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一、本授權技術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
【本頁毋須列印】
◎合約範本使用說明:
一、 方格(□)及灰色部分請填入個案資料。二、 藍色部分請擇一使用。
頁首
三、 部分請填入技術名稱、合約編號。(合約編號由研發處)
四、 合約完稿時,請將空格□、灰底、說明部分及本說明清除。
◎本合約範本重要內容:
一、研發成果歸屬於本校。
二、移轉技術範圍與其計價由產業專案經理權衡下列因素後確認之:
(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性。
(二)替代之技術來源。
(三)業界接受能力。
(四)研究開發費用及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多寡。
(五)市場價值。
(六)其他相關因素。
三、被授權廠商有義務促成技術商品化,無開發計畫者須具有特殊原因。四、原則為本校單向交付資料給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單方負有保密責任,
與一般產學合作雙方均有交付機密資料有所不同。
五、本校不擔保本授權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六、本校不擔保不會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
七、以不得使用本校校名(徽)與商標權為原則,有必要使用本校商標權者,須提出申請。
「 □ □ □ □ □ □ □ □ □ 」
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範本)
股份
□□□□
□□□教授
授權人: 國立高雄大學發明人:
被授權廠商:
有限公司
高雄大學合約編號: □□□□□□□□□本研發成果歸屬於國立高雄大學
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國立高雄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
立合約書人: | □□□教授 | (以下簡稱乙方)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丙方) |
茲因乙方使用甲方資源進行研究,業已產出具實用性之技術成果,為落實該技術及加惠國內產業界,同意授權丙方於本合約授權地區實施該項技術,三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左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技術來源
x項技術係乙方使用甲方資源進行研究之成果,其智慧財產權依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歸屬甲方所有。
慧財產權為甲方所有。
本項技術係甲方執行□□□□□□□□□(以下簡稱□□□)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計畫編號: □□□□□
□□□□□□□□)」而由乙方進行研究所取得之研究成果,其智
第 二 條 移轉技術範圍
一、技術名稱:「□□□□□□□□□□」(以下簡稱本授權技術)。二、技術內容:前述技術之技術資料及諮詢指導等服務(詳如附件
一)。
三、授權範圍:本授權技術係一種物品,授權實施範圍為利用本授權技術於授權地區內就授權產品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之行為,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授權產品。
權技術於授權地區內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
(或)本授權技術係一種方法,授權實施範圍為利用本授
之授權產品。
四、授權地區:臺灣
五、產品範圍:利用本授權技術進行□□□□□□□之研發及相關產品。
六、授權方式:本合約為非專屬授權。
(或)本合約為專屬授權,惟甲方於學術研究範圍內仍得 實施本授權技術。
第 三 條 技術移轉與實施
一、資料交付: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將本授權技術資料交付予丙方。
二、產品開發完成期限: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年內,將應用本授權技術內容所製造之產品開發完成並有商品上市,實施方式應依丙方所提開發計畫書(詳如附件二)所述方式進行。丙方應擔保其有足夠之財力及營運狀況得將本授權技術商品化,並盡力銷售之。如因特殊原因須延後產出成品或停止開發計畫,應書面通知甲乙方,經甲乙方同意後始得延長或終止本合約,否則甲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 四 條 義務及責任
一、 諮詢指導:乙方於交付技術資料予丙方後,應配合提供丙方為期□□個月合計□□小時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丙方對本技術若要求乙方提供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保密責任:(若該技術以屬專利,可考慮省略)
(一)三方對於有關本授權技術之未公開部分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或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應賠償甲乙方之損失。
(二)本合約除第五條以外之條文內容及附件資料未公開部分均係密件,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洩漏或使第三人知悉。
第 五 條 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計算及付款方式
一、權利金:共計新台幣□□□萬元。丙方應於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付清。本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衍生利益金:預估丙方利用本授權技術於授權期間內產生衍生利益金之總額為新台幣□□□萬元,於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與權利金一併繳納。
(或)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術所生產之相關產品上市銷售期間
x衍生利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內,丙方應就該等產品銷售總額,以每年為一期而於該期最後 一日前向甲方彙報經會計師簽署確認之該期使用本授權技術
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額,經甲方認可後由丙方提撥百分之□□為本技術移轉之衍生利益金,每期提撥之衍生利益金最低為新台幣
□□萬元。
三、權益分配:丙方支付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回饋資助機關□□□百分之□□後,餘額依甲方之相關規定分配之規定分配之。
四、付款方式:丙方應在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給付甲方,丙方需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五、前述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數額,均已內含營業稅。
六、甲方得視需要指派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至丙方主營業所查核丙方利用本授權技術所生產產品之銷售收入金額,丙方應配合執行不得藉口予以拒絕。丙方應保留相關帳冊至本合約終止後三年,以便甲方為必要之查核。甲方接受丙方所彙報之衍生利益金,並不影響甲方嗣後確認該報告正確性之權利。若經甲方查核帳冊後,發現丙方有低報衍生利益金之情事,丙方除應補繳差額及利息外,並應另給付漏報產品銷售額之十倍;如差額逾丙方應付金額之 3%,丙方並應負擔甲方之查核費用。
七、丙方於依上述程序完成付款前,其自甲方所收受之領據、技術資料,其所有權仍屬於甲方。若逾應付款日後六十日仍未完成付款時,丙方應返還領據與技術資料予甲方以配合甲方會計作業之處理。
第 六 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或)一、本授權技術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
惟本案授權方式為專屬授權,甲方不得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
一、本授權技術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且本案授權方式為非專屬授權,甲方得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惟應以書面通知丙方。
轉授權合約。
二、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包括關係企業)。丙方若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丙方將來若擬成立衍生公司負責本項技術移轉之開發工作,必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乙方,經甲乙方同意以再授權或另行簽訂合約等方式處理後,方得將技術資料轉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約授權技術製造產品銷售之時,倘遇有任何專利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丙方應儘速通知甲乙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五、本合約倘有專利權被侵害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丙方應立即通知甲乙方,並全力協助甲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三方共同之權益。
六、丙方為完成產品自行研發或添加之衍生產品或附加產品,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丙方,但應通知甲乙方並依互惠原則提供甲乙方使用,惟甲乙方就此部份技術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該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與甲乙方無涉。
七、丙方依本授權技術所製產品,應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此等產品之產品責任與甲乙方無涉,丙方並應確保甲乙方不因此等產品責任受有損害。
第 七 條 無擔保條款(若該技術以屬專利,可考慮省略)
一、本授權技術係以合約簽訂時乙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丙方,
尚未申請專利權。乙方擔保盡力協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權技術,但不擔保本授權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丙方依本合約所取得之所有技術資料之非公開部分應以密件處理,並自行以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本授權技術實施後所發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應自行負責,惟甲乙方將盡力協助丙方處理。
第 八 條 技術資料更新
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對本合約所定之技術如有更新時,應通知甲方及丙方,丙方得依本合約第十二條所規定之方式,優先取得更新技術之授權。
第 九 條 違約處理
一、丙方未依本合約第五條規定於期限內繳付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千分之五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乙方得終止本合約。
二、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時,願付甲乙方總額新台幣□□□萬元整之懲罰性損害賠償。丙方若違反本合約其他條款,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 十 條 合約有效期限
x合約自民國□□□年□□□月□□□日生效,屆滿於民國□□□年□□□月□□□日,為期□年□月。期滿前三個月內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乙方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年,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
第十一條 合約終止處理
一、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一個月內應繳回由甲乙方獲得之技術資料並結清利益金。
二、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授權技術製造之產品,但若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該產品於合約終止日後二個月內得繼續販賣,但丙方仍應依本合約第五條之規定支付甲乙方衍生利益金。
三、丙方因本合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支付衍生利益金責任及履約保證責任,不因合約終止而失效。
第十二條 合約修改方式
一、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份,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其相關法令及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校名(徽)使用與權利保護
一、丙方在未獲得甲方及相關政府機關書面同意前,於運用或推廣研發成果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不得引用甲方或相關政府機關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相關政府機關或甲方與丙方有任何關連。丙方擬使用甲方之校徽時,應依相關之程序申請之。
二、「研發成果」若已申請專利,於尚未獲得專利前,丙方於應用
「研發成果」所製造之產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應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第十四條 履約保證
一、丙方於簽約時即應提供甲方履約現金、設定質權之銀行定存單或銀行保證書之保證金□□萬元正。
二、丙方得於利用本授權技術所產製之產品上市後,憑該產品之銷售證明,要求甲方退還此項履約保證。
三、丙方若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本授權技術產製產品上市者,應書面通知甲乙方要求延長上市期限或提前解除合約。否則甲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四、丙方若於本合約終止時仍未能利用本授權技術產製產品上市者,得由甲方召開評審會議,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退還丙方履約保證金。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依商務仲裁解決;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聯絡管理
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
職稱:國立高雄大學
電話:(00)000-0000 分機 8445
傳真:(00)000-0000
地址: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乙方聯絡人 姓名:□□□
職稱:國立高雄大學 □□系教授電話:(00)000-0000 分機□□□傳真:□□□□□□
地址:xxxxxxxxxxx 000 x
丙方聯絡人 姓名:□□□
職稱:□□□□□□□□□□□□□□□電話:□□□□□□
傳真:□□□□□□
地址:□□□□□□□□□□□□□□□
二、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二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七條 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本壹式三份副本壹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二份,乙方及丙方各執存一份。
---------------------------------下接簽署頁---------------------------------------
立約人
甲 方:國立高雄大學
代表人: 校長 (簽章)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x x:□□□教授 (簽章) (國立高雄大學 系教授)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丙 方:□□□□□□□□□ (簽章)代表人(兼連帶保證人):□□□□□□□□□
(代表人同時為連帶保證人。本人同意擔保對於乙方因本合約所發生之債務,並於受甲方請求時依甲方請求負一部或全部之清償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提出抗辯。)
地 址:□□□□□□□□□□□□□□□公司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中 華 民 國□□□ 年 □□□ 月 □□□ 日
附件一
授權技術內容
技術名稱:□□□□□□□□□□□□□□□智慧財產類型:
智慧財產權:國立高雄大學
技術發明人:□ □ □、□ □ □、□ □ □ 授權內容概述:
附件二
開發計畫書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