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记编号:11N4057470492024811
合同登记编号:11N4057470492024811
山西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项目合同
合同名称: | 洪洞县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项目 |
所属项目: | 山西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项目(国债) |
委托方(甲方): | 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和生态修复中心 |
受托方(乙方): | 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四勘查院有限公司 |
签订时间: | 2024 年 6 月 |
签订地点: | 太原 |
甲方: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和生态修复中心
乙方: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四勘查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2024 年 6 月 12 日由山西华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山西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项目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 洪洞县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项目
第二条 主要工作内容
2.1 标段具体任务
(1)编制施工设计。
(2)开展基岩标、分层标、孔隙水压力孔、地下水监测孔的钻探及物探测井、x井、抽水试验、成标(孔)、水质全分析等工作。
(3)负责监测设备及保护设施、围栏等附属设施的安装工作。
(4)完成项目场地地貌恢复,达到与xx环境相协调。
(5)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及附件、附表、附图等成果资料。
2.2 主要工作量
(1)洪洞县城内:基岩标 1 个,深度 1500m;工程地质孔 1 个,深度 370m;分层标孔 5 个,总延米 772m;水位监测孔 4 个,总延米 770m;孔隙水压力监测孔 4 个,总延米 705m;对应的监测设备、监测平台及标房。
第三条 项目进度安排和要求
乙方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完成主体施工;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所有施工工作。
第四条 质量检查与成果验收
4.1 本项目由甲方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4.2 通过验收后,乙方应按规定时限,整改完善, 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责任和义务
5.1.1 及时支付项目经费;
5.1.2 负责监督乙方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
5.1.3 组织项目设计审查、质量检查、成果验收、经费验收及最终资料接收;
5.1.4 对项目实施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开展不定期抽查;
5.1.5 根据乙方申请,及时按程序答复有关合同履行变更事项;
5.1.6 根据乙方申请,办理项目终止结算手续。
5.2 乙方责任和义务
5.2.1 按照合同标的约定,全面完成项目工作目标及实物工作量;
5.2.2 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和条件保障;
5.2.3 负责本项目技术、质量及其经费管理;为履行本合同, 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2.4 负责编报项目设计、竣工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5.2.5 项目经费应保证用于本项目工作,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不
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对项目单独核算, 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提交委托业务结算申请报告, 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结算审查;
5.2.6 需提交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5.2.7 接受甲方组织的质量、经费、安全、保密等专项检查, 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2.8 主动与市、县主管部门对接, 接受检查指导;
5.2.9 合同履行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并为开展项目工作提供完善的劳动防护设施和保护用品, 为野外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5.2.10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6.1 本合同的价格以中标价为准,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壹仟贰佰
柒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12796800 元)。
6.2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约定的账户, 支付第一笔费用,合同总金额 60%,即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柒万捌仟零捌拾元整(¥7678080 元); 工作量完成
80%(以监理单位确定为准) 收到乙方正式发票 10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费用合同总金额 20%,即人民币(大写) 贰佰伍拾xxx仟叁佰陆拾
元整(¥2559360 元);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
收到乙方正式发票 30 日内, 向乙方支付第三笔费用合同总金额 17%,即人民币( 大写) 贰佰壹拾柒万伍仟肆佰伍拾xx整(¥2175456 元), 尾
款合同金额的 3%,人民币(大写) 叁拾捌万叁仟玖佰零肆元整
(¥383904 元) 作为质保金, 在项目验收后一年内支付。
6.3 项目经费一般不得变更。但由于地质情况变化大,造成的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工作量有差异。适用原则是超工作量费用不补,不足设计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解约责任
7.1.1 合同生效后, 甲方非因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工作的, 甲方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关费用。
7.1.2 如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 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整改的, 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此情形下,甲方无须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含
税),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已支付款项 200%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1.3 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已支付款项 200%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另外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7.1.4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各方均无须向对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付款。
7.1.5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本合同项目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工作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项目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但甲方不对乙方支付附加工作的报酬。
7.1.6 由于特殊原因但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经双方协商后,甲方可对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按比例做🎧适当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最终以甲方审定为准。
7.2 超时交付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 延误交付时间, 每延误一天, 甲方有权向乙方扣罚合同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第八条 服务要求
8.1 仪器质保期不低于 3 年, 并连续提供 2 年(自验收之日起)监测与支撑服务。
8.2 验收时,乙方需提供场地至少 5 年的使用权证明。
8.3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涉及第三人权利而引发争议,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提交招标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xx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招标文件、要约文件和响应承诺文件、合同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 其缔约生效日期为有效签署或盖章确认之日期。它们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书面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但如乙方在投标时作为竞争条件而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做🎧比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和本合同更有利于甲方的响应, 则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更有利于甲方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和本合同, 乙方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
11.3 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甲方陆份、乙方肆份。
11.4 本合同签约履约地点:山西省内。
甲方名称: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和 生态修复中心 | 乙方名称: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四勘 查院有限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单位地址:xxxxxxx 000 x | 单位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 槐树镇涧桥南路 |
邮政编码:030024 | 邮政编码:041600 |
电 话: 0351-6095563 | 电 话:0357-6212405 |
传 真: 0351-6071245 | 传 真:0357-6212405 |
开户名称: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和 生态修复中心 | 开户名称: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四 勘查院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农行太原城西支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洪洞支行 |
银行帐号:04146101040024508 | 银行帐号:14050171740800001064 |
签订时间:2024 年 6 月 26 日 | 签订时间:2024 年 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