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 快速取现业务服务协议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开通货币市场基金
T+0 快速取现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丙方: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基金”)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投资者、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三方就“鑫元宝”快速取现业务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鉴于:
南京银行作为基金销售机构销售鑫元基金所管理的“鑫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鑫元货币”)。
南京银行和鑫元基金拟为签订本协议且在南京银行指定平台“鑫元宝”开立交易账户并持有鑫元货币 A 类份额的投资者开通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为保证该业务顺利进行,明确业务流程、业务规则及三方的权利义务,就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快速取现:指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指定平台“鑫元宝”提交货币基金快速取现申请,若南京银行系统判断该笔快速取现申请符合本协议约定,则该笔快速取现金额将实时划付至投资者货币基金关联的南京银行资金账户。
2、投资者:指通过南京银行代销渠道购买货币基金并使用快速取现服务的投资者。
3、垫资:指投资者提交快速取现申请后,由南京银行先行垫付的该笔快速取现金额。
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快速取现可用余额:包括投资者已提交的尚未经鑫元基金确认的申购金额、投资者已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对应金额。
本协议对相关名词及术语释义仅适用于本协议,不能类推适用于任何其他各类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文件。
第二条 快速取现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
1、快速取现业务是南京银行为持有南京银行代销的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的增值服务,具体指:投资者通过南京银行指定平台“鑫元宝”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持有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当投资者急需资金时,可向南京银行申请
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取现业务,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快速过户给南京银行,通过南京银行验证后,由南京银行实时支付过户基金份额对应的提现资金至投资者货币基金关联的南京银行资金账户中。经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过户申请和强制赎回后,赎回款用于归还南京银行已经垫付的款项。
快速取现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0483),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南京银行的规定,在南京银行指定平台“鑫元宝”开立交易账户并持有鑫元货币 A 类份额的投资者。如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渠道持有的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超过 500 万份(含),则自动升级至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B 类份额,B 类份额不提供快速取现功能。
2、如未来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协商一致调整快速取现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届时将由南京银行另行公告。
3、投资者通过南京银行柜台办理快速取现业务的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00
(部分营业网点节假日也可提交申请,具体以各营业网点营业时间为准);通过南京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快速取现业务的申请时间为每个自然日 7*24 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协商一致后有权调整该业务的申请时间并予以公告。
4、单个投资者(同一有效身份证下多个银行账户开通鑫元宝的视为同一投资者)在每个自然日(0:00-24:00)内快速取现上限为 1 万元(含)。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可根据业务需要修改此限额并另行公告。若投资者当日快速取现累计额度超过以上限额,系统将提示快速取现失败,请投资者选择普通赎回。
5、所有投资者每个自然日(0:00-24:00)累计申请快速取现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南京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该上限并予以公告。南京银行按照投资者提交鑫元货币快速取现业务的申请时间逐笔划拨资金给投资者,如由于快速取现总额度突破而无法进行快速取现业务申请时,投资者可对已经确认的鑫元货币 A 类份额进行普通赎回操作。
6、单个投资者在南京银行渠道购买“鑫元宝”限额为 50 万元(含)。南京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该上限并予以公告。
7、凡购买南京银行“鑫元宝”份额,且在该渠道无有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记录的投资者,南京银行默认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低风险等级。
8、持有不具备快速取现功能的鑫元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以下简称“非实时货币基金”)的投资者需先赎回全部非实时货币基金份额,通过购买“鑫元宝”份额后方可申请快速取现
业务。持有“鑫元宝”份额的投资者需先赎回全部“鑫元宝”份额, 然后在柜台办理“鑫元宝”解约后方可申购非实时货币基金。
9、购买“鑫元宝”份额(以下简称“快速申购”)的受理、确认及其收益计算方式如下:
1)快速申购受理:投资者在南京银行发起快速申购申请且系统提示成功受理的,视为南京银行接受了投资者快速申购申请,并扣划投资者相应款项至南京银行指定账户,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申购成功。
2)快速申购确认及收益:对于南京银行成功接受的且符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等相关要求的申购申请,鑫元基金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申购申请,并于 T+1 日(T 日指申购申请日,如申请提交时间不属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下同)开始计算基金收益。
3)快速申购失败:如根据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开户或申购被判失败,投资者相应申购款项本金会在 T+2 日(T 日指申购申请日)划往投资者预留账户。但投资者在快速申购当日即申请部分份额进行快速取现成功且申购被判为失败的,投资者相应申购款项在优先偿还南京银行垫付款项后剩余款项退回投资者预留账户。
10、快速取现“鑫元宝”份额的受理、确认及其收益计算方式如下:
1)快速取现受理及确认:投资者发起快速取现业务申请且成功受理后,系统自动申请将快速取现份额过户给南京银行,通过南京银行验证后,由南京银行实时支付过户基金份额对应的提现资金至投资者货币基金关联的南京银行资金账户中。经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过户申请和强制赎回后,赎回款用于归还南京银行已经垫付的款项。
2)投资者提交的快速取现业务申请不得撤销。
3)若投资者申请赎回后的剩余份额低xx元基金规定的要求,鑫元基金会对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强制赎回的资金于 T+1 日(T 日指快速取现申请日,如申请提交时间不属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划出,投资者不会因触发强制赎回而产生相关费用。
4)快速取现的收益:快速取现份额在快速取现申请所属申请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的基金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投资者当日申购且当日快速取现的部分无收益。
例如:
投资者在周一快速取现,则周五(连同周六、周日)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一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投资者在周二快速取现,则周一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二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投资者在周五快速取现,则周四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xx(连同周六、周日、周一)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投资者在周六快速取现,则周五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xx、周日、周一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投资者在周日快速取现,则周五、周六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日、周一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5)快速取现份额及未结转收益:投资者快速取现部分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从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速取现日前一自然日)将于下一鑫元货币收益结转日结转至投资者基金账户;投资者快速取现全部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将于 T+1 日(T 日指快速取现申请日,如申请提交时间不属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自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划出。
11、在以下情况下,鑫元基金或南京银行可临时暂停快速取现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
1)通讯故障;
2)鑫元基金或南京银行出现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其他系统暂停服务情形。
3)所有投资者当日快速取现总额超过南京银行设定的限额。如南京银行接收投资者的某笔快速取现申请使得当日累计快速取现份额对应的金额超过南京银行垫资总额限额,则投资者无法提交该笔快速取现申请,南京银行会在不同渠道以相应方式通知投资者。
12、快速取现业务暂不收取手续费,如若调整手续费收费标准,并由南京银行予以公告。第三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1、因快速取现业务需要,投资者同意并授权南京银行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联系地址等)提供给鑫元基金。
2、投资者须按照南京银行的注册要求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信息,并负责对本人信息及时更新。投资者就上述各项条件与要求做出承诺,保证投资者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若投资者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信息,或者南京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南京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并拒绝投资者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之全部或部分功能,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将由投资者承担。
4、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自愿向南京银行和鑫元基金申请办理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
5、投资者同意:依本协议提交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申请时,若该申请经南京银行接受,则由鑫元基金将快速取现的相应基金份额过户至南京银行快速取现业务专用账户并进行赎回处理,相应赎回款用于归还南京银行的已垫付款,基金份额在快速取现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6、投资者同意: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鑫元货币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取现份额无法及时过户给南京银行、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南京银行已经垫付的快速取现款项及支付服务费或相关基金收益不能归属南京银行所有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南京银行偿还垫付款及相应损失的责任,南京银行享有向投资者进行追偿的权利,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南京银行在核实后尽快在销售端对份额进行冻结处理。
7、投资者确认,凡是使用投资者用户名及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并对该等申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交易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因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计算机病毒、受到攻击或其他网络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南京银行及鑫元基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投资者确认,如因关联银行资金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自然灾害、网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南京银行及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南京银行权利和义务
1、南京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并据此决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为投资者开放服务种类、范围及进行业务操作的权限。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南京银行有权根据投资者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
2、南京银行对投资者提交的有效的快速取现业务申请应当及时、准确予以接受。对未予接受的快速取现申请,南京银行应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3、南京银行应按照与鑫元基金约定的数据接口和格式于规定时间前向鑫元基金发送快速取现申请交易数据及电子对账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和有效。
4、南京银行应按照事先设定的垫资限额开展快速取现业务,对超过限额的申请不予接受。当日垫资总额达到事先设定的限额时,南京银行应及时暂停快速取现业务,确保垫资金
额不超过设定的垫资总额,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
5、非因南京银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鑫元货币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取现份额无法及时过户给南京银行、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南京银行已经垫付的快速取现款项及支付服务费或相关基金收益不能归属南京银行所有等情况,南京银行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垫付款项。南京银行有权在核实后尽快在销售端对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处理。
(三)鑫元基金权利和义务
1、鑫元基金只对南京银行提交的快速取现业务电子数据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格式进行审核。
2、鑫元基金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与南京银行协商一致后调整快速取现业务的适用范围、办理时间、业务规则、服务费率或者调整快速取现业务限额等,并由予以公告。
3、非因鑫元基金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进行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的,鑫元基金有权通知南京银行中止投资者的快速取现业务,直至有权机关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解除强制措施。如鑫元基金错误通知南京银行中止投资者快速取现业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鑫元基金负责赔偿,南京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针对快速取现业务,鑫元基金将特定情形下基金注册登记的份额登记职能让渡至南京银行,在发生有权机关对投资者所持有基金份额执行强制措施时以南京银行代销端系统记载的份额为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2、如一方承担了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其他方承担的责任,或由于其他方的违约行为而对任何协议之外的第四方承担责任和/或受到有权机关处罚导致的损失,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并获得全面的赔偿。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电力、网络、系统、通讯故障发生,导致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无法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协议的,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南京银行和鑫元基金对网络数据的传
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南京银行和鑫元基金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因投资者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变更)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无法履行协议的,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南京银行、鑫元基金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x协议自投资者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在首次提交快速取现业务申请时,在柜面签署或在网站点击“接受”、“同意”或“下一步”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第八条 其他
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以届时南京银行发布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