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号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客户份额转让协议
(2.0 版,2017 年)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客户份额转让协议
转让方(原持有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住所:
受让方(新持有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住所:
双方经协商,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产品
(产品代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的份额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共计【 】份的理财产品及其产生的孳息
及其他派生权益。
2.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转让方保证转让标的符合如下标准:
(1) 转让标的为转让方合法所有的财产,转让方对其享有合法、完整的支配权。
(2) 转让方未发生亦不存在潜在的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中信银行签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事件,从而对转让方持有转让标的并享受相应权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转让方签署的任何文件约定,转让标的是可以转让的,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转让的约定,且转让方承诺未来不会增加该等约定。
(4) 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或权利瑕疵,未设定担保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或
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除本协议约定外,转让方未对转让标的作出任何其他处分。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1.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 受让方授权中信银行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转让价款从受让方指定账户扣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受让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
账 号:开户行:
(2)转让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
账 号:开户行:
第三条 转让登记
1. 自中信银行在其转让登记系统完成转让操作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起,受让方享有转让标的分配的理财产品收益等全部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转让方不再享有与转让标的相关的任何权利,亦不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风险与责任。
2. 受让方声明同意自交割日之日(含当日)起接受转让方与中信银行签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束。
3. 双方在此确认,中信银行仅负责根据本协议约定配合双方对转让标的进行相关变更,不对双方之间或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因转让标的事宜而产生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中信银行因为配合双方办理转让标的转让登记手续而遭受损失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该损失向中信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双方确认,因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者通讯失败、网络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信银行未能或无法及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转让费用
1. 双方同意,办理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转让登记手续,需向中信银行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授权中信银行从受让方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扣收该等手续费等费用。
2.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转让事宜产生的任何税费等,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缴纳。
第五条 xx和保证
1. 转让方的xx和保证
(1) 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其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取得全部合法、必要的同意、授权和批准。
(3) 其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对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不会损害转让方任何债权人利益,也不会有任何转让方的债权人提出涉及本协议的任何权利主张或异议。
(4) 其已履行完毕其与中信银行签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应予履行之义务、责任,并将持续履行其在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义务、责任直至交割日止。
(5) 向受让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以及作出的承诺、xx和保证等均为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6) 自交割日起,就转让标的分配的理财产品收益(如有,包括本金、投资收益,下同)均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无权对该等理财产品收益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受让方及
/或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7)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即产生对其合法、有效和有全面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2. 受让方的xx和保证
(1) 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的条款,已对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持有转让标的后的所有权利、义务等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并承诺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相关销售文件约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有关投资者的条件,自愿签署本协议并接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设定的全部权利、义务。
(3) 其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其合法自有资金。
(4) 其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取得全部合法、必要的同意、授权和批准。
(5) 其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对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不会损害受让方任何债权人利益,也不会有任何受让方的债权人提出涉及本协议的任何权利主张或异议。
(6) 向转让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以及作出的承诺、xx和保证等均为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7) 受让方确认,在交割日(不含当日)以前转让标的已分配的理财产品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无权对该等理财产品收益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转让方及/或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8)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即产生对其合法、有效和有全面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通讯失败、网络故障、黑客侵入或其他类似事件。
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 一方对本协议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且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应监管机关、司法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一方确需向其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等披露的,应保证该等顾问、雇员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2. 双方均应持续履行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无效、终止而失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承诺、xx和保证条款,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法律)。
2.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
他通信可按照本协议首部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
2. 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被送达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条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被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被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转让为双方之间的自主行为,不改变理财产品相关销售文件的性质。如因司法冻结或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通讯失败、网络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中信银行未能或无法及时划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产生的损失,由届时转让标的的持有方承担。
2.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1) 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转让方通过中信银行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电子渠道(以下简称“转让平台”)提出转让标的的转让申请且受让方通过在转让平台点击确认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双方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2)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但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中信银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中信银行扣收转让手续费)、限制中信银行权利或导致中信银行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否则补充协议无效。本协议的任何附件、有效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中信银行留存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委托中信银行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及电子信息。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原持有人) 受让方(新持有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