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展場:□ 全區、□ I區、□ J區、□ K區
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場租用契約(展覽用)
112.01版
契約編號:
第一條 立契約人
出租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外貿協會」)租用人-
第二條 租用標的
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下稱「南港 1 館」)
1樓展場:□ 全區、□ I區、□ J區、□ K區
4樓展場:□ 全區、□ L區、□ M區、□ N區其他區域:□ 戶外展場
第三條 租用期間一、 進場:
民國 年 月 日至 日,每日上午 時至下午 時(共 日)二、 展覽:
民國 年 月 日至 日,每日上午 時至下午 時(共 日)三、 出場:
民國 年 月 日至 日,每日上午 時至下午 時(共 日)
第四條 展覽名稱:
一、 租用人不得改作上述展覽以外之用途或出租、分租、將租賃權轉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舉辦展覽或其他活動。
二、 經雙方確認之展名,每展不得低於60個攤位,否則不計算歷史次數。如欲更改展名,至遲須於起租日120天前申請,逾期不受理;若更名後與原申請之所屬產業不同,視為取消展名,並取消該展歷史次數。無論取消或更改展名,每展名之展出攤位數不得少於60個,否則不計入歷史次數。如有必要,主辦單位應配合外貿協會要求提供參展商之參展申請表,以茲佐證攤位數。
第五條 場地租用費
依「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覽場地租用收費基準」核算,包括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冷氣空調(進出場期間之冷氣空調,須另行申請並繳納費用)等公共設施之使用費,租用人應以銀行本票、即期支票、電匯、或現金向外貿協會繳付下列費用:
一、 訂 金:場地費總額20%,新臺幣 元整,於檔期確定時繳交。二、 第二期款:場地費總額30%,新臺幣 元整,於起租日前120天內繳
交。
三、 尾 款:場地費總額50%,新臺幣 元整,於起租日前30天內繳
清。
合計總金額:新臺幣 元整(含稅)。
四、 租用人應按本契約約定之總金額繳納場地使用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費。
五、 票據抬頭或匯款帳戶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第六條 保證金:
一、 場地費總額10%,新臺幣 元整,應於起租日30天前繳交。
二、 此項保證金於展後扣除相關費用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餘額。租用人如因未遵守本契約、相關規範與附件之各項規定,所產生之費用或罰款(包括但不限於未按規定將展品、垃圾、廢棄物或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損毀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依外貿協會規定實施展場人潮管制等,外貿協會因而代為清運、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出租人得逕自保證金中扣除。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租用人應於外貿協會通知之一定期限內繳清不足之部分。租用人未償清餘款前,外貿協會得拒絕租用其所經營管理之任一場地。
第七條 場地附加費
一、 進出場期間如申請供應冷氣空調、延長進出場或展出時間、展出期間若逢假日(含國定假日)增收費用、夜間出場附加費、展覽場日間護士費用將按「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覽場地租用收費基準」規定辦理。
二、 2(多)層攤位使用費:將按「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 1、2 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10.1.2.1.6 之收費基準計收。
三、 超高建築使用費:將按「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 1、2 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10.1.2.2.5 之收費基準計收。
四、 懸升氣球費:將按「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 1、2 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10.2.2.1 之收費基準計收。
五、 展覽場清潔費用:租用南港 1 館辦理展覽活動期間,展覽場之清潔應依本契約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六、 租用人應自行負擔租用期間之水、電、空壓分攤費及水電裝配工程費。
七、 臨時保全費用: 租用南港 1 館辦理展覽活動期間,臨時保全聘僱應依「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 1、2 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14.3 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遲延責任
租用人未依本契約規定或外貿協會之通知期限繳交前開各項費用者,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應繳費用總額0.5%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最高計算至15%為止。違約金總額達上限或逾期30天日曆天時,外貿協會得逕行終止合約,並不退還任何已收取之費用。
第九條 展覽檔期、展區變更及取消
一、 展覽檔期、展區之取消或檔期天數及變更
(一) 展覽檔期取消:租用人如欲取消原保留或排定之檔期或展區,至遲須於起租日 120 天前以書面通知外貿協會,得申請將已繳之場地費(檔期申請保證金不予退還)流用至下一年度辦理原展覽或辦理新展覽。如隔年未辦理,則已繳場地費不予退還。若未於前述期限通知外貿協會,取消保留或排定之檔期者,除退還已繳之保證金(不包含檔期申請保證金)外,其餘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 變更展覽館:檔期一經排定,租用人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變更租用區域至外貿協會經營之其他展覽館,至遲須於起租日 120 天前以書面通知外貿協會,並提出申請,如經外貿協會許可變更,除檔期申請保證金不予退還外,已繳之場地費流用至同年度於變更後之租用區域辦理原展覽。
(三) 減少攤位數:租用人如欲減少申請攤位數,至遲須於起租日 30 天前以書面通知外貿協會各區之最低申請攤位數,且所退攤位應集中於該展區靠牆或區域交界之一處,不得以零星散落各處之方式安排所退攤位,未於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者,以全區計收。經同意減少使用攤位者,展後結算將依實際使用攤位數計費,未使用攤位數,外貿協會將退還訂金以外之已繳場地費(詳下表)。
展覽場 | 場地費 | 保證金 | ||
訂金 | 第二期款 | 尾款 | ||
南港 1 館 1 樓 I、J、K 區 4 樓 L、M、N 區 | 以全區場地費之 20%計收,繳付後不得退 款。 | 以全區場地費之 30%計收。 | 以全區場地費之 50%計收。 | 以全區場地費之 10% 計收。 |
租用期間屆滿後,依租用人實際使用攤位數占租用區域總攤位數之比例核算退款金額。退攤位最高上限表列如下: |
年度 | 退攤位比例 |
112 | 10% |
113 | 15% |
(四) 縮減檔期天數:租用人如欲縮減已排訂檔期之天數,至遲需於起租日 120
天前以書面通知外貿協會,縮減天數之訂金不予退還。
(五) 以上未依規定期間申請,本會得逕行取消保留或排定之檔期,並終止雙方之展場租用契約。
二、 租用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通知外貿協會者,已繳之場地費概不退還。三、 增租完整及部分展區
(一) 增租完整展區:租用人已租用 1 個展區(或以上),欲增租另 1 個展區(或以
上),可在起租日 120 天前申請。
(二) 增租部分展區:租用人已租用 1 個展區(或以上),欲增加其他部分展區,最早可於起租日 120 天前來函申請,增租須為該區攤位數之 25%、50%或 75%。
(三) 更換展區:租用人可於起租日 120 天前來函申請更換展區,惟原訂展區之訂金繳付後不得退款。
(四) 前述三項情況,外貿協會均得視當時檔期狀況確認是否可承租,租用人欲申請追加之攤位平面圖須經外貿協會審核並同意。
四、 若本展覽館土地或建物被政府主管機關收回或終止委託經營管理關係等不可歸責於外貿協會之事由,致外貿協會無法提供展覽場或設備之全部或部分時,外貿協會除將以書面通知租用人並協調替代方案,或按租用人不能使用之部分與期間比例,無息退還已繳費用(包括場地費及保證金)外,外貿協會與租用人雙方同意無條件終止展場租用契約,互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五、 租用期間如因設備(施)故障或颱風、地震、洪水、法定傳染病等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所謂「不可抗力事故」,係指非可歸責於雙方,且雙方已盡合理手段防止仍不可避免,且足以影響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之履行之事故),或其他非外貿協會所能控制因素,導致展覽場之冷氣空調、電梯、電扶梯、照明或電源等服務中斷或停止,外貿協會將儘速修復,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六、 租用期間如遇颱風、地震、洪水、法定傳染病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在檔期有空檔前提下,租用人事前得與外貿協會協商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一)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之進出場時段調整(例如:提前或延後進場、或工作時數延長),不另加收場地費;惟租用人須自行負擔其他衍生費用,例如清潔或加派警衛。
(二) 展出期間或出場期間得往後順延1日,不另加收場地費。
七、 展出期間如因颱風、地震、洪水、法定傳染病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行政機關宣佈停止上班,由租用人自行決定展覽是否如期舉行,並應即時通知外貿協會,租用人並須自行透過各類媒體通知參展廠商與大眾。租用人如決定如期舉行,應自行承擔所有責任,如因此造成外貿協會損害或損失,租用人亦應負責賠償或補償。
第十條 水、電、壓縮空氣申請
關於水、電、壓縮空氣等申請及裝潢注意事項,請詳「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8條。
第十一條 展前協調會
租用人應於開展 30 天前與外貿協會召開展前協調會,提供租用區域之攤位平面圖、消防防護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進出場人員、車輛、機具等出入口位置、展出期間之觀眾出入口及租用期間所聘請之清潔人力等資料予外貿協會,經外貿協會或相關主管機關審核完成後,始可分配攤位或進行相關施工。
第十二條 場地規畫配置
一、 考量消防安全及逃生動線,租用人應依外貿協會之標準平面圖規劃攤位,並於分配攤位前將攤位平面圖送交外貿協會核備,始可分配攤位。租用人如因特殊理由需變更標準平面圖時,須提早提出申請,並經外貿協會核准後,始可進行攤位分配及後續作業。進場佈置時如未按外貿協會核定之攤位圖施 工,經勸導而未改善,外貿協會有權強制拆除,所產生之費用將由保證金中扣抵。情節嚴重者,外貿協會有禁止本展覽進行或終止契約之權利。
二、 租用人所提交之場地規畫配置須符合南港1館所訂定之規範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等)。
第十三條 交通維持計畫
一、 如辦理大型路外活動,租用人須依「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 法」之規定,於展覽或活動起始日前三個月檢具申請函及交通維持計畫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審核,並依通知出席道路安全交通會議。
二、 如辦理非大型路外活動,租用人須依外貿協會通知,提供活動及交通資訊予當地警察局,並出席交通疏導會議。
第十四條 安全維護
租用人應管制參觀人數,以維護南港1館安全秩序及活動品質,其餘關於消防安全、警衛保全、空氣品質等項目,請詳「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14條。
第十五條 展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及施工
租用人應遵守展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範,細節請詳「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12條。第十六條 會議室
關於會議室之申請及裝潢規範,請詳「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11條。
第十七條 清潔責任
一、 清潔費用以每日計算(含稅),包含所有民生垃圾、清潔耗材及當日超時加班費,不包含裝潢廢棄物處理,費用將由保證金扣抵。
二、 包含地面大型機器清洗、地上油漆處理,如非展館清潔合約商處理(未達館方
要求),展後須本館另派人協助,將酌收復原費。
三、 租用人若屬機械類、食品類、木造攤位佔多數或場內空間作其他用途,將視情況增派人力,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第十八條 售票與零售
一、 租用人所舉辦之展覽或活動,須自行向稽徵機關報備繳納稅捐。發售入場券時,必須在入場券上標明所舉辦展覽或活動,及其主辦、合辦單位名稱。
二、 展覽應以商品之展示為主,若有零售需要之展覽,租用人應依規定於展出期間開始前 3 天填妥「外貿協會展覽場參展廠商資料表」及檢附參展廠商名冊,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報備。
三、 租用人應確實輔導參展廠商於現場銷售或收取訂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漏開發票情事者,租用人應負全部責任。
四、 參展廠商之產品如係自國外進口,須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如有需要,租用人得申請付費使用外貿協會之保稅倉庫。租用人及參展廠商之進口展品,均不得以外貿協會或其相關機構為受貨人。
五、 參展廠商如於展覽中販售餐券、住宿券、禮券等票券,須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租用人應要求參展廠商依法提具履約保證。
第十九條 租用人之義務一、 裝潢
(一) 租用人本身或其合作之相關廠商因故須延時工作時,外貿協會僅接受租用人正式申請,並須於當日下午4時前完成申請手續;有關之超時場地費用,均須由租用人支付。
(二) 租用人如擬於租用期間在本展館戶外場地搭建臨時性建築物,須經外貿協會同意後,再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臺北市政府都發局申辦相關作業。
二、 其他義務
(一) 租用人於租用期間內,應負責場地設施、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外貿協會如發現有危害南港1館場地設施或造成公共安全之虞者,得要求租用人立即予以改善、修改或制止,租用人應無條件配合。
(二) 租用人應於場地使用後,於約定期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後返還外貿協 會,逾期未將場地回復原狀者,外貿協會得逕行處理;若租用人有留置於場地內之任何物品,經外貿協會通知租用人處理而租用人未予理會 時,任憑外貿協會處置,且外貿協會不負保管責任,租用人不得有異 議,因此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三) 租用人對活動內容之規劃應遵守南港1館核定容留人數之規定,以維持會場秩序與安全。並應於活動期間實施展場人潮管制,管制標準請參照
「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
14.1辦理。
(四) 租用人應嚴格審查參展者資格(含公司登記及營業現況)及其展出內容。如展出與主題不符、產地標示不實、違反法令、妨礙公序良俗或涉及仿冒等展品,除應嚴格禁止外,租用人與違者並應自負一切法律及連帶賠償責任。
(五) 外貿協會如有需要進入活動現場拍攝影像,作為紀錄或宣傳影片之用,將於協調會中提出或於進入活動現場前通知,並獲租用人同意後執行,或租用人應提供合適之活動圖片參考運用。
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一、 租用期間,因可歸責於租用人(包括受雇人及承包商)或租用人邀請之與會人士之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南港1館或第三人之場地設施或設備或人身安全損害或傷亡時,租用人及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 如有違反「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14.2、14.3、14.4、14.5.9、14.5.10、14.5.11,或違反公共安全、消防等相關法規情事,致生公共安全意外、或使外貿協會遭消防單位罰款,或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空氣品質管制」規定而被主管機關罰款者,須由租用人負擔損害賠償、負擔罰款等責任。
三、 如有違反「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12條,致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應由租用人及其分包施工廠商自行負責,並由租用人負共同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險
一、 為防範意外事故,在本契約第三條所稱之租用期間(含進出場期間),租用人應考量展覽型態、使用範圍、規模與參觀人數等,投保足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含因室內外招牌及舞台相關設計裝潢結構、展示品、電梯、電扶梯意外所致人員傷亡、財損之賠償責任)。保險種類及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之額度。另租用人須於進場前7天將保險單副本送外貿協會備查。
二、 租用人及參展廠商應自行對其展品及攤位、室內外招牌、舞台、燈光、視聽音響、電視牆、特效、裝潢佈置、廣告物及相關設計裝潢結構等因素,造成任何財物損失、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其他場地活動之進行等後果,及因颱風、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等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租用人須於進場前7天將保險單副本送外貿協會備查,始得進場。
第二十二條 違約處理
租用人如違反本契約規定,經外貿協會書面通知並訂合理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外貿協會並得終止本契約、立即收回租用人之場地租用權並沒收保證金,租用人所繳付之各項費用將不予退還:
一、 外貿協會具有證據,顯示租用人所舉辦之展覽違反法令規定者。二、 展覽內容與租用契約所載明顯不符者。
三、 租用人違反本契約及「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其他
一、 租用人得免費使用所租用區域之樓層走廊辦理開幕活動,惟需事先申請且於使用前1日方可布置,並需於活動結束當日內拆除復原。非開幕活動之展覽及在前述以外時段布置及拆除者,均需依南港1館相關場地租用收費基準計收費用。
二、 展覽館內之各項公共設施、走廊與貴賓室,如有2個以上展覽之租用人申請於同時段使用時,外貿協會將安排各租用人共同使用。如無法共用,由外貿協會協調或決定使用方式及時段。
三、 在租用人事先申請並經同意,於展覽展期間,可免費使用該租用樓層貴賓室1間且僅限貴賓接待使用,其他時段、用途,仍需付費租用。
四、 租用人間或租用人與任何第三人所訂之合約或約定,與外貿協會無涉。展覽事務之接洽、簽約及一切展覽費用之收取與退還,租用人間互相視為有他方之概括授權,外貿協會與租用人任一立約人辦理即可對租用人全體生效。
五、 外貿協會按契約將場地租予租用人,惟基於自由市場之考量,外貿協會有權在相連或相近檔期,將屬之其他展場租予第三者辦理與租用人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展覽。
第二十四條 契約附件
一、 租用人於簽訂本契約前應確實詳閱「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及相關附件【公佈於南港展覽館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經簽約後,即表示同意遵守相關內容,並同意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外貿協會對於前揭規範及附件保有修正之權利,其經發佈於前揭網站後即發生效 力,雙方同意以修正後之內容為準,若違反上述規範,視為違反本契約。
二、 外貿協會得視租用人所辦理展覽之性質及內容,要求租用人提供詳述之安全管控計畫(含保全人員、醫療急救人員、工作人員之點位配置),該安全管控計畫於獲得外貿協會同意後,視為租用人之承諾書,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
三、 外貿協會與租用人另行簽具與本展覽有關之承諾書/切結書,均視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具有與契約書同等之效力,任一方若違反所承諾/切結之內容,視為違反本契約。
第二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
一、 本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依或被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無論他方是否知悉
或有無受通知,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後終止契約。
二、 因可歸責於租用人之事由,無法履行契約所載之項目或租用人無法達成本契約所載之約定,經外貿協會以書面通知租用人應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而仍無法改善時,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三、 本契約之終止並不免除或減輕訂約雙方當事人各自在契約終止前因本契約所產生之得行使之權利、應負擔之責任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契約之修改
有關本契約之任何變更、修改或未盡事宜,均須於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二十七條 契約釋疑及爭訟管轄
一、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對內容之解釋產生疑義,並影響契約之履行時,雙方同意,應先依誠實信用原則並按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規章,盡最大努力,共同協議解決紛爭。
二、 如於雙方盡最大努力協調後尚無法解決契約爭議而有涉訟事宜,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雙方當事人同意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八條 個人資料保護約定
租用人因辦理本契約所載之活動致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個人資料之定義請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時,租用人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並自負完全責任,外貿協會並得要求租用人簽署附件「個人資料保護承諾書」。
第二十九條 契約存執
x契約有正本2份,副本1份,由契約雙方各持正本1份,另副本1份由外貿協會持存。
第三十條 契約生效日期
x契約自雙方簽署日起成立並生效。
出租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授權代表人:王熙蒙
地 址:xxxxxx0x000x0x
租用人: 單位印鑑:
授權簽約人: 授權簽約人簽名或蓋章: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