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gzyzx.jl.gov.cn)自行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 10 时 00 分
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 03895 号)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吉 林 省 航 道 管 理 局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长春·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 10 时 00 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 03895 号项目名称: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
预算金额:3000000 元最高限价:见下表
采购需求:
(1)简要技术要求
标段 | 设备名称 | 最低规格或型号 | 数量 | 最高 限定单价 (万元) | 最高限价 (万元) |
第一标x | xx船舶 | 主尺度约为 13.5 米×3.5 米×1.4 米(总长×型宽×型深),吃水 0.5 米,乘员 22 人(含船员),动力为 130 xx舷内外机两台,前操型全蓬铝合金质内河 A 级航区全新船舶。随船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详细技术规格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供货要求。 | 2 艘 | 150 | 300 |
(2)服务要求
交货地点为吉林省珲春市敬信镇防川村防川航道码头。中标人负责办理船舶的落籍,落籍地点及船舶命名以采购人提供信息为准。按规定应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的设备由中标人负责办理牌照(含保险及相关税款),接收单位配合,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合同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 210 天内交货(如果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人要求日期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如果投标人是经销商,则指经销的船舶制造商)须具备一般船舶设计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和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三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2)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信用记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每日 8 时 30 分至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
网上注册及 CA 认证办理基本流程:投标人须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 CA 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人注册、CA 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技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
确认参加投标: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否则,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4 年 1 月 31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 年 1 月 31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xxxxxxxxxx 0000 x)0 xxxx。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地址:xxxxxxxxxx 00 x联系方式:0432-630790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0 x
联系方式:0431-846838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采 购 人: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地 址:x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132000 联 系 人:兰光明 电 话:0432-63709019传 真:0432-63709050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0 x 邮政编码:130033联 系 人:xxx 电 话:0431-84683822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全额拨款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 | 见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
1.3.3 | 服务要求 | 见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设备的特殊要求详见“第五章 供货要 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信誉 | 见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 |
1.10.1 | 分 包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评标办法中“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评 准”。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 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4 | 偏 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形式: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交给采购人,并电话通知采 购代理机构。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招标文件澄清内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 告,敬请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 | 不要求。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 告,敬请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 | 不要求。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 |
3.2.4 | 最高限价 | 有,设备最高限定单价及最高限价见招标公告。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中标人负责办理船舶的落籍,落籍地点及船舶命名以采购人提供信息为准。按规定应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的设备由中标人负责办理牌照(含保险及相关税款),接收单位配合,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 |
3.3.1 | 投标有效期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1)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投标人应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并到达采购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账户名称: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 账号:00000000000000000 咨询电话:0000-00000000、84683827 联 系 人:xxx 电汇业务备注一栏填写:“船舶保证金”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开具,银行应为分、支行以上级别,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提交给采购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购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 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提交的,采购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如下: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采购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采购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采购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如投标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需在变化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资料发生变更,需在变化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如下: (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清晰可辨); (2)给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退还投标保证金财务收据原件; (3)单位介绍信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经办人联系方式。采购人的邮寄或送达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0 x 邮政编码:130033联 系 人:xxx 电 话:0431-84683826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 资格审查证明资料(均以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为准)。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无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五年(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以合同 签订日期为准) |
3.5.6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 求 | 近三年(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
3.6.1 |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1 份,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提供投标文件副本 3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提供《投标文件》一份(U 盘)。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 册装订 | 不需要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 证件要求 |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 章要求 |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人名称: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xxxxxxxxxx 0000 x)0 xxxx 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 03895 号 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 10:00 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
银行保函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人名称: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xxxxxxxxxx 0000 x)0 xxxx 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原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 03895 号 投标人名称: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 年 1 月 31 日 10:00 |
4.2.2(A) |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xxxxxxxxxx 0000 x)0 xx xx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xxxxxxxxxx 0000 x)0 xxxx |
5.2.(4)(A) | 开标程序 | 按投标人名称汉语拼音字母升序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3 名 |
7.3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公告期限 | 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5.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3% 注意: (1)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2)采用保函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出具,应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开具,银行应为分、支行以上级别,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 应保证保函有效。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 否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重新招标的情形 | ||
(1)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2)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如出现以上情形,采购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或采取 其他采购方式。 | ||
10.2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等章节中出现 的措辞“买方”和“卖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3 解释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
10.4 监督 | ||
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注: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10.5 招标代理服务费 | ||
(1)用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应将此费用摊入各分项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不得单独列项。参考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货物招标)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基准价,然后乘以系数 0.45 计算实际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电汇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的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 行 号:310241000013 银行账号:61010154800004490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2)中标人不能按第(1)项要求提交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服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投
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
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采购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提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证明材料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管理及技术人员一览表”应附证明材料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
要求。
3.5.5 “拟投入的设备一览表”应根据供货要求和投标人自身情况填报。
3.5.6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信誉等情况” 应附证明材料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 (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提交回执通知。提交时间以提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A)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书面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2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具体公告媒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5 履约保证金
7.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 签订合同
7.6.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xxx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最高投标限价 |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提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
将原件提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提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管理养护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5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 购 人: (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提交的 (项目名称)标
段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采购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
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一)初步评审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其中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 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备选投标方案 | 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要求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 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 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 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 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二)详细评审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 10 分 技术部分: 55 分 报价部分: 30 分 服务部分: 5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1) |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10 分) | 业绩 | 投标人在近 5 年(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内每建造过1 艘同类型船舶或技术含量更高的船 舶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 2 分 | 客观项 |
拟投入的技术人员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该项目的技术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情况打分: 技术能力强,得 4 分; 技术能力一般,得 2 分; 不满足设计和建造需要,得 0 分。 | 4 分 | 主观项 | ||
拟投入的设备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该项目的设备情况打分:先进,得 4 分; 一般,得 2 分; 落后,得 1 分; 不满足设计和建造需要,得 0 分。 | 4 分 | 主观项 | ||
2.2.3 (2) |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55 分) | 设计方案 |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总体设计方案、船体布置方案、轮机设计方案、电气设计方案、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共五项方案的优劣,对每项分别按以下标准打分: 先进,得 5 分; 一般,得 3 分; 落后,得 1 分; 不符合采购需求或未提供方案,得 0 分。 | 25 分 | 主观项 |
建造方案 |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船体、轮机、电气、内装共四项建造方案及施工工艺的优劣,对每项分别按以下标准打分: 先进,得 5 分; 一般,得 3 分; 落后,得 1 分; 不满足建造需要或未提供方案,得 0 分。 | 20 分 | 主观项 | ||
轮机系统与电气系统的安装及调试方案 |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轮机系统与电气系统的安装及调试方案共两项方案的优劣,对每项分别按以下标准打分: 先进,得 5 分; 一般,得 3 分; | 10 分 | 主观项 |
落后,得 1 分; 不满足建造需要或未提供方案,得 0 分。 | |||||
2.2.3 (3) | 报价部分评分标准 (30 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100%×30 | 30 分 | 客观项 |
2.2.3 (4) | 服务部分评分标准 (5 分) |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 根据售后服务体系是否良好、售后服务计划是否合理可行,进行打分; 满意, 得 5 分;较满意,得 3 分;一般, 得 1 分; 没有, 得 0 分。 | 5 分 | 主观项 |
注: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投标人得分的平均值。
1、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正文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服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服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l)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D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 C 十 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式、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
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
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修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单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具体支付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完成船舶建造顺利下水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单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所有船舶和设备且验收合格,且卖方已按双方约定提交质量保证金后,买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船舶检验证书、交接船议定书或验收证书、支付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验收款,具体支付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
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制造前,卖方应向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和制造合同设备,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节点进行制造过程检验。
4.2.2合同设备交付前,完成各项检验和试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5. 包装、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设备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运输
5.2.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2.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2.4卖方在根据第5.2.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3 交付
5.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下水后,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3.2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视为正式交付。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船舶的主要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验,即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卖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买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买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卖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卖方有权在买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买方已接受,但买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卖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必须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的,则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7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够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或原材料等均由卖方承担。
6.2.3卖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相关试验。
6.3 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各个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卖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4 验收
6.4.1如合同中所有船舶,以及船舶上的设备经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验收日期应为签订《交接船议定书》的日期。
6.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日期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自行承担。
6.4.3《交接船议定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船舶的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船舶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交接船议定书》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完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果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出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 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 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 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船舶合同价格的0.1%;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船舶合同价格的0.5%;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船舶合同价格的1%。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船舶的义务。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因买方上级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或财政部门取消投资;
(3)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瘟疫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公开招标程序,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共同遵守以下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执行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未作约定的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合同标的
1.1 合同标的物品
主尺度约为 13.5 米×3.5 米×1.4 米(总长×型宽×型深),吃水 0.5 米,乘员 22 人(含船员),动力为 130 xx舷内外机两台,前操型全蓬铝合金质内河 A 级航区全新船舶。
1.2 标的数量:2 艘。
2.供货要求
2.1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规范完成船舶建造,并交付甲方。
2.2 乙方对本合同船舶建造中的质量、成本、进度进行控制,对信息、合同、环保、安全、廉政等方法进行全方位管理。
2.3 乙方指定项目经理并组建各专业和功能齐全的项目部,全过程实施该项目。
2.4 乙方按照甲方给定的建造依据,严格执行。
2.5 乙方负责船舶下水、运输、检验等相关协调工作。
2.6 乙方负责船舶交付后的包修和保修服务。
2.7 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乙方制定的本船建造工艺须经甲方认可。
2.8 船舶的建造,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由吉林省地方海事局或船厂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成立监造组,任命驻厂首席监造代表(以下简称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带领甲方监造组在船舶建造进度达到开工条件(即船厂开工申请批准)时进厂监造。
3.2 为使监造组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劳动保护用品。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费用由甲方解决)。
3.3 乙方应允许甲方监造组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3.4 如果甲方监造组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进行联系,但差旅费用由甲方自理。
3.5 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首席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首席代表应及时确认。乙方不通知首席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首席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海事局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3.6 甲方监造组人员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3.7 甲方应当在乙方协调船舶下水组装现场相关问题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3.8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本项目采购船舶的建造,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3.9 乙方应由投标文件中指定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
3.10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均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11 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12 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13 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前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4.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价格及履约保证金
4.1.1 本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包括招标代理费、设计费、生产设计、船舶建造、运输、试验检验、交船验收等费用。
4.1.2 合同价格为(中标价)人民币 万元整(¥ )。
4.1.3 上述合同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1.4 签订合同前,乙方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3%,即人民币 元整(¥ )。可在船舶交付前,转为质量保证金。
4.2 付款方法
4.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单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预付款。
4.2.2 进度款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地点将合同中的2艘铝合金船主船体施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单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0%。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地点将合同中的所有船舶运输到位并下水后,甲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单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0%
4.2.3验收款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所有船舶和设备且验收合格,且乙方已按双方约定提交质量保证金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船舶检验证书、交接船议定书或验收证书、支付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验收款。
4.2.4 质保金
船舶各项指标考核合格,且在双方签订《船舶交接议定书》之前,乙方向甲方以银行保函或转账的形式支付质保金,质保金额度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3%)人民币 元整(¥ )。如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退还时,甲方无需支付质保金利息。
4.3 逾期支付
如甲方投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而引起逾期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违约责任
5.1 吃水:根据船舶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和指标衡量试航吃水。
①如因建造原因引起的实际满载吃水大于设计的满载吃水 0.04-0.07(含 0.04 米),则应扣除本建造合同的总价的 5%,即人民币 元整(¥ )。
②如因建造原因引起的实际满载吃水大于设计的满载吃水 0.07-0.1(不含 0.07 米),则应扣除本建造合同总价的 8%,即人民币 元整(¥ )。
③如因建造原因引起的实际满载吃水大于设计的满载吃水 0.10 米以上,则应扣除本建造合同总价的
10%,人民币 元整(¥ )。
6.生产图纸审查与认可
6.1 乙方应组织送审技术设计图纸,得到船检部门审批后,组织开展生产设计。
6.2 乙方必须按照本项目相关技术要求,委派对类似船舶有丰富生产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高质量的完成生产和工艺设计。乙方要及时发现并会同甲方解决生产设计中的问题。发现问题的生产设计图纸,乙方须及时报甲方确认。
7.变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但是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向关证明及延期申请。
7.5 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8.验收
8.1 在检查与试验以及验收中,如果甲方发现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首席代表,阐明理由。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仲裁条款规定来解决。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工作,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8.2 乙方在船舶下水、倾斜试验、系泊试验作业七(7)天前以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各项试验和工程作业。如甲方未能按时派人参加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和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建造厂家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指派的验船师参加下进行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和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倾斜试验、系泊试验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4 船舶倾斜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由乙方负责。各项试验和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试验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8.5 本船倾斜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6 本船倾斜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作业的代表应就试验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文件确认书。
8.7 如船倾斜试验、系泊试验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首席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验。
9.交船
9.1 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 交船日期为:船舶交船时间 2024 年 月 日前。
9.1.2 交船地点:吉林省珲春市敬信镇防川村防川航道码头。
9.2 交接船
9.2.1 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天(15)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 当本船倾斜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首席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1)《交接船议定书》一式肆(4)份,甲方执贰(2)份、乙方执贰(2)份。
(2)乙方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
(3)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式肆(4)份。
(4)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肆(4)份。
(5)完工图纸肆套(纸质版),电子版完工图及施工图一套(刻录光盘)。
(6)船舶检验部门(ZC)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
9.4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船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9.5 本船的移离
乙方应在本船交接后十五(15)日内,配合甲方将本船安全送达甲方指定码头。船舶试运行及质量保证期阶段,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现场指导与协助。
10.不可抗力事件
10.1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旱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迟。
10.2 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相关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时,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11.质量保证
11.1 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本船包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零件的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甲方发给乙方的关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坏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保修期满后七(7)天内收到应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信函的方式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11.3 缺陷的处理
11.3.1 本项目中船舶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行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处理。如乙方不能派人或者不及时派人,甲方可在就近船厂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范围,由甲方提供修理厂发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
11.3.3 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照本条款第 11.1 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如经经核实,水线以下确有由于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的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承担。
11.3.4 在船舶建造基本完成后,进行倾斜试验、系泊试验作业期间所发现的所有与船舶建造有关的缺陷,乙方都用在 60 个工作日内修正并给予甲方满意的答复。
12. 验收会议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验收会议,并限期整改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属于乙方整改范畴的处理意见。
13.合同纠纷的解决
13.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 如对船舶的建造、机械设备或有关本船的材料或工艺质量引起争议或意见分歧,应该通知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了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4.1 甲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14.1.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造组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乙方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4.1.2 甲方应对其现场监造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工伤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14.2 乙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14.2.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造组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首席代表审批。
14.2.2 乙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大件运输和吊装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4.2.3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4.2.4 乙方应按监造组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首席代表审批。乙方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5.合同签署与生效
15.1 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立即生效。
15.2 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5.3 本合同有效期至该项目通过验收且质保期结束。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等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 标段 设备和技术服务及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及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名 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甲方吉林省航道管理局(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生产安全合同。该项目建造 2 艘铝合金船,均在厂内完成建造,整体运输到下水地点下水交付,组装地点为吉林省珲春市敬信镇防川村防川航道码头:
1.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工程合同中及甲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
《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廉政合同格式
廉政合同
为做好项目中的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保证项目实施高效优质,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项目业主吉林省航道管理局(以下称甲方)与供货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合同》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043263079012),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第,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
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作为《 》合同编号: )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供货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主尺度约为 13.5 米×3.5 米×1.4 米(总长×型宽×型深),吃水 0.5 米,乘员 22 人(含船员),动力为 130 马力舷内外机两台,前操型全蓬铝合金质内河 A 级航区全新船舶。随船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
本船舶的建造与设计符合中国船级社要求,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及 2023 年修改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务船技术规则》(2020)
中国船级社《内河高速船建造规范》(2022)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2023)
中国海事局《吨位丈量规则》(2022)
中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及 2023 年修改通报。
主船体和上层建筑结构按中国船级社《内河高速船建造规范》(2022)对内河 A 级航区铝合金船相关要求进行设计。船体和上层建筑均采用镁铝合金材料制造。乘员舱尾门采用铝质轻便式风雨密双开上翻门,卫生间采用铝质空腹单开门,首部设有 1 扇玻璃单开门。本船全船采用幕墙玻璃,左右舷幕墙窗至少有两个可以左右移动开关幕墙玻璃窗。
本船 2 层为游步甲板,尾部右舷设有上下的铝质楼梯,游步甲板四周设有铝质栏杆,用于保护人员安全。
乘员舱内配有船员座椅 1 张,2 人座高靠背皮质座椅 10 套,木质茶几 2 个,卫生间 1 整
套(内含电动马桶 1 个,陶瓷洗手台 1 个,防水镜子 1 面,不锈钢毛巾架 1 个,不锈钢纸巾
盒 1 个),驾驶椅 1 个,驾控台 1 个,驾控台上设有仪表台、方向盘。侧壁铝质蜂窝板,天花板采用皮质软包,地面铺设防水型仿实木地板。
艏尖舱兼做锚链舱,锚泊设备在不用时放置于艏尖舱内。
艏尖舱上方为艏甲板设有 3 个铝质羊角带缆桩,1 个铝质水密舱口盖,艏甲板铝质栏杆,锚泊系泊设备等。
本船推进装置采用 2 台柴油舷内外机,功率为 130HP,额定转速 3800r/min。
配备便携式扩音机一只,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一套,手持甚高频对讲机2台,船舶自动识别仪一套,C12V 雨刮器一只,配DC12V 电喇叭一只,配测深仪1套, 配备北斗高精度差分定位仪一套。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下表为单船设备需求数量,投标文件中的设备明细表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一、门、窗、盖、梯 | |||
1 | 铝质风雨密双开上翻门 | 600x1650 | 1/项 |
2 | 铝质空腹单开门 | 带有无人指示及通风格栅 | 1/项 |
3 | 铝质玻璃单开门 | 按设计 | 1/项 |
4 | 前挡风玻璃 | 钢化弧形 | 1/项 |
5 | 玻璃幕墙 | 钢化玻璃 | 1/项 |
6 | 铝质水密舱口盖 | 500x500 | 2/个 |
7 | 铝质水密机舱口盖 | 1000x750 | 2/个 |
8 | 铝质直梯 | W400xL1000mm 下机舱 | 1/个 |
9 | 铝质直梯 | W400xL800mm 下艏尖舱 | 1/个 |
二、锚泊系泊设备 | |||
1 | 大抓力锚 | 15kg 不锈钢 | 1/口 |
2 | 锚索 | φ16mm 丙纶纤维绳 | 50/m |
3 | 羊角带缆桩 | G50 GBx2026-80 铝质 | 5/个 |
4 | 拖索 | φ16mm 三股高强丙纶长丝索 | 50/m |
5 | 系泊索 | φ16mm 三股高强丙纶尼龙绳 20m/根 | 3/根 |
6 | 护舷材 | 铝合金 | 1/船/套 |
三、消防救生设备 | |||
1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5kg 带架 | 3/具 |
2 |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 9L 带架 | 1/具 |
3 | 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 45L | 1/套 |
4 | 手提式 CO2 灭火器 | 5kg 带架 | 5/具 |
5 | 半圆消防水桶 | 带 10 米绳 | 1/个 |
6 | 成人救生衣 | 22/件 | |
7 | 救生圈 | 带 18 米长救生浮索 | 4/个 |
8 | 消防斧 | 中号 | 1/把 |
四、卫生间 | |||
1 | 防水镜子 | 400×600 | 1/面 |
2 | 毛巾架 | 不锈钢 | 1/只 |
3 | 纸巾盒 | 不锈钢 | 1/只 |
4 | 电动马桶 | 12/24V | 1/套 |
5 | 陶瓷洗手台 | 实船放样尺寸 | 1/个 |
五、室内家具 | |||
1 | 驾驶椅 | 带安全带及阻尼减震 | 1/张 |
2 | 2 人座座椅 | 高靠背皮质 | 10/张 |
3 | 茶几板 | 实木 | 2/套 |
4 | 船员座椅 | 1/张 | |
5 | 窗帘 | 金丝提花/实船放样 | 1/船/套 |
六、轮机工程 | |||
1 | 船用柴油舷内外机 | 130HP/3800r/min | 2/台 |
2 | 淡水箱 | 304 不锈钢 按图纸定做 | 1/只 |
3 | 污油箱 | 铝质 按图纸定做 | 1/只 |
4 | 储油箱 | 铝质按图纸定做 | 2/只 |
5 | 便携式污水柜 | 1/只 | |
6 | 污油水手摇泵 | 1/只 | |
7 | 粉碎泵 | 1/台 | |
8 | 淡水增压泵 | 12V | 1/只 |
9 | 移动舱底泵 | 3/台 | |
10 | 移动燃油加注泵 | 1/台 | |
七、电源、配电及电力设备 | |||
1 | 直流充放电板 | 按图定制 | 1/套 |
2 | 驾控台 | 按技术协议 | 1/套 |
3 | 岸电水密插座 | AC220V 25A | 1/只 |
4 | 单极闸刀开关 | 400A | 3/个 |
5 | 免维护蓄电池 | DC12V 200Ah | 3/只 |
6 | 桅灯 | 12VDC 6W 3nmile 白色 | 1/只 |
7 | 左舷灯 | 12VDC 4W 2nmile 红色 | 1/只 |
8 | 右舷灯 | 12VDC 4W 2nmile 绿色 | 1/只 |
9 | 艉灯 | 12VDC 4W 2nmile 白色 | 1/只 |
10 | 白环照灯(锚灯) | 12VDC 4W 2nmile 白色 | 1/只 |
11 | 红环照灯 | 12VDC 4W 2nmile 红色 | 2/只 |
12 | 黄色闪光灯 | 12VDC 4W 2nmile 黄色 | 1/只 |
13 | 白色闪光灯 | 12VDC 4W 2nmile 白色 | 1/只 |
14 | 航行信号灯控制板 | 按图定制 | 1/个 |
八、无线电、航行及通信报警设备 | |||
1 | 甚高频电话 | 一台船载两部手持 | 1/套 |
2 | 船舶自动识别仪 AIS | 船载 | 1/套 |
3 | 测深仪 | 船载 | 1/套 |
4 | 雨刮器 | DC12V | 1/套 |
5 | 电喇叭 | DC12V | 1/只 |
6 | 感烟探测器 | 1/个 | |
7 | 感温探测器 | 1/个 | |
8 | 液位开关 | 3 个 | |
9 | 北斗星站差分定位仪 | 国产专门北斗 | 1/套 |
三、技术性能指标、检验考核要求
1.技术性能指标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2.检验考核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没有规定的标准,采用国家标准。
四、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 03895 号)
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方案
十一、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十二、其他资料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 03895 号)第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提供该标段的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方案;
(11)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投标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第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
如采用保函,格式如下:
(采购人名称):
鉴于 (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 于 年 月 日参
加 (项目名称)第 标段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
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项目名称:联合调查船舶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3]- 03895 号
第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最高 限定单价 | 单价 | 投标总报价 | 备注 |
全蓬船舶 | 艘 | 2 | 1500000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一)基本情况表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 话 | |||
网 址 | 传 | 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电 | 话 | |||
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等级证书 | 类型: | 等级: |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制造商需具有的各类等级证书 | ||||||
备注 |
①“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船舶设计和生产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境内投标人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
(4)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
(5)本表所附的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做无效处理。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不适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①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合同签订时间 | |
合同数量 | |
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① 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船舶建造合同协议书、供货反馈情况(如有)、履约能力评价(如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管理及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资格 | 专业 | 经验年限 | 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
1 | ||||||||
2 | ||||||||
3 | ||||||||
… | ||||||||
注:本表列出的人员应附职称证、其他资格证等证书(如果有)的复印件;如果有同类型船舶或技术含量更高的船舶建造或设计业绩,请在本表后以附件形式(格式自拟)简要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完成年份、担任职务、买方名称)。
(五)拟投入的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信誉等情况
内容 | 说明 |
投标人近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 |
投标人近三年内是否有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 | |
投标人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
投标人是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注:投标人应说明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有),并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如果有),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是否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查询截图复印件。
(七)承诺函
(格式自拟)
附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无需填写】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监狱企业证明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填写】
(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投标人应对技术性能指标的要求进行逐条响应。
第一标段:铝合金船
条款号 | 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
1 | 工作条件 | |
1.1 | 环境温度:-10℃~+40℃ | |
2 | 船体 | |
2.1 | 船体及上层建筑均采用船用镁铝合金材料制造主船体为单甲板、单底、纵骨架式全焊接结构型式。本船 2 层为游步甲板,尾部右舷设有上下的铝质楼梯,游步甲板四周设有铝质栏杆,用于保护人员安全。 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 | |
2.2 | 主要技术参数: 船长不小于 13 米,吃水不大于 0.5 米,乘员 22 人(含船员), 航速大于 17km/h。 | |
3 | 轮机 | |
3.1 | 本船推进装置采用 2 台柴油舷内外机,功率为 130HP,额定转速 3800r/min。 | |
4 | 电气 | |
4.1 | DC12V 200Ah 免维护蓄电池 3 块。 | |
5 | 其他 | |
5.1 | 《船舶检验证书》 | 有/没有 |
注:技术支持资料应为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船舶检验证书或其他产品样本、照片等,并能清晰表明关键部位的结构。
十、技术方案
注:技术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方案:包括总体设计方案、船体布置方案、轮机设计方案、电气设计方案、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2、建造方案:包括船体、轮机、电气、内装等建造方案及施工工艺;
3、轮机系统与电气系统的安装及调试方案。
十一、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注:投标人应按照自己中标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列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保证期时间;
2、距离采购人所在地(吉林市)最近的维修服务站的地点;
3、质量保证期内对设备质量的保证承诺及接到维修通知后到达维修现场的时间;
4、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对设备故障维修的承诺及接到维修通知后到达维修现场的时间;
5、对买方人员培训的计划;
6、投标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服务。
(如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