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300号财智中心2栋B座2楼
合同编号:
委托交易服务合同
(机构版)
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方式: 028-63918659
通信地址:xxxxxxxxxx000xxxxx0xXx0x
xx: 000000
鉴于:
1、甲方是合法存续的组织机构,甲方依法持有 (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现甲方决定将其持有的交易标的对外
(挂牌、非挂牌)交易,并同意接受乙方就交易标的交易事宜提供的中介服务。
2、乙方是合法存续的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专业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规范、高效、灵活、便捷的交易服务。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交易标的交易中介服务。
3、甲乙双方确认通信地址即为文件、合同、交易凭证等送达地址。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事项
乙方为甲方寻找有意购买交易标的意向受让方,并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发布信息、促成甲方与意向受让方订立交易标的交易合同及出具交易鉴证等服务。
第二条 服务期限
(二)若在前款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含服务期限届满当日),有意向受让方向乙方提出受让交易标的申请,甲方与意向受让方的交易过程超过前款约定的服务期限,则服务期限顺延至交易标的成交结算办理完毕之日。
第三条 甲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下述声明、保证和承诺(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在签字之日作出,并被视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按相应事实与情况持续作出):
(一)甲方依法享有交易标的对外交易的权利;
(二)甲方保证其对交易标的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及处分权,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了一切必要的手续,且在该等法律、法规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有权将交易标的对外交易;
(三)甲方已履行一切必要的内部批准和外部审批行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必要授权;
(四)甲方交易标的对外交易、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与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或以其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约定有抵触,不会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约定的不履行;
(五)甲方不会因第三方主张交易标的的权利而影响其交易标的对外交易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六)甲方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可能影响其交易标的对外交易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亦不存在提起该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的可能或威胁。
(七)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服务期内,就本合同所涉交易标的,只在乙方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四条 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下述声明、保证和承诺(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在签字之日作出,并被视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按相应事实与情况持续作出):
(一)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乙方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了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具有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资格。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交易规则、交易程序等,并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2、甲方负责设定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设定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为甲方积极寻找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甲方授权乙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确认,并完全认可乙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确认结果。
3、信息发布期间,为保证相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如出现任何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如交易标的被查封、冻结等,乙方有权中止项目交易直至该异常情况解除;若该异常情况无法解除,乙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相关项目交易,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乙双方均应就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承担保密义务。除政策法规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求外,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披露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根据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交易规则、交易程序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乙方办理服务事项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甲方提供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甲方盖章(或签字)确认,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甲方应对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保证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同意乙方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2、甲方对交易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向乙方进行充分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处理方案,若未进行披露,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义务对交易标的相关咨询进行回复,并在意向受让方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的前提下,接受并积极配合意向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进行调查。
4、甲方承诺并遵守乙方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完成交易标的交易。甲方应乙方或意向受让方要求,负责对其设定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5、甲方应当提交明确金额的交易底价,如有需要可选择面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 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将一份《交易合同》原件留存乙方。甲方应自行与受让方按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交易标的法定变更、登记事宜。
7、甲方应依法自行与受让方办理交易标的所需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8、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
9、乙方在公告期间内为甲方寻找到意向受让方后,甲方不得变更、撤销交易公告。
10、如标的在乙方公告期间,甲方已通过其他途径寻找到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其他途径与意向受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准备签约、完成交易手续等情形)的,甲方应在完成交易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申请撤销交易公告。
(三)乙方的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发布交易信息。
2、以甲方委托的交易方式寻找、推荐、征集意向受让方,负责意向受让方的报名登记。
3、向甲方反馈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
4、协助甲方与意向受让方洽商、谈判。
5、提供交易标的竞价服务。
6、对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保证金、交易价款提供监管及结算服务。
7、在甲方和受让方向乙方全额支付交易相关费用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交易标的交易底价
3、甲方以面议方式确定交易标的交易底价。
第七条 交易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交易规则所允许的方式进行交易,并由乙方负责组织交易,并根据成交情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 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
2.交易服务费: 甲方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支付方式
1.咨询服务费: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交易服务费:甲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含本合同项下所有知识产权交易的交易服务费)。
4.上述费用由甲方支付到乙方下列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
账号:630550256
(三)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招投标、清产核资、实地考察、法律咨询、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结算事宜
(一)保证金结算:
交易标的成功转让后,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结算:
(1)乙方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后,剩余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由乙方将剩余部分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2)乙方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后,剩余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3)乙方将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甲方与受让方的共同履约保证金,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受让方分别按照乙方收费标准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后,履约保证金原渠道退回。若乙方未收到该交易标的中甲方和受让方应交纳的服务费或所收服务费小于应收服务费总额,乙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收金额或应收金额差额后,将剩余部分作为交易价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二)交易价款结算:
交易价款可通过乙方专门设立的交易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三)若通过乙方专门设立的交易结算账户进行结算,乙方确认受让方将剩余交易价款划至乙方交易结算账户后,将剩余交易价款划转至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将交易价款划至甲方以下指定账户:
(五)若甲方与最终受让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中,甲方收款账户与本合同不一致,甲方同意乙方将交易价款划至 :
1.本合同中甲方收款账户;
2.甲方与最终受让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中甲方收款账户。
第十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交易标的在信息发布期通过协议、竞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与该交易的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否则按交易标的底价的 2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及意向受让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应按交易底价的 2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及意向受让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出具交易凭证;
2、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甲方决定终止交易标的服务的;
3、乙方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决定终止交易标的服务的;
4、司法机关依法终止交易的。
第十三条 保密
(一)任何一方均应对资料提供方标注为“保密”字样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除对履行本协议的关联公司、中介机构、协议双方的雇员和顾问提供相关保密资料外,不向任何人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二)前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在提供方向接受方透露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2、用于发布交易公告的资料;
3、已为公众所知的资料;
4、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三)甲乙双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本次交易标的交易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本次交易标的交易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四)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任何一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提供上述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十四条 管辖与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二)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所称“关联方”,是指任何一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二)本合同所称“交易标的成交”是指下列条件之一成就:
1、协议交易过程中甲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2、网络竞价交易过程中竞价系统确认出最高报价。
(三)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录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填写特别约定时请在结束处标明“此后无正文”)
(盖章)
乙方: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签约时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