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ZH07-08-15、17、21地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Ⅱ标段
镇海区ZH07-08-15、17、21地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Ⅱ标段
招标编号: (A3302110270021332002002)
(公开招标)
招标人: 宁波领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3-09-14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Ⅰ标段:计划工期:398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0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1月30日 Ⅱ标段:计划工期:397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1.3.3 | 质量要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 (一)投标人: |
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3.1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 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 |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 ||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 | ||
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 ||
3.4至投标截止之日,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在 | ||
建合同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 | ||
工负责人)。 | ||
(三)其他: | ||
3.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 | ||
段不得少于2人,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
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 | ||
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
3.7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 标邀请书”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其他:/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 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分包,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xx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机械配备要求、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等。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时间安排表(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V2.0(htt ps://xxxx.xxx.xxxxxx.xxx.xx:4011)系统中提出。 联系方式:0574-89086898、17757838280,联系人:xxx。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V2.0(https://xxxx.xxx.xxxxxx.xxx.xx:4011)。 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V2.0(https://xxxx.xxx.xxxxxx.xxx.xx:4011)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 同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组成内容: 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均需分标段编 制,分标段上传至对应标段交易系统中。 (一)资格审查文件包括: (1)资格审查文件封面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温馨提醒:根据建办市〔202 1〕40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7)承诺函 (8)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商务标包括: (1)商务标封面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 (4)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 (5)工程量清单(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封面及投标总价表等内容无需加盖编制人造价人员专用章及签字) (三)资信标包括: 1、封面 2、资信标自评分表 3、投标人资信情况证明:由投标人根据后附评标办法中资信标评审的有关要求编制,所涉及资料的复印件均需编入资信标中。 注:若投标人未提供资信标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已提供资信标但未提供资信标内容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情形外,不得分。 (四)技术标包括: 1、技术标封面 2、施工组织设计(由投标人结合工程特点和评标办法要求进行编制,格式自拟)及如下附表 (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2)劳动力计划表; (3)材料供应计划表; (4)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3、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3)主要人员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证书资料 |
4、定标因素中所需的相关资料 5、投标人认为有需要的其它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3804.2746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0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0%,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0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 (总)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 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 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递交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 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 递交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 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银行保函的,对银行保函费用转账凭证 编入投标文件不作要求)。 ④担保保函 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递交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单或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00-00x镇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本项目开标室(具体详见大屏幕)。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不要求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 3.其他: ①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②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的,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中标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承担。③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任何一种情形。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 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7.3(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 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3.7.3(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 |
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2) “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 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请联系24小时服务电话0000-000-000 (服务转7转1);交易系统标书上传、开标系统,联系00 00-00000000/7975;系统使用费发票、订单相关,请联系客服电话0000-00000000(夜间18:30至次日9:00咨询Q Q群523848305/371887101)。CA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一网交易→数字证书互认)。 | ||
3.7.3(3) |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详见时间安排表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V2.0(xxxxx://xxxx.xxx. xxxxxx.xxx.xx:4011)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 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 请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点击网站首页右下方的【不见面开标大厅】入口进入) 4.其他: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线上开标会。如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线上开标会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及过程提出任何异议 |
5.2 | 开标程序 |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按照Ⅰ标段、Ⅱ标段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投标文件。多标段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 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 |
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 |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其他:/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5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证金/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2%,采用浮动机制,具体按照甬建函〔2017〕96号、浙建〔2020〕7号文件执行 【中标合同金额的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 业);中标合同金额的2%(适用于其他企业)】(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担保收件人:宁波领瑞置业有限公司; 时间:合同签订前;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15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 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不一致的;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 3(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内容的;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MAC地址;②或硬盘(含U盘、➓动硬盘等➓动存储介 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0100_0000_0000_000 0或0000_0100_0000_0000或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IP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MAC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➓ 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IP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WIFI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IP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7)其他:/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的; |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 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7)其他: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2)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13)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15)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7)其他:Ⅰ标段安全xx基本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低限值388931元(不含税);Ⅱ标段安全xx基本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低限值576448元(不含税); 4.详细评审内容: (1)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 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6)其他:/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xx或答辩 | 1.xxx答辩人: 2.xx或答辩方式:现场xx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3.xx或答辩地点: xx或答辩地点: 4.xx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xx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3)xx或答辩形式: (4)xx或答辩人应在xx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xx或答辩人辩; (5)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的 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 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 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 料: |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 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 4.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房建工程分段节点(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 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实施BIM的内容: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0.建筑垃圾处置内容:详见合同条款 11.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以中标金额为计费额,参照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标准的68%计算[以中标价作为招标代理费计算基数]。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宁波领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000x0x |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宁波市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xxxxxxxxxxxxxx00-00xX0-000x 电话:0000-00000000 |
10.9 | 关于电子招标投 标的说明 | 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 统”(以下简称开标系统),并在“今日开标”栏目中选择本项目并点击进入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1)公布投标人数量:若开标系统显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公布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开标结束。 (2)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通过开标系统启动投标文件解密 指令,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45分钟内完成解密。除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外,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视为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解密完毕,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称。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开标结束。 (3)开标异议和结果确认: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 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开标交流窗口提出,招标人通过开标交流窗口当场答复。投标人未提出异议或者疑问的,视为确认开标结果。 (3)抽取系数: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进行抽球,抽取过程采用直播形式。 特别说明事项: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开标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该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②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通用版不见面开标子系统操作手册(投标单位 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解密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③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适时提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通免因网络原因引起上传失败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等问题。④“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⑤投标工具,请联系24小时服务电话00 00-000-000(服务转7转1);交易系统标书上传、开标系统,联系0574-87187290/7975;标书费发票、订单相 关,请联系客服电话0000-00000000(夜间18:30至次日 |
9:00咨询QQ群523848305/371887101)。CA锁办理(宁 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一网交易→数字证书互 认) |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2020-07-01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0.11 | 中标后是否提交 纸质投标文件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4份。 |
10.12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3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 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
10.15 | 其他 |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 1.招标人(□是/■否)组织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 行考察; |
2.定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定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依照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22】2号)要求组建定标委员会和定标监督小组。 3.定标委员会每个标段推荐 1 名中标人。 |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 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 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
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制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具备职称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 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
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见须知前附表。
9. 纪律和监督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 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表 6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 交 通 项 目 双 信 封 开 标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
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 明 :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 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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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因素:见资信标评审表、商务标评审表、技术标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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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
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2.1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选择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
(1)每个标段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5 家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每个标段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5 家的,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进行资信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择前 15 家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评审得分=资信分。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以各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时的序号为对应抽签球号),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认定方式:风险控制价=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风险控制价计算。M
≤7 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5%;M>7 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 M1 个最高值、M2 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85%;其中,M 为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M1=0.1M+1,向上进位取整数; M2=0.1M,向上进位取整数。本计算公式中的最高价或最低价相同的,相同的报价均参与排序】,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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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定性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理由,并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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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
标人投票票数总和为该投标人最终得票数,按最终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票数相同的,评审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上述评审得分相同时排名规则确定。推荐的数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3.2 款规定。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的,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以不排序的形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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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说明 | 本表涉及价格的相关内容均以“%”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本表涉及价格的相关内容均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38042746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 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0元(含税)。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 576448元(不含税)。 |
投标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报价区间,投标报价区间为34238472~36140608。 |
商务标得分 | /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风险控制价=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风险控制价计 算。M≤7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5%;M>7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M1个最高值、M2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85%;其中,M为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M1=0.1M+1,向上 进位取整数;M2=0.1M,向上进位取整数。本计算公式中的最高价或最低价相同的,相同的报价均参与排序。 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项4款规定认定是否作否决投标处理。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
商务标定性评审 | 1.商务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商务标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 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基本分值 | 投标人统一得30分 | 30 | 30 |
2 |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以开标之日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企业(专业承包领域)的信用等级为准。 A级,得60分; B级,得55分; C级,得40分; D级,得30分; 其他情形,得0分。 | 0.00 | 60.00 |
3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经验 | 2018年7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类似项目。时间以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类似项目指单项合同造价达到本标段招标控制价60%(22825647.6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装修工程施工。 本项得分不累计,按就高原则计取。如未达到招标项目相应规模60%,本项得0分。 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到本标段招标控制价 100%,得5分; 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到本标段招标控制价 80%,得4分; 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到本标段招标控制价 60%,得3分。 | 0.00 | 5.00 |
4 | 拟派负责人职称 | 根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确认。本项得分不累计,按就高原则计取。 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其他情形的,得0分。 | 0.00 | 5.00 |
备注:
1.资信分相同且涉及到排序时,排序规则如下: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以各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时的序号为对应抽签球号),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2.类似项目的证明资料:【投标人可选择以下(1)或(2)提供】:
(1)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打印页(信息平台指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任一平台)。如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打印页不能体现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日
期、或工程造价(规模)等评审因素的,投标人应视情况提供合同、审计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等作为补充,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上述资料中涉及的评审因素存在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评审依据。未明确的,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2)①合同、②竣工验收资料(如实际完成项目的造价或规模与合同不一致时,还需提供审计报告,如项目尚未完成审计工作,以合同为准),缺少上述任意一项的,该项目将不被认定为类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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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键工序、实施要点、复杂环节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及难点分析。 | ||
见 | 施工质量。 | |
工期要求 |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 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安全文明生产及环保节能措施,并对安全文明生产及环保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 |
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 | 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 |
对本工程的工期、重点、难点、质量等合理化建议及措施 | 对本工程的工期、重点、难点、质量等合理化建议及措施合理、可行 | |
备注: ■适用于技术标定性评审的招标项目: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应经 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定标方法
1.
(适用某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3名的情形)一、定标办法:直接票决法。
二、定标原则:定标采用“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
三、定标委员会构成:按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22】2号)执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适用某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3名的情形)一、定标办法:集体商议确定。
二、定标原则:定标采用“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
三、定标委员会构成:按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22】2号)执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定标因素
2.
(1)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2)企业实力;
(3)价格因素;
(4)信用评价;
(5)团队因素。
定标程序
3.
(适用某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3名的情形)
定标委员会按照Ⅰ标段、Ⅱ标段的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1、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组长、成员名单、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签订承诺书。
2、招标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并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逐一介绍中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荣誉、过往业绩履约及信用记录等情况。
3、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大于等于3名的则按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先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表、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汇报至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结合定标因素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以直接票决法的方式进行投票。
票决规则:每个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若定标委员会成员将票投给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票决说明中阐述具体理由),定标委员会每人1票,按最终得票总数从高到低排序。若得票总数最高相同,则对得票总数相同的投标人进行再次投票(定标委员会每人1票,且票数必须投完),最终得票总数最高且得票数超过半数的投标人,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票数最高的为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在得票数相同的中标候选人中按价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价格低者排序在前,最终确定再次票决的前2名,如价格相同时,采用随机方式(以各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时的序号为对应抽签球号),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确定前2名,定标委员会对确定的前2名再次票决,票数最高的为中标人。
注: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量化标准:所有中标候选人中投标报价最高的。
4、本细则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定标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适用某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3名的情形)
定标委员会按照Ⅰ标段、Ⅱ标段的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1、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组长、成员名单、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签订承诺书。
2、招标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并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逐一介绍中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荣誉、过往业绩履约及信用记录等情况。
3、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的,由定标委员会采用集体商议确定中标人。
先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表、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汇报至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结合定标因素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各自意见,进行集体商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1名中标人,最终由组长进行宣布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4、本细则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定标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建设单位(全称):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镇海区 ZH07-08-15、17、21 地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标段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镇海区 ZH07-08-15、17、21 地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标段
2.工程地点: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路东侧、荣骆路南侧、三五路西侧、中大河北侧
3.工程批准文号:项目代码:2207-330211-04-01-651774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内容:镇海区 ZH07-08-15、17、21 地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标段
6.工程承包范围:
□Ⅰ标段:本标段图纸范围内的 4#、5#、6#、7#、8#、9#楼精装修工程,具体详见工程 量清单。
□Ⅱ标段:本标段图纸范围内的 1#、2#、3#楼、商业公区(含公厕)精装修工程,具体 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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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工期: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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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
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不含税金额(大写)
(¥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金额(大写) (¥ 元);
合同价款已包含增值税 %,如在合同签订期间及合同签订后,增值税税率遇政策发生变化的,不含税总价按照原合同不含税总价执行,尚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增值税税率及金额相
应调整。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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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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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建设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三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三方盖章,且承包方提交履 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副本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建设单位:(盖章)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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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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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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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 一般约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 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就高原则)。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
(4)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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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
(6)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7)图纸或材料样板;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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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标通知书;
(10)投标文件;
(11)招标文件及补遗。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七天,但双方同意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确 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实际期限,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图纸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或补偿费用;若开工后出现因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图纸而使承包人在关键线路上的施工不
得不中断的情形,工期予以顺延,但不予赔偿工期顺延期间承包人的费用、利润及损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 套,另外需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外流。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加工图、 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建设单位接收文件的地点:建设单位驻项目办公所在地。建设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发包人提供现场交通条件。
1.10.3 场内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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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1.11 知识产权
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使用及使用费用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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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按图纸所示工程量包干。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及建设单位
2.1 发包人及建设单位代表
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单位对发包人及承包 人的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发包人及承包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建设单位代表在发包人及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
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对承包人工程建设安 全、文明、质量、进度的权利和义务,并负责本项目满足验收条件的相关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1)临电:发包人提供临时电接口,临电接口现场的电缆敷设及保管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线路走向不得影响建设单位后续工作开展及后续样板展示,布线方案需报建设单位确认方可实施,其电缆敷设必须按照规范、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由建设单位指定单位管理。上述工作费用请承包人考虑在措施费中,一次性包干。临时用电需服从发包人的用电管理要求。
(2)临水:发包人提供临时给水点,临时给水点后至现场的水管敷设及保管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满足后续展示用水需求。临时水需服从发包人的用水管理要求。
水电费已由发包人支付,水电费用承包人在本次投标中不用予以考虑。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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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之前按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如因承包人原因无法完成档案归档的,建设单位有权暂停结算工程款的支付且不视为违约。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综合验收,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报送、协调等工作。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文本文件及电子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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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需要,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施工措施(方案)应在施工 前 14 天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
3.1.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 7 天完成提供施工计划、施工组织 设计(须经发包人确认),完成时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1.2 条规定执行。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工程量统计报表及次月进度计划,上报监理审查及核定,监理工程师 7 天内完成核定工作并上报发包人。
3.1.3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详见 3.6 条款。
3.1.4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能认真审阅图纸,而造成的施工错误,产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3.1.5 三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开工前,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范围及图纸,配合完成设计复核;
(2)承包人应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反映工程形象的图纸、文字记录,并自行承担相应的 费用;
(3)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消防、防盗等措施及预防与工程无关的第三者人身 伤害、财产损失,如施工期间发生以上事情而造成不良结果的,由此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影响及一切经济损失和纠纷调解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负责,与建设单位无涉;
(4)根据楼栋户型分布及动线具体设置楼栋房号,本标段每个户型设置一套交付样板, 设置一套成品保护样板(位于其中一套交付样板内)及一套工法样板,样板通过验收评审后方可大面积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5)配合发包人及建设单位办妥本工程所有政府部门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 监、质检、试验、验收、工程竣工后按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要求提供竣工资料等;
(6)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发包人的管理,确保其能够在指定的竣工期内完成工程合同;
(7)成品保护:按照附件五《技术需求》“第五章 成品保护措施及要求”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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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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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参加。
3.2.2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 条执行。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
场承诺违约金”。情节严重(包括更换后仍不符要求或已严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等),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的,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情节严重(包括更换后仍不符要求或已严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等),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25 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 8 小时,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相应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须经发包人同意。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项目不实行分包。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允许建设工程有非法挂靠、转包现象出现,一旦发现有此情况发生,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履约担保,承包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3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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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
成品保护应遵循“谁生产,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判定成品 保护责任主体时,应按如下原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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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交付前,承包人施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对因承包人保护 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复并持续保护。
(2)交付时期的维修若没有证据表明是其他单位造成,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C、保险保单)。
(2)履约担保具体按照甬建函〔2017〕96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中标合同金额的 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中标合同金额的 2%(适用于其他企业)】(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最新的文件为准),为签约合同价的 %。
(3)履约担保收取人:建设单位。
(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被扣除后,承包人应当在扣款之日起 15 日内及时补足以确保履约担保恢复至规定金额,
承包人应限期补足履约担保金额的义务,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每日 2000 元的标准按日计算利息,并从后续任一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履约担保的差额及其利息;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竣工验收合格且按规定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 3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担保。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竣工资料无法备案的,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整改完成后,按规定上交经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竣工资料,且由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 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 B (A、7;/B、14;/C、21)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 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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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质量要求:按现行的国家、浙江省、宁波市、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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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 施工图的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且须经建设单位、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对于在施工中不合理设计或实际施工较难以实施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发包人和建设单位,由监理方、设计方、建设单位、发包人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文件,承包人按修改意见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5.2.2.2 承包人对质量应该全过程负责,应严格按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国家规范、宁波市、镇海区、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自查制度,承包人应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评定。质量评定时要有监理工程师参与,承包人要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建设单位和质监站。
5.2.2.3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监理、发包人、建设单位,一般质量事故报监理和发包人、建设单位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各方讨论后,由设计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后由承包人实施,同时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备案。
5.2.2.4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材,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没收或责令承包人进行更换、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购买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按规定必须检验的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及质保书等,进行检验,无须强制性检验的发包人保留检测权,上述材料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方签证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检验机构必需具相应资质并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对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方签证的材料设备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C (A、24;/B、48;/C、72)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检查。
发包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B (A、12;/B、24;/C、3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B (A、24;/B、48;/C、72)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安全零事故,配合发包人创 建浙江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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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 支付。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用他用。
7. 工期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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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 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装修施工的优化意见;材料供应计划、劳动力、计划安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与总包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不得晚于开工日前 7 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前7天签订材料、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的进场安排。
7.3.2 开工通知
以建设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指令为准。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经三方确定因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工期延误仅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发包人共同书面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发包人不承担因以上原因所致的机械台班停置、人员窝工、停工等损失(包括费用索赔及合理利润),材料调差除外。
本条款约定:
(1)建设单位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作为顺延工期处理。
(2)承包人不得因开工时已知条件提出顺延工期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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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发生工期延误事由之日起14日内办理签证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发包人按规定补偿工期,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补偿。承包人逾期不办或补办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均不予认可,工期不予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6.2条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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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三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因重大设计变更,且造成施工无法进行或严重
影响进度;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延误工期;3、国家政策或政府规定;4.其他经建设单位、 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期顺延情况。上述情况工期同意顺延。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地雷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8 暂停施工
7.8.1 若施工过程中遇特殊情况要求暂停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
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材料设备的保护,并适当做好自有施工机械 设备的处置、周转材料的合理调配和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使各项损失降至最低点。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1 提前竣工的奖励: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提前竣工奖励为 0 元/天。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损耗率约定:
1、瓷砖损耗按墙面及踢脚(13%)地面(10%)考虑(其中楼梯瓷砖结算按展开面的损耗
10%考虑)。
2、开关插座、小五金、灯具损耗按 1%考虑;
3、其他材料损耗率为 0%,超出部分须投标单位在施工费中考虑,后期不做调整。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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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外,其余材料设备全 部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 30 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且品牌、产地、质量需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及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所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等到货时,应由监理人及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约定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等参数,按投标文件中的品牌和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监理人员和发包人和建设单位对材料的品牌、产地、质量的确认并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2、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图纸中未明确具体规格型号的,承包人所选用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签证内容执行,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重新采购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对发包人及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材,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不得擅自更换使用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一经发现,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 条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以违约金。4、发包人有权变更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施工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的材料表中所规定的品牌选择其中一个品牌(并报发包人备案)。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保管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并符合当地质监部门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如因施工需要须外借场地修建临时设施的,则该部 分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第1、2、3、4、5、6、7、8项情形发生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合同变更。(不考虑实际工程量与合同清单工程量之间偏差对合同中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工程变更;
3.物价变化【仅指本专用条款第11.1条规定的内容】;
4.计日工;
5.现场签证;
6.误期赔偿;
7.施工索赔;
8.暂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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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程变更: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或调整工程内容,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其中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修改通知和修改图,并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才能予以实施。如施工中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予以实施。若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或监理方要求承包人对变更内容先予以实施,则承包人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后14天内会同监理工程师完成“工程变更签证单” 及设计变更联系单,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费用变更。若涉及其他工程变更,承包人在提交签证单的同时,还应附相应的签证费用清单一份。
10.3 变更程序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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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14 天 。
(2)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14 天 。
(3)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提出建议报发包人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具体金额。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
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或设备规格、型号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或设备市场价格之差;
2、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3、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 10.4.1.5 项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10.4.1.3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本工程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指导性方案及工期自行考虑报价,合同范围内措施费不作调整。
10.4.1.4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承包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计日工按建设单位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建设单
位。
10.4.1.5 重新组价原则:
(1)计价依据:
招标人 2023.4.10 提供的精装招标图纸电子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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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相关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2)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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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装饰工程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8 版)及有关文件。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按“单独装饰工程”中值计取;
②安装工程按《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及有关文件。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按“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中值计取;
③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相应专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按中值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计取,并按浙建建发[2022]37号文件乘以系数 1.15);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增加费中值;不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
④规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基准费率的 30%计取;税金按 9%计取。
(3)人工、材料市场信息价的计取:
①人工信息价格按照 2023 年第 7 期《宁波造价信息综合版》正刊信息价(镇海优先,其次宁波)计取。
②材料信息价格按照 2023 年第 7 期《宁波造价信息综合版》正刊信息价(镇海优先,其次宁波)计取,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按市场价计入。
(4)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计量、变更、结算须按照宁波轨道交通物产置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注:按中标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不可竞争费用后的价格。
10.4.1.6 发包人签证材料价格(综合单价)确定的方式:
(1)由承包人根据材料的品牌、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要求或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定价的材料或综合单价不下浮);
(2)按竞价或招标后产生的价格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奖励。
10.6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1 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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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 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允许调差内容:混凝土、干混(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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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差期间:按各单体楼栋开工当月至湿作业完成月份为一个调差周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3)约定材料调差方法:从开工当月至湿作业完成月份平均材料除税信息价比投标期材料除税信息价涨跌幅度超过±5%时调整方式为:材料价差={从开工当月至湿作业完成月份平均材料除税信息价/投标期材料除税信息价-(1±5%)}*材料总用量(含损耗)*中标材料价。投标期材料信息价:项目所在地当期除税信息价。涨跌幅度在±5%以内部分不作调整,±5%
以外部分按实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税金。针对上述材料补差办法的进一步约定: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价格,材料价格采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结算补差。
2)除约定可调差材料外,其余材料价格按投标价格均不调差。
3)本工程过程中不调差,统一结算进行调差。
4)调整的材料差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各类费用,调差金额按中 标浮动率浮动后计取。
5)机械、人工(含机上人工):不论政策、市场价格涨跌,投标价均不调整。
(4)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作相应的增减,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的方式确定,可调合同总价中的可调部分是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 条规定的调整部分。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项目发票签收单位为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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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申报监理审核时间为每月的 20 日,经监理、建设单 位审核确认形象进度,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审核确认工程款,原则上建设单位在收付款申请报告后 25 日内审查完毕后,审核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 80%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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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完整的竣工图等全套 合格的工程技术资料(须符合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 85%;
(3)集中交付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92%;
(4)完成结算后,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剩余价款。
(5)变更费用原则上暂不计量,累计变更费用审核金额达到±50 万(含)及以上时, 计入当月进度款中进行计量。
(6)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以建设单位书面 审核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金额为准。建设单位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相
应款项,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构成违约。如因承包人付款等申请报告资料不齐全, 导致审核支付延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7)工程竣工结算经三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的 15 日内,承包人应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 同建设单位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账并确认。若承包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低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承包人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具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承包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承包人需开具红字发票。本合同项下如产生价外费用(如奖励费),承包人也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支付时,建设单位有权先行扣除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赔偿费用、补偿费用和违约金 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费用。
如有上级部门审计或政府审计的,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相关审核或审计工作,并同意以 审核或审计结论作为三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注:质量保证金额度具体按照甬建函〔2017〕96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结算 价款的 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结算价款的 1.5%(适用于其他企业)】(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建设单位向承包人的项目部工程款账户拨付工程款,工资款每月根据建设单位确认的人 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中农民工工资款额为工程款总额的 30%。
承包人承诺不拖欠本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或劳务费,并通过实名银行卡方式从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支付给务工人员,每月结清工资或劳务费。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资金不足以发放工资(劳务费),承包人自行补足专用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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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约定:本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 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自本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开设项目部工程款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接受建设单位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资金开户银行账户的查询权限。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单位的期中支付款和民工工资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项目部工程款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支付且不构成违约,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建设单位开票信息如下:
户名:宁波领瑞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30010122001541209
银行账号: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 税号:91330211MABQTXL7XY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B (A、12;/B、24;/C、3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约定:竣工资料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全部资料;如因逾期未提供或提供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由此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遇提供材料不符的,承包人应重新整理提供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如竣工资料未通过监理人和建设单位、发包人审查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推迟组织竣工验收,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合同约定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发包人有使 用要求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4)竣工日期的确定:以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日期为准。
(5)工程移交:以发包人书面接收的时间为准。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B (A、7;/B、14;/C、21)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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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经建设单位、发包人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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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承包人未能提供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由此引起的工程结算审计滞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条款规定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应按第 14.1 条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申请
1、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单位审定结果为准。
2、建设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 3 日内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3、结算总价款=[固定]合同价款±补充协议(如有)±审定变更金额+税率调整±奖励±其
它。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具体保修期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5.3 质量保证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A、质量保证金保函;/B、质量保证金;/C、保险保单。
①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建设单位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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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③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建设单位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合同附件 《质量保证保险保单》格式的保险保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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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具体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合同当事人约定:具体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仅同意顺延工期(须符合专用条款关于顺延工期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发包人不再承担其余违约责任(含通过条款规定的相关发包人的违约责任),但如遇暂停施工的,则按专用条款第 7.6 条暂停施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2.1 承包人延误合同工期按以下原则约定:工期:
□Ⅰ标段工期:暂定开工日期:2023 年 10 月 30 日(暂定,具体以现场开工通知为准); 暂定完工日期:2024 年 11 月 30 日(保洁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绝对工期 398 天
(不含品质提升);集中交付日期暂定 2025 年 6 月 30 日。
□Ⅱ标段工期:暂定开工日期:2023 年 11 月 30 日(暂定,具体以现场开工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保洁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绝对工期 397 天(不
含品质提升);集中交付日期暂定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具体时间以建设单位及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具体工期节点及相关规定以附件五《技术需求》及建设单位具体约谈记录或指令为准,逾期在 30 日内(含 30 日)的,工期每逾期
一日,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5000 元;逾期超过 30 日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总价的 3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建设单位不解除合同的,自工期逾期之日起,承包人每日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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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建设单位有权选择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者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建设单位有权继续追偿。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延期给建设单位、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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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2 未达到投标承诺质量标准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一次性处以违约金合同结算总价的 3%,且承包人必须整改至建设单位、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给建设单位、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单位有权选择从工程款或者履约担保中扣除,同时承包人需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直至满足建设单位、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为止。承包人应按照图纸和国家相关的规范保质保量施工;如因施工原因而造成质量缺陷、事故的,需免费返工,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以上原因进行返工整改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工期违约的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建设单位、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实际损失。
16.2.2.3 承包人未履行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建设单位有权选择从工程款或者履约担保中扣除(下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每缺勤一日的违约责任:处以违约金 1000 元/日,情节严重的,建
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次,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承包人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并经建设单位、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每更换一次需支付违约金 2 万元【除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
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因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未开工之外】,更换人员应满足同资质、同资历、同业绩或高于被更换人员资质、资历的相关人员,同时,须至少提前 7 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申请,该书面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人签字或章后生效,且有权拒绝接受其已经更换的项目经理。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缺勤一日的违约责任:处以违约金 500 元/人/日,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2.2.4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人工工资拖欠或纠纷,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部分工程款支付人工工资,并有权处以违约金 5 万元/次。
16.2.2.5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或擅自更换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材、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不得更换使用建设单位、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处以违约金 30 万元/次,且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没收或责令承包人进行更换、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约定,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未经建设单位、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如确实因非承包人原因要求更换,在建设单位、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应坚持更换的品牌型号档次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品牌型号,结算时,费用不作调整且不进行违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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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6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 14 日内应做好施工场地清理工作,并及时将多余材料及施工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如逾期未能撤离而影响建设单位、发包人下一步工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自行进行处理,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可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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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7 在对承包人日常安全文明检查中,发现未按专项方案施工或实际施工与专项方案偏差比较大,各工程部分内容不符合安全文明标准、规范、省市区地方标准、文件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污水排放要求。要求立即按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在复查时未按规范、标准、文件整改到位的,要求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对该工程停工整改,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处以违约金 2 万元/次。
16.2.2.8 除不可抗力(地震、海啸、战争、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及各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施工困难时不得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
济处以违约金(每停工一次处以违约金 2 万元);
16.2.2.9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施工,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听劝阻擅自施工的,处以违约金 2 万元/次,并承担因返工而造成的损失。
16.2.2.10 承包人现场施工除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外,还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如未按建设单位、发包人标准或未经建设单位、发包人认可擅自不按图施工的,处以违约金 2 万元/次。
16.2.2.11 施工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举报、投诉,且情况属实的处以违约金 5 万元/次。
16.2.2.12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及建设单位、发包方擅自隐蔽验收的,处以违约金 2 万元/
次。
16.2.2.13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转包、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需向建设单位、
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金额 100%的违约金,且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总价的 3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因解除合同而致使建设单位、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
16.2.2.14 承包人私自将已进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且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16.2.2.15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应通知其立即纠正。承包人未在建设单位、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纠正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承包人按未履行合同部分工程款的 5%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6.2.2.16 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资料或逾期移交资料,参照工期逾期违约金处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情形:地震、海啸、战争、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及各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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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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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发包人投保内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 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3)承包人投保内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应使相关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有效期内保持足额、持续有效,并把发包人列入第一顺序的被保险人。保险费用由承包
人向保险公司支付,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单独计取。因承包人未投保、未足额投保或投保险种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相关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且构成承包人违约。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承包人 A (A、应当;/B、不需)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 B (A、同意;/B、不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择 3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各方 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宁波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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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1、承包人每次请款前需向建设单位提供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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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政策原因或工程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增减工程量或专业工程发包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因增减工程量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本合同(10.变更)条款执行。
3、本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与跟踪审计单位配合,上报资料等方面应符合跟踪审计各项流程要求。如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结算审核,基本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审核追加收费由承包人承担,审核追加费的计算方法按浙价服【2009】84 号文件执行(审计追加收费由核增、核减二部分组成,核增部分按核增额的 5%计审计费,核减部分按核减额(核增、核减不相抵)超过送审造价 5%以外部分的 5%计审计费)。
4、付款时间、工期签证及现场变更签证的最终确定时间等事项,若因建设单位、发包人审批流程造成延误,建设单位、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因此按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或其他理由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不得因竣工结算时间延长的原因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5、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中有约定的,则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不作执行。
6、本项目正式交付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经建设单位、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则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其他人整改,发生的整改维修费由承包人承担(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7、承包人应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工序,因承包人施工影响周边环境,导致周边居民纠纷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
8、因本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或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承包人应服从建设单位、发包人现场人员的管理,听从现场人员的指令,因不听指令而导致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该部分损失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如承包人在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建设单位、发包人无涉。
11、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编制、评审、论证费用。
12、本合同中相关违约金条款除特别注明扣除方式外,其余均由承包人交至建设单位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如下:
户名:宁波领瑞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300101220015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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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税号:91330211MABQTXL7XY
13、三方确认,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用、保全申请费、仲裁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差旅费、调查费及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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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合同内的发包人损失,均包括发包人重新委托/招标投标发生的费用、延误周期产生的损失等费用。
15、三方确认本合同中载明的三方联系地址系各自的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下述联系地址的邮寄、送达等即为有效送达,变更方需自行承担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送达未果的不利后果。如任何一方拒收的,三方同意自相关通知发出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
三方确认下述各方联系地址系各自的有效送达地址:建设单位联系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发包人联系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联系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二:廉政合同
附件三:工程安全施工协议附件四:履约保函
附件五:技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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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施工单位申报表(印章启用)附件七: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全称):宁波领瑞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三方已签订的镇海区 ZH07-08-15、17、21 地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标段(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将维修监督、考核等权力委托给相关单位,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委托的相关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扣款、处罚、启用相关维修方、更换承包人维修人员等提议并予以认可,并负责审核承包人的维修质量、维修及时性等评定工作。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 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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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程保修期限为:
1.土建工程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楼面的防渗漏为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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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8 年,其余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 2 年;
4.保温工程 5 年;
5.装修工程:2 年;
6.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7.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8. 市政、景观绿化工程:2 年; 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2 年。
质量保修期自本项目集中交付期限届满起计算。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房屋分批交付的,保
修期分批计算。
三、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2)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保修期起算满两年,承包人完成相应的保修工作后,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结算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保修金余款(扣除两年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承包人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下同)的 100%无息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起算满五年,经双方结算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将保修金余款的 /_%无息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起算满八
年且全部维修、投诉工作处理完毕后,经双方结算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将保修金余款的 / _%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每次保修款结算前,承包人的维修质量情况需物业公司、建设单位签字认可。
(4)质量保证金额度暂定为签约合同价的 % 。四、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建设单位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五、保修期开始前的房屋接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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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为尽可能提前发现和处理质量瑕疵,进一步改进产品品质,减少投诉及交付后维修带来的额外损失,提高业主满意度,提升发、承包双方的品牌形象,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依据建设单位制定的验收程序及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房屋检查和接收(简称“模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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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必须模拟验收环节发现的问题按建设单位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整改计划(包括人员组织、材料投入、机械工具准备、整改方案及计划编制等),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质量需通过建设单位验收,并使房屋在技术指标上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或标准,在感观上尽可能满足客户要求。
3.在承接查验阶段,若承包人对模拟验收的问题未按计划、时间要求实行整改,或建设单位组织复验时前期承接查验问题整改合格率低于建设单位要求目标,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伍万元/次向建设单位支付罚金,并在建设单位重新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合格率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目标。
六、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即承包人承诺,对于合同范围内质量缺陷,不论谁的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时间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
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需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承包人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2、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或缺陷等原因导致业主退房、换房、补偿、经济损失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建设单位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单位与相关用户进行谈判,建设单位损失知会承包人后,建设单位有权直接从结算款或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费用。。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等;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渗漏、结构裂缝等重大维修承包人必须制定书面维修方案报建设单位核准。如有分歧,以建设单位意见为准,但并不豁免承包人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4、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单位和客户的损失(如水电费损失、房屋装修损失、家电家具损失、业主租金损失、误工损失等一切可能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未按合同进行保修,或维修两次(含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客户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与客户进行索赔谈判,谈判结果经建设单位和客户签字后立即生效,建设单位有义务知会承包人,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代为支付给客户,承包人不按要求支付的,建设单位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5、建设单位开出《现场行为过失处罚通知单》或《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知会》等类似公函,如承包人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导致投诉或赔偿,建设单位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费用。。
6、在维修过程中,建设单位将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协调配合。
7、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验收签字,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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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承包人出现下述任何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另行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所有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维修费用外,承包人还需向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维修费用15%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后并不能解除之后的任何保修责任;承包人承诺不对建设单位核算的维修单价或维修工程量提出异议。
⮚ 工程质量保修单送达后承包人放弃维修或法定工作时间 1 小时内未确认接单;
⮚ 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完成维修;
⮚ 维修结果未达到规范及施工合同要求;
⮚ 同一位置经过两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 因维修人员服务不当行为造成使用者强烈投诉;
⮚ 严重违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要求;
⮚ 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水管爆裂、煤气泄漏等可能危及使用者生活安全的特殊紧
急情况。
七、保修作业管理
(一)保修人员配置及要求:
1.保修阶段承包人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形式指定一名现场维修负责人及维修小组成员,并不晚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将保修小组成员报建设单位项目部确认及备案,以执行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相关工作。维修负责人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维修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建设单位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及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如建设单位认为该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如承包人更换保修负责人,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保修负责人的,应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
2.承包人维修负责人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承包人关机或其他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无法取得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建设单位传达之信息。
3.建设单位有权根据项目实际维修情况要求承包人保证安排足够的保修小组成员(以符合现场需要和建设单位要求为准)常驻现场负责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承包人在上述配备人员不够时,接到建设单位通知24小时内需另增加人员赶到现场,保修小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撤场。
4.承包人委派的保修小组成员(含保修负责人)行为须遵守建设单位的维修服务要求,否则愿意接受《维修人员不当行为处罚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二)保修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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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承包人维修人员驻场时段内,承包人应做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及时处理以上各项工作,承包人安排在现场维修施工人员必须每天到建设单位的项目维修中心签到、打卡登记两次(8:30、18:00),每人次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罚款100元,此考勤记录作为承包人履行维修职责的证据之一;承包人接到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或工程质量缺陷、未完工程通知(包括:口头、电话、书面通知),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科学的论证,认真组织施工并最终对维修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体质量,在工程交付前一个月准备充足的部品、材料、配件,纳入周转库房,避免因材料不能及时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授权建设单位在材料不及时的情况下,委派他人采购、维修、安装,所有费用加15%违约金从保修款中扣除。
2.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单1小时内确认接单并与房屋使用人确认上门期限;承包人承诺按照《分类维修时限》规定的维修时限要求完成工程质量保修任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合理缩短维修期限,承包人承诺给予配合。
3.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维修时长以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保修单送达承包人起计算,以承包人反馈维修完成为结束点,维修时长小于或等于《分类维修时限》且维修结果经建设单位和使用者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保修单视为维修及时完成。维修及时完成率由建设单位按月度进行统计,计算规则如下:维修及时完成率=维修及时完成的工程质量保修单数/维修应完成的工程质量保修单数。
5.承包人保证达到不低于95%的维修及时完成率,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维修及时完成率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低于95%,则承包人需向建设单位支付额度为保证金总额20%的罚款。
(三)现场维修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承包人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为确保维修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在维修过程的安全施工,特别是外墙维修、雨棚维修等涉及高空作业,现场维修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2.1.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2.施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3.承包人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自维修之日起,直到建设单位签收《工程报修服务单》 ,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
2.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音或其它问题,从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防火措施,严格管理施工用电;
2.6.承包人在现场需搭设脚手架、维修外墙等高空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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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6-200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T12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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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承包人进行高空作业、搭设脚手架或挖地沟等室外维修时,必须执行物业服务中心制订的园区施工管理的规定,设置警示带、警示牌、围挡、地面保护等安全防护措施,如未能按照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暂停现场施工,待符合规定后再继续施工,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影响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四)维修成品保护与质量控制
1、对于业主室内维修应根据情况充分设置成品保护措施,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成品保护措施:
2、承包人人员入户维修时,应统一工服、穿鞋套。
3、业户家中铺设木地板或复合木地板的,施工前,须对施工范围内、人员及垃圾进出的过道内先用薄膜(厚度 3mm 以上)满铺,然后再用厚纸板、地毯等防冲撞类材料满铺。
4、根据需要,对进户门、户内门及门套用薄膜和硬纸板包裹保护,以避免工具材料及垃圾进出时碰撞破坏。
5、施工前,根据业主意见将家具、灯具、空调等物品移至指定地方并遮盖保护,不能移动的用塑料薄膜加以覆盖保护。
6、施工用梯子等脚部用棉布或橡皮包裹。
7、管理人员在维修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成品保护情况的检查。
8、承包人应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维修人员负责维修工作,本着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各项维修工作。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保证一次性彻底解决。特殊情况(无法查清问题根源的个别墙面裂缝和楼板渗漏水)的工程质量问题,在经建设单位和业主同意后最多不超过二次维修。如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建设单位直接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9、因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在三个月内再次出现同一性质问题,承包人除按合同再次进行维修外,承包人每次每项还需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10、承包人完成每项工程维修工作后,必须请业主、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在《维修服务单》签字确认,没有业主的房屋或设施由建设单位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业主和建设单位管理部门的签字确认只是证明承包人已对建设单位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不承担其他责任。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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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需支付的维修费用、违约金、赔偿款,建设单位可从承包人在建设单位处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以上扣款建设单位知会承包人后立即生效,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直接从承包人相关费用中扣除。
3.乙方承诺并同意:本合同内所涉维保修管理制度发生变更,以最新管理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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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工程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7、附件:
附件一:分类维修时限
附件二:维修人员不当行为处罚标准
建设单位(盖章): 发包人 (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承包人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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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 邮政编码:
附件 1:分类维修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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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维修时限
缺陷类型 | 具体分类 | 维修时限 | 备注 | ||
集中交付 两个月内 | 集中交付 两个月后 | ||||
裂缝 | 结构类 | 楼板裂缝 | 20 天 | 7 天 | 碳纤维加固最多可延长 5 天 |
柱梁裂缝 | 20 天 | 7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7 天, 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视具体情况定 | ||
沉降、变形裂缝 | 20 天 | 7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7 天,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视具体情况 定 | ||
非结构类 | 石材、瓷砖面层裂缝 | 10 天 | 4 天 | 视工程材料准备情况,石材订货延长 7 天,瓷砖订货延长 15 天 | |
涂料面层裂缝 (腻子) | 10 天 | 2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3 天 | ||
砂浆抹灰层裂缝 | 10 天 | 5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7 天 | ||
砌体裂缝 | 20 天 | 6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7 天 | ||
构造、节点裂缝 | 20 天 | 5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7 天 | ||
沉降裂缝 | 15 天 | 5 天 | 视工程量大小及材料准备情况,最多可延长 7 天 | ||
其它裂缝类 | 15 天 | 5 天 | |||
空鼓脱落 | 涂料、抹灰 | 10 天 | 5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7 天 | |
瓷片、石材 | 10 天 | 4 天 | 视工程材料准备情况,石材订货延长 7 天,瓷砖订货延长 15 天 | ||
渗漏 | 屋面 | 20 天 | 5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5 天 | |
外墙 | 10 天 | 3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5 天 | ||
露台.阳台.花槽等 | 15 天 | 6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5 天 | ||
门窗.天窗 | 10 天 | 3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5 天 | ||
厨房.卫生间土建(沉箱) | 20 天 | 9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3 天 | ||
厨房.卫生间土建(小降 板) | 20 天 | 5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3 天 | ||
地下室侧壁.挡土墙渗漏 | 20 天 | 3 天 | 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7 天 | ||
渗漏 | 给水管 | 管道明装 | 10 天 | 1 天 |
缺陷类型 | 具体分类 | 维修时限 | 备注 | ||
集中交付 两个月内 | 集中交付 两个月后 | ||||
渗漏 | 管道暗装 | 15 天 | 2 天 | 包括装修恢复,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3 天 | |
排水管渗漏 | 10 天 | 1 天 | 如需敲打墙地面,视工程量大小可延长 3 天 | ||
线管渗漏 | 15 天 | 2 天 | 如需敲打墙地面,视工程量大小可延长 3 天 | ||
设备井预埋套管渗漏 | 8 天 | 2 天 | |||
其它 | 8 天 | 2 天 | 包括装修恢复,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3 天 | ||
天花、墙地面 | 天花、墙面不平整或阴阳角不顺直 | 20 天 | 5 天 | ||
天花、墙地面残留或污损 | 8 天 | 3 天 | |||
天花、墙地面色差 | 15 天 | 3 天 | 视工程材料准备情况,石材订货延长 7 天,瓷砖、木制品订货延 长 15 天 | ||
墙面返碱 | 15 天 | 5 天 | |||
其它 | 8 天 | 3 天 | |||
电器厨具 | 空调 | 8 天 | 2 天 | ||
抽油烟机 | 8 天 | 3 天 | 如 3 个月内同一部位出现二次返修立即更换,视准备时间可延长 5 天 | ||
燃气灶 | 8 天 | 1 天 | |||
热水器 | 8 天 | 1 天 | |||
其它 | 8 天 | 1 天 | |||
给排水及卫生洁具 | 疏通地漏、洗菜盆、洗手盆下水 | 5 天 | 1 天 | 如需敲打墙地面,视工程量大小可延长 3 天 | |
水龙头漏水,松动等 | 5 天 | 1 天 | |||
更换软管、花洒、水龙头、 角阀等 | 5 天 | 1 天 | |||
给排水及卫生洁具 | 更换修复马桶漏水、浴缸 等 | 10 天 | 3 天 | 包括装修恢复,视工程量大小最 多可延长 3 天 | |
淋浴门松动,玻璃破碎 | 10 天 | 3 天 | 更换钢化玻璃可延长 7 天 | ||
其它 | 8 天 | 3 天 | |||
电气工程 | 线路跳闸、短路、漏电故障 | 5 天 | 1 天 | 如需敲打墙地面,视工程量大小可延长 4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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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类型 | 具体分类 | 维修时限 | 备注 | ||
集中交付 两个月内 | 集中交付 两个月后 | ||||
安装暗线 | 5 天 | 2 天 | 包括装修恢复,视工程量大小最多可延长 3 天 | ||
维修空气开关、漏电开关 等 | 5 天 | 1 天 | |||
维修电源插座、电话插头、 按钮开关 | 5 天 | 1 天 | |||
维修灯具 | 10 天 | 1 天 | |||
维修居家报警系统 | 8 天 | 1 天 | |||
其它 | 8 天 | 1 天 | |||
部品部件 | 室外钢 制品 | 生锈.脱焊.脱漆 | 10 天 | 3 天 | |
栏杆 | 划伤.脱漆.生锈 | 10 天 | 3 天 | 若需更换可延长 5 天 | |
门窗类 | 修(换)窗五金 或配件 | 10 天 | 1 天 | ||
更换型材 | 20 天 | 3 天 | 视材料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 10天 | ||
门窗局部脱漆、边框封胶 | 10 天 | 1 天 | |||
门窗大面积脱漆维修 | 20 天 | 2 天 | 情况严重,需更换或返厂维修可延长 10 天 | ||
橱柜、木柜、木制品镜子 | 橱柜门松动刮 花,台面板污染 开裂 | 15 天 | 1 天 | 如需更换台面材料,可延长 30天 | |
镜柜松动,镜子 破损 | 10 天 | 1 天 | |||
部品部件 | 入户门 | 油漆.脱皮维修 | 20 天 | 1 天 | |
入户门划伤.碰 痕 | 15 天 | 1 天 | 局部、现场维修 | ||
入户门变形.起跷 | 20 天 | 15 天 | 情况严重,需更换或返厂维修 | ||
15 天 | 1 天 | 现场调校 | |||
入户门五金配件维修.更换 | 20 天 | 15 天 | 更换或返厂维修 | ||
15 天 | 1 天 | 现场维修 | |||
供热设备 | 地热管线、分水器等维修 | 10 天 | 2 天 | ||
太阳能设备设施 | 10 天 | 2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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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类型 | 具体分类 | 维修时限 | 备注 | |
集中交付 两个月内 | 集中交付 两个月后 | |||
其它 | 10 天 | 2 天 | ||
注:因业主原因(如没时间配合维修、索赔争议拒绝我方上门维修等)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维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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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维修人员不当行为处罚标准
序号 | 维修人员不当行为 | 扣款金额 |
1 | 在业主未留返修钥匙的情况下非法入户(或露台、阳台、屋面、私家花园) | 1000 元/次 |
2 | 维修人员在客户家里(或露台、阳台、屋面、私家花园等)留下大小便或其他污物 | 2000 元/次 |
3 | 维修人员与业主沟通交流时,使用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或与业主争执、争吵 | 1000 元/次 |
4 | 将业主房间(或露台、阳台、屋面、私家花园等)当作材料仓库 | 1000 元/次 |
5 | 维修工人在业主房间里面(或露台、阳台、屋面、私家花园等)休息 | 1000 元/次 |
6 | 维修人员偷盗客户财物的 | 2000 元/次 |
7 | 维修人员损坏客户物品的,除照价赔偿外,还需接受相应处罚 | 1000 元/次 |
8 | 未经建设单位允许,维修人员承担为业主装修、改造或提供建筑材料、搬运垃圾等有偿服务行为 | 1000 元/次 |
9 | 维修人员未按规定或预约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相关维修工作 | 500 元/次 |
10 | 使用客户洗手间或使用客户水龙头搞个人卫生及清洁工具 | 500 元/人 |
11 | 维修过程中,未实施维修作业区内及周边的成品有效保护 | 500 元/次 |
12 | 维修人员和客户聊与维修无关的话题,打探客户隐私 | 300 元/人 |
13 | 在业主家里与其他人员(包括建设单位人员、承包人同事及其它施工单位维修人员)争执、争吵 | 500 元/次 |
14 | 在业主家中进入非维修施工作业的区域 | 200 元/次 |
15 | 维修人员在业主家中,从事与维修工作无关的其它事宜 | 200 元/次 |
16 | 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未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留有遗留物(包括灰尘) | 300 元/次 |
17 | 维修事项有争议时,维修人员未及时反馈现场维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 | 200 元/次 |
18 | 维修人向业主讲有损建设单位的利益及形象的任何言语 | 200 元/次 |
19 | 维修工人中途离开维修现场,未提前向客户说明情况 | 200 元/次 |
20 | 未经业主同意使用业主物品的 | 200 元/次 |
21 | 维修工人离开维修现场,业主不在时,未将所有门窗关好,水、电开关关闭 | 200 元/次 |
22 | 维修人员将在建设单位领用的物品丢失,除照价赔偿外,还需接受相应处罚 | 100 元/次 |
23 | 维修人员在小区里面出现不文明现象 | 100 元/次 |
24 | 维修材料、工具未在建设单位保修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存放 | 100 元/次 |
25 | 维修任务未按指定时间完成,且未提前说明原因 | 100 元/次 |
26 | 非作业时间,现场维修人员不在指定区域休息 | 100 元/次 |
27 | 建设单位保修管理人员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承包人相关人员迟到或无故缺席 | 100 元/次 |
28 | 承包人维修负责人拒签或拖延签收建设单位给予承包人的函件、知会等 | 200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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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项目名称:镇海区 ZH07-08-15、17、21 地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标段
项目地址:宁波市
甲方名称: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名称:
丙方名称:宁波领瑞置业有限公司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甲、乙、丙三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严格执行本项目甲、乙、丙三方签订的镇海区 ZH07-08-15、17、21 地块项目一期精
装修工程 标段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各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和丙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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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丙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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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接本项目工作有关业务活动。第三条 乙方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丙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 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丙方工作人员参加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
动。
(四) 不准为甲方、丙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三方约定:本合同由建设单位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甲方单位(盖章):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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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单位(盖章):宁波领瑞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程安全施工协议
甲方(发包人)(全称):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全称):
丙方(建设单位)(全称):宁波领瑞置业有限公司一、甲方、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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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或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盖章):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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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仅供参考):
履约保函
(建设单位) :
鉴于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接受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保函。
1.保函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保函有效期:自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日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保函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
4.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按规定修改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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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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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附件五:
技术需求
第一章、项目概况 1、项目工程概况
本建设项目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路东侧、荣骆路南侧、三五路西侧、中大河北侧。总建筑面积 79078.25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58233.73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0844.52 平方米。
本项目为精装修竣备,含有 1 栋 4 层、1 栋 7 层、2 栋 10 层、2 栋 17 层、1 栋 22 层、2 栋 25
层住宅、安置商业裙楼及 2 栋 2 层独立商业楼。住宅楼栋及层数如下表所示:
楼栋号 | 层数 |
#1 | 25 |
#2 | 25 |
#3 | 22 |
#4 | 17 |
#5 | 17 |
#6 | 7 |
#7 | 10 |
#8 | 4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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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幢号 | 户型 | 套数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共划分两个标段,4#、5#、6#、7#、8#、9#楼为一个标段(Ⅰ标段),1#、2#、3#楼、商业公区(含公厕)为一个标段(Ⅱ标段),各楼栋招标范围及具体套数如下:
1#、2# | 115/105 | 184 | 公区:一层和地下室入户大堂、地下室落客区、楼上所有电梯厅及连廊、北侧大门门厅提升、一层架空层装修 户内:图纸范围全部装修内容 |
3# | 93/127 | 84 | 公区:一层和地下室入户大堂、地下室落客区、楼上所有电梯厅及连廊、一层架空层装修 户内:图纸范围全部装修内容 |
4#、5# | 137 | 66 | 公区:一层和地下室入户大堂、地下室落客区、楼上所有电梯厅、一层架空层、东侧大门门厅装修 户内:图纸范围全部装修内容 |
6#、8# | 165 | 40 | 公区:一层和地下室入户大堂、地下室落客区、楼上所有电梯厅、一层架空层装修 户内:图纸范围全部装修内容 |
7#、9#楼 | 136 | 40 | 公区:一层和地下室入户大堂、地下室落客区、楼上所有电梯厅装修 户内:图纸范围全部装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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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地面潮气往上跑造成粉刷石膏墙面涂料腻子起皮,粉刷石膏墙面从结构地坪面 15cm 处开始施工,15cm 以下部位采用水泥砂浆二次粉刷。
4
1、防水未做之前结构面闭水(土建总包实施,装修单位验收);2、淋浴房及门槛毛石做好之后局部闭水验证毛石部位是否渗漏;3、卫生间整体闭水再次验证楼板是否渗漏。相关费用要求精装修总包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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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供应方式 |
1 | 地板 | 甲分包 |
2 | 橱柜收纳 | 甲分包 |
3 | 钢木进户门 | 甲分包 |
4 | 进户门锁 | 甲分包 |
5 | 灯具 | 甲供材 |
6 | 墙地砖 | 甲供材 |
7 | 厨电 | 甲分包 |
8 | 小五金 | 甲供材 |
9 | 淋浴房 | 甲分包 |
10 | 卫浴、水槽及龙头 | 甲供材 |
11 | 浴霸/凉霸 | 甲供材 |
12 | 户内门 | 甲分包 |
13 | 开关插座 | 甲供材 |
14 | 新风、空调 | 甲分包 |
15 | 地暖 | 甲分包 |
16 | 空气能热水器 | 甲分包 |
1.2 乙供材品牌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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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供材料品牌推荐表
博罗 | |||
管件 | |||
软管及线盒管件 | |||
海起帆 | |||
木工板、阻燃板、夹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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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 | |||
施工送样:投标单位在中标后积极配合完成送样工作,将设计封样的其中1套送至施工现场项目部封存(必须有设计师签字确认)。
样品报送地点: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三五路与南一路交叉口骆驼未来社区项目部
暂定开工日期:2023 年 10 月 30 日(暂定,具体以现场开工通知为准);
暂定完工日期:2024 年 11 月 30 日(保洁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绝对工期 398 天(不
含品质提升)
暂定开工日期:2023 年 11 月 30 日(暂定,具体以现场开工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保洁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绝对工期 397 天(不含品
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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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安全管理目标
配合总包创建省级标化工地,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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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应满足建设单位有关安全、文明的最新管理要求。
精装修施工应满足国家、宁波市及镇海区有关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管理要求。安全、文明管理奖罚措施以我司最新颁布的制度文件为准。
3.2 安全文明要求
投标人自行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及防雨、排水措施。
承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服从总包单位及监理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确保符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相关规定除合同约定外,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总包、监理过程中确认,并现场下发给承包单位,作为管理的依据。
现场施工人员统一工服,统一安全帽。不得采用无牌、无证的运输工具和人员。若有违反必须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否则,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有权禁止中标单位人员进入工地,并有权为承包单位统一购买以上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衣帽,所发生的费用加20%管理费后从工程款中扣除。
高空作业、扬尘、喷漆等工序施工时工人须佩戴相应保护设备进行施工;管理好现场用水,保持大面整洁、无积水;现场喷漆前做好成品保护不得交叉污染。
承包人应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购买保险,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全责。 4、工程质量要求
精装修施工质量目标:过程评估优良,交付评估优。具体评估奖罚制度及评估标准以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公司最新颁布制度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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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建设单位最新颁布工程技术统一标准进行施工,符合国家、地区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标准要求有变化和更新的,或者推出各种新工艺做法的,必须配合执行,按建设单位最新的变化要求实施。凡图纸、建设单位工程技术统一标准中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地区或行业的规范要求施工。
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承包单位选择的材料需和设计确定的材料样品保持一致,承包单位提供之材料在我司设计、项目部认可后方可进场使用。
各类材料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优等品级别,中标提供的设计封样材料样品将成为最后的施工封样样品,如若有任何调整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精装修施工的所有乙供材料使用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供货样板,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施
工。
装修施工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严禁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和设备;所有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
规定要求进行送检,并提交检测报告。本工程所有乙供材料必须提供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对于乙供材料和设备。承包单位根据施工组织情况、供货周期进行下单采购,材料进场时,须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确认,承包单位并对验货结果负责,出现材料品牌、质量等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本工程所有乙供材料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承包单位需要充分考虑每批次瓷砖、地板、大理石可能存在的色差,充分预留维修材料。同一房间(含维修)禁止出现两个批次及以上的瓷砖、地板、大理石。主要外加工材料(石材、木饰面等),深化图纸需经过发包人或其认可的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下单。
对于所有需要进行隐蔽验收的项目,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否则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及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需要隐蔽验收的分项工程包括水电管道安装、防水工程、木制品防腐防虫处理、铁件基层防锈处理、吊顶龙骨等。隐蔽工程资料都需要有影像资料留底备查。
装修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标准,正确敷设护线套管,设置在吊顶等隐蔽部位的电气电线必须穿入金属管或其他阻燃材料管内蔽护。所有木质材料必须按规定涂刷防火涂料。
承包单位负责一切现场施工单位的现场协调和文明施工管理,如发生其他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情况,都有义务进行管理并向建设单位汇报,期间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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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冷热水管需带压施工,承包单位需自行提供压力表,最后验收移交阶段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压力表。
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墙地砖排版应尽量避免小于 1/3 的小条砖出现,若排到边上有小条将其与相临整砖取平均,且非整砖宜铺贴在阴角或家具下面,原则上排放在视觉不明显处,且要求放在两侧,禁止放中间。样板施工前,需提供瓷砖及石材排版深化图,经发包方设计确认后方可实施。
(非整砖须大于 1/3 整砖宽度,且放在阴角)
墙砖贴砖前,在抹灰墙面做好灰饼;每隔 1~3 排,在结合层上弹出纵横或对角的控制线;对于墙面有非方正型的大于 90 度的阴阳角时,贴砖必须吊垂线控制,厅房涂刷腻子、涂料时,宜预留地面踢脚线高度 150mm 不施工;厨卫间墙贴砖顺序:墙砖(最下一排砖暂不贴)🡪地砖🡪墙面最下排砖;
墙砖阴角搭接处两侧墙砖的先后顺序由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指定。地砖与墙砖阴角应先贴地砖,墙砖碰接于地砖。墙釉面砖采取预留 1~2mm 的 45°倒角碰角方式,抛光砖预留 2~3mm 的 45°倒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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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卫生间地面必须坡向地漏,地漏盖板如无设计指定的均采用科勒品牌的不锈钢地漏,必须经建设单位确认,盖板牢固不松动,不能发生变形。
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厨卫门槛石采用湿贴工艺,并采用 1:1.5 水泥砂浆,掺防水剂,与墙体交界处砂浆饱满密实,卫生间一侧要增加一道防水加强。
墙砖使用填缝剂勾缝,填缝剂品牌及颜色由承包单位申报,建设单位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勾缝前必须清理缝内砂浆或杂物,勾缝完成后,保持 1~2 天的养护,避免勾缝材料开裂脱落。
地砖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要求设置施工通道,防止地砖贴完过早上人。
地板进场必须随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木质地板、木基层材料及木饰面板含水率应在 10%~15%,地板及饰面材料表面光滑、纹理清晰、无色差、无凹凸现象、无白皮、无裂纹、无霉变、无虫眼、漆板无流挂等。
公差范围厚度:+0.5 ㎜,-0.2 ㎜。长度或宽度:+0.1 ㎜,-0.2 ㎜。
外包装品名、材质与实物相符合。地板厚度不小于 15mm。
地板铺设前,必须对所铺范围的套间,公共部位进行认真清扫。
对地板进行铺设前的选配,宜将纹理、颜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个房间或部位,同室地板、踢脚线必须保证色泽、纹理一致。
地板铺设时在靠墙位置必须留出 6~10mm 的缝隙。
地板边铺设边在企口位置硅胶(硅胶不允许污染地板面)地板拼缝不得大于 0.3 ㎜。
对踢脚线部位先弹线,再打入木榫并找平。踢脚线部位的墙面涂料必须全面检查其平整度,保证踢脚板安装完成后无需油漆工再做收口。(铺地板单位有权复查,并通知涂料单位)
所有地板铺设人员从铺地板开始必须脱鞋施工,并有权阻止所有流动人员穿鞋进入已铺地板部位,严禁穿着鞋套内外窜动(因穿着鞋套内窜动等于不穿)。自觉加强成品保护,并及时对已铺地板进行覆盖保护,具体做法按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及奖罚条例执行。
木饰面安装不得使用枪钉固定,侧边封边采用同饰面木皮或饰面板,采用木皮时木皮厚度不小于 0.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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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应按防蛀、防腐及防火要求作基层处理。所有装修材料必须满足消防要求。木结构靠外墙或靠卫生间的墙面应做防水(防潮)处理。预埋于墙体中的木材应作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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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卫生间吊顶采用石膏板或铝板,其具体形式以图纸为准,钻孔装吊杆时,必须加装限位器≤40mm,否则建设单位将追究违约索赔;主龙骨的相互间距≤1.2m,主龙骨端部距离墙体的间距≤0.3m,当大于 0.3m 时,应增加吊杆;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600mm;吊杆长度≥1.5m 时,应设置反支撑;禁止采用铁丝代替吊杆。
石膏板选用至少为 9.5mm 厚纸面石膏板,卫生间、厨房须用防水石膏板,吸水率小于 10%、表面吸水量每平方小于 160 克。必须符合 GB/9775-1999 的各项要求。所有吊顶不得出现变形、裂缝等质量缺陷。
吊顶石膏板造型龙骨 90 度拼角处增加斜拉抗裂龙骨,石膏板处增加玻纤布增强抗裂性;
增加玻纤布抗裂措施
电气设备开孔,宜放在主次龙骨附近,或加设龙骨,新风机需单独采取固定措施,若开孔位置位于主次龙骨处,需加设附加龙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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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室内墙面、顶棚乳胶漆、油漆按建设单位指定品牌、种类及色号见附件。由承包单位提供材料及施工。
腻子要求用充分打磨,用太阳灯照射合格后方可上涂料。
块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
油漆颜色及表面效果需涂刷小样,经建设单位及设计师确认后方可整体施工。
施工前,必须对墙面基层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对墙面空鼓、开裂、露钢丝网、墙面返锈等问题在施工前必须全部处理。并对施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滚筒避免掉毛、损伤等情况,并注意及时清洗干净。
乳胶漆施工过程中,先用腻子对阳角修整,阳角采用刮白水泥+108 胶修整,完成后再施工大面墙面腻子、底漆和面漆等工序;每完成满刮一遍腻子后,所有阴角部位必须弹出控制线,以
便对其阴角进行修补调直;阳角的腻子完成后,要用 2m 长靠尺,贴边进行砂纸打磨;在清理干净的腻子上满涂一遍底漆,若底漆刷涂后显露的裂纹、刮花用腻子修补后,再补刷底漆一道;底漆干透后,进行第一遍面漆的施工;先边角后大面,阴角部位和开关面板等边角位置可采取毛刷或小滚筒涂刷;要求均匀、无色差、不漏涂、不过厚;第一遍面漆干透后,用 600#砂纸大面积打磨,再进行第二遍面漆施工,大面施工时按 W 形涂刷,滚筒或漆刷不能蘸太多涂料以免流挂。
与木地板施工的工序要求:在墙面完成第一遍面漆后,待木地板安装完成方可进行第二遍面漆施工,同时需对踢脚线部位进行腻子及乳胶漆修补,保证踢脚线上端部位顺直并于墙壁紧贴。所有油漆饰面均采用喷涂工艺,每一遍喷涂前需将材质表面清洗干净。在喷涂下一遍油漆前
需对上一遍油漆进行打磨,修补;所采用油漆甲醛含量必须满足 E1 以上标准。
木质材料、粘结剂、涂料(包括油漆)、水性处理剂、无机非金属材料在进场前应由承包单位提供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并抽样检验甲醛、TVOC 和其他有害物质;所有木质材料需满足 E1 级以上环保要求。
应采用水性粘结剂或聚氨酯粘结剂,不得使用溶剂型粘结剂和聚乙烯醇缩甲醛粘结剂;应使用成品粘结剂,不得现场搅拌粘结剂;各种成品粘结剂使用前应送样确认;
装修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必须有合格的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木制品需涂刷甲醛清除剂并保持通风 24 小时后方可封面板;
油漆、粘结剂、涂料、密封胶等使用后需及时密闭存放,废料及时清出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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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承包单位竣工后,直接委托相关检测中心对户内进行环保检测,若出现不合格现象,承包人应立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期间产生的检测费用及整改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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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进场后,装修单位按数量清单进行收货,检查安装的灯具配件是否齐全,无机械损伤和变形,油漆无脱落,灯具无损坏等。
灯具安装前应保证墙面及顶棚的抹灰和表面装饰工作已完成,并且场地清理干净。
卫生间防雾筒灯由装修单位负责从已预留的接线盒内接线至筒灯位(外加金属软管),其接头必须满足电气施工规范要求。
灯具安装完后,由于线路故障造成送电跳闸,装修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维修,否则建设单位将处以每一处罚款 1000 元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