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序号 |
类别 |
类型 |
具体材料 |
1 |
通 用 材 料 |
转让确认表 |
转让双方填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如出让方或受让方涉及多个主体的,请一并提交附表(详见附件2) |
2 |
标的股份基本信息 |
出让方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份查询信息单(包括持有信息及冻结信息),可通过“中国结算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电子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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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股份已经设定质押的,需提供质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转让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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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让协议文本 |
依法生效的转让协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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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补充协议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关补充协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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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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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双方授权委托文件(详见附件3)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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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者中国结算盖章确认的股份查询信息单原件(可通过“中国结算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电子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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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办理人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果相关文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语言的,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和境内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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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 类 材 料 |
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 |
x次转让涉及的对应信息披露文件 |
x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表》(转让双方无须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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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及共同财产的文件 |
自然人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需提交配偶签署的同意本次转让的说明原件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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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需提交配偶签署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明原件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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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的,需提交办理人本人签署的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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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需提供上市公司说明的情形 |
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说明原件(详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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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情况说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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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回购或分发股份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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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需提供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的情形 |
因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单一受让比例低于5%的,需提供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任意一方绘制的双方股权关系树状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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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涉及国有主体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且直接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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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为国有主体且比照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需提交本次转让所适用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已按照所适用的规范获得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以及转让双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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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为国有主体的,需提交协议转让价款的收款证明或说明(限有偿转让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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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为国有主体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或者受让方出具的不需要/无法履行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的说明以及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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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及持牌金融机构股东的文件 |
转让标的为银行、证券、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的上市股份的,根据有关行业的股东资格或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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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限售股转让的文件 |
拟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相关规定转让限售股份的,按照该意见要求,提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能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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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规定转让限售股份的,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本次转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原件,以及能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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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要约收购的文件 |
办理要约收购产生的协议转让的,需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预受结果证明以及履约保证金保管证明等原件 |
备注:转让双方提交的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由提交主体盖章或者由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