材料的標題、出版年份、ISBN 或 ISSN、已複製頁數的頁碼、印本複製品數目、影印特許材料原件總頁數、以及參與家長和監護人總數。
(e) 各獲特許人必須指示其學生就該獲特許人提供的任何課程購買用作首要或主要教材或定期使用的課本、教科書及印刷作品。 任何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不可用以取代購買該等課本、教科書及印刷作品。 任何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不可在該獲特許人提供的任何課程中用作首要或主要教材或定期使用。
(f) 不可為編製套裝教材而製作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而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亦不可用於編製套裝教材。
2.8 任何獲特許人如欲製作超過第 2.7 條所列限制的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可書面向特許人提出申請並須經特許人同意。特許人須合理地盡一切努力在獲特許人提出申請後十(10)個營業日內處理所有申請。影印特許材料及/或掃描特許材料的有關版權擁有人有絕對酌情權決定﹕(a)是否允准獲特許人的申請﹔及(b)給予允准的相關收費。未經特許人事先書面批准,獲特許人不可製作超過第 2.7 條所列限制的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
2.9 獲特許人同意在每台特許機器上清楚標明通知,通知上載明下列字樣或由特許人和獲特許人互相同意的其他用詞﹕
「此機器經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特許作複製及/或掃描特許版權材料之用。」
2.10 獲特許人同意在每份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的標題頁前面標明下列任何一項通知或由特許人和獲特許人互相同意的其他用詞﹕
“This material was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of a licence granted by THE HONG KONG REPROGRAPHIC RIGHTS LICENSING SOCIETY LIMITED. No further copying
permitted.”
或
“這資料根據一份由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所允許的特許的條款複製 , 不准再行複製。”
2.11 就旨在向獲特許人的學校管理層、僱員、顧問、職員及學生(以適用者為準)宣傳保護知識產權法例及提高其對保護知識產權意識及尊重的教育計劃,獲特許人同意與特許人合作。
2.12 每名獲特許人同意授權特許人在本協議期限內任何時候進行一次有關使用特許機器製作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的抽樣調查。抽樣調查的措施及方法由特許人設計,並須經雙方互相同意。抽樣調查費用由特許人負擔。獲特許人須委任適當的職員與特許人的專責調查小組合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方便,以便調查能有效和順利進行,但特許人無須為此繳付費用。
2.13 向獲特許人發出合理書面通知後,特許人有權於正常工作時間進入和停留在獲特許人的場所,以便檢討獲特許人在實施特許和遵守特許條款的情況以及視察其使用程序。
3. 保 證 和 承 諾
3.1 本協議條款不應視為構成、旨在或意味構成向獲特許人出售或轉讓影印特許材料及/或掃描特許材料,除根據本特許協議條款賦予製作多份印本複製品及/或掃描複製品的權利外,本協議亦並未向獲特許人授予任何權利。
3.2 特許人向獲特許人保證、聲明及承諾:
(a) 特許人為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並有效存在,及具良好聲譽的有限責任公司;
(b) 特許人擁有完整的能力、權力和權限,以賦予有關本特許協議第 2 條所述之權利;
(c) 特許人在履行責任及行使本特許協議之權利時,將遵守所有適用法例;及
(d) 若特許人察覺任何可能影響上述保證、聲明及承諾的資料,將儘快以書面通知獲特許人。
本第 3.2 條條文在本特許協議終止或期滿後繼續有效,並將繼續具有完整效力。
4. 付 款
4.1 在特許人遵守本特許協議所載的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每名獲特許人須向特許人繳付特許費。特許費按附件 III 所示計算,並構成就本特許協議須支付的報酬。
4.2 獲特許人須委任[學校議會]為其代理人,向所有獲特許人收取特許費並轉交特許人。特許費或其中任何部分須待特許人從[學校議會]收訖後才視作已由獲特許人支付。
4.3 特許費須按附件 III 規定支付予特許人。
5. 生 效 及 終 止
5.1 除非根據本特許協議條款提前終止,本特許協議將於生效日起生效,並在協議期限結束時屆滿。
5.2 如發生下列任何情況,本特許協議將就有關的獲特許人終止﹕
(a) 由下列人士發出三個月書面通知﹕
(i) 特許人向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發出通知﹔或
(ii) 由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向特許人發出通知。
(b) 由特許人向該名獲特許人發出即時書面通知,副本抄送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說明該獲特許人實質違反本特許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而且特許人認為該實質違約無法予以補救。
(c) 由特許人向該名獲特許人發出即時書面通知,副本抄送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說明該獲特許人自本協議生效以來首次實質違反本特許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而特許人認為該實質違約可予補救,但該獲特許人在收到特許人有關實質違約的書面通知後十五(15)個公曆日內並未作出補救。
(d) 由特許人向該名獲特許人發出即時書面通知,副本抄送擔任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說明該獲特許人自本協議生效以來第二次或其後幾次實質違反本特許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合稱「其後實質違約」),即使特許人認為該實質違約可予補救。為免引起疑問,該獲特許人在任何時候對其後實質違約作出任何補救並不會損害特許人根據本第 5.2(d)條立即終止本特許協議的權利。
(e) 由獲特許人向特許人發出即時書面通知,說明特許人實質違反本特許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而該名獲特許人認為該實質違約不可予以補救。
(f) 如就該獲特許人的結業或破產已開始採取行動或法律程序,或該獲特許人與其債權人已達成任何安排或和解,或該獲特許人已委任接管人或已進行清盤或破產(為重組或合併而自願清盤除外)。
5.3 如本特許協議根據第 5.2 條就某獲特許人提前終止﹕
(a) 特許人須逐日按比例向該名獲特許人退回特許費﹔及
(b) 根據本特許協議授予該名獲特許人的權利及特許應立即失效。該名獲特許人屆時應停止自稱為特許人的獲特許方,並應移除任何有關的聲明。
5.4 本特許協議因故終止並不影響特許人及獲特許人任何應有的權利和責任。
5.5 本協議期滿或終止時,根據本特許協議授予的權利及特許應立即失效。獲特許人屆時應停止自稱為特許人的獲特許方,並應移除任何有關的聲明。
5.6 在不少於本特許協議期滿日前之一年,特許人及獲特許人應開展誠信洽商協議期限後另一份影印特許材料及/或掃描特許材料的特許。獲特許人應委任[學校議會]為其代理人與特許人洽商。
6. 可 分 割 性
6.1 特許人與獲特許人同意,如本特許協議的任何部分或部份因故被裁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能執行,本協議其餘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以及特許人或獲特許人就此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損害賠償要求,臨時救助等均不應受到影響。
7. 保 密
7.1 在符合本協議第 7.2 條規定下,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向任何人披露任何與另一方有關的機密資料。
7.2 特許人可以下列方式使用獲特許人的機密資料:
(a) 以確定獲特許人須支付的特許費款額及獲特許人是否已遵照本特許協議第 2.7條訂明的規限。為此,特許人可向其核數師、代理人、會員或影印特許材料及/或掃描特許材料的版權擁有人披露或發放機密資料﹔或
(b) 向特許人的會員或影印特許材料及/或掃描特許材料的版權擁有人發放。
7.3 本特許協議第 7.1 條訂明的責任不適用於下列機密資料:
(a) x根據法律披露的;
(b) 並非由於違反保密責任而公開的;
(c) 向該方的法律顧問披露的;或
(d) 需要披露該方在本特許協議下所履行的職責及責任。
7.4 本第 7 條條文在本特許協議終止或期滿後繼續有效,並將繼續具有完整效力。
8. 轉 讓
8.1 除本特許協議另行規定外,任何一方如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應轉讓其在本協議的利益、權利、效益和責任。
9. 現 有 權 利
9.1 本特許協議明示和明確訂明的特許人權利不會損害《版權條例》(第 528 章)或現行法例賦予特許人的任何其他權利。
9.2 本特許協議明示和明確訂明的獲特許人權利不會損害《版權條例》(第 528 章)或現行法例賦予獲特許人的任何其他權利。
10. 管限法律及管轄權
10.1 特許人和獲特許人不可撤回地同意本特許協議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解釋。特許人和獲特許人茲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11. 其 他 規 定
11.1 本特許協議及本協議附件構成特許人與獲特許人就本協議標的之全部協議,並取代特許人和獲特許人以前就本協議標的所表達的意向或共識。
11.2 本特許協議可以任何方式及在任何時候由各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修訂或修改。
11.3 任何一方發給任何另一方的通知應以英文書面作出,並以預付郵資的信件或傳真發至本協議附件 I 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或該方之前通知另一方作為收件地址或傳真號碼的其他地址或傳真號碼。通知於下列日子視為已收訖﹕
(a) (若以預付郵資的信件發出)投郵後第三(3)日﹔或
(b) (若以傳真發出)於發出通知的傳真機的傳送報告上所示的收件日期。傳送報告必須顯示整份通知已發至另一方的傳真號碼。
茲證明,本協議各方已於首頁書明的日期簽署本特許協議。
由 [ 姓 名 ] 簽 署 )
)
)
)
代 表 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
見證人﹕
姓名﹕地址﹕職銜﹕
由 [ 學 校 議 會 主 席 姓 名 ] 簽 署 )
)
)
)
代 表 附 件 I 列 x 的 獲 特 許 人 )
見證人:
姓名﹕地址﹕職銜﹕
附件 I
特許人及獲特許人詳細資料
特 許 人 : 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x 663 號 泓 富 產 x x x x x 0 x 909-910 室
電 話 : (000) 0000 0000
傳 真 : (000) 0000 0000
聯 絡 人 : x x x
總經理
獲特許人名稱:
(每名獲特許人必須簽署一份授權[學校議會]的授權書所有授權書將附於本特許協議)
地址:電話:傳真:
學校編碼/鑑別編號:聯絡人:
附件 II(A)
影印特許材料
所有印刷作品,但不包括:
a) 由特許人根據本特許協議第 2.3 條於協議期限內每年一月及七月書面列出並發給身為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的作品(若有)。除外列表及其增補於特許人書面通知 [學校議會]的一個月後才生效﹔及
b) 所附列表中所述的所有類別和作品。
非影印特許材料覽表
x特許協議不包括下列印刷作品:
在以下司法管轄區以外出版的印刷作品:香港特別行政區、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牙買加、日本、盧森堡、中國大陸、xx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蘭、新西蘭、尼日利亞、挪威、菲律賓、魁北克、俄羅斯、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南韓、西班牙、瑞士、台灣、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英國、美國、越南及津巴布韋。(即本特許協議授權複印上述司法管轄區內出版的印刷作品。)
沒有 ISBN 或 ISSN 的印刷作品(但本特許協議包括某些沒有 ISBN 或 ISSN 的報章)。
作業、練習卡、練習簿、練習單張、作業單張、測驗、考試卷,以及其他擬供「消耗」或一次使用的印刷作品。
教師資源,包括導師手冊、題解手冊、試題庫及教師指引。
指導手冊。
載有禁止複印通告的印刷作品,明文禁止在根據複印授權組織發出的特許下進行複印。
報章(但本特許協議所包括的是在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牙買加、日本、盧森堡、中國大 陸、xx他、毛里求斯、荷蘭、尼日利亞、菲律賓、魁北克、俄羅斯、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士、台灣、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英國、美國及越南出版的報
章)。
雜誌(但本特許協議所包括的是在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牙買加、日本、盧森堡、中國大陸、xx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蘭、新西蘭、尼日利亞、菲律賓、魁北克、俄羅斯、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南韓、西班牙、瑞士、台灣、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英國、美國及越南出版的雜誌)。
包括字詞的音樂作品的印刷本(但本特許協議所包括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洲、比利時、丹麥、芬蘭、德國、匈牙利、冰島、盧森堡、中國大陸、xx他、尼日利亞、挪威、菲律賓、斯洛伐克、南韓、瑞士、台灣、美國、越南及津巴布韋出版的包括字詞的音樂作品的印刷本)。
下列印刷作品﹕
‧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的所有出版物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的所有個案研究
附件 II(B)
掃描特許材料
所有印刷作品,但不包括:
(a) 由特許人根據本特許協議第 2.3 條於協議期限內每年一月及七月書面列出並發給身為所有獲特許人代理人的[學校議會]的作品(若有)。除外列表及其增補於特許人書面通知 [學校議會]的一個月後才生效﹔及
(b) 所附列表中所述的所有類別和作品。
非掃描特許材料覽表
x特許協議不包括下列印刷作品:
在以下司法管轄區以外出版的印刷作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洲、加拿大、丹麥、愛爾蘭、牙買加、日本、中國大陸、新西蘭、魁北克、新加坡、南非、南韓、西班牙、瑞 士、台灣、英國、美國及津巴布韋。(即本特許協議授權複製上述司法管轄區內出版的印刷作品。)
沒有 ISBN 或 ISSN 的印刷作品(但本特許協議包括某些沒有 ISBN 或 ISSN 的報章)。
作業、練習卡、練習簿、練習單張、作業單張、測驗、考試卷,以及其他擬供「消耗」或一次使用的印刷作品。
教師資源,包括導師手冊、題解手冊、試題庫及教師指引。
指導手冊。
載有禁止複製通告的印刷作品,明文禁止在根據複製授權組織發出的特許下進行複製。
報章(但本特許協議所包括的是在加拿大、丹麥、牙買加、日本、中國大陸、魁北克、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士、台灣及美國出版的報章)。
雜誌(但本特許協議所包括的是在加拿大、丹麥、愛爾蘭、牙買加、日本、中國大陸、新西蘭、魁北克、新加坡、南非、南韓、西班牙、瑞士、台灣、英國及美國出版的雜誌)。
包括字詞的音樂作品的印刷本(但本特許協議所包括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洲、丹麥、中國大陸、南韓、瑞士、台灣、美國及津巴布韋出版的包括字詞的音樂作品的印刷本)。
下列印刷作品﹕
‧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的所有出版物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的所有個案研究
附件 III
特許費
(1) 由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間的特許費:小學每間 2,477 元
中學每間 9,140 元
(2) 由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期間的特許費:小學每間 2,697 元
中學每間 9,949 元
(3) 由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間的特許費:小學每間 2,936 元
中學每間 10,830 元
特許費須於生效日起 30 日內及以後(或其後)每年度日起 30 日內於期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