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阅 读 指 引
平安人寿[2020]两全保险 1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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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百万随行两全保险产品提供生存、非意外身故、意外全残和意外身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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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30 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百万随行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交费期间 10 年,年交保险费 2233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满期生存保险金及所有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小xxx意外身故及所有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王先生 | 2233 元×10×110% =24563 元 | 保险期满王先生仍生存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 小王 | 2233 元×9×160% =32155.2 元 | 假设王先生于第 9 个保单年度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王先生 /小王 | 10 万元 | 王先生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 |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王先生 /小王 | 10 万元×10=100 万元 | 假设王先生于第 12 个保单年度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发生意外 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王先生 /小王 | 10 万元×10=100 万元 | 假设王先生于第 12 个保单年度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全 残”或身故 |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王先生 /小王 | 10 万元×10=100 万元 | 假设王先生于第 12 个保单年度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 |
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或 身故保险金 | 王先生 /小王 | 10 万元×10=100 万元 | 假设王先生于第 12 个保单年度在法定节假 日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 |
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王先生 /小王 | 10 万元×10=100 万元 | 假设王先生于第 12 个保单年度作为行人或在骑行自行车时,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 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 |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1 受益人 | 6.3自动垫交 |
1.1 保险责任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1.2 保险期间 | 4.3 保险金申请 | 7.1 合同构成 |
2.我们不保什么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2.1 责任免除 | 5.如何退保 | 7.3 投保年龄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1 犹豫期 | 7.4 年龄错误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及风险 | 7.6 未还款项 |
3.2 宽限期 | 6.其他权益 | 7.7 合同内容变更 |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 6.1 现金价值 | 7.8 争议处理 |
4.如何领取保险金 | 6.2 保单贷款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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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简称:百万随行险种代码:2056
平安百万随行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年期×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2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至 61 周 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40%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❹额3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已交费年度数4计算。 | |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身故 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19 年 1 月 1 日,则以后每年 1 月 1 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 1990
年 6 月 1 日,那么 2031 年 6 月 2 日被保险人年满 41 周岁,而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 2032 年 1 月 1 日(因 2031 年 1 月 1
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 41 周岁)。
3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或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 已交费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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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 “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自驾车意外的保单年度5 | 系数 |
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 | n,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
第 11 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10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 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上述机动车如被驾驶员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或网约车经营 活动,均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个人非营业车辆”。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个人非营业车辆”。
公务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法人单位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小型客车包括驾驶员座
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16 个座位。
上述机动车如被驾驶员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或网约车经营 活动,均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公务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公务车”。
5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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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6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 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公共交通意外的保单年度 | 系数 |
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 | n,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
第 11 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10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7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航空意外的保单年度 | 系数 |
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 | n,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
第 11 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10 |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8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6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 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乘坐以客运为目的的列车和汽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乘坐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轮船时止。
7 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舱门时止。
8 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具体放假起止日期以国务院公布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北京时间零时起,至结束之日北京时间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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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定节假日意外的保单年度 | 系数 |
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 | n,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
第 11 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10 |
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xx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9时,被机动车10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 x,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xx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时,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系数给付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其余各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的保单年度 | 系数 | |
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 | n, 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 | |
第 11 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10 | |
若被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承担 | ||
全部责任的,在该次意外伤害中我们不承担给付步行或骑行意外全残或身故保 | ||
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 | ||
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1.2 保险期间 x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❷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 x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机动车;
9 自行车:又称脚踏车,是指一种通过链带或者齿轮以人力驱动的两轮的陆上交通工具,包括家用自行车和商业运营的共享单车,但不包含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独轮车。
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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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所有意外 全残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3x xxx; (00)xx00; (0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5、跳伞、攀岩16、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7、 摔跤、武术比赛18、特技表演1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4 年龄错误”、“脚注 6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脚注 9 自行车”、“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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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4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以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15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6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7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8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9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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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险费的支付 | x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0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3.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❹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1;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公共 | 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20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1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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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航空、节 假日、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附表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公共交通、航空、节假日、步行或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❺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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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
❻ |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单贷款 |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
6.3 | 自动垫交 | 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2 及 6.3 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
❼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7.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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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 ||
7.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分配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
7.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x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6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7.7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8 | 争议处理 |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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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 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 依赖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双侧眼球缺失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
双眼盲目 5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 于 50%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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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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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11、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12、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3、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14、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15、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6、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 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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