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單位儲存許可協議書─條款
緣乙方向甲方(以下稱雙方)承租儲存空間使用,並支付租金作為承租及使用儲存空間之對價,且甲方願意出租特定營業地點之儲存空間供乙方使用; 爰經雙方合意就儲存空間租賃之相關事宜,訂定本協議書如下:
第一條 合約定義
1.「儲存空間」係指本協議書雙方約定,由甲方租與乙方存放儲存物之空間。2. 「營業地點」係指本協議書約定之儲存空間所在地點。3. 「儲存物」係指乙方存放於本協議書約定儲存空間內之動產。4. 「租賃期間」係指由本協議書生效日期至結束日期為止,乙方得存放儲存物於儲存空間之時間。5. 「通行憑證」係指本協議書成立生效後,由甲方交付、設定,作為乙方進入、使用儲存空間之卡片。
第二條 合約審閱
乙方特此聲明,確已於簽約前詳細審閱本協議書全部條款,並經甲方說明重要內容,其充分了解本協議書之內容並同意遵守。
第三條 租賃期間
1. 本協議書儲存空間之租賃期間,依第一頁記載之「生效日期」至「結束日期」間之時間為準。
2. 租賃期間於生效日期起算至少一個月。
第四條 儲存空間使用方式及限制
1. 為管理儲存空間及營業地點之設備及設施,並維護乙方及各承租人權益,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公告之各分店營業時間、儲存空間使用方式、使用限制及安全措施等規定。
2. 甲方開啟、進入儲存空間前,應事前通知乙方並取得其同意;有下列各款事由時,甲方應以電話聯絡乙方,請乙方盡速到場配合開啟,惟有急迫情事、乙方不願配合或無法聯絡上乙方時,甲方得自行開啟、進入儲存空間,而毋庸取得乙方同意及承擔乙方因此所受之任何損失:
(1). 有事實足認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書第6.6 條、第6.7 條或其他約定之情事;(2). 依本協議書第6.2 條、第7.6 條及第11.3 條進入儲存空間;(3). 依法遵守司法、警察、消防或環保機關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犯罪偵查或強制執行;(4). 為防止犯罪,或防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及公共安全及衛生危害之發生或擴大。
第五條 許可人(甲方)義務與責任
1. 雙方簽訂本協議書後,甲方應使乙方檢查、確認本協議書約定儲存空間之使用狀態,包括但不限於儲存空間之面積、空間、安全性。
2. 甲方應保持儲存空間及營業地點之其他設備、設施之可使用性及安全性,若有毀損時,並應負責修繕。惟因乙方違反本協議書第 6 條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3. 甲方應於營業地點設置 24 小時閉路電視監視系統及通行憑證(智能卡)門禁系統;惟甲方不須為儲存空間安裝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亦不對儲存物投保保險,乙方如有需要應自行購買。
4. 除本協議書約定內容外,甲方對乙方不對儲存空間或營業地點之其他設備、設施提供任何額外擔保及服務之責任,亦不對乙方儲存物之毀損、滅失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六條 被許可人(乙方)義務與責任
1.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儲存空間及營業地點之其他設備、設施;並保持儲存空間合於本協議書第 5.1 條約定之狀態。
2. 乙方發現儲存空間或營業地點其他設備、設施有毀損情事者,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不得自行修繕;甲方為執行前項修繕而需開啟、進入儲存空間時,依本協議書第
4.2 條規定行之。
3.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對儲存空間為改動、增建、變更設計或附加任何附著物、固定裝置及標示。
4. 乙方使用儲存空間時,應使用、出示通行憑證(智能卡),若乙方同意第三人使用儲存空間及(或)通行憑證致生任何損害,甲方不負任何擔保及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於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或持有使用憑證之第三人出示身份證明,並得拒絕任何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之人使用乙方儲存空間。
5. 乙方應於每次使用儲存空間完畢後,自行將儲存空間上鎖,甲方無代其上鎖之義務;若乙方未將儲存空間上鎖致生任何損害,甲方不負任何擔保及損害賠償責任。 6.儲存空間限於存放儲存物使用,不得作為居住、養殖、栽種、辦公營業等儲存目的外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用途,亦不得存放下列物品:
(1). 動物、植物、土壤或其他生物之標本或屍體;(2). 食物或容易腐敗變質之物質或物品;(3). 產生氣味、煙霧、聲響、震動之物質或物品;(4). 爆裂性、可燃性或易燃性之物質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汽油、石油、機油、煤油、燃料油、炸藥、火藥、硝酸鉀、噴霧、洗滌溶劑、黏合劑等;(5). 壓縮氣體及其桶裝物:包括但不限於瓦斯、氧氣、氫氣、氮氣等;(6). 具毒性、感染性、放射性、腐蝕性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物品;(7). 廢棄物或其他影響環境衛生之物質或物品;(8). 贓物、違禁品、法令管制或其他任何違反法令規定或違法取得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槍械、武器、彈藥、毒品等;(9).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公共安全或衛 生之虞之物質或物品;(10).其他經甲方公告禁止存放之物質或物品。
7. 乙方依本協議書存放儲存物之總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壹拾玖萬元(NT$190,000)。
8.乙方使用儲存空間時,不得有任何侵害、妨礙、干擾甲方、其他承租人或第三人行使其合法權利或使其投保保險失效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阻礙營業地點之通道、樓梯或儲存空間以外之其他空間,無論該行為是否違反法令規定。
第七條 租金
1. 本協議書租金之數額依第一頁記載為準。乙方應以現金、支票、轉帳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於簽訂本協議書或到期日時支付於甲方;若前述日期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則應於到期日前一個銀行工作日支付。
2. 甲方會於本協議書到期日前十五(15)日前,寄發續約付款通知於乙方;若乙方不須續約,應依本協議書第 12.1 條向甲方表示不續約。
3. 如乙方租賃生效日期非為該月份之首日,第一期及最後一期之租金,將依該月份租賃日數按比例計算。
4. 若乙方未於到期日前支付租金者,甲方得:
(1). 就未支付之租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到期日起計算遲延利息;(2). 從保證金中扣除未支付之租金及遲延利息;(3). 於乙方支付遲延租金及利息時,收取新台幣壹仟玖佰元整(NT$1,900)之行政處理費。
5. 若乙方未於到期日前支付租金者,甲方得定最多十五(15)日之期限,催告乙方支付租金,倘乙方於催告期滿後仍未支付足額租金,於乙方支付足額租金前,甲方得暫時禁止乙方使用儲存空間,並取消其通行憑證之使用權限,並依本協議書第 12 條行使權利。
6. 若乙方未於到期日前支付租金者,甲方得定一個月(30 日)之期限,對乙方為下列通知並行使權利:(1). 通知乙方如不於期限內支付足額租金、遲延利息及行政處理費者,得按民法規定就留置物取償,就儲存物賣得之價金抵償乙方未支付之租金、遲延利息及保管、遷移、處理、拍賣儲存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2). 通知乙方如不於期限內支付足額租金、遲延利息及行政處理費者,視為乙方同意拋棄儲存物之所有權;甲方得自行或委由他人開啟乙方購買、設置於儲存空間之鎖或其他安全設備,而棄 置、銷毀、遷移、拍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乙方之儲存物,並得向乙方請求保管、遷移及處理儲存物之必要費用,且無須對乙方所生之任何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保證金
1. 本協議書保證金之數額依第一頁記載為準;xxx於簽定本協議書時,依第7.1 條之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額之保證金。
2. 除本協議書第 12.3 條外,本協議書租賃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甲方應於乙方辦妥本協議書第 11.1 條程序後三十(30)日內,將保證金扣除下列項目金額後,無息退還至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1). 依本協議書規定尚未支付之租金、遲延利息、行政管理費或及保管、遷移、處理、拍賣儲存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2). 乙方依本協議書對甲方及第三人應負擔之損害賠償或費用。
3. 於租賃期間內,乙方有本協議書第 8.2 條第 1 項、第 2 項情事者,甲方得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為抵償,並要求乙方於收到通知後七(7)日內,補足保證金不足之數額。
4. 倘本協議書依第 10 條變更後之保證金有所增加,乙方應於本協議書變更後七(7)日內,向甲方依本協議書支付增加之保證金。
第九條 權力轉讓
乙方不得轉讓本協議書全部或一部之權利或將儲存空間之全部或一部轉租於第三人。
第十條 協議書變更
1. 乙方同意甲方保有變更本協議書內容之權利,本協議書內容以變更後內容為準。
2. 甲方應於本協議書變更日之三十(30)日前,將變更內容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或於儲存易迷你倉網站公告。
第十一條 返還儲存空間
1. 本協議書租賃期間屆滿而未續約,或經任一方當事人終止、解除之當日內,乙方應將儲存物遷出儲存空間,並將儲存空間按甲方交付時之使用狀態返還於甲方。
2. 如乙方未依第 11.1 條返還儲存空間,甲方得按遲延日數,依下列方式自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
(1). 遲延一日至七日者,按比例扣除七日之原租金(2). 遲延八日至十四日者,按比例扣除十四日之原租金(3). 遲延十五日以上者,扣除一個月之原租金
(本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文內容: )
3. 如乙方未依第 11.1 條返還儲存空間,經甲方xxxx(0)xxxxxxx,x方得以破壞乙方門鎖或其他必要方式,遷移乙方遺留之儲存物及回收儲存空間,並通知乙方限期領回;期滿視為乙方同意拋棄其儲存物之所有權,甲方得逕將儲存物棄置、銷毀、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並得向乙方請求上開行為所生之必要費用。
第十二條 合約終止及違約責任
1. 如乙方未於本協議書期間屆滿 14 日前,填寫「終止/解除-單位儲存協議書」向甲方終止租賃,視為乙方同意續租,並應依甲方規定費率依本協議書第7.1條方式繳交租金。2. 任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書約定,致他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或致他方當事人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者,違約方應負全部、最終之損害賠償責任。
3. 任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本協議書之情事,他方當事人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其改善、補正或依前項約定賠償其損害;倘違約方未於期間內改善、補正或無效果時,他方當事人得提前終止本協議書並請求損害賠償;甲方依前開規定終止乙方本協議書時,毋庸退還乙方已繳交之租金。4. 乙方自行提前終止本協議書者,惟乙方仍應支付本協議書約定之全額租金。5.任一方因破產、停止營業、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判解散、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 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前述情事之虞者,他方得逕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如甲方依本項規定終止本協議書,毋庸退還乙方繳交之租金。6.如因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於颱風、地震、洪水、非人為因素引起之火災等)、戰爭、戰爭或類似戰爭之威脅、內戰、敵對行為、暴動、叛亂、貿易爭議、罷工、勞資糾紛、電力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任一方當事人無從繼續履行本協議書時,得以書面向他方當事人終止本協議書,且無須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
第十三條 資訊保障及利用
乙方同意甲方及其負責人、員工,顧問、代理人,得為行銷業務、儲存管理業務及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等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乙方於本協議書填載之個人資料及本協議書存續期間同意提供之相關資訊;就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為之,並請參閱本協議書附件「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第十四條 通知
1. 雙方當事人按本協議書所為之通知或催告,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應以書面為之,並以郵寄、掛號、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送達於本協議書第 14.2條規定之通訊地址。若以郵寄、掛號方式為之,而他方有拒收或送達不成功之情事,於第一次投郵時視為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為之,則於完成傳真時視為已送達;若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則於完成發信時視為已送達。
2. 甲方之通訊地址以本協議書營業地點及雙方約定之電子郵件位址為準,乙方之通訊地址以「客戶資料表格」所載內容為準;雙方當事人之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當事人,若怠於通知,則以本條前段所定之通訊地址為準,並應自行承擔怠於通知而生之一切損害賠償及費用。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 本協議書之附件均視為協議書之一部,且具有不可分離之相同效力。2. 雙方當事人延遲或部分行使本協議書所規定之任何權利,除有明示放棄權利之行使外,均不構成本協議書權利之放棄。3. 本協議書中各項條款,依法令規定有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合約內容之一部或欠缺可執行性時,除對乙方顯失公平外,本協議書其他條款之合法性、效力或可執行性均不受影響。4. 如本協議書承租人有數人,得分別行使其權利,並連帶負擔本協議書之義務與責任。5. 本協議書取代雙方於本協議書簽定前所為之一切口頭、書面之協議、合意及承諾。6. 除本協議書約定外,本協議書不應解釋為甲方授予乙方任何本協議書以外之其他權利,或雙方成立租賃以外之任何法律關係。
第十六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協議書之解釋、效力、爭議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解釋適用之準據法。雙方因本協議書所生之任何糾紛及法律爭議,應本於誠信互惠原則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立時,應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本協議書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民事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本協議書書壹式貳份,經甲、乙方簽署後生效,並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甲方: 乙方: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儲存易空間管理
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x同意書將說明儲存易空間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將如何處理本協議書及協議書存續期間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當您簽署本同意書時,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所有內容及其後續修改、變更之規定。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後,本公司始得蒐集、處
理、利用個人資料,並提供本協議書之服務。一、基本資料之蒐集、更新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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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於本協議書簽訂時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
(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方式等,詳如本協議書及附件「客戶資料表格」所載內容,並以本公司經本協議書及附件,及協議書存續期間內經您同意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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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二、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
行銷(040);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9);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0);消費者保護(091);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資通安全與管理(13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7);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
所定之業務(181)。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之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甲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下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本公司,本公司國內外之關係機構、委託單位、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合作推廣之單位、依法令規定有調查權之機關或主管機關及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為之。
四、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相關儲存易迷你倉服務。
五、您瞭解本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公司蒐集、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
六、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七、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經貴公司告知,本人已完全了解上述事項,並同意遵守上述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相關內容。
被許可人簽名 (親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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