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採購法律制度:合同前程序及合同的主要類型
第一部分合同前程序
1. 公共採購及由私人實體進行的採購
2. 訂立合同前適用的原則
2.1 國際環境
2.1.1.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公共採購的協議
2.1.2. 歐盟的公共採購
2.1.3.經合組織的《加強公共採購xx的核對清單》(Checklist for Enhancing Integrity in Public Procurement)
2.1.4.公共採購示範法 (UNCITRAL Model Law on Public Procurement)
2.1.5.以葡語作為官方語言、在歷史上與澳門擁有相似法律制度的國家(安哥拉、莫桑比克、佛得角、聖多美與普林西比、幾內亞比紹及東帝汶)的特別參考
1. 安哥拉
2. 莫桑比克
3. 佛得角
4. 聖多美與普林西比
5. 幾內亞比紹
6. 東帝汶
2.1.6.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
2.2.適用於合同前程序的主要原則及其含義
A. 行政活動中的一般原則
1. 合法性原則
2. 平等原則
3. 適度原則
4. 競爭原則
5. 公正原則
6. 透明原則
7. 公開原則
8. 類型法定原則
9. 適用於合同前程序的其它原則
B. 合同前程序的其它原則 — 子原則
3.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制度
3.1.任用人員法律制度
3.2.有關公共工程承攬採購的法律制度
3.3.澳門特別行政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現行法律制度
A. 概述
B. 合同前程序
1. 簡析公共開支許可制度
2. 適用 12 月 15 日第 122/84/M 號法令以及 7 月 6 日第 63/85/M 號法令的範圍
a) 客體層面
b) 主體層面
3. 採購決定
4. 程序的選擇
4.1.公開競投
4.1.1.概述
4.1.2.採購決定的公開:公告、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
4.1.2.1.公告
4.1.2.2.招標方案
4.1.2.3.承投規則
4.1.3.投標書、投標書標準和提交投標書
a) 投標書唯一性原則
b) 提交投標書的正當性
c) 提交投標書的方式
d) 臨時擔保
e) 返還或解除臨時擔保
f) 保留投標書和投標書不可動用原刖
4.1.4.開標 — 開啟標書
4.1.5.判給
4.1.5.1.判給行為的法律性質
4.1.5.2.評估投標書:評估委員會
a) 評估標準
b) 由委員會製作的報告(記錄)
4.1.5.3.判給義務
1. 概述
2. 澳門法律制度:是否存在判給義務?
3. 不履行判給義務
3.1.於法定期間外作出判給
3.2.無判給的情況
3.3.違反判給義務的司法應對方式
3.3.1.葡萄牙相關司法制度
3.3.2.澳門法律制度中的應對方式
4. 不作判給的權利
4.2.限制性招標
4.3.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
4.4.直接判給
4. 行政保障和司法爭訟保障
I. 行政保障
A. 聲明異議
1. 一般原則
2. 於開標行為中作出的聲明異議
B. 訴願
1. 一般原則
2. 針對開標行為中作出的聲明異議的訴願
II. 司法爭訟保障
1. 概述
2. 有管轄權的法院
3. 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
4. 進行司法上訴的法律後果:
a) 葡萄牙相關的司法見解和法學學說
b) 澳門適用的制度
第二部分
行政合同
1. 行政合同之概念
2. 合同類型:
2.1.典型合同
a)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
b) 公共工程特許合同
c) 公共事業特許合同
d) 博彩經營特許合同
e) 繼續供應合同
f) 為直接公益提供勞務之合同
2.2.非典型合同及範例
3. 行政合同制度評論
a) 方式
b) 判給實體之權力
c) 非有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