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 一 章釋 義
101. |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通行證」 | 指 | x交易所發出與交易所參與者用作進入交易大堂的電子保安通行證; | |
「午市」 | 指 | 按規則第 501(1)條規定可於本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下午時段; | |
「適用法規」 | 在涉及中華通服務或買賣中華通證券或港股通股票時,就個別市場、證券、交易、機構或個人而言,指不時適用於該市場、證券、交易、機構或個人的法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內地及香港的法例、行政法規及司法詮釋,任何由相關政府或監管部門實施的部門法規及其他監管文件,以及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及規定。上述的政府或監管部門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內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 ||
「章程」 | 指 | x交易所的組織章程; | |
「聯號」 | 指 | 就結構性產品發行人而言,該發行人的控股公司、附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或以上任何公司的相聯公司; | |
「ATS」 | 具有「條例」給予「自動化交易服務」一詞的涵義; | ||
「ATS 交易」 | 指 | 透過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證監會批給牌照提供的 ATS 買賣於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所而執行或達成或輸入的交易; | |
「競價限價盤」 | 指 | (a) | 有指定價格而在開市前時段的輸入買賣盤時段輸入系統,以在開市前時段的對盤時段內,於買盤指定價格相等於或高於參考xx價格時,或於賣盤指定價格相等於或低於參考xx價格時,按開市前時段的對盤前時段結束時計算所得的參考xx價格進行自動對盤的買盤或沽盤,若在開市前時段的對盤時段結束時全數或部分未能配對的買盤或沽盤,則根據規則第 501I 條被轉爲限價盤並帶入持續交易時段;或 |
(b) | 有指定價格而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輸入買賣盤時段、不可取消時段或隨機收市時段輸入系統,或根據規則第 501L(4)條由持續交易時段未完成的限價盤轉爲競價限價盤並帶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以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 |
機收市時段結束時,於買盤指定價格相等於或高於參考x x價格時,或於賣盤指定價格相等於或低於參考xx價格時,按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計算所得的參考xx價格進行自動對盤的買盤或沽盤; | |||
「競價盤」 | 指 | (a) | 沒有指定價格而在開市前時段的輸入買賣盤時段或對盤前時段輸入系統,以在開市前時段的對盤時段內,按開市前時段的對盤前時段結束時計算所得的參考xx價格進行自動對盤的買盤或沽盤;或 |
(b) | 沒有指定價格而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輸入買賣盤時段、不可取消時段或隨機收市時段輸入系統,以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按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計算所得的參考xx價格進行自動對盤的買盤或沽盤; | ||
「一般競價盤」 | 指 | 包括競價盤或/及競價限價盤(視情況而定); | |
「授權人士」 | 指 | 交易所參與者或特別參與者所僱用或聘用得以接觸系統的人士,以及已登記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所僱用或聘用得以接觸 CSC 的人士; | |
「自動對盤股份」 | 指 | 合資格在系統內進行自動對盤及成交的股份; | |
「自動買賣盤配對」 | 指 | 根據董事會不時規定的方式由系統自動達成交易,有關方式包括: | |
(a) | 規則第 517(1)(a)條列明在開市前時段的對盤時段結束時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按開市前時段的對盤前時段結束時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計算所得的參考xx價格(視情況而定)自動達成交易的方式; | ||
(b) | 規則第 517(1)(b)條列明在持續交易時段,當買盤指定價格與沽盤指定價格相合時自動達成交易的方式; | ||
「後備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指 | 按規則第 364AA 條,指定作為後備之用的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
「後備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 | 指 | 按規則第 1410(2)條,指定作為後備之用的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會話」 | ||
「後備中華通 執行報告會話」 | 指 | 中華通執行報告服務的後備連接; |
「後備中華通開放式網間連接器」 | 指 | x交易所根據規則第1410(2)條,裝置作為後備之用的中華通開放式網間連接器; |
「後備執行報告會話」 | 指 | 執行報告服務的後備連接; |
「後備特別參與者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指 | 按規則第1512A條,指定作為後備之用的特別參與者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承諾使用期」 | 指 | 成功申請了證券交易臺的交易所參與者承諾使用該證券交易臺及繳付使用月費的時期,該時期(或根據規則第 364B(1C)(b)條續期)是由交易所通知交易所參與者; |
「董事會」 | 指 | 根據章程選舉或委任的本交易所董事會及(倘文意許可)其任何委員會; |
「所借證券」 | 為有關證券借入,所借證券指借入人於該證券借入中取得的任何證券,所借證券亦包括《印花稅條例》中給予「所借股票」一詞所指的人士; | |
「借入人」 | 為有關證券借入,借入人指該等從證券借貸協議中取得證券的人士,該等人士包括交易所參與者,亦包括《印花稅條例》中予「借入人」一詞所指的人士; | |
「經紀代號」 | 指 | 分配予每位進行買賣的交易所參與者所獨有的四位數字號碼; |
「經紀參與者」 | 指 | 在2007年12月3日之前被中央結算公司接納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為經紀參與者而此身份未被終止之交易所參與者; |
「經紀自設系統」 | 指 | 由交易所參與者發展及操作以供交易用途的經紀自設系統,包括所有連接該系統的伺服器、終端機及其它設備; |
「後備業務中心」 | 指 | 交易所參與者的商業地址用作在緊急情況下延續其交易運作或經交易所參與者不時向交易所通知及獲批准的其他用途; |
「營業日」 | 香港銀行營業的日子(星期六除外); | |
「買盤」 | 指 | 輸入系統以購買證券的指示; |
「買方交易所 參與者」 | 指 | 在一項交易中,不論以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出任買方的交易所 參與者; |
「收市競價交 易時段參考價」 | 指 | 除本交易所另有規定外,在一交易日某一證券於該交易日持續交易時段結束前及結束時,系統錄取的數個按盤價之中位數。錄取該等按盤價的時段、間隔時間及方式,由本交易所不時規定; |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 | 指 | 交易所訂定適用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交易的證券; |
「牛熊證」 | 指 | 「可收回牛熊證」,為一種附有強制收回特點的結構性產品,若於到期日前任何時間發生强制性收回事件,發行人必須收回有關的牛熊證。牛熊證的强制收回事件發生於相關資產的價格或水平到達某個指定價格或水平的時候;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由中央結算公司設立並操作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協議」 | 指 | 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與非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之交易所參與者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訂立的書面協議; |
「中央結算系 統結算參與者」 | 指 | 被中央結算公司接納其以中央結算系統直接結算參與者或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中央結算系統直接結算參與者」 | 指 | 被中央結算公司接納其以直接結算參與者或經紀參與者(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被視為直接結算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 | 指 | 被中央結算公司接納其以全面結算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中央結算系統規則」 | 指 | 不時修訂或修正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倘文意許可,應包括運作程序; |
「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統」 | 指 | 中央結算系統與衍生產品結算系統之下一個共用的子系統「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統」,由中央結算公司、期貨結算公司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營運,以使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得以管理其存放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抵押品; |
「中央交易網關」 | 指 | 由交易所操作,提供系統與經紀自設系統、新證券交易設施或任何其它設備之通訊界面的硬件及軟件; |
「中央交易網 關訊息」 | 指 | 經紀自設系統或新證券交易設施及中央交易網關之間買賣盤 或交易相關通訊的單一事例; |
「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指 | 一個中央交易網關的連接以作經紀自設系統或新證券交易設施和中央交易網關之間的通訊聯繫; |
「仙」 | 指 | 除非另有所指,否則均指香港法定貨幣中的仙; |
「終止日期」 | 指 | 交易所根據規則第 305A(2)條所指定的日期; |
「行政總裁」 | 指 | 董事會根據規則第 223 條委任的當時的本交易所行政總裁或其委派的人士,視乎文意而定; |
「中華通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 | 指 | 具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給予「中華通結算參與者」一詞的涵義; |
「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 | 指 | 由交易所操作,提供CSC與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經紀自設系統及任何其他設備之通訊界面的硬件及軟件; |
「中華通中央 交易網關訊息」 | 指 | 經紀自設系統與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之間買賣盤或交易相關通訊的單一事例; |
「中華通中央 交易網關會話」 | 指 | 一個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的連接以作經紀自設系統與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之間的通訊聯繫; |
「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過渡期」 | 指 | 交易所通知交易所參與者的一段時期;在此期間,中華通開放式網間連接器及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會話均可用作與CSC之間的通訊聯繫。在此期間之後,只可使用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中華通結算所」 | 其含義與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界定者相同; | |
「中華通執行報告服務」 | 指 | 交易所就交易所參與者已輸入記錄在CSC的中華通買賣盤及中華通證券交易的實時報告服務; |
「中華通執行報告會話」 | 指 | 中華通執行報告服務的通訊聯繫; |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 指 | 獲本交易所登記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 |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登記準則」 | 指 | x交易所不時訂定的合資格準則(包括技術準則、系統、風險管理、客戶紀錄及其他規定),以便交易所參與者按此登記並維持有效登記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
「中華通市場」 | 指 | 為本交易所接受及不時獲納入規則第1409(1)(c)條所述中華通 |
市場名單的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及該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操作的「中華通市場系統」; | ||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 指 | 營運中華通市場及已與本交易所訂立中華交易通及不時獲納入規則第1409(1)(d)條所述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名單的交易所; |
「中華通市場參與者」 | 就中華通市場而言,指(i)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會員或參與者及(ii) 獲本交易所同意及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認可、並在經由特別參與者買賣港股通證券事宜上受其規則規限的機構; | |
「中華通市場系統」 | 指 | 用以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所營運的中華通市場上買賣中華通證券的系統; |
「中華通開放 式網間連接器」 | 指 | 由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操作,提供CSC與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經紀自設系統及其它設備之間通訊界面的硬件及軟件; |
「中華通買賣盤」 | 指 | 經由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中華通開放式網間連接器或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會話輸入至CSC的買賣盤,以便傳遞至中華通市場系統以購入或出售中華通證券(包括賣出特別中華通證券的沽盤);「中華通買盤」及「中華通沽盤」二詞亦應據此相應地詮釋; |
「中華通證券」 | 指 | 任何在中華通市場上市及獲本交易所(經諮詢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後)接納為符合資格可透過使用中華通服務接受中華通買盤及中華通沽盤,並不時獲納入規則第1407及1409(1)(a)條所述中華通證券名單的證券。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規則中任何提及「中華通證券」均包括規則第1408及1409(1)(b)條所述的「特別中華通證券」; |
「中華通證券交易」 | 指 | 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而在中華通市場執行關於中華通證券(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的交易,「中華通證券買入交易」及「中華通沽出交易」二詞須亦應據此相應地詮釋; |
「中華通服務」 | 指 | 規則第1403(1)條所述的買賣盤傳遞服務,通過此項服務,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發出的中華通買賣盤可經由聯交所子公司傳輸往中華通市場以進行買入或沽出中華通證券;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亦包括規則第1403(2)條所述的相關配套服務; |
「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 | 就中華通市場而言,指本交易所不時訂定以規範在中華通市場進行交易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額外規則(見規則第1444條所述) | |
「中華結算通」 | 其含義與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界定者相同; | |
「結算規則」 | 指 | 此等不時生效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規則; |
「客戶合約」 | 其含義與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
「客戶身份指引」 | 指 | 證監會不時所發出的客戶身份指引註釋(包括但不限於載於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2 內的指引註釋); |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或「收市競價」 | 指 | 除董事會不時指定外,由下午四時午市結束後(根據規則第 501(1)條規定)至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不遲於下午四時十分結束時的交易時段,或在聖誕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日無午市時, 由正午十二時早市結束後(根據規則第 501(1)條規定)至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不遲於下午十二時十分結束時的交易時段; |
「收市價」 | 指 | 除本交易所另有規定外,在一交易日某一證券的收巿價是指該證券於該交易日持續交易時段結束前及結束時,在系統中錄取的數個按盤價之中位數。錄取該等按盤價的時段、間隔時間及方式,由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當實施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時,除本交易所另有規定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收市價格是指,於該交易日按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根據規則第 501M 條計算所得的參考xx價格,或在無法訂定參考xx價格的情況下的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 |
「持續淨額交收系統」 | 指 | 其含義與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界定者相同; |
「抵押品」 | 與證券借貸交易有關時,指任何由借入人交予借出人之抵押品,而其根據交易所規則及應用指引為可接受作為借入證券之擔保; | |
「證監會」 | 指 | 「條例」第 3(1) 條提述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公司」 | 《公司條例》第 2 條所界定的公司,該條例第 16 部所適用的公司,以及在香港成立為法團並擁有股本的任何法人團體; | |
「賠償基金」 | 指 | 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條例》第 X 部設立的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 |
「持續交易時段」 | 指 | 規則第 501(1)條及(就延續交易證券而言)第 501A 條所訂的交易時段,包括早市、午市以及(就延續交易證券而言)延續早市; |
「合約」 | 指 | 期權合約、客戶合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期權結算所合約或非結算參與者合約,視乎文意而定; |
「控制人」 | 具有「條例」第 18(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 |
「冷靜期」 | 指 | 對於市調機制證券而言,市調機制證券交易須根據規則第513C |
條的一段時間; | ||||
「公司交易所參與者」 | 一間於 2003 年 4 月 1 日之前獲本交易所批准成為公司交易所參與者的公司; | |||
「法團」 | 具有「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 |||
「CSC」 | 指 | 中華證券通系统用以接收及傳遞中華通買賣盤往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自動對盤及成交; | ||
「中國證監會」 | 指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當時沽盤價」 | 指 | (a) | 在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 | |
(i) | (在參考xx價格可根據規則第 501H 條或規則第 501M 條)某一特定時間的參考xx價格;否則 | |||
(ii) | 某一特定時間的最低沽盤價; | |||
(b) | 在持續交易時段內,某一特定時間的最低沽盤價; | |||
「當時買盤價」 | 指 | (a) | 在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 | |
(i) | (在參考xx價格可根據規則第 501H 條或規則第 501M 條)某一特定時間的參考xx價格;否則 | |||
(ii) | 某一特定時間的最高買盤價; | |||
(b) | 在持續交易時段內,某一特定時間的最高買盤價; | |||
「衍生產品結算系統」 | 指 | 由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與期貨結算公司營運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 | ||
「解除標記」 | 指 | 對交易通標記股份不再受標記後的形容;或為有關股份除去標記的行動; | ||
「證券交易臺」 | 指 | 由交易所不時分派、重新分派、分配或重新分配給交易所參與者作交易用途的櫃檯; | ||
「證券商董事」 | 指 | 公司交易所參與者的董事,該董事單獨或與其他人積極地參與或直接負責管理該公司交易所參與者的證券買賣業務,並於 2003 年 4 月 1 日之前獲本交易所註冊為證券商董事; | ||
「證券交易」 | 具有「條例」附表 5 第 2 部給予該詞的涵義; |
「衍生權證」 | 指 | 其含意與主板上市規則第 15A 章節所界定者相同; |
「衍生權證對沖參與者」 | 指 | 交易所參與者為發行人擔任代理人,為該發行人的帳戶或它的聯號的帳戶按本規則附表十五進行衍生權證對沖交易; |
「衍生權證對沖交易」 | 指 | 為發行人在其帳戶或在它的聯號的帳戶持有的短倉或長倉之風險作對沖而買入或沽出單一股票衍生權證的正股的舊稱; |
「衍生權證流通量提供者」 | 指 | 為發行人擔任代理人,為該發行人發行的衍生權證經營提供流通量活動的交易所參與者的舊稱; |
「指定證券」 | 指 | 根據附表十一的賣空規例由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為適合賣空的自動對盤股份; |
「指定交易 所買賣基金」 | 指 | 由交易所指定可透過莊家設施進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
「指定交易結算公司職員」 | 指 | 任何由董事會不時根據本規則指定代其行使其權力或進行任何行動的交易結算公司職員; |
「指定指數套戥賣空」 | 指 | 按本規則附表十五所進行的指定指數套戥交易中涉及的證券賣空,可按低於當時最好沽盤價的價格進行; |
「指定指數套 戥賣空參與者」 | 指 | 根據附表十五向本交易所註冊為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以進行指定指數套戥賣空交易; |
「指定指數套戥交易」 | 指 | 下列兩種交易的任何一種: |
(a) 買入在期交所交易的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同時沽出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符合進行指定指數套戥交易的資格、並屬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的計算基礎之指數的正股以作對銷;或 | ||
(b) 買入盈富基金單位,同時沽出盈富基金正股以作對銷,但並非按盈富基金發售說明書所指明的持續發售機制買入有關盈富基金單位(若是按持續發售機制買入有關盈富基金單位,買入基金單位與沽出相關正股以作對銷毋須在本釋義所指明的時限內進行); | ||
就本釋義而言,「同時」一詞指在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若干時限內執行同一宗指定指數套戥交易所涉及的所有交易; | ||
「 特許證券商」 | 指 | 證券莊家的公司客戶,而證券莊家已就持有的有效證券莊家執照在交易所註冊該公司客戶成為它的特許證券商,會與它一起進行莊家活動或會為該特許證券商把一隻或多隻特定證券的莊家盤輸入系統; |
「指定股票期 貨對沖賣空參與者」 | 指 | 根據附表十五向本交易所註冊為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 者以進行股票期貨對沖賣空交易; | ||
「兩邊客交易」 | 指 | 交易所參與者以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為買賣雙方進行的交易; | ||
「執行報告服務」 | 指 | 交易所就交易所參與者已輸入記錄在系統的買賣盤及交易的實時報告服務; | ||
「執行報告會話」 | 指 | 執行報告服務的通訊聯繫; | ||
「標記」 | 指 | 對經外匯兌換服務支援而購買的交易通股份的形容;或為有關股份加上標記的行動; | ||
「交易通標記股份」 | 指 | 經外匯兌換服務支援購買,而必須按照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存放在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特別指定帳戶; | ||
「e 通訊」 | 指 | 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基礎上建設的電子通訊平台,以利便交易所參與者及/或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視乎情況而定)與本交易所之間的溝通; | ||
「股票掛鉤票據」 | 指 | 其含意與主板上市規則第 15A 章節所界定者相同; | ||
「股票掛鉤票據流通量提供者」 | 指 | 為股票掛鉤票據發行人擔任代理人,為該股票掛鉤票據發行人發行的股票掛鉤票據進行提供流通量活動的交易所參與者的舊稱; | ||
「合資格證券」 | 指 | 其含義與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
「增強限價盤」 | 指 | 一個在持續交易時段輸入系統有指定價格的買盤或沽盤,根據下列價格在該時段內進行自動配對: | ||
(a) | 買盤而言, | |||
(i) | (一經系統接納該買賣盤進行對盤)在該範圍內,首先跟當時沽盤價配對,然後順序跟下一個較高價格的沽盤配對,直至跟高於當時沽盤價九個價位或 指定價格(取較低價者)的沽盤配對; |
(ii) | (若未能根據上述 (a)(i) 項進行對盤或有餘額未獲配對)該買賣盤或該買賣盤的餘額將被視為指定價格的限價盤; | |||
(b) | 沽盤而言, | |||
(i) | (一經系統接納該買賣盤進行對盤)在該範圍內,首先跟當時買盤價配對,然後順序跟下一個較低價格的買盤配對,直至跟低於當時買盤價九個價位或指定價格(取較高價者)的買盤配對; | |||
(ii) | (若未能根據上述 (b)(i) 項進行對盤或有餘額未獲配對)該買賣盤或該買賣盤的餘額將被視為指定價格的限價盤; | |||
「本交易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交易所參與者」 | 指 |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 | ||
(a) | 根據本規則可在本交易所或透過本交易所進行買賣; 及 | |||
(b) | 其姓名或名稱已獲登錄在由本交易所保管的、以記錄可在本交易所或透過本交易所以交易所參與者身份進行買賣的人的列表、登記冊或名冊內, | |||
而「交易所參與者資格」亦應據此相應地詮釋; | ||||
「交易所買賣」 | 指 | 交易所參與者向本交易所報告或在本交易所完成的合資格證券(中華通證券除外)買賣; | ||
「交易所買賣基金」 | 指 | 任何在交易所上市及/或買賣的被動管理及開放式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安排; | ||
「交易所買 賣基金莊家」 | 指 | 獲本交易所註冊為莊家的交易所參與者,在本規則附表十四的證券莊家規例中有更具體的說明; | ||
「交易所買賣期權」 | 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在本交易所買賣的期權合約; | |||
「在交易所交 易的期權業務」 | 指 | 有關期權合約的業務,以及附帶於期權合約的一切事宜,包括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所訂立的期權合約而產生的合約、合約的行使、交付責任、期權金交收,以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的交付; |
「執行董事」 | 指 | 交易所參與者的董事,並積極參與或直接負責管理該交易所參 與者的證券買賣業務; |
「延續早市」 | 指 | 在早市(按規則第 501(1)條)結束後即時展開直至午市(按規則第 501(1)條)開始的交易時間; |
「延續交易證券」 | 指 | 交易所不時指定合資格在延續早市時段進行買賣的任何一隻或多隻證券; |
「互保基金」 | 指 | x交易所依照規則第 911 條設立的基金; |
「財政資源規則」 | 指 | 證監會根據「條例」所規定並不時有效的《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及對該等規則的任何修訂、補充、更改或修改; |
「外匯兌換」 | 指 | 指 外匯兌換; |
「外匯兌換服務」 | 指 | 指 按規則第563J 條規定中央結算公司可能提供的外匯兌換服務; |
「全面結算參與者」 | 指 | 根據結算規則註冊為全面結算參與者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 |
「創業板」 | 指 | 由本交易所營運的創業板; |
「公司集團」 | 具有《公司條例》第 2 條給予該詞的涵義,而「集團公司」亦應據此相應地詮釋; | |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 | 指 | 由交易所提供以進行期權合約交易並由期交所營運的自動化交易系統; |
「期貨結算公司」 | 指 |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 |
「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 | 指 | 按照現行有效的期貨結算公司的規則及程序訂明的任何類別參與者範圍下登記成為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 |
「交易結算公司」 | 指 |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
「交易結算公司職員」 | 指 | 交易結算公司的職員或交易結算公司為其控制人的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本交易所職員)的職員; |
「香港交易所網站」 | 指 | 香港交易所設於xxxx://xxx.xxxx.xxx.xx或其他香港交易所不時指定網址的官方網站; |
「期交所」 | 指 |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期交所參與 者」 | 指 | 根據期交所規則可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進行交易,並名列期 交所設存的名單、登記冊或名冊上,屬可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進行交易的人士; |
「中央結算公司」 | 指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倘文意規定,包括其經理人、代理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
「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 | 指 | 持有聯交所交易權的人士,該人士的姓名 / 名稱獲登錄在由本交易所保管的聯交所交易權列表、登記冊或名冊內;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元」或「$」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參考xx價格」
指 根據規則第 501H 條在開市前時段內或規則第 501M 條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内系統所釐定的參考xx價格(如有);
「已劃分的買賣」
指 由有關交易所參與者雙方指定以已劃分的買賣制度進行交收的交易所買賣,或不獲中央結算公司接納以持續淨額交收系統進行交收的交易所買賣;
「已劃分的買賣制度」
指 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在中央結算系統下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之間就交易所買賣中之已劃分的買賣的交收形式;
「發行人」 指 就結構性產品發行人而言,主板上市規則第 15A 章節所界定的結構性產品發行人;
「最後沽盤價」指 沒有沽盤輪候名單的沽盤價;
「最後買盤價」指 沒有買盤輪候名單的買盤價;
「最後錄得價」指 系統最後錄得的成交價;
「借出人」 為有關證券借入,借出人指該等從證券借貸協議中借出證券的人士,該等人士包括交易所參與者,亦包括《印花稅條例》中給予「借出人」一詞所指的人士;
「限價盤」 指 (a) 一個在持續交易時段輸入系統有指定價格的買盤或沽
盤,以便在該時段內與當時沽盤價或當時買盤價(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相符時以指定價格進行配對,若在持續交易時段結束時全數或部分未能配對,則根據規則第 501L(4)條被轉爲競價限價盤並帶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或
(b) 根據規則第 501I 條由競價限價盤轉變成的限價盤;
「上巿」 | 指 | 給予證券在本交易所 (在主板或創業板,視乎適用情況而定)掛牌並准予在本交易所 (在主板或創業板,視乎適用情況而定)進行買賣或任何一個證券交易所掛牌,並准予在該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而「已上市」亦應據此相應地詮釋; | ||
「主板」 | 指 | 由本交易所營運的股票市場(不包括創業板及期權市場); | ||
「中國內地」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
「莊家」 | 指 | 獲本交易所註冊為莊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中有更具體的說明; | ||
「莊家經銷交易」 | 指 | 符合印花稅(證券經銷業務)(期權莊家)規例中不時由印花稅署署長所規定及獲交易所同意及通知莊家的資格或指令之交易; | ||
「莊家專用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指 | 根據本規則,供下列一種或多種用途(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的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
(a) | 作為證券莊家,該交易所參與者為一隻或多隻莊家證券進行莊家活動; | |||
(b) | 作為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該交易所參與者為結構性產品進行提供流通量活動; | |||
「莊家證券」 | 指 | 由交易所指定可透過莊家設施進行交易的自動對盤股份,在本規則附表十四的證券莊家規例中有更具體的說明及包括指定交易所買賣基金及試驗計劃中的證券; | ||
「會員」 | 指 | 緊接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的本交易所的股東,該股東未曾遭開除會籍,而「會籍」亦應據此相應地詮釋; | ||
「早市」 | 指 | 按規則第 501(1)條規定可於本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早上時段; | ||
「非結算參與者」 | 指 | 並非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 ||
「非結算參與者合約」 | 指 | 由全面結算參與者與非結算參與者根據結算規則訂立的合約; | ||
「按盤價」 | (a) | 某一證券在開市前時段內任何時間或結束時的按盤價是指: | ||
(i) | (在參考xx價格可根據規則第 501H 條釐定時)參考xx價格;否則 | |||
(ii) | 上日收市價; |
(b) | 某一證券在某一交易日的持續交易時段內任何時間或結束時的按盤價是指: | ||||
(i) | 倘若該證券在當日上述時間前有成交,則 | ||||
(A) | (在當時買盤價高於最後錄得價時)指當時買盤價;否則 | ||||
(B) | (在當時沽盤價低於最後錄得價時)指當時沽盤價;否則 | ||||
(C) | 當上述(b)(i)(A)及(b)(i)(B)兩種情況均不適用時,則指最後錄得價;或 | ||||
(ii) | 倘若該證券在當日上述時間前沒有成交,則 | ||||
(A) | (在當時買盤價高於上日收巿價時)指當時買盤價﹔否則 | ||||
(B) | (在當時沽盤價低於上日收巿價時)指當時沽盤價﹔否則 | ||||
(C) | 當上述(b)(ii)(A)及(b)(ii)(B)兩種情況均不適用時,則指上日收巿價; | ||||
(c) | 某一證券在某一交易日的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内任何時間或結束時的按盤價是指: | ||||
(i) | (若是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及可根據規則第 501M 條釐定參考xx價格時)參考xx價格﹔否則 | ||||
(ii) |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 | ||||
「非自動對盤股份」 | 指 | 不合資格在系統內進行自動對盤及成交的股份; | |||
「新證券交易設施」 | 指 | 由交易所指定的供應商開發供交易用途及由交易所參與者操作的新證券交易設施,包括所有連接該系統的伺服器、終端機及其它設備; | |||
「期權結算所合約」 | 指 |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根據結算規則進行責務變更而達成的合約; | |||
「碎股」 | 指 | 在任何證券報價或交易時,數量少於一個買賣單位的證券; |
「開巿報價」 | 指 | 在一個交易日就一種證券所報的最先報價(買盤價或沽盤 價)﹔ |
「結算運作程序」 | 指 | 由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制訂的有關期權結算系統及由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提供的結算服務而不時生效的慣例、程序及行政管理規定; |
「運作程序」 | 指 | 中央結算公司有關中央結算系統之運作程序,該程序載有關於中央結算系統之運作及功能的不時生效的慣例、程序及行政規定; |
「交易運作程序」 | 指 | 由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制訂的有關在本交易所交易的期權合約而不時生效的慣例、程序及行政管理規定; |
「期權」 | 指 | 一種投資工具,賦予持有人權利但非責任,在預定到期日或在預定到期日之前以預定行使價購入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指定資產; |
「期權系列」 | 指 | 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可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列明的正股、到期月份、行使價、期權形式(認沽或認購)以及到期年份(如有)﹔ |
「期權經紀客戶合約」 | 其含義與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
「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 | 指 | 獲本交易所根據期權交易規則註冊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人士,而「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須相應地解釋; |
「期權經紀協議書」 | 其含義與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
「期權結算系統」 | 指 | 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統及/或由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提供以進行合約結算的其他設施; |
「期權合約」 | 其含義與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 指 | 獲本交易所註冊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人士(視乎文意而定),而「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須相應地解釋; |
「期權對沖參與者」 | 交易所參與者根據本規則附表十五為莊家擔任代理人,為該莊家的帳戶或該莊家的聯號的帳戶進行期權對沖交易,該等帳戶持有莊家期權倉; | |
「期權對沖賣空」 | 按本規則附表十五進行期權對沖交易時,賣空期權合約的正股並可按低於當時最佳沽盤價的價格進行。就期權對沖賣空而言,任何莊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若獲得「條例」的有關豁免, |
即不一定要符合附表十一界定「賣空」時所訂的規定; | |||
「期權對沖交易」 | 為莊家在其帳戶或在它的聯號的帳戶持有期權合約的短倉或長倉之風險作對沖而買入或沽出期權合約的正股; | ||
「期權系統」 | 指 | 期權交易系統、期權結算系統以及由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提供以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交易的任何其他設施; | |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 指 | 獲本交易所根據期權交易規則註冊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人士,而「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須相應地解釋; | |
「期權交易規則」 | 指 | x交易所的不時生效的期權交易規則; | |
「期權交易系統」 | 指 | 由交易所提供以進行期權合約交易的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 | |
「買賣盤」 | 指 | 可為買盤或沽盤的任何指示,包括競價盤、競價限價盤、限價盤、增強限價盤及特別限價盤; | |
「條例」 |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除內文另有所需); | ||
「參與者」 | 指 | 獲接納或登記為交易所參與者或特別參與者的人士,而「參與者資格」亦應據此相應地詮釋; | |
「個人資料」 | 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給予該詞的涵義; | ||
「試驗計劃」 | 指 | x部份在 Nasdaq-Amex 上市的證券在本交易所買賣的 Nasdaq-Amex 試驗計劃; | |
「試驗計劃莊家」 | 指 | 獲本交易所註冊為莊家的交易所參與者,在本規則附表十四的證券莊家規例中有更具體的說明; | |
「開市前時段」 | 指 | 交易日上午 9 時正至早市開始(見規則第 501(1) 條規定); | |
「期權金」 | 指 | 持有人支付予合約沽出人有關沽出合約的款項; | |
「上日收巿價」 | 指 | 一種證券的最後錄得收巿價; | |
「第一輪候名單」 | 指 | (a) | 在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中:- |
(i) | (在參考xx價格可根據規則第 501H 條或規則第 501M 條釐定時)競價盤及指定價格相等於參考xx價格或較此參考xx價格更具競爭性的競價限價盤的輪候名單,即在買入時,指定價格相等於或高於參考xx價格;或在賣出時,指定價格相等於或低於參考xx價格;否則 | |||
(ii) | 指定價格最具競爭性的競價限價盤輪候名單,即在買入時指當時買盤價,或在賣出時,指當時沽盤價; | |||
(b) | 在持續交易時段中指定價格最具競爭性的買賣盤輪候名單,即在買入時指當時買盤價﹔或在賣出時,指當時沽盤價; | |||
「專業會計師」 | 指 |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及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書的專業會計師; | ||
「買入記錄日記賬」 | 指 | 儲存在系統內用以記錄某一特定交易所參與者以買方身份所進行的交易的日記賬; |
「認可控制人」 | 具有「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 |
「註冊營業地址」 | 指 | 交易所參與者進行證券交易業務的營業地址或特別參與者進行買賣盤傳遞業務的香港營業地址,視適用情況而定; |
「規例」 | 指 | 不時生效及根據章程或本規則制定的任何規例; |
「負責人員」 | 根據本規則在本交易所註冊為交易所參與者之負責人員的人士; | |
「人民幣」 | 指 | 在香港交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
「人民幣買入最終匯率」 | 與規則第 563N(3)條所界定的含義相同; | |
「人民幣買入參考匯率」 | 與規則第 563N(1)條所界定的含義相同; | |
「人民幣賣出最終匯率」 | 與規則第 563N(4)條所界定的含義相同; | |
「人民幣賣出參考匯率」 | 與規則第 563N(2)條所界定的含義相同; | |
「規則」 | 指 | x交易所規則與規條及董事會不時規定生效的期權交易規則; |
「賣出記錄日 記賬」 | 指 | 儲存在系統內用以記錄某一特定交易所參與者以賣方身份所 進行的交易的日記賬; |
「協議計劃生效日期」 | 指 | 聯交所計劃生效之日,即批准聯交所計劃的高等法院指令正式文本及詳列《公司條例》第 61 條規定事項的記錄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之日。就本規則而言,聯交所計劃指根據《公司條例》第 166 條本交易所與其股東訂立的協議計劃(有關詳情載 於日期為 1999 年 9 月 3 日的聯交所協議計劃文件內); |
「席位」 | 指 | 交易所參與者根據本規則在終止日期前就每份聯交所交易權獲交易所不時分派、重新分派、分配或重新分配的櫃位,席位的享用權將自終止日期起終止及消失; |
「秘書」 | 指 | 董事會依照章程及規則第 227 條委任的當時的本交易所秘書; |
「證券」 | 具有「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 |
「證券借入」 | 指 | 借入人於證券借貸協議中從借出人取得證券,亦包括《印花稅條例》中給予「股票借入」一詞所指的股票; |
「證券借貸協議」 | (a) 指任何人士在依據某項安排的情況下作出的借用或借出證券的協議,而在該項安排下,借用人承諾向借出人交還名稱與被借用證券相同的證券或支付與被借用證券的價值相等的款項; | |
(b) 包括《印花稅條例》第 19(16)條所指的證券借用; | ||
「證券借出」 | 指 | 借出人於證券借貸協議借出證券給予借入人; |
「證券莊家」 | 指 | 持有由交易所發出的有效執照為一隻或多隻莊家證券進行莊家活動之交易所參與者,在本規則附表十四的證券莊家規例中有更具體的說明及包括試驗計劃莊家或交易所買賣基金莊家; |
「證券莊家賣空」 | 指 | 按本規則附表十四證券莊家在以本身帳戶、其任何聯號帳戶或其任何特許證券商帳戶的名義進行莊家活動時,賣空莊家證券並可按低於當時最佳沽盤價的價格進行。就證券莊家賣空而言,任何證券莊家若獲得「條例」的有關豁免,即不一定要符合附表十一界定「賣空」時所訂的規定; |
「港股通股票」 | 指 | 就個別特別參與者而言,指該等由本交易所(經諮詢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後)確定為符合資格可經由特別參與者提供的買賣盤傳遞服務輸入買盤及沽盤,以及不時獲納入規則第1505條所述港股通股票名單的合資格證券。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規 則中「港股通股票」一詞概包括「特別港股通股票」; |
「聯交所子公司」 | 指 | x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該公司獲認可為「條例」所指的ATS提供者,及按中國內地適用法規獲發牌照提供規則第1403(1)條所述有關中華交易通的買賣盤傳遞服務;就規則第14A01條中的中華交易通而言,「聯交所子公司」指港盛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就規則第14B01條中的中華交易通而言,「聯交所子公司」指港裕信息服務(深圳)有限公司。本規則提及的「相關聯交所子公司」或「聯交所子公司」之處亦概按此詮釋; |
「沽盤」 | 指 | 輸入系統以出售證券的指示﹔ |
「賣方交易所參與者」 | 指 | 在一項交易中,不論以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出任賣方的交易所參與者; |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期權 結算所董事會」 |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董事會,及若文意許可,該董事會屬下的任何委員會; | |
「聯交所期權 結算所抵押品」 | 指 |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董事會不時指定的金錢、信用證、銀行擔保、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證券,以及規定其形式的其他財產; |
「聯交所期權 結算所參與者」 | 指 | 根據結算規則第三章第 302 條所載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資格類別」其中一個類別正式註冊的人士,而「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資格」均須相應地解釋; |
「證監會操守準則」 | 指 | 根據「條例」制定不時有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
「賣空」 | 其含義與本規則附表十一的賣空規例的規例第(1)條所界定者相同; | |
「單一股票牛熊證」 | 指 | 以單一股票發行的牛熊證; |
「單一股票衍生權證」 | 指 | 以單一股票為本的衍生權證; |
「特別中華通證券」 | 指 | 任何在中華通市場上市及獲本交易所(經諮詢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後)接納為符合資格可由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透過使用中華通服務而賣出(但不能買入)的證券(見規則第 1408 及 1409(1)(b)條所述); |
「特別限價盤」 | 指 | 一個在持續交易時段輸入系統有指定價格的買盤或沽盤,根據下列價格在該時段內進行自動配對: |
(a) | 買盤而言, | |||
(i) | (一經系統接納該買賣盤進行對盤)在該範圍內,首先跟當時沽盤價配對,然後順序跟下一個較高價格的沽盤配對,直至跟高於當時沽盤價九個價位或指定價格(取較低價者)的沽盤配對; | |||
(ii) | (若未能根據上述 (a)(i) 項進行對盤或有餘額未獲配對)會自動取消該買賣盤或該買賣盤餘額; | |||
(b) | 沽盤而言, | |||
(i) | (一經系統接納該買賣盤進行對盤)在該範圍內,首先跟當時買盤價配對,然後順序跟下一個較低價格的買盤配對,直至跟低於當時買盤價九個價位或指定價格(取較高價者)的買盤配對; | |||
(ii) | (若未能根據上述 (b)(i) 項進行對盤或有餘額未獲配對)會自動取消該買賣盤或該買賣盤餘額; | |||
「特別買賣單位」 | 指 | 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股數超過一個買賣單位的股票; | ||
「特別參與者」 | 指 | 按適用法規獲正式授權或發出牌照,可從相關中華通市場參與者接收關於港股通證券的買賣盤(包括出售特別港股通證券的沽盤)並將之傳遞往系統進行自動對盤,以及獲納入規則第 1510條所述特別參與者名單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附屬公司,而「特別參與者資格」亦應據此相應地詮釋; | ||
「特別參與者中央交易網關訊息」 | 指 | 特別參與者的交易設備與中央交易網關之間就買賣盤或交易相關事宜的單次通訊; | ||
「特別參與者中央交易網關會話」 | 指 | 一個中央交易網關的連接以作特別參與者的交易設備和中央交易網關之間的通訊聯繫; | ||
「指定價格」 | 對輸入系統進行對盤的買盤或沽盤而言,指根據規則輸入系統的買盤買入價或沽盤沽出價; | |||
「特別港股通證券」 | 就個別特別參與者而言,指該等由本交易所(經諮詢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後)確定為符合資格可經由特別參與者賣出(但 |
不能買入)的合資格證券(見規則第 1506 條所述); | |||
「價位」 | 指 | x規則的附表二內價位表所列出可容許的最小股票價格變動單位; | |
「特別獨立戶口交付失敗」 | 指 | 其含義與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界定者相同; | |
「標準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節流率」 | 指 | 由交易所不時訂定,經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會話傳輸往CSC的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訊息通過量; | |
「標準中華通節流率」 | 指 | 由本交易所不時訂定,經中華通開放式網間連接器傳輸往CSC的劃一中華通買賣盤通過量; | |
「標準中央交 易網關節流率」 | 指 | 由董事會不時訂定,(a)經配有一份聯交所交易權的中央交易網關會話傳輸往系統的劃一中央交易網關訊息通過量或(b)經指定予特別參與者的特別參與者中央交易網關會話傳輸往系統的特別參與者中央交易網關訊息通過量; | |
「股票」 | 指 | 與股票借貸交易(《印花稅條例》給予該詞涵義)有關時,任何以下之投資:- | |
(a) | 任何團體,不論為有限公司與否,或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當局發行之股份、股額、債券、債權股額、基金、債權證明書或匯票或任何相類似之任何其他名稱之投資; | ||
(b) | 任何單位信託計劃中之單位; | ||
(c) | 任何在(a)或(b)段所述各項目中的或關乎該等項目的權利、期權或權益,但不包括任何僱員購買股票或股權計劃之權利、期權或權益, | ||
但除為《印花稅條例》第 22 條之目的外,並不包括任何在《稅 務條例》第 2 條所指之債務證券,或任何匯票、期票或任何存款證,或《稅務條例》第 26A 條所指之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 《稅務條例》第 26A 條所指之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或根據《債務條例》發行之債權證明書,或任何債券、債權股額、基金、債權證明書、匯票而其發行幣值並非為香港貨幣,但在贖回時是以港幣贖回或可根據任何人士之意願而以香港貨幣贖回; | |||
「聯交所交易權」 | 指 | 有資格以交易所參與者身份在本交易所或透過本交易所進行買賣的權利,且該權利已獲登錄在本交易所保管的列表、登記冊或名冊內; |
「股票期貨對 沖賣空」 | 指 | 按本規則附表十五進行股票期貨對沖交易時,賣空在期交所交 易的股票期貨合約的正股並可按低於當時最好沽盤價的價格進行。就股票期貨對沖賣空而言,任何人士若獲得「條例」的有關豁免,即不一定要符合附表十一界定「賣空」時所訂的規定; |
「股票期貨對沖交易」 | 指 | 為期交所參與者以莊家身份在期交所的股票期貨市場持有的短倉或長倉作對沖而買入或沽出在期交所交易的股票期貨合約的正股; |
「結構性產品」 | 指 | 其含意與主板上市規則第 15A 章節所界定者相同; |
「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 | 指 | 為發行人擔任代理人,為該發行人的帳戶或它的聯號的帳戶按本規則附表十五進行結構性產品對沖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包括被發行人委任進行衍生權證對沖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舊稱衍生權證對沖參與者); |
「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 | 指 | 按本規則附表十五進行結構性產品對沖交易時,賣空單一股票衍生權證或單一股票牛熊證的正股並可按低於當時最佳沽盤價的價格進行。就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而言,任何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若獲得「條例」的有關豁免,即不一定要符合附表十一界定「賣空」時所訂的規定; |
「結構性產品對沖交易」 | 指 | 為發行人由於要為衍生權證或牛熊證提供流通量,而在其帳戶或在它的聯號的帳戶持有的短倉或長倉之風險作對沖而買入或沽出單一股票衍生權證或單一股票牛熊證的正股; |
「結構性產品 流通量提供者」 | 指 | 為發行人擔任代理人,為該發行人發行的結構性產品經營提供流通量活動的交易所參與者。在本規則附表十八的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規例中有更具體的說明,包括被發行人委任為衍生權證或股票掛鉤票據提供流通量的交易所參與者(舊稱衍生權證流通量提供者或股票掛鉤票據流通量提供者); |
「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 | 指 | 按本規則附表十八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在進行結構性產品流通量的活動時,賣空結構性產品並可按低於當時最佳沽盤價的價格進行。就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而言,任何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若獲得「條例」的有關豁免,即不一定要符合附表十一界定「賣空」時所訂的規定; |
「附屬公司」 | 具有《公司條例》第 15 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 |
「大股東」 | 具有「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6 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
「系統」 | 指 | 由本交易所安裝及操作用作證券買賣的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 (「自動對盤系統」); |
「投標程序」 | 指 | 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起計滿十周年之前,凡根據聯交所計劃獲授且未被轉讓或未被視為已轉讓聯交所交易權的持有人,可應本交易所的投標邀請放棄其聯交所交易權的程序。此程序須按本交易所不時全權酌情決定並在投標邀請書內指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
「暫用節流率計劃」 | 指 | 根據規則第 365D 條制定的計劃;允許擁有中央交易網關會話的交易所參與者可以向交易所申請暫時性遞加其傳輸往系統的買賣盤通過量或中央交易網關訊息通過量; |
「交易日」 | 指 | 根據規則第 501 及/或 501A 條所指定在本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日子; |
「交易大堂」 | 指 | 由董事會指定用作本交易所交易場地的場所; |
「交易時段」 | 指 | 按規則第 501 條訂明可於本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時段; |
「中華交易通」 | 指 | 規則第1401或1501條所述的跨境買賣盤傳遞安排; |
「盈富基金單位」 | 指 | 根據 1999 年 10 月 23 日(1)美國道富環球金融資產(香港)有限公司(以經理人身份)、(2)美國道富銀行及信託公司(以信託人身份)及(3)外 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以發起人身份)訂立的信託契據(及其後不時的修改及增訂)所設立的單位信託計劃「盈富基金」而發行的單位; |
「交易」 | 指 | 就購入或出售證券所達成的協議; |
「交易通」 | 中央結算公司為便利買賣交易通股份而可能提供的外匯兌換服務支援設施。中央結算公司是以交易通營運者而非以交易所交易的中央結算對手方身份提供該項外匯兌換服務;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規則第 5 章內對中央結算公司的提述須據此詮釋; | |
「交易通買入交易所買賣」 | 指 | 與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透過系統買入交易通股份並符合以下條件的交易所買賣:(i)該項交易所買賣透過系統成交之前得到交易通買入外匯盤的支援,及(ii)該項交易所買賣在透過系統成交後得到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的支援; |
「交易通買入外匯盤」 | 指 | 由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向作為交易通營運者的中央結算公司發出以港幣兌換人民幣的指令,用以支援該參與者透過系統輸入交易通股份買盤,該買盤在配對成功後,會生成交易通買入交易所買賣; |
「交易通買入 | 指 | 作為交易通營運者的中央結算公司與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之 |
外匯交易」 | 間,通過交易通買入外匯盤,以結算交易通買入交易所買賣而 產生的外匯交易; | |
「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 | 指 | 就結算和交收交易通交易所買賣、交收交易通外匯交易及託管交易通標記股份而言,已被中央結算公司接納登記,並維持有效登記為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中央結算公司參與者; |
「交易通結算參與者」 | 指 | 已被中央結算公司接納登記,並維持有效登記為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 |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 | 指 | 就買賣交易通股份而言,已被交易所接納登記,並維持有效登記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 |
「交易通交易所買賣」 | 指 | 交易通買入交易所買賣或交易通賣出交易所買賣,視乎文意而定; |
「交易通外匯盤」 | 指 | 交易通買入外匯盤或交易通賣出外匯盤,視乎文意而定; |
「交易通外匯交易」 | 指 | 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或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視乎文意而定; |
「交易通參與者」 | 指 |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及 / 或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視乎文意而定; |
「交易通參與者登記準則」 | 指 | 交易所不時訂定的合資格準則,以便交易所參與者按此被接納登記、並維持有效登記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致使其可以就交易通股份提供交易服務; |
「交易通夥伴銀行」 | 指 | 與中央結算公司簽訂協議或安排,為作為交易通營運者的中央結算公司提供人民幣兌港元或港元兌人民幣的兌換服務及 /或提供流動資金的金融機構; |
「交易通賣出交易所買賣」 | 指 | 與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透過系統賣出交易通股份相關、並符合以下條件的交易所買賣:(i) 該項交易所買賣在透過系統成交之前得到交易通賣出外匯盤的支援,及(ii)該項交易所買賣在透過系統成交之後得到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的支援; |
「交易通賣出外匯盤」 | 指 | 由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向作為交易通營運者的中央結算公司發出以人民幣兌換港幣的指令,用以支援透過系統輸入交易通股份的沽盤,該沽盤在配對成功後,會生成交易通賣出交易所買賣; |
「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 | 指 | 作為交易通營運者的中央結算公司與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之間,通過交易通賣出外匯盤,以結算交易通交易所賣出買賣而產生的外匯交易; |
「交易通股份」 | 指 | 按規則第 563I 條規定中央結算公司不時納入交易通股份名單的合資格證券; |
「單位信託」 | 指 | 任何安排,而其目的或效果是提供設施,使人能以信託受益人的身分分享由取得、持有、管理或處置證券或任何其他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或收入; |
「市調機制」 | 指 | 為避免極端價格波動及保障市場持正操作,由交易所按規則第 513A 條在市調機制證券實施的市場波動調節機制; |
「市調機制參考價」 | 指 | 除非交易所作出其他規定,於下列交易時段期間的市調機制監察期内,就市調機制證券輸入系統的任何買賣盤而言:- (a) 在早市内:- (i) 於該買賣盤 5 分鐘前(或交易所不時訂定的其他時間)在市調機制證券經自動對盤達成的最後交易的成交價。在早市内,該最後交易的成交價會在每一分鐘結束時更新一次(或交易所不時訂定的其他時間或其他方式);及 (ii) (倘若在早市内該市調機制證券沒有交易)該市調機制證券在該日開市前時段的對盤前時段結束時計算所得的參考xx價格;及 (iii) (倘若沒有上述的參考xx價格)該市調機制證券在早市内的第一宗經自動對盤達成的交易的成交價; (b) 在午市内:- (i) 於該買賣盤5分鐘前(或交易所不時訂定的其他時間)在市調機制證券經自動對盤達成的最後交易的成交價。在午市内,該最後交易的成交價會在每一分鐘結束時更新一次(或交易所不時訂定的其他時間或其他方式);及 (ii) 倘若上述(b)(i)不適用,則在午市内在市調機制證券第一宗經自動對盤達成的交易的成交價; |
市調機制證券 | 指 | 交易所訂定適用於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的證券; |
「符合公元 2000 年標準」 | 指 | 無論在公元 2000 年之前、之後或期間,系統的功能或表現都不會受到日期的影響。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a) 當前日期的任何一個數值都不會令系統運作中斷; (b) 不論在公元 2000 年之前、之後或期間,以日期為基礎的功能在任何一個日期都必須表現一致; (c) 在所有系統介面及數據存儲中,日期中的百年年份必須明確地或以毫不含糊的算法或推斷規則所指明;及 (d) 系統必須能夠辨認公元 2000 年為閏年。 |
102. | 倘文意許可,單數詞包含複數的含義,反之亦然,而陽性詞亦包含陰性及中性的含義。 | |
103. | 在規則第 101 條的規限下,在《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條例」或章程所界定的詞彙的任何定義倘與主旨或文意無不符之處,均適用於本規則。 | |
104. | 各標題不影響此處的釋義或法律釋義。 | |
105. | 本交易所、聯交所子公司及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對任何與系統運作及因此而提供的服務及設施有關的行為或遺漏,以及所有其他在本規則中包含的情況,均不會對參與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 |
106. | 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須與本規則一併閱讀,並構成本規則的一部分。有關在本交易所交易的期權的詞語的定義在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中有更具體的界定。交易所參與者須就其在交易所交易及結算的期權事宜受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約束。 | |
107. | 已在緊接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條例》第 VI 部註冊為註冊交易商的會員,須被視為交易所參與者,直至 | |
(i) | 其終止為可根據本規則在本交易所或透過本交易所進行買賣的人士為止;或 | |
(ii) | 其姓名或名稱已獲登錄在由本交易所保管的列表、登記冊或名冊內為止,該等記錄表示其為可在本交易所或透過本交易所進行買賣的人士, | |
以首先發生者為準,並繼續受本規則按此制定的及任何規例、程序及指引及不時作出的任何有關修訂的約束。 |
107A. | [已刪除] | |
107B. | (1) | [已刪除] |
(2) | [已刪除] | |
108. | 為免生疑問:- | |
(i) | 本規則; | |
(ii) | 所有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由一名人士(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及 / 或交易所參與者)產生或引起的權利、特權、義務及責任;及 | |
(iii) | 所有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對一名人士(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及 / 或交易所參與者)作出或頒授的有效登記及批准, | |
將繼續對該名人士具有約束力(不論以任何身份產生、引起、進行及獲頒授該等權利、特權、義務、責任、登記或批准)。 | ||
109. |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否則 | |
(1) | 在緊接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規則及紀律程序應繼續適用於已採取紀律行動的個案,被控的會員須繼續遵守本規則及紀律程序,包括將裁決提交紀律上訴委員會; | |
(2) | 若違反了在緊接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本規則,但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或當日尚未採取紀律行動或作出裁決,則縱使是以本交易所會員身份(按緊接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交易所規則第 701 條所界定)違反規則,亦可按本規則根據紀律程序採取、繼續、執行有關紀律行動及作出裁決。 | |
109A. | (1) | [已刪除] |
(2) | [已刪除] | |
(3) | [已刪除] | |
(4) | 在符合規則第 109B 條下,一間根據「條例」附表 10 第 1 部第 22(a)條被當作為就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並符合相關條款的公司交 易所參與者將於 2003 年 4 月 1 日起被當作本規則下的交易所參與者及將 |
被當作如此,直至它根據「條例」停止被當作為上述持牌法團或根據本規 則停止作為交易所參與者,以首先發生者為準。當該公司交易所參與者停止被當作如此,它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交易所。 | ||
(5) | 在符合規則第 109B 條下,當一間公司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規則第 109A(4)條被當作為交易所參與者,該交易所參與者的證券商董事根據「條例」附表 10 第 1 部第 23(a)條被當作為獲批准成為該交易所參與者的負責人員並 符合相關條款,將於 2003 年 4 月 1 日起被當作 - (a) [已刪除] (b) 該交易所參與者的負責人員, 及將被當作如此,直至他根據「條例」停止被當作為上述負責人員或根據本規則停止作為負責人員,以首先發生者為準。當該證券商董事停止被當作如此,該公司交易所參與者及其證券商董事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交易所。 | |
109B. | 根據規則第 109A 條被當作為交易所參與者及/或交易所參與者的負責人員 (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司交易所參與者及證券商董事,將繼續受本規則及按此制定的任何規則、規例、程序及指引及不時作出的任何有關修訂的約束。 | |
109C. | [已刪除] | |
通告 | ||
110. |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本交易所向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交易所參與者及/或特別參與者發出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或其他通訊,可以口頭或書面,以專人遞送或郵遞寄發,透過電子或有線傳輸,透過電話或圖文傳真,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發佈或透過任何電腦數據傳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或衍生產品結算系統的廣播訊息或電子郵件或e通訊)發出。 | |
111. | 就符合本規則而言,透過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或HKATS電子交易系統或電子郵件或e通訊或香港交易所網站發佈的通訊將構成書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