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目 录
平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4]主 90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如下三项,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选择投保,其余两项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投保。“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释义详见第二十四条。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释义规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日起 30 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日起 30 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日起 30 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日起 30 日内(续保无等待期)初次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申请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按下列约定: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保障自 1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始)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xx茨海默病(保障至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保障至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之外增加的疾病。
(二十六)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
提供明确诊断,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 180 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二十七)严重的 1 型糖尿病
严重的 1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二十八)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4 个:
(1)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2)光敏感;
(3)口鼻腔黏膜溃疡;
(4)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5)胸膜炎或心包炎;
(6)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7)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000/μ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μ1 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个:
(1)抗 dsDNA 抗体阳性;
(2)抗 Sm 抗体阳性;
(3)抗核抗体阳性;
(4)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5)C3 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 30ml。
(三十)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日。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特定部位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癌(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仅包括男性特定部位原位癌和女性特定部位原位癌。其中:
男性特定部位原位癌是指原发于男性生殖器官的原位癌,男性生殖器官指前列腺、阴茎、睾丸、附睾和输精管。
女性特定部位原位癌是指原发于妇女乳腺和女性生殖器官的原位癌,女性生殖器官指子宫、子宫颈、输卵管、卵巢、阴道和女性外阴。
该类疾病的发生日期以明确诊断该类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原位癌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仅包括男性特定部位恶性肿瘤和女性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不包括特定部位原位癌)。
其中:
男性特定部位恶性肿瘤是指原发于男性生殖器官的恶性肿瘤,男性生殖器官指前列腺、阴茎、睾丸、附睾和输精管。
女性特定部位恶性肿瘤是指原发于妇女乳腺和女性生殖器官的恶性肿瘤,女性生殖器官指子宫、子宫颈、输卵管、卵巢、阴道和女性外阴。
该类疾病的发生日期以明确诊断该类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恶性肿瘤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
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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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前 医学咨询 | 利用浩然正康在中国境内深度合作医疗机构和浩然正康自身的资深医疗团队,详细了解、分析被保险人病情, 推荐适合的医学咨询,给予就医指导。 | |
白金十分钟服务 | “白金十分钟”医疗急救指导:专业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在第一时间指导现场医疗急救,提供基本的现场医疗 常识和心理支持。 | |
呼叫中心协助报案及酌情联络被保险人家属:呼叫中心根据事件状况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协助被保险人向相关机构报案,并酌情联络其家属,跟进事件处 理的进展;为其家属提供基本医疗信息和心理支持。 | ||
协助安排急救车辆、推荐就近医院:呼叫中心协助被保险人安排急救车辆,根据被保险人具体伤情向其提供浩 然正康网络医院信息咨询及就近医院信息。 | ||
被保险人顺利就医。 |
(一)服务内容
当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经反复多次就医,希望对下一步诊断或治疗方式做出再次评判及预估时,可以随时致电救援公司。救援公司医生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及资料经咨询提供第二诊疗意见的专家(以京、沪两地专家为主)后,指导被保险人收集各种必须的相关就医资料,并将其转交至提供第二诊疗意见的专家,由专家出具书面意见,如果“再次诊疗”的结果与初期诊疗结果相一致时,被保险人便可以安心地接受现行的治疗方案,省去被保险人辗转求医之苦。 反之亦可向被保险人推荐合适的医院和专家进行后续诊疗。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第二诊疗意见 | 1.救援公司授权医生对被保险人提交的资料及病情进行审核,咨询第二诊疗意见专家,指导被保险人收集相关的就医资料。 2.救援公司医生将收集到的医疗资料递送给第二诊疗意见专家,专家出具书面意见,并对诊疗方案给予详细的说明。 3.救援公司医生将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快递给被保险人。 4.救援公司授权医生就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为被保险人进行详细解读。 5.如被保险人需要,救援公司医生可以推荐合适的医院和专家。 |
1.被保险人本人使用
2.此服务限一年 2 次,须为重疾病人。
1.被保险人在服务期内可享有两次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2.申请此项服务时,请被保险人提供所患(或疑似)疾病的诊断证明,以便救援公司及时判断该疾病是否在责任范围之内;
3.当确定被保险人所患(或疑似)的疾病在责任范围之后,请被保险人提供最近几次的就医记录的纸质复印件(需确保清晰可辨),如有电子版材料的建议优先选择提供;建议被保险人向就诊的医院相关科室协商索取上述就医记录材料(包括病历、影像学报告,病理切片等以及一切有关的检验报告);
4.被保险人提供的就医记录材料将由救援公司存档,以备后续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医疗咨询服务;
为了更好的出具第二诊疗意见书,被保险人最后诊断时间最好为最近的 3-6 个月内。
5.被保险人提供就医资料的方式可以选择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被保险人接收第二诊疗意见书的方式可以选择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救援公司需根据被保险人要求进行发送。
6.救援公司在第二诊疗意见书寄出的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回访方式联系被保险人,通知提醒被保险人关注查收,并指引被保险人在接收到第二诊疗意见书后及时拨通救援公司服务热线 4007005996 通知授权医生详细讲解第二诊疗意见书;若被保险人签收第二诊疗意见书后未及时联系救援公司时,救援公司需主动回访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提供讲解服务。
7.如有需要第二诊疗意见专家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在当地进行补充诊断或检查,以便第二诊疗意见专家做出更准确的诊断,相关诊疗费用需被保险人自理。
8.被保险人在使用服务过程中,有配合救援公司获取服务所必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的义务。若被保险人不能良好配合救援公司的合理要求,或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不尽真实、准确或完整时,救援公司将不对服务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9.被保险人从救援公司得到的所有服务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作为诊断治疗的依据。
10.专业医生有权拒绝不符合服务条件,或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11.重疾病种以条款公布的重疾病为准。
1.被保险人所在地不通中国电信或快递(EMS\顺风\被保险人指定的快递)无法到达的地区。
2.在服务的任何阶段,救援公司xx正在要求或享受服务者并非被保险人本人,均可立即拒绝提供服务,并及时联系甲方及会员本人核实情况。
3.由于被保险人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能反映当时情况的资料,而导致某些医疗服务发生缺失偏差或延误。
4.或该地区存在健康服务不能提供或不可行的战争风险、政治原因、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由。
5.或因被保险人未能、疏于或怠于保持与救援公司医生的顺畅沟通。
6.由于快递公司寄送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导致资料延时、遗失或损坏。
或因非救援公司原因导致的电话、互联网、电网等电力、通信、通讯服务中断或无法正常运转等以上不可归因于救援公司的事由。
7.如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原因,致使救援公司服务迟缓或不能进行者,救援公司将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