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方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或“乙方”)
鉴于投资者自愿申请通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或“投顾业务”),双方根据《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及其不时更新(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乙方制定并公布的《南方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就本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南方基金投顾业务即南方基金接受投资者委托,与投资者签订本协议后,由南方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将作为投资者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指定的授权账户(以下称指定账户),投资者委托南方基金就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并授权南方基金根据与投资者约定的投资策略为投资者提供指定账户投资及交易管理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投顾业务的内容包括投资策略生成、投资组合的建立和调仓、投资运作情况的跟踪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2、投资者尽调:指南方基金作为指定账户管理方,可能通过以下但不局限于在线问卷以及投资场景模拟、柜台问卷、客户资料数据等形式,充分了解投资者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
3、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指指定账户投资管理策略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介绍、业绩基准、投顾管理费率等。投资者在开通指定账户管理服务后,可选择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资者应在选择具体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仔细阅读《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属于本协议内容。
4、投资组合:指南方基金基于已经与投资者确认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投资者名义投资于多个基金等金融产品而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可能包含南方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他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
5、调仓:南方基金根据市场情况、投顾策略、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以及费用支付等特定情形,考虑客户的交易费用等具体情形,对投资者账户的投资组合形成调整方案,并根据调整后的组合持仓方案,下发给账户管理系统,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下发销售平台,发起对应的调仓交易。
6、投顾管理服务费:南方基金根据所提供的投顾业务向投资者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承诺在开通指定账户管理服务前将详细阅读和确认投顾业务本身及投资策略相关《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业务规则及南方基金相关公告内容,并将持续关注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者自愿通过南方基金或其指定的销售平台开立相关交易账户(即“指定账户”),办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业务,并接受办理投顾业务的一切法律后果。
2、投资者同意:自愿办理本业务,接受南方基金提供的投资策略生成、投资组合建立、投资组合调仓以及理财规划建议服务,委托南方基金根据双方约定的投资策略或者费用支付等特定情形执行指定账户中的所有投资及交易操作,承担所有交易及其调整所产生的资产变化后果以及相应费用,并遵守南方基金及南方基金指定的销售平台的账户查询、交易等相应业务规则。
3、投资者知晓并确认:
(1)开通南方基金投顾业务,包括通过南方基金指定销售平台开立相关交易账户且授权南方基金提供投顾业务,并完成银行账户绑定等一系列手续。
(2)使用南方基金投顾业务时,应按照南方基金要求提供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个人信息,以便南方基金能够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个性化基金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约定参与款金额、扣款日期等事项。投资者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参与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如投资者填写的个人信息内容有虚假、不完整、不准确、遗漏或误导,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在本协议期间,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南方基金,但在变更与南方基金投顾业务相关约定前,不影响南方基金执行与投资者已经约定的投资方案、投资策略等服务。
(3)南方基金提供的投顾业务包括投资策略生成、投资组合的建立、投资组合调仓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的服务,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投顾管理服务费用。南方基金并不保证投顾账户的最低收益或者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所选择投资策略能够达到投资者预设的投资目标,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存在本金亏损的风险。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开通本业务前应详细阅读和确认本业务及投资标的相关法律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告内容,并将持续关注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谨慎投资。
(4)南方基金提供的投资策略设置了单一基金比例限制等与投资范围相关的限制条件,限制条件通过《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进行揭示,投资者在开通本业务前应仔细阅读。
(5)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项下投顾业务无法实施的,南方基金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黑客攻击、系统故障、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政策的调整等。因合作销售机构业务调整等原因,投顾业务无法实施的,南方基金将采取调整交易发起日期等措施予以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南方基金有权在不改变已与投资者约定的组合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前提下,对投资策略中具体基金产品等进行调整。
(7)南方基金有权主动终止投顾业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服务或策略终止前将会通过南方基金网站告知投资者,服务或策略终止后将对相关客户持仓份额发起强制赎回等其他南方基金认可的方式。
第三条 南方基金权利、义务及承诺
1、南方基金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为客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理利益冲突,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控,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南方基金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尽职履行南方基金投顾业务中约定的基金投资顾问职责。
2、南方基金在本协议生效时,为投资者开通协议约定的业务。
3、南方基金在本协议生效后,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经投资者确认并同意后,由南方基金进行存档并依据相关约定在指定账户内执行投资交易。
4、南方基金在本协议生效后,作为基金投资顾问负责进行投资决策。投资顾问根据投资者确定的投资策略,按照投资策略对应的投资组合以及南方基金制订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交易规则通过投顾账户管理系统下达交易指令,确认符合预先设置的风控指标后执行相关交易指令。
5、南方基金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当按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深入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向投资者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南方基金应当定期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南方基金应当合理评估、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南方基金投顾业务作为南方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南方基金有权向投资者收取投顾管理服务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投资者同意按照南方基金提供投顾业务的指定账户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简称“规模挂钩投顾管理费”)或按照固定金额(简称“固定投顾管理费”)向南方基金支付投顾管理服务费,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费率可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由南方基金通过《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业务规则或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选择南方基金投顾业务即视为认可投顾管理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南方基金有权根据业务情况,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投顾管理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网站公告具体优惠方式。南方基金有权在对投资者当前持有的投资组合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投顾管理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进行调整。
7、南方基金收取的规模挂钩投顾管理服务费按日计提,按每日在投资者指定账户资产总额一定比例计提。每日计算的投资者指定账户资产总额为:投资者指定账户总资产-已计提的投顾管理服务费-投资者当日转入指定账户的资金。南方基金对于投资者指定账户资产中南方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可免收投顾管理服务费,如收取相应费用,南方基金将在指定网络平台公告或展示。
南方基金可通过快速过户等值货币基金或从赎回款到达特定账户后扣费或其他南方基金指定的方式收取投顾管理服务费。
投资者转出部分投顾账户资产时,南方基金收取截至转出日未结转的投顾管理服务费或投资者所转出的账户资产计算该部分账户资产运作期间的投顾管理服务费金额。
南方基金按照不低于每季的频率或投资者全部赎回时收取投资者未支付的投顾管理服务费。本协议终止时,投资者应交纳已计提未支付投顾管理服务费。费用计提后,南方基金应计算清晰、明确的计提费用明细,通过主动发布定期报告、按客户申请提供对账单或南方基金指定的其他形式向投资者披露。
南方基金收取固定投顾管理服务费的,投资者可选择按月/季/年支付。
8、投顾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投资者指定账户交易南方基金管理和销售的基金时,如交易渠道为南方基金直销平台,南方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等销售费用;如交易渠道为代销渠道,代销渠道有权根据平台相关规则收取销售费用。通过投资者指定账户交易非南方基金管理或销售的基金时,销售机构有权收取销售费用。
9、南方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在南方基金指定销售平台披露账户收益、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每日向投资者披露前一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投资者发送账户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南方基金确定,并通过业务规则或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当发生南方基金被取消试点业务资格、特定投资组合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南方基金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10、南方基金将根据投资组合的基金备选库选择成份基金,构建投资组合、进行组合调仓。南方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事先披露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明细,并对基金备选库进行持续的再评估和更新。
11、投顾业务投资范围、投资者单个账户配置集中度以及南方基金投顾业务所管理的所有账户投资集中度等投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南方基金业务规则和制度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致使指定账户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南方基金应及时进行调整使指定账户符合限制条件
12、南方基金将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交易操作,并通过定期报告形式,向投资者披露交易执行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全面根据协议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交易执行偏差,是否调整交易策略等事项。
13、南方基金应对投顾业务各个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包括: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协议签订,基金产品尽职调查及评估,生成、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含具体产品品种、数量的管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留痕资料和信息应当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保存期限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南方基金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14、南方基金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便利;(2)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3)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4)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5)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本协议在投资者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通过南方基金办理业务过程中,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并接受相关业务规则的约束。
2、在对甲方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南方基金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协议或业务规则内容。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南方基金网站及相关销售平台网站或以其他南方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后未终止本协议的,视同相关修改、增补内容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南方基金增加服务内容的,除投资者明确申请接受相关服务外,相关增加服务内容对投资者不生效。
3、投资者有权随时通过南方基金指定方式申请终止投顾业务。投资者申请终止投顾业务的,可选择保留指定账户的全部资产,南方基金将不再对投资者指定账户做出任何调整。投资者也可选择在本协议终止日的次日将指定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货币市场基金。该交易申请由南方基金指定的销售平台接受投资者指令后进行提交,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办理转换转出或赎回业务的,南方基金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申请。
4、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南方基金业务规则或其他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特别提示内容:
1、南方基金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2、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以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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