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Z2018(SZ)XZ0002
.
佛山市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GZ2018(SZ)XZ0002
项目名称: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资格项目(包组一)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
发布日期:
序号 | 资格条件 | 文件内容要求 |
1 | 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 1.投标承诺函 2.投标授权书 3.守法经营声明书 4.企业资质、资格性证明按对应格式文件填写、盖章和提交相关资料 |
2 | 供应商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分公司的应符合序号 3 要求 | 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参与投标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3 | 供应商若为分公司,须同时出具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此条仅适用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的供应商) | 1. 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2. 法人授权书原件:按对应格式文件盖章 |
4 | 投标人必须是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的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 |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 |
5 | 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 件》。 |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 |
6 | 联合体投标情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投标承诺函 |
注:对于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即上述表格中,序号 1(除投标授权书只要求联合体主体提交外)、序号 2、序号 3 的证明材料。以上各项资格性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格式的资格性文件清单”中具体列述。
二、 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说明:技术要求部分所有“★”条款均作为必须响应的要求。
2.1.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为本国产品。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采购,每个包组中选取 1 名中标人作为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的供货商,两 年采购量共约 11400 吨,实际供货量以业主订单为准。
★两个包组中标人互为备用,一般情况下中标人只能对其中一个包组进行供货。特殊情况下,如其中一个中标人未能如期供货或出于应急需要,则另外一个中标人应作为该包组的备用供货商,马上组织供货,确保供货稳定性。
2.3. 采购清单:
包组一 | 4% | 6% | 8% | 10% | ||||
最高限价 (元/吨) | 377元/吨 | 516元/吨 | 645元/吨 | 860元/吨 | ||||
各子公司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佛山市禅城区供水有限公司 | 5 | 5 | 3780 | 3880 | 1 | 1 | 5 | 5 |
排水部 | 5 | 5 | 500 | 500 | 1320 | 1380 | 5 | 5 |
小计: | 10 | 10 | 4280 | 4380 | 1321 | 1381 | 10 | 10 |
合计总量: | 2019年:5621吨 | 2020年:5781吨 |
说明:
2.3.1.以上数量为采购人根据过往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水量变化计算所得的年使用量,与实际使用量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具体产品浓度及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发生量为准。
2.3.2.如遇国家政策、水质等因素导致水处理工艺发生变化,采购人有权对采购数量进行大规模调整,采购金额下限不设保底数,但采购金额上限不得超过招标预计金额的 10%。
2.3.3.如果在供货期内,国家出台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中标人需要及时调整生产工艺,以满足国家要求。采购人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验收,中标人必须完全接受。如中标人可以按照新国标进行生产,则中标人在新国标颁布后 30 个日历天内,向采购人递交其按照新国标标准生产的全系列聚合氯化铝产品、经市级或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监测报告,以证明其生产产品完全满足
新国标要求;如中标人不能按照新国标进行生产或者无法按时递交检验合格的报告,则采购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补偿中标人。
2.3.4.当中标人全系列产品完全满足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就生产原材料的价差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双方按照协商后的价格、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一致,则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补偿对方。为此,投标人需要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及风险。
2.3.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任一分项报价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4. 详细技术参数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 |
1 | 形态 | 液体 |
2 | 氧化铝(Al2O3)的质量分数/%≥ | 10.0(或根据用户需要) |
3 | 盐基度/% | 80.0-90.0 |
4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2 |
5 | PH 值(10g/L 水溶液) | 3.5-5.0 |
6 |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2 |
7 |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1 |
8 |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2 |
9 | 汞(Hg)的质量分数/%≤ | 0.00001 |
10 | 六价铬(Cr6+)的质量分数/%≤ | 0.0005 |
注:表中液体产品所列 As、Pb、Cd、Hg、Cr6+、不溶物指标均按 Al2O310%计算,Al2O3 含量≥10% 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 Al2O310%产品比例计算各项杂质指标。 |
2.5. 其他技术要求:
★2.5.1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必须符合 GB15892-2009 中对液体聚合氯化铝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环保节能标准。
★2.5.2 制造商应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2.5.3 制造商必须有锅炉蒸汽等加温加压设备。
★2.5.4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盐基度在 80%(含)~90%。
2.5.5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外观:无色至黄褐色液体。
2.5.6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质量检测方法:
2.5.6.1 水处理剂聚合氯化铝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 GB15892-2009 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
2.5.6.2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的原材料必须是采用成品工业盐酸,铝酸 钙粉和氢氧化铝,不能使用工业废料。
2.5.6.3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液体产品不能用固体产品溶解代替。
2.5.6.4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运输的要求:用玻璃钢或塑料等防腐容器槽罐车包装运输,运输车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做好相关标识,按照城市道路相关要求选择运输时间和路线;同时,需提供装卸货服务。
2.5.7 投标人应能针对使用单位水质的变化状况及时对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产品进行优化,提供应对不同水质状况的产品;
2.5.8 投标人供给使用单位的每一批货都应提供产品质量报告,使用单位对产品进行混凝试验效果检验。
2.6. 重要说明:投标方案中所提供的产品如涉及政策性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类别,必须在财政部颁布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范围内选择最合适的产品(设备)。
三、 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货物含量( 浓度) | 最高单价限价 |
10% | RMB: 860 元/吨 |
8% | RMB: 645 元/吨 |
6% | RMB: 516 元/吨 |
4% | RMB: 377 元/吨 |
3.1. ★基本商务要求一览表
序号 | 商务条款 | 要 求 |
1. | 项目预算金额 | 1、 本包组招标最高总限价为人民币:6236090 元/2 年。 2、 各规格货物最高单价限价: 3、 超出本包组招标最高总限价或各规格货物最高单价限价或报价不全的均为无效投标。 |
2. | 报价要求 | 1、本项目的报价方式为广东省佛山市目的地供货总包干价,总 包干价为:年度固定单价包干。 2、 报价应包含聚合氯化铝生产成本、运输及其它所有费用的总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采购人概不承担。 3、投标价格为供货资格期限(2 年)年度固定价,不以采购人需求量变化、市场价格波动、政策因素等而调整(国家标准调整除外)。本次年度招标,采购人根据过往的经验,大致估计了全股份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2019 年-2020 年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的大致用量,清单的数量在实际采购的过程存在不确定因素,数量会有所调整,采购人不承诺供货数量与计划匹配,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数量供货。同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中标人不能及时供货或供货质量存在缺陷,则采购人有权停止中标人的供货资格,并把本合同项下的供货资格转移至另一个包组的中标人,而不需事先征得中标人的同意,由另一个包组的中标人补充货源,直至中标人整改完毕并令采购人满意为止。 4、 如果在供货期内,国家出台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中标人需要及时调整生产工艺,以满足国家要求。采购人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验收,中标人必须完全接受。如中标人可以按照新国标进行生产,则中标人在新国标颁布后 30 个日历天内,向采购人递交其按照新国标标准生产的全系列聚合氯化铝产品、经市级或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监测报告,以证明其生产产品完全满足新国标要求;如中标人不能按照新国标进行生产或者无法按时递交检验合格的报告, |
则采购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补偿中标人。 5、 当中标人全系列产品完全满足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就生产原材料的价差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双方按照协商后的价格、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一致,则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补充对方。为此,投标人需要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及风险。 | ||
3. | 交货及安装地点 | 采购人(用户)指定地点 |
4. | 供货期 |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在 12 个月的供货期结束后,招标人将以年度评议结果作为供货资格延续的依据。 |
5. | 质量保证期 (质保期) | 1、中标人必须在接到采购通知后 12 个小时内将货物送至采购人要求的指定地点。 2、到货验收时,必须提供货物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每批货物须经采购人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上述所指的检验合格采购人已完成支付手续,只是代表货物产权已经转移至采购人,不代表货物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系列责任及损失转移转移至采购人,在采购人使用中标人货物期间若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采购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中标人负责承担)。 |
6. | 质保期基本要求 | 在接到质量问题通知或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提出疑问及需要技术支持时, 中标人应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直至问题解决。 |
7. | 付款方式 | 1、货款按次结算: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以转账或支票的形式支付该次货款。 2、结算金额计算:结算金额=结算单价×结算数量,结算单价为中标人的 中标单价,结算数量为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确认的该次实际采购量。 |
8. | 付款要求 | 1、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开具普通全额发票,一般在中标人提交发票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采购人完成付款程序。 2、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验收合格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 (4)中标通知书。 |
3.2. 其他商务要求:
1. 供货渠道:所有产品均由制造商提供,具有合法透明的供货渠道,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制造商须提供其产品品质和一切售后服务保障。
2. 验收要求:
2.1. 中标人每批次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厂区后,应先由厂区化验室在送货车抽样,检测氧化铝
(Al2O3)的质量分数、密度、PH 值、盐基度,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把该批次的产品放到药池,以上项目不合格立即退货;其余的项目砷、铅、镉、汞、六价铬(Cr6+)实施每批次化验或不定时抽样化验,如抽样发现不合格按违约责任办法处理。
2.2. 如果在供货期内,国家出台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中标人需要及时调整生产工艺,采购人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验收。中标人必须完全接受,相关的合同价格调整见报价要求。
3. 项目验收依次序对照执行标准: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环保节能标准;
3.2. 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规格及各项要求;
3.3. 符合货物来源国官方颁布标准。
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
4. 售后服务要求:
4.1、 质保期内须提供周期上门免费服务:周期为 3 个月一次,形式为预约上门,服务内容为周期保养检修、检测系统运行状况、处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4.2、 设有稳定可靠的售后服务机构,须提供常设每周 5 天×8 小时服务专线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对采购人的服务通知,这些机构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响应,2 小时内到达现场,24 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主要设备的故障在 24 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中标(成交)人应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采购人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业务。
4.3、 中标人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所供货物定期送检,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质量检测报告,须保证每次的供货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4、 合同签订生效后中标人须保证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的库存量,并接受采购人对库存量的不定期检查,如因库存不足造成供货问题,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 ★其他事项:
5.1、 投标人必须同时参投本项目的两个包组,但最多只能获得一个包组的中标资格。本项目先进行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资格项目(包组一)的评审,再进行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资格项目(包组二)的评审,所有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均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列顺序,得分最高为该包组的第一中标候选
人。若投标人已成为本项目包组一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而如果包组一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包组二的综合评分中得分排名第一的话,则包组一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自动丧失包组二的中标资格,由包组二的综合评分中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成为包组二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每个包组只有第一中标供应商,不设置替补供应商。
5.2、 若被选定的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采购合同,或经核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从而影响公平、公正及影响采购合同执行时,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按投标人最多只能获得一个包组中标资格的定标原则,根据本次招标确定的投标人排名先后顺序进行替补或组织重新招标履行本项目。
5.3、 本次年度招标,采购人根据过往的经验,大致估计了各子公司 2019 年-2020 年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的供货数量,清单的数量在实际采购的过程存在不确定因素,数量会有所调整,采购人不承诺供货数量与计划匹配,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数量供货。同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中标人不能及时供货或供货质量存在缺陷,则采购人有权停止中标人的供货资格,而不需事先征得中标人的同意。
5.4、 由于本项目是年度单价招标,时间跨度为 2 年,采用 1+1 年限的方式,第一年合同结束后,经评审合格后,方可授予第二年的供货资格。为此,本项目执行“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价”,各投标人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采购人需求,进行报价,采购人不因为合同实施过程的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的价格涨落而调整合同单价(国标标准修改除外)。
5.5、 由于本次招标的服务单位为佛山水务环保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佛山水业三水供水有限公司、佛山水业集团xx供水有限公司)。中标人需根据上述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供货,并分别和上述单位签署合同。在供货过程中的协调接洽工作,由投标人自行完成。同时,在 2 年的合同期内,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也适用于上述公司的承继方或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参控股公司。上述公司的承继方,或除上述列明的公司外的其他由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参控股公司,在需要时可按照本包组的中标结果和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结果和承诺完成全部供货。
5.6、 由于本次招标的是 2019 年-2020 年的供货资格,各投标人需要报出的只是各浓度的综合单价。因此,本项的评标价应为投标人所报的各浓度综合单价与各数量的乘积的总和。
6. 供货需求
6.1、 采购人在两年内不定期采购,每次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采购通知。
6.2、 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中标人每批次的开始起运量为 5 吨(采购人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减少起运量的除外,中标人不得拒绝以及要求采购人支付额外费用)。
6.3、 中标人必须在接到采购通知后 12 个小时内将货物免费送至采购人要求的指定地点。到货验收时,必须提供货物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每批货物须经采购人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上述所指的检验合格采购人已完成支付手续,只是代表货物产权已经转移至采购人,不代表货物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系列责任及损失转移转移至采
购人,在采购人使用中标人货物期间若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采购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中标人负责承担)。
6.4、 在接到质量问题通知或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提出疑问及需要技术支持时,中标人应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直至问题解决。
7. 违约责任
7.1、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时提供合格货物的,每迟一天罚款该批次总额的 0.5%;如超过供货期 5 天,处以该批货物 2 倍罚款,停止支付合同款项,终止合同。
7.2、 采购人将对中标人所供产品实行每批次化验和不定批次抽查化验。第一次发现产品与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不符,采购人将拒绝该批次产品,中标人须在 24 小时内重新组织合格
货源,免费送至指定地点。第二次,发现上述问题,除第 1 条外,将处罚该批货物 3 倍罚金。采购人将终止采购合同,并且不再支付任何合同款项。
8. 年度评审以及合同的授予
8.1、 2020 年 2 月 15 日前,采购人将统计中标人在 2019 年度的供货数量。若中标人的实际的供货量(以订单数为准,按合同金额算)不满本包组预招标总价的 110%时,采购人应在 2020 年 2 月 15 日前,对中标人在 2020 年 2 月 15 日前的供货质量、服务质量、合同执行
情况进行评估,并征询各使用部门的意见。在评估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就 2020
年合同延期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原则上可延长 12 个月供货期,在这 12 个月的供货期内,采购人不承诺中标人实际的供货量。
8.2、 在上述的合同延期情况下,甲乙双方就合同的延期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 评审标准与方法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评委会将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与方法,在符合有效投标范畴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和独立评分。评审因素评分以该项“分值”为上限, “0”分为下限。
本项目评审方法由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组成。
2. 权重分配
技术部分 | 商务部分 | 价格部分 |
40 .00% | 30.00% | 30.00% |
3. 技术部分(权重40.00%)
评审因素 | 满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技术条款响应表》响应程度 | 6.00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技术要求条款无任何负偏离响应,完全响应“技术要求条款响应表”的条款(第 7 点详细技术参数 除外),得 6 分。 每出现一项负偏离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 |
2 | 产品的卫生合格性 | 6.00 | 投标人需提供 2015-2017 年,各年度由市级或以上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产品检测报 告,报告必须显示投标人的产品是合格的、每提供一个年度检测报告且报告内容没有缺页的,得 2 分,最高得 6 分。报告显示投标人产品不合格或报告内容有缺页的,不得分。 注:须提供上述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3 | 制造商的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 8.00 | (1)投标人在生活饮用水水处理药剂方面获得一个科技奖最高的得 1 分,最高得 5 分。 注:须提供上述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在水处理药剂方面获得的专利证书,每获得一个专利证书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注:需提供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4 | 制造商的工艺质量检测水平 | 5.00 | (1)质检人员(本项最高为 3 分):配有至少 1 名化学(或 者化学相关专业)工程师,得 1 分,无得 0 分;②配有副高 职称或以上检测人员的,得 2 分,无得 0 分。 同一人员同时满足两条不重复计分,两项合并计分最高 3 分。注:须提供相关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 2018 年 2-7 月在投标单位参加社保证明材料原 件)。 (2)投标人自有的检测设备能完成“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2.4 详细技术参数中所述的全部指标的,得 2 分,能检测部 |
分指标的,得 0.5 分,全部都不能检测得 0 分 注:须提供仪器货物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发票抬头必须和投标人的名称一致)。 | |||
5 | 原料产品的评价 | 6.00 | 2015-2017 年,各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产品的原材料经有资质认证实验室检验且合格的,三年检验报告齐全得 6 分;经无资质认证实验室检验且合格的得 2 分; 无检验或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得 0 分 注:须提供上述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6 | 投标人针对新国标的应对措施 | 3.00 | 投标人应为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实施做出准备,并详细描述若新国标出台后,其生产的铺排、原材料购置、生产配方调整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新国标出台后,向采购人的供货不受影响。如投标人已按照新国标或优于该标准生产出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产品的,且产品经有相关资质机构检测,达到以下(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要求的,得 3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注:须提供上述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7 | 应急方案 | 6.00 |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制定重大突发事件或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方案,评委根据各投标人的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应急方案的各项措施详实,能配合好厂区开展应急工作,响应时间迅速,人员、物资确保有序、保障到位,得 6 分。 应急方案的措施较为详实,可以配合好厂区开展应急工作,响应时间较快,人员、物资能有序、保障到位,得 4 分。 |
指标名称 | 液体 |
氧化铝(AL2O3)的质量分数,% ≥ | 10.0 |
盐基度,% | 45~90 |
密度(20℃),(g/cm3) ≥ | 1.12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 0.1 |
PH 值(10g/ L 水溶液) | 3.5~5.0 |
铁(Fe)的质量分数,% ≤ | 0.2 |
砷(As)的质量分数,% ≤ | 0.0002 |
铅(Pb)的质量分数,% ≤ | 0.0008 |
镉(Cd)的质量分数,% ≤ | 0.0001 |
汞(Hg)的质量分数,% ≤ | 0.00001 |
铬(Cr)的质量分数,% ≤ | 0.0008 |
应急方案的措施较为空泛,基本配合厂区开展应急工作,响应时间一般,人员、物资基本有序、到位,得 1 分。 没有应急方案的,得 0 分。 |
4. 商务部分(权重30.00%)
评审因素 | 满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商务条款响应表》响应程度 | 5.00 | 能完全响应或优于得 5 分;不能响应或负偏离扣 1 分/项,扣完为止 |
2 | 企业管理认证体系 | 5.00 | 同时具有 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 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得 5 分,只具有其中二项管理体系认证得 3 分, 只具有其中一项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无不得分。 (注:须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3 | 类似项目的业绩 | 10.00 | 投标人提供 2014 年1 月1 日至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类项目供货业绩 ,每年生活饮用水用液体聚合氯化铝的供货总量均不少于 5000 吨(浓度 6%,不同浓度可折算),每 1 个计算年 度达到数量和供货类型要求的,加 2 分,最高得 10 分。 (以上供货业绩,必须与本项目类别性质相符,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须由购货的供水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原件加盖供水企业公章,内容必须写明采购时间段、产品浓度、实际采购数量,并注明联系人电话,以便采购人进行核对。用户证明文件的盖章应与合同甲方一致,上述文件齐全,否则不予计算)。 |
4 | 售后服务 | 4.00 | (1)投标人在珠三角(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设有或承诺中标后设置公司或分支公司,得 3 分;无得 0 分。 注: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 (2)针对本项目的运作流程设计、检验计划、组织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技术售后服务方案、对突发性水源水质变化时所采用的应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药剂配方的特供、人员和技术支持的到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进行横向对比:优,得 1 分;其余得 0 分。 |
5 | 投标人的承诺 | 3.00 | 在满足安全优质供水、采购人需求、本项目《采购项目技术商务要求》全部条款及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投标人承诺提供与供货相关的其他额外服务的,每提供 1 项加 1 分, 最高 3 分。 投标人须提供具体服务方案和承诺函。 |
6 | 业主单位(用户)反馈意见 | 3.00 | 所投产品获得用户(业主)反馈意见为满意的,每个项目得 1.5 分,最高得 3 分。无或其它则 0 分。(请提供反馈意见表并加盖用户(业主)公章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
5. 价格部分(权重30.00%)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有效供应商,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编制文件时由采购 人确定)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 6.00% | 评审价格=(总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1-6.00%)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 6.00% (不再享受联合体的 价格折扣)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 2.00% | 评审价格=总报价×(1-2.00%) |
(注:1、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以上第 2 项、第 3 项情形不适用;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包括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工程。)
经评标委员会审核,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进行了政策性价格扣除后,以评标价格的最低价者定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折算递减。即:
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格的最低价 = 满价格评分权重分
其他投标报价得分 =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 × 价格评分权重
(评标价格、评标基准价均精确到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6. 评分汇总
技术总分= 各评委评分总和 ÷ 评委人数商务总分= 各评委评分总和 ÷ 评委人数价格总分= 统一公式计算得分
综合总分= 技术总分+ 商务总分+价格总分(每次计算均精确到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7. 推荐结果
1. 评委会将各供应商技术、商务及价格三部分得分汇总,按综合总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分第一为第一中标供应商
2. 若候选人综合总分相同时,则依次序以价格总分、技术服务总分、商务总分分别进行比对,前单项最高分者优先选录。若上述各项得分均相同时,则评委会通过独立投票,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中标供应商。
3. 评审过程中涉及和产生的所有程序文件、评审意见、表决意见和推荐意见等均须由评委会成员签名确认。
第五部分 合同书范本
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资格项目
(包组一)
合同文本
合同号: 号
( 本)
甲方: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甲 方: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电 话:0757-83367759 传 真:0757-83367759
地 址: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 16 号供水大厦乙 方: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受佛山市禅城区供水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南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西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驿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大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绿之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签署的唯一甲方,根据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 2019-2020 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资格项目(包组一)的公开招标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1. 货物内容及供货期限: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生产产地 | 数量 |
1 | 生活饮用水处理(液 体)聚合氯化铝 | 10% | 一批 | |
2 | 生活饮用水处理(液 体)聚合氯化铝 | 8% | ||
3 | 生活饮用水处理(液 体)聚合氯化铝 | 6% | ||
4 | 生活饮用水处理(液 体)聚合氯化铝 | 4% |
(1)、具体产品浓度及最终采购数量以甲方实际发生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水质等因素导致水处理工艺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采购数量进行大规模调整,采购金额下限不设保底数。
(2)、单价应至少包括指货物运到甲方或甲方下属子公司指定地址,并协助卸货入甲方仓库的交货价,该价格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运输、转运、仓储、保护、包装、装卸、清渣、保险、相关税费、现场指导、检测、验收、质量抽检、培训、售后服务,以及为了完成本合同所必须支付的税费、劳务及全部的成本和支出。
(3)上述货物的供货范围为: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供水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南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西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驿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之源大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绿之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4)供货期限: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合同金额
2.1 本项目是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但在实际采购过程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采购的数量,甲方不承诺供货数量与预计数量匹配,实际的合同金额以送货单结算为准,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
2.2 综合单价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价(元/吨) |
1 | 生活饮用水处理(液体)聚合氯化铝 | 10% | |
2 | 生活饮用水处理(液体)聚合氯化铝 | 8% | |
3 | 生活饮用水处理(液体)聚合氯化铝 | 6% | |
4 | 生活饮用水处理(液体)聚合氯化铝 | 4% |
3. 货物要求:
1. 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 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议价过程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3. 货物至甲方指定的使用现场的包装、保险及发运等环节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 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5. 货物必须提供送货清单,按送货清单验收货物。包装方式的确定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的对货物的任何损坏或质量的变化均由乙方负责。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考虑到运输和储存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包装必须足以满足运输、转运、装卸、露天储存的需要,确保材料均应有牢固的包装,防腐层不能损坏。如出现包装破损,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及损坏。如出现损失及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产品的原材料必须是采用成品工业盐酸,铝酸钙粉和氢氧化铝,不能使用工业废料。不能用固体产品溶解代替。
7. 乙方应能针对使用单位水质的变化状况及时对聚合氯化铝产品进行优化,提供应对不同水质状况的产品。
指标名称 | 指标 |
形态 | 液体 |
氧化铝(Al2O3)的质量分数/%≥ | 10.0(或根据用户需要) |
盐基度/% | 80.0-90.0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2 |
PH 值(10g/L 水溶液) | 3.5-5.0 |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2 |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1 |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2 |
汞(Hg)的质量分数/%≤ | 0.00001 |
六价铬(Cr6+)的质量分数/%≤ | 0.0005 |
8. 乙方在供给使用单位的每一批货都应提供产品质量报告,使用单位对产品进行混凝试验效果检验。液体聚合氯化铝应符合的指标要求
注:表中液体产品所列 As、Pb、Cd、Hg、Cr6+、不溶物指标均按 Al2O310%计算,Al2O3含量≥10%时,应按实际含量折算成 Al2O310%产品比例计算各项杂质指标。
4. 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 交货期周期:供货间隔时间及每批供货量由甲方或其下属子分公司按实际使用量提前通知乙方,如有特殊情况,甲方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
2. 交货形式: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其下属子分公司供货通知后 12 小时内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3. 交货地点:甲方或其下属子分公司指定地点。
4. 交货时间:以甲方或其下属子分公司通告为准。
5. 运输
1. 乙方负责将聚合氯化铝(液体)运输到现场过程中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车。运输途中 的货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 用玻璃钢或塑料等防腐容器槽罐车包装运输,其余条款按 GB15892-2009 之“7”条执行。
3. 运输聚合氯化铝(液体)必须使用专用槽车,不得同时装运其它物品,以免影响产品使用效果。
4. 乙方承运车辆及人员到达甲方时,甲方有权对货物安全性、人员和车辆情况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当次货物;如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毁损等无法使用,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 付款方式
1. 货款按次结算: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以转账或支票的形式支付该次货款;
2. 结算金额计算:结算金额=合同单价×结算数量,结算数量为甲方与乙方双方确认的该次实际采购量;
3.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开具普通全额发票,一般在乙方提交发票之日起30日历天内甲方完成付款程序。
4. 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
(1)合同;
(2)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3)验收合格报告(加盖甲方公章);
(4)中标通知书。
7.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 在质量保质期内或在应当由乙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下,若由于乙方更换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或其他情况,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 在接到质量问题通知或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提出疑问及需要技术支持时,乙方应在 3 小时内
到达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直至问题解决。
3. 如果在供货期内,国家出台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乙方需要及时调整生产工艺,以满足国家要求。甲方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完全接受。如乙方可以按照新国标进行生产,则乙方在新国标颁布后 30 个日历天内,向甲方递交其按照新国标标准生产的全系列聚合氯化铝产品、经市级或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监测报告,以证明其生产产品完全满足新国标要求;如乙方不能按照新国标进行生产或者无法按时递交检验合格的报告,则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补偿乙方。
4. 当乙方全系列产品完全满足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甲方和乙方就生产原材料的价差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双方按照协商后的价格、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一致,则无条件解除合同。
8. 验收
1. 到货验收时,必须提供货物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每批货物须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2. 乙方按照通知要求,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双方派代表进行验收。甲方将进行供货数量的验收和产品质量的验收。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货手续。(甲方所验收的产品仅只代表产权转移至甲方,在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期间,若因乙方货物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 验收流程。每批次送货到指定地点后,应先由厂区化验室在送货车抽样,检测氧化铝(Al2O3)的质量分数、密度、PH 值、盐基度,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把该批次的产品放到药池,以上项目不合格立即退货;其余的项目砷、铅、镉、汞、六价铬(Cr6+)实施每批次化验或不定时抽样化验,如抽样发现不合格按第 11 条处理。
4. 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5.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货物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抽检,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广东省内有资质的检测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若提供的材料达不到招标文件及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要求时甲方有权进行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货到验收:检验项目为氧化铝含量,在供货至现场时,接受货物单位将在槽罐车进行抽样检查。如检查不符合产品要求,将制作该批货物不合格。甲方有权做退货或折价处理。退货处理的,乙方须在 8 小时内重新组织合格货源,免费送至指定地点。
7. 季度抽检:佛山水业下属水技术研究中心为国家级实验室,每个季度将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时,买卖双方共同确认,并取三个样品,一个样品送佛山水业水技术研究中心化验室检查,一个备样,一个交乙方。当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将送另外两个样品,至第三方进行检验。
8. 如果在供货期内,国家出台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乙方需要及时调整生产工艺,甲方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验收。
9. 每批货物的数量确认:各水厂、污水厂确定均使用容积法计量与乙方确认送货重量。
9. 保险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和派往甲方进行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保险及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0. 通知
x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之间的联络通知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并经双方确认;电传或传真形式的通知要经双方的书面确认。 通知的生效以通知送达或生效日期中,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乙方的联系人: 电话:
甲方的联系人: 电话:
11.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提供合格货物的,每迟一天罚款该批次总额的 0.5%;如超过供货期 5 天,处以该批货物 2 倍罚款(罚款金额在乙方向甲方供货货款中抵扣,不够抵扣的转移至下次供货货款),同时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合同款项并终止合同。
2. 甲方将对乙方所供产品实行每批次化验和不定批次抽查化验。第一次发现产品与本合同中技术要求不符,甲方将拒绝该批次产品,乙方须在 8 小时内重新组织合格货源,免费送至指定地点,甲方将有权对该批货物进行扣除 50%货款的处罚。第二次,发现上述问题,除第 11.1 条外,将处罚该批货物 3 倍罚金(罚款金额在乙方向甲方供货货款中抵扣,不够抵扣的转移至下次供货货款)。甲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且不再支付任何合同款项。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该批货物总额 10%的违约金。
4. 因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甲方有权购买其他产品替代该批货物,由此产生的差价损失由乙方支付。
5.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6. 因货物验收不合格甲方拒收,或双方已解除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2. 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13.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限定于一般公认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双方同意的其它情形。
2. 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交存在不可抗力的证据。
3. 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其它事项;如不可抗力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三十天内仍不能交货的,本协议解除,双方均不互相提出索赔要求,已履行的合同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14. 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5. 特别约定
x次合同期,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需求数量供货。同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乙方不能及时供货或供货质量存在缺陷,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供货资格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把本合同项下的供货资格转移至本项目另外一个标段的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而不须征得乙方的同意,由本项目另外一个标段的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补充货源,直至本标段的乙方整改完毕并令甲方满意为止。同时,如果甲方需要乙方进行应急供货或增加供货量,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立即响应,组织供货,应急供货期间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均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16. 其他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可视为能相互说明和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相矛盾的地方,则根据以下次序判断:①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采购合同③招标文件。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该通知不及时造成对方损失的, 对方有权索赔。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其应履行的义务。
5.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首次投药试验,派出专业技术工程师对甲方投药进行技术指导,直至出水符合要求。
6. 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水质及温度变化,及时调整工艺配方及组分以达到最佳除污效果,这种调整不构成产品价格的变化。
7. 如果在供货期内,国家出台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乙方需要及时调整生产工艺,以满足国家要求。甲方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完全接受。如乙方可以按照新国标进行生产,则乙方在新国标颁布后 30 个日历天内,向甲方递交其按照新国标标准生产的全系列聚合氯化铝产品、经市级或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监测报告,以证
明其生产产品完全满足新国标要求;如乙方不能按照新国标进行生产或者无法按时递交检验合格的报告,则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补偿乙方。
8. 当乙方全系列产品完全满足新的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标准时,甲方可就生产原材料的价差补偿与乙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双方按照协商后的价格、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一致,则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补充对方。为此,乙方需要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及风险。
9. 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须保证生活饮用水用聚合氯化铝的库存量,并接受甲方对库存量的不定期检查,如因库存不足造成供货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 本合同为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资格项目项目的框架协议,不作为实际供货量结算的唯一依据。在实际供货过程中,甲方下属各子分公司,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乙方应该根据本框架合同的约定和甲方发出的采购订单,分别与各使用单位签署实际的供货协议,明确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供货协议是乙方进行供货、结算的依据。(供货协议详见后附件)
11. 同时,在 2 年的合同期内,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也适用于第 1 条所示的公司的承继方或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参控股公司。上第 1 条所示公司的承继方,或除上述列明的公司外的其他由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参控股公司,在需要时可按照本合同,分别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协议。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承诺完成全部供货。
12. 2020 年 2 月 10 日前,甲方将统计乙方在 2019 年度的供货数量。若乙方的实际的供货量(以订单数为准,按合同金额算)不满本合包组招标总价的 110%时,甲方应在 2020 年 2 月 10日前,对乙方在 2020 年 2 月 10 日前的供货质量、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征询各使用部门的意见。在评估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就 2020 年合同延期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原则上可延长 12 个月供货期,在这 12 个月的供货期内,甲方不承诺乙方实际的供货量。
在上述的合同延期情况下,甲乙双方就合同的延期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7. 各供货单位的信息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佛山市禅城区供水有限 公司 |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沙口水厂 | 于远东 | 13702915061 |
2 | 佛山市禅城区供水有限 公司 |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石湾水厂 | 于远东 | 13702915061 |
3 | 佛山市禅城区供水有限 公司 | 佛山市禅城区紫洞xxx紫洞水 | xxx | 13902427472 |
4 | 佛山市排水事业部属下污水厂、汇之源公司、 绿之源公司 | 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 | xxx | 13929945133 |
18. 合同生效
1. 下述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一并阅读和理解。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一式 柒 份,其中甲方及下属单位各执壹份(共伍份),乙方执贰份。
19. 特别条款
1. 由于甲方正在推行 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 管理体系,要求乙方了解甲方有关环境方面的政策通报。
甲方(盖章):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代表: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协议
需方: 合同编号:
供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 XXX 公司签订的《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为了落实
供货、结算等工作,根据上述合同文本 16.10 条的约定,供方和需方特签订本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协议(以下简称“供货协议”)。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序号 | 品牌、规格型号 | 规格 | 单价(元/吨) | 数量(吨) |
1 |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 | 10% | ||
2 |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 | 8% | ||
3 |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 | 6% | ||
4 | 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 | 4% |
二、货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按照《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 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约定。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及时间
四、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
按照《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 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约定。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不适用。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按照《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 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约定。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照《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 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约定。
八、质保期和售后服务
按照《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 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约定。
九、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及期限
按照《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 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约定。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不适用。
十一、 违约责任
按照《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 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约定。
十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按照《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 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约定。
十三、 其他约定事项
x供货协议没有涉及的条款,均按照《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2020 年度生活饮 用水处理用液体聚合氯化铝供货资格项目(包组一)合同文本》约定执行。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代表:
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附件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聚合氯化铝产品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及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的检验报告。
附件 3:样品质量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