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资产包)
甲方(出让人): |
|
甲方委托代理方: |
|
场 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乙方(受让人) |
|
场 所: |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于2022年 月 日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编号: )(下称探矿权出让合同),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
乙方已于2022年 月 日竞得探矿权(补充具体探矿权名称),已了解并接受该探矿权中涉及“资产包”内容及价值评估结果,不存在异议。
乙方同意自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对涉及探矿权“资产包”内容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依约履行本补充协议,按下述第 种方式与原矿业权人完成“资产包”处置:
(1)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包”评估结果共计 元(大写: )一次性缴交至原矿业权人帐户,原矿业权人帐户信息如下:
原矿业权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将“资产包”评估价款转账至上述指定账户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2)乙方与原矿业权人达成协议约定以“资产包”价值入股等合作方式处置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并提供原矿业权人同意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视为乙方已履行“资产包”支付义务的书面承诺。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资产包”评估价款,经甲方书面催缴后拒不履行的,或未与原矿业权人达成合法有效的有关合作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探矿权出让合同,按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资产包”评估价款支付义务或与原矿业权人达成合法有效的有关合资合作协议后,甲方负责原矿业权人处置事宜,确保原矿业权人不会就乙方竞得的矿业权、矿区范围内提出任何争议,保障乙方作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作为探矿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探矿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内容,按探矿权出让合同执行。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持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或甲方委托代理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