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留宿育嬰園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留宿育嬰園是為初生至兩歲、主要因種種家庭問題或危機而未能得到家人適當照顧的兒童,提供家居以外的住宿照顧服務。留宿育嬰園提供/安排住宿照顧及具教育元素的活動,以滿足兒童的需要及發展。
目的及目標
留宿育嬰園服務是為未能獲得家人照顧及其他住宿安排的兒童,提供的暫代照顧服務。它是一種為兒童與家人團聚或獲安排長期福利照顧計劃之前,提供的家庭支援服務。
留宿育嬰園的目標是:
• 為兒童提供住宿照顧,讓他們在穩定、安全及悉心培育的生活環境中成長和發展;及
• 提供均衡的活動,促進兒童在體能、智能、語言、社交及情緒方面的發展。服務性質
服務必須符合《幼兒服務條例》及相關規例。
由有愛心和責任感的幼兒工作人員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提供服務。服務範圍包括:
(a) 基本照顧,包括
• 住宿;
• 24 小時照顧;
• 切合兒童年齡和需要的個人日常照顧,包括換尿片、餵食、清潔、穿衣等;
• 提供充足及各種切合兒童年齡和需要的食物;
• 安排適當的睡眠、休息及活動日程;
• 提供切合兒童年齡和發展的設備和設施;及
• 安排定期健康檢查,保存健康記錄,並為有醫療需要的兒童提供特別照顧。
(b) 具持續目標、均衡和靈活設計的活動,及為兒童的進展及活動作系統性的報告和檢討。活動應包括各式各樣的護理、遊戲、探索及學習活動,以滿足兒童多方面的發展需要,務求
• 培養兒童對別人的信任,關顧他們的情緒需要,及協助他們建立安全感和自信心;
• 促進兒童大、小肌肉動作技巧的發展;
• 引發兒童對周遭事物的興趣和好奇心,幫助他們透過模仿和體驗去學習;
• 發展兒童的語言技巧,增加他們的詞彙量,及協助他們理解自己的情緒和表達感受;
• 培養兒童遵守日常規律的能力,幫助他們養成良好習慣;及
• 培養兒童的自理能力,例如上洗手間、自行進食和穿衣等。
(c) 滿足個別兒童需要的服務,包括
• 因應個別需要,安排或陪同兒童參加特別訓練或活動。
(d) 社交及康樂活動,包括
• 安排各類適齡的社交及康樂活動,發展社交技能。
(e) 福利計劃,包括
• 聯繫涉及兒童住宿安排的人士,包括家人/監護人、轉介機構或工作員及相關機構等,以確保定期檢討兒童的個人發展進度;及
• 與轉介機構/中心合作,安排兒童回家渡假,並為兒童與家人團聚/接受其他住宿安排作準備。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為年齡介乎初生至兩歲而無家可歸、被遺棄、未能得到家人適當照顧及未有其他住宿安排的兒童。當中或包括智力有限的兒童,或有輕微健康問題並經醫生評估為適合於留宿育嬰園接受照顧的兒童。
所有申請經社會福利署(社署)的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宿位使用 註 1 率 R(1) | 80% |
2 | 一年內就個別兒童發展完成進度記錄 註 2 的比率 (一年內完成六次進度記錄,即每兩個月一次) | 100% |
3 | 一年內就個別兒童的發展與相關人士 註 3 完成個案檢討的比率 (一年內進行兩次個案檢討,即每六個月一次) | 95% |
4 | 每日為個別兒童完成例行個人護理記錄的比率 註 4 | 100% |
(每日記錄三次,即每更一次) | ||
5 | 一年內為鼓勵父母參與而籌辦的特別活動數目 註 5 | 2 |
(定義索引載於本協議結尾) |
基本服務規定
• 全年每日 24 小時的照顧
• 基本服務人員有幼兒中心主任、高級幼兒工作員、幼兒工作員、見習幼兒工作員、合資格護士、註冊社工和支援員工。
• 服務須遵守相關守則及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中央轉介系統程序手冊的規定。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若接獲資料齊全及已更新的申請,會在收到宿位空缺的書面通知後 7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轉介有關申請。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註釋
索引 定義
註 1 宿位使用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離開當日所使用的宿位數目。
R(1) 宿位使用率的計算方法
年內每日入住人數 *總和
=
名額 × 年內營運日數
× 100%
*每日入住人數包括因患病/返家渡假而暫時離院的兒童,及離院前回家試住的兒童。
[如使用率未能達到議定水平,社署會考慮到可供轉介的數目]
註2 進度記錄包括以下項目:
a) 關於個別兒童在體能、智能、語言、社交及情緒發展的進度記錄;
b) 關於個別兒童發展的跟進行動(如有需要)
註 3 個案檢討指由留宿育嬰園提議舉行的個案會議,並須符合以下標準:
a) 參與者包括留宿育嬰園社工、兒童(視乎兒童的年齡和成熟程度而定)及第三方,即家長/轉介工作員/留宿幼兒工作員等;
b) 有關兒童的具體範疇,包括住宿計劃、家庭團聚計劃,或在住宿期間出現的任何問題;
c) 將檢討記錄在案,即存置有關記錄;及
d) 制訂跟進行動。
註 4 例行個人護理包括量度體溫、小睡/休息、食慾和排便情況。
註 5 鼓勵父母參與的活動例子如下:家長會議、家長資源庫、家長通訊、開放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