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短期 B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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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短期 B 款)条款
定义
因为保单为法律文件,保险人必须使用一些普遍接受的法律用语以载明其条款和条件。为方便阅读,以下用语在正文中将以粗体标示,并在此处解释说明。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可从事贸易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核准的信用限额
除外应收账款
是指就某一买方,在保单下承保的最大金额,该金额在保险人签发的信用限额通知中载明。
是指根据第 1.01 款(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和 1.02 款(除外责任)保单完全不予承保的与债务相关的
应收账款。
买方
是指以下任何一方:
- 供应商的任何客户;
并且被保险人已收到针对该买方核准的信用限额或设置了自定信用限额。
凭单付现
是指向买方呈递销售合同中列明的相关商业文件后的付款,被保险人保留对货物的控制直至买方全额款项有效付至银行或其他负责向买方转递文件的授权代理。
保理协议
如被保险人为一家保理公司,经授权根据被保险人本国的法律从事保理业务,保理协议是指以下任何一份协议:
- 任何由被保险人和供应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保理协议;或
- 被保险人与其所在国家/地区以外的保理公司之间达成的,符合并纳入FCI 规范的标准条款、条件和其他规定的协议,或具有其他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协议。
本保单中提及的保理协议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被保险人与供应商就被保险人同意从供应商购买已经被保险人核准的应收款项的事宜所订立的任何协议(包括任何替换或修订版),无论此等协议名称如何。
逾期欠款确定日
免报告信用限额
是指下述较早的日期:
(a)信息持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买方进入违约状态之日;和
(b)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逾期欠款通知之日。
买方所欠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等值人民币(或使用特别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有效的汇
率换算的等值保单货币)。
发送
信息持有人
对于货物,是指:
(a)货物已经由供应商交给第一独立承运人以备运送至买方有义务接收货物的地点;或
(b)如果没有独立承运人,货物已经由供应商存放至由买方占有或者由同意按照买方指示持有货物的第三方代理占有。
是指代表被保险人从事承保的保理协议的发起、构建、尽职调查、管理审批和管理以及本保单的谈判、
购买和监督的个人。
自定信用限额
是指在保险人尚未签发核准的信用限额且被保险人已按照特别条款中所规定的标准证明该金额合理的情
形下,在保单项下就某一买方可以承保的欠款的最大金额。
争议
是指被保险人、或供应商与买方之间就买方是否负有合同付款义务的任何未解决的、真实的和书面的分
歧。
本国公共买方
是指被保险人所在国家的公共买方。
自负额
是指适用于保单的任何免赔额或起赔额。
无清偿能力
最初付款到期日
无清偿能力是指:
I.已就买方指定接管人或经理、清算人、受托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专员,而不论该指定是否由法院或其他类似审裁处作出的,但不排除任何不影响供应商、或被保险人作为买方债权人的任何指定;
承保欠款
II.和解、安排方案、妥协或其他类似安排已获批和做出,并对买方和所有买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或 III.存在与以上任何情况等同的情况。
是指首次将发票转让并通知被保险人时,供应商发票上注明的应收款项的最初付款到期日。
保单
是指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信用保险合同,包括一般条款、定义、特别条款(包括国家列表)以及其他任何在该合同项下签发或与该合同有关的文件和/或通告和/或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和有关信用限额的通知。
指在考虑被保险人已向供应商追回的任何欠款金额后,买方拖欠被保险人的金额(包括增值税,除非特别条款规定不承保增值税),但前提是买方位于特别条款中列明的国家,并且与在保险期间内根据被保险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保理协议已转让给被保险人的无争议的应收账款相关。
承保欠款以核准的信用限额的金额或自定信用限额的金额(以适用者为准)为限。
投保单
是指在保险人同意签发保单之前,被保险人或者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人填写的投保表格、信用管理问卷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信息和xx。
长期拖欠
承保损失
是指逾期欠款通知书内所列的承保欠款的金额或其经扣减第 3.01(a)款 (承保损失的计算) 所列金额后的余额。
是指买方在特别条款所规定的等待期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尚未支付无争议的承保欠款的全部或部分。
承保比例
是指特别条款中列明的比例,在计算赔偿款项时,承保损失将乘以该比例。
重大义务
是指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将构成违约,且保险人能够在其损失范围内要求赔偿的义务。本保单项下列
明了重大义务。
最大延长期限
是指特别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行事的供应商可以推迟承保欠款的最初付款到期日的最
长期限。
最长付款期限
是指被保险人或供应商与买方合同中约定其支付承保欠款的最长付款期限。
逾期欠款通知期限
是指特别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逾期欠款的最长期限。
提供
临时核准的信用限额
对于服务,是指供应商已经向买方就提供服务并定期开具发票履行了合同义务。 是指在买方没有预先存在的核准的信用限额的情形下,保险人签发的指定有效期的核准的信用限额。
公共买方
临时提额
是指基于该买方的法定地位或买方所在国家做出的有关对其财政支持的承诺,保险人认为该买方的信誉
度等同于其所在的国家。
是指在买方没有预先存在的核准的信用限额的情形下,保险人签发的指定有效期的额外核准的信用限额。
追偿款
在保险人签发临时提额的情况下,核准的信用限额为临时提额之前已存在的核准的信用限额和临时提额之和。
是指被保险人或者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人:
-收到的款项;
-收到或应收的由买方的破产财产支付的任何收益;
-任何获得并实现的赔偿款项、保证或其他担保;
-追偿到的货物;
-任何提出反请求或适用的抵销;和/或
-持有的其他利益或诉权;
营业额
是指在特别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保理协议从供应商处购买的全部发票价值。
无争议
是指不受争议的。
增值税
是指增值税或其同等税款。
第二层保险
是指在保险人针对某些买方签发的相应核准的信用限额不涵盖某些买方拖欠被保险人的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此等核准的信用限额的基础上向被保险人提供额外保险保障的第二层保险合同。
等待期
是指特别条款中规定的相关期限,该期限从最初付款到期日或延长欠款付款到期日(若适用)开始。
特别条款
是指附于一般条款的明细表所载的各项条款。
违约状态
是指由于发生下述情形导致买方所处的状态:
(a) 当超过免报告信用限额且不受争议的款项逾期超过特别条款规定的最长延长期限时。如果欠款是由多张发票构成,则将适用最先应付的发票的最长延长期限届满之日;或
(b)汇票、本票、支票或直接索付单证在第一次呈递要求付款时或在第二次呈递要求付款时(第二次呈递在第一次呈递后 7 天内)被拒付,且拒付完全是由于行政上的错误和疏漏或由于延迟从汇款银行收取汇款造成的;或
(c)无清偿能力。
供应商
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与被保险人签订了保理协议;
-向买方发送了货物或者提供了服务。
1.承保范围
5. 其他规定
1.01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
2.风险管理
1.02 除外责任
设置和修改信用额度
2.01 注意和谨慎义务
2.02 限额申请
2.03 自定信用限额
2.04 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应收账款逾期
2.05 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
2.06 到期日的延长
2.07 逾期欠款通知
2.08 货币存款
5.01 被保险人的投保单
5.02 保单货币
5.03 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
5.04 保密
5.05 保险期间
5.06 违约
5.07 通讯
5.08 法律、仲裁和语言
5.09 法律合规
3. 赔偿款项
3.01 承保损失的计算
3.02 赔偿款项的计算
3.03 赔偿款项的支付
3.04 追偿款
3.05 最高责任限额
3.06 赔偿款项的转让
3.07 风险分担
4.保单管理
4.01 营业额的申报
4.02 保险费的计算
4.03 保险费的缴付
4.04 抵销权
1.承保范围
1.01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
我们是特别条款中所称的保险人。我们向您,即特别条款中所称的被保险人,签发本保单,并就本保单收取保险费。
根据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如果由于保险事故买方未能将无争议的承保欠款支付予被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下文第 3 部分(赔偿款项)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在最长延长期限届满之前由供应商转让给被保险人的有关应收账款,方被计入承保欠款。
除非另行明确约定,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全部无追索权的营业额。除非另行明确约定,本保单不承保被保险人有追索权的营业额。
以下部分的规定仅适用于位于被保险人根据买方所在国家的破产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义务归还据称优惠付款的破产买方,并且根据特别条款中显示的国家列表这些破产买方所在国家属于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优惠”)。
若被保险人收到退还涉及本保单所承保的买方的据称优惠付款的正式通知,则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本保单发出逾期欠款通知,自无清偿能力之日起生效,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因此等退款引起的损失与本保单项下所承保的债务有关;
(b)被保险人已就所有此等应收款项履行了所有保单义务;
(c)必须在买方无清偿能力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提出退还优惠的请求;
(d)被保险人必须:
(i)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阻止就优惠做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缺席判决(应将诉讼证据提交给保险人);
(ii) 将此事宜提请法律顾问处理;和
(iii) 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e)被保险人的法律顾问必须及时主张并追究破产法所允许的所有抗辩,并寻求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救济;
(f)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保险人已采取的所有保护或有关优惠的行动;
(g)在下列情况下:
(i) 判决、法院命令或类似指令要求退还优惠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买方的破产财产或代表买方行事的任何破产公职人员支付款项,但前提是该判决、法院命令或类似指令也允许提交经修改的索赔证明,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我方将不会无故拒绝此等同意);或
(ii) 被保险人的律师建议协商和解的,经保险人书面许可(我方不会无故拒绝许可),被保险人可以向买方的破产财产或代表买方行事的任何破产公职人员支付款项,但前提是该和解条款、判决、法院命令或类似指令也允许提交经修改的索赔证明,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保险人不会无故拒绝同意);
(h)如果保险人欠付被保险人其他款项,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交索赔表以及:
(i)相应账单,以反映作为优惠措施标的的发票和付款日期,以及与发货或与买方付款有关的任何信息;和
(ii)在适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根据协商和解、判决、法院命令或要求退回优惠的类似指令,向买方的破产财产付款的证据。
(i)若上述规定已满足,并且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保险人所享有的任何代位求偿权,则截至买方无清偿能力之日已支付给买方的破产财产的款项应被视为构成本保单项下的承保应收账款。
(j)与被保险人的优惠要求有关的赔款(若有)应在买方无清偿能力之日有效的本保单条款范围内处理。
保险事故
在本保单项下,当发生长期拖欠或无清偿能力(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时,即构成保险事故。若同一买方发生多起保险事故,则最先发生的损失事件是本保单项下适用于该买方的保险事故,但最迟(为避免疑义)在等待期届满时。
1.02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情况直接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a)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包括国际法认可的任何国际组织的任何经济或贸易制裁法律或法规);
(b)由于供应商或买方所在国家以及货物运输途经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或法规,供应商未能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
(c)被保险人未能按照适用于自定承保责任的条件设置自定信用限额;
(d)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而将买方的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e)汇率波动和/或货币贬值;
(f)发生在被xxxx评为C或D级的第三国的事件:如果货物将发送至该第三国和/或服务将提供给该第三国,或者付款将来自该第三国,并且被保险人在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之前已知晓这些安排,除非保险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本保单不承保以下各项:
(a)与以个人名义行事的私人之间的交易。
(b)与本国公共买方进行的交易。
(c)以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或不可撤销的可延期的保兑信用证付款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
(d)被保险人或供应商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同意的,付款条件比特别条款所明确的最长付款期限更有利于买方的交易。
(e) 与位于国家列表中没有列明的国家或保险人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的国家的买方进行的交易。
(f)与下述任何一类买方的交易:
- 被保险人或供应商通过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入股或(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特许经营或类似安排有效控制的买方;或
- 对被保险人或供应商有着类似控制的买方;或
- 与被保险人或供应商同属一个集团的买方。
(g)在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之日之前,与保险人已拒绝或撤销承保的任何买方进行的交易(考虑到第 2.04 款(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中规定的延迟效力规定),除非根据被保险人的保理协议的条款,被保险人有合约义务在保险人降低或撤销承保责任之日后 30 天内从供应商处购买相关应收账款,但前提是:
-这些发票与在该降低或撤销之日之前发送的货物和/或提供的服务有关;和
- 购买这些发票涉及的应收账款的协议是在降低或撤销保险人承保责任之日之前签订的。
(h)由供应商转让给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但前提是信息持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在应收账款转让之前买方已进入违约状态。
(i)逾期付款利息或者任何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损害赔偿。
(j)增值税,或其同等税款(如特别条款未包括)。
(k)如果保理协议根据被保险人的国家、供应商的国家或者买方的国家规范保理活动的法律被认为是无效且无执行力的,任何有关该保理协议的损失。
(l)在保理商已经代表被保险人从买方收到了付款的情况下,保理商无清偿能力。
(m)因欺诈而导致或者与欺诈有关的应收账款,无论欺诈由谁实施的,除非被保险人已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不会发生此等欺诈。
2.风险管理
(i)没有超过最长延长期限的逾期欠款或其他关于买方的不利信息;且
设置和修改信用额度
2.01 注意和谨慎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始终:
(a)行使合理的注意和谨慎,如同没有投保一样;
(b)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给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造成任何损失;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降低损失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追偿款。为避免疑义,以上规定构成保单项下的重大义务。
信息持有人还必须向保险人披露其知晓或得知的据审慎和谨慎的未投保者的合理判断认为, 可能被视为对任何新的和/或现有的买方产生不利和/或负面影响的任何重要知识、信息或事件,无论买方是否欠付被保险人债务。
为避免疑义,以上规定构成保单项下的重大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将某个买方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必须拥有信用限额。信用限额确定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就某一买方所获承保的最高信用额度。
信用限额可以是保险人根据第 2.02 款(限额申请)签发的核准的信用限额,也可以是被保险
人根据第 2.03 款(自定承保责任)设置的自定信用限额。
2.02 限额申请
如果自定信用限额不足以达到被保险人打算授予买方的信用额度水平,或者如果 被保险人打算以比特别条款中的最高付款条款更优惠的条件向买方授予信用,则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或风险服务提供者(如在特殊条款中指明)提交限额申请。
如果保险人签发的核准的信用限额附有特别条件,只有当全部特别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有权就涉及到的买方在保单项下提出索赔。
如果特别条款未除外增值税,则核准的信用限额金额将包括增值税金额。除非限额通知中另有规定:
(a)核准的信用限额自指定的起始日开始生效。如果未指定起始日,则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核准的信用限额追溯至保单的起始日生效:
(ii)发票的最初付款到期日不超过收到被保险人的限额申请之日前 60 天;
(b)对买方的自定承保责任按照第 2.03 款(自定承保责任)规定一直有效,直至被保险人收到限额通知为止。
接受本保单代表被保险人同意:
-特别条款中所列明的风险服务提供者将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本保单的某些服务;以及
-支付风险服务提供者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2.03 自定承保责任
如果保险人尚未签发核准的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可以根据特别条款中设置自定信用限额的条件设置自定信用限额。被保险人设置的自定信用限额始终受适用于买方所在国家的最高自定信用限额的限制。
被保险人不得为第 1.02 款(除外责任)除外的任何买方设置自定信用限额。
如果特别条款未除外增值税,则在计算任何自定信用限额时必须考虑增值税金额。
2.04 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
(a)在任何时间被保险人都可以申请更高的核准的信用限额。
(b)如果保险人认为风险恶化,或者存在其他重要原因,通过经同意的通讯方式(见特别条款),保险人可以立即撤销、变更或降低与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的买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者任何业务类别有关的承保责任。保险人也可以随时修改国家列表
除非保险人在通知中另有说明,在此等撤销后自定信用限额不适用。保险人也可以随时修改国家列表。这可能导致取消某些国家的买方的自定信用限额。
(c)以上(b)项中所述的任何撤销、变更或降低将适用于任何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通知之日以后由供应商转让给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
(d)自买方进入违约状态之日起,对于后续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有关该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承保责任自动取消,但前提条件是在购买此等应收账款之日,信息持有人已经知晓或应当已经知晓买方处于违约状态。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且当超出最长延长期限的逾期欠款获得全额清偿时,对该买方方可恢复承保:
- 保险人没有撤销买方的信用限额;且
- 未发生保险事故。
尽管有本节的规定,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
(i)对有关某个国家的承保责任的任何撤销、变更或降低或对国家级别的任何修改将在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生效;
(ii)对核准的信用限额的撤销将在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生效;
(iii)核准的信用限额的降低或承保责任的变更将在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生效。
但前提是信息持有人:
-不知晓或应当尚未知晓买方处于违约状态;且
-有任何理由认为买方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其付款或任何其他合同约定义务。为避免任何疑义,以上延迟影响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临时核准的信用限额或临时提额。
此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取消核准的信用限额,并在核准的信用限额不足以承保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实际应收账款的至少 40%的情况下,向其他公司投保买方的债务。
被保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取消核准的信用限额,并且必须让保险人有机会在此申请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复审保险人的决定。
应收账款逾期
2.05 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连续且一致地实施其信用管理程序。
遵守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程序将构成一项重大义务。为避免疑义,保险人的损失可能会超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索赔金额。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任何保险人可能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合理指示。
此外,被保险人必须获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方可批准(无论是作为庭外和解或是法院裁定的一部分)下述事项:
(a)针对超过最长延长期限的全部或部分逾期欠款的还款计划或其他形式的重新安排;或
(b)转让或质押全部或部分欠款;
(c)免除全部或部分欠款;或
(d)放弃被保险人有关全部或部分欠款的权利或担保。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此等批准。
2.06 到期日的延长
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行事的供应商可以同意一次或多次延长承保欠款的最初付款到期日。然而,额外给予的信用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特别条款规定的最长延长期限。除非保险人同意,保单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已经同意延期至最长延长期限以后的欠款。
除非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延长到期日:
(a)如果初始的付款方式是凭单付现、本票、汇票或者不可撤销信用证;或
(b)信息持有人不知晓或应当尚未知晓买方处于违约状态。
如果被保险人就买方应付给被保险人的与保理协议无关(从而不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的债务订立了重新安排付款协议,则被保险人必须获得保险人的事先书面批准,才能将承保欠款纳入同一重新安排协议。保险人不会无故拒绝此等批准,保险人将真诚地协商以考虑此等申请。
2.07 逾期欠款通知
被保险人可在任何时间通知保险人任何未付欠款。但是在信息持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发生违约状态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在逾期欠款通知期限届满之前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使用相关的表格并提交保险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包括:
-已签署并填妥的逾期欠款通知单
-对账单(包括发票编号、到期日、未结余额等的汇总清单)
-相关保理协议的复印件
-已确认的采购订单的复印件
-交货证明/提货单
-对买方提起的任何催收或法律诉讼的证明,例如申请破产、提起法律诉讼,执行任何担保(如适用)
-破产管理人或其他破产主管方出具的关于未偿余额(如有)的承保欠款第三方确认文件
-应收账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转让证明(如适用)
-提供给法院/行政人员的文件副本(如有)
-说明自定信用限额的理由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与任何催收或法律诉讼有关的信函副本(如适用)
逾期欠款通知期限在信息持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买方已进入违约状态后 60 天到期。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买方所欠的不超过免报告信用限额的款项在最长延长期限届满后逾期未付,且不存在任何其他会导致违约状态的情形的前提下;
3. 赔偿款项
3.01 承保损失的计算
(a)承保损失在承保欠款经考虑下列因素后计算得出:
-被保险人在赔偿款项结算之日前已收到的任何追偿款的金额;和
-特别条款中规定的任何自负额(如适用)。
(b)以非本保单货币开具的发票将根据第 5.02 款(保单货币)进行换算。
则:
(a) 尽管有一般条款和条件第2.07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无需向我方提交逾期欠款通知;和
(b) 尽管有一般条款和条件中所载的违约状态的定义,买方不被视为处于违约状态。
2.08 货币的不可兑换性和货币转移限制
如果货币不可兑换和货币转移受到限制,则由于货币贬值导致被保险人的承保欠款价值不足时,被保险人的赔偿款项在不可兑换和货币转移的限制终止之日按差额进行调整()。
为了确定承保欠款由何笔欠款构成,买方的欠款将在信用限额以内按照其发票日或付款通知书的顺序累加。只有当保单承保范围内日期较早的欠款已获清偿时,超出信用限额的欠款方可被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但这种将之前未被承保的欠款纳入承保范围的安排在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后不再适用。如果款项是以支票或汇票形式支付,当被保险人收到可即时动用的资金后该款项方视为已被支付
3.02 赔偿款项的计算
保单项下关于任何索赔的最高赔偿款项将按承保损失乘以承保比例所得金额计算,但累计总金额始终受限于第 3.05 款(最高责任限额)。
如果:
(a)被保险人授权特别条款中指定的催收服务提供者收取未偿欠款;或
(b)保险人已经事先书面批准;且
(i)催收款项和法律费用的数额由被保险人、供应商或代理保理商,或收债公司或律师向被保险人开具的发票证明;
(ii)费用是由于被保险人为追偿与任何承保欠款有关的买方无争议欠款而产生的;和
(iii)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逾期欠款通知之日的承保欠款超过了特别条款中规定的适用于本保单的任何自负额,
则保险人将分摊催收费用和法律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分担金额 | = | (催收费用+法律费用) | x | 承保欠款 |
逾期欠款确定日的欠款总额 |
上述“欠款总额”是指根据保理协议买方欠付被保险人或供应商的欠款总额(承保欠款和非承保欠款)。保险人将不分摊被保险人的管理费用。保险人分摊的金额应被视为一项保险利益,在计算保单的赔付率时必须考虑该保险利益。
如果被保险人必须分摊保险人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则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被保险人才对会承担此等法律费用:
-双方已就有关分担安排事先达成协议;
- 被保险人已经事先书面批准;且
-法律费用的金额由相关律师提供给被保险人的发票证明。
为避免异议,如果相关欠款追偿行动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且不寻求追回任何未承保欠款,则在在保险人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3.03 条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关赔偿款项后,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分摊保险人所产生的任何催收或法律费用。
3.03 赔偿款项的支付
(a)除非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根据第 2.07 款(逾期欠款通知)发出的逾期欠款通知,保险人对任何欠款或索赔不承担责任。
(b)如果承保欠款(或者其中一部分)存在争议,除非该争议被无条件解决且结果有利于供应商,保险人就争议金额不承担责任。保险人对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c)根据第 5.03 款(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保险人将在下述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
30 天内进行理赔:
- 第 1.01 款(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和
- 保险人收到逾期欠款通知以及合理要求且客观需要的由被保险人管控的所有证明文件和信息之日。这包括逾期欠款通知涉及的任何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的确切日期的证明;与未付应收账款有关的被保险人实际损失金额;以及保理协议根据适用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性;和
- 如果欠款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后来的解决有利于供应商,在该争议解决后的 30 天
(买方应在该期限内付款)届满之日。
(d)赔偿款项应以保单货币(第 5.02 款-保单货币)支付。
(e)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无权获得的赔偿款项,则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人提出要求或被保险人知晓自己无权获得此等赔偿款项后 14 天内将其偿还给保险人。
3.04 追偿款
(a)(i)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前收到的与供应商转让给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有关的全部追偿款必须按照被保险人同意的分配顺序用于减少被保险人被拖欠的无争议应收账款金额。
(ii)为了计算承保损失,在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后收到的全部追偿款将按照逾期欠款确定日的承保欠款和被保险人的欠款总额之间的比例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属于保险人的份额将根据下述公式计算:
追偿款 x 承保欠款 逾期欠款确定日
欠款总额
(b)在支付赔偿款项后,被保险人就承保损失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诉讼将由保险人代位行使。在被保险人根据本保单获得赔偿后,被保险人必须在收到追偿款后 14 天内将此等追偿款中属于保险人的份额偿还给保险人。以非保单货币收回的追偿款应根据第 5.02 款(保单货币)进行兑换。
尽管有上述规定:
(c)就除外应收账款而言,
1.1 保险人将放弃直接且全部归因于除外应收账款且保险人根据本保单的规定本有权获得的任何追偿款金额的任何份额;和
1.2 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收取的有关除外应收款项的任何款项将被应用于该除外应收账款;和
1.3 如果供应商根据第 3.07 款(风险分担)保留本保单不承保的一定比例的承保损 失,并且为此目的,供应商开设银行账户(“现金存款”),则就本保单而言,将此等现金存款划转给被保险人不被视为追偿款。
3.05 最高责任限额
无论单个核准的信用限额的金额或者全部信用限额的累计价值以及保单项下的受益人数量,当保险人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款项首次达到特别条款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后,保险人针对同一个保险期间将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的义务仍然继续,包括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及向保险人支付收到的追偿款中属于保险人的份额的义务。
3.06 赔偿款项的转让
被保险人可能希望将保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任何保单项下应付权益的转让都需要事先获得保险人的同意,并且需要对保单进行修改以注明该转让。
3.07 风险分担
被保险人和/或相关供应商必须独自对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的任何欠款部分负责。但是,被保险人可以:
(a)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从被保险人选择的公司购买第二层保险,并且:
(i)尽管有第 5.04 款(保密)的规定,且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书面约定,被保险人只能披露保险人核准的信用限额金额以及对第二层保险具有重大影响的保单变更。所有其他信息,包括xxxx买方等级,仍受第 5.04 款
(保密)规定的约束。如果您已为任何买方投保第二层保险但未遵守此条件,则保险人将不会根据本保单就该买方对被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和
(ii)尽管本保单其他章节可能有相反规定,但在您已投保第二层保险的情况下,第 3.04(a)(ii)款将始终适用;和
(iii)如果第二层保险终止,被保险人将立即通知保险人;或
(b)对于本保单项下未承保的任何部分欠款,以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的形式获得担保(“担保”)。如果被保险人已经:
(iv) 自行获得担保,则在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3.01 款(承保损失的计算)计算承保损失时,与此等担保有关的追偿款应被首先分配给债务中超出承保欠款的部分。任何剩余的追偿款将被用于减少承保欠款的金额。
2.2 根据保险人要求获得担保,作为核准的信用限额有效性的条件之一,则在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3.01 款(承保损失的计算)计算承保损失时,与此等担保有关的追偿款应被首先分配给承保欠款。任何剩余的追偿款应被用于减少不承保债务的金额。
在任何时候,承保欠款与承保欠款承保百分比之间的差额必须由供应商和/或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且不予承保。
4.保单管理
4.01 营业额的申报
就每一保险期间和特别条款列明的每一国家,被保险人必须在该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除非特别条款另行规定)内使用保险人的表格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人营业额的累计金额。
以非保单货币出具的发票的价值必须根据第 5.02 款(保单货币)的规定换算成保单货币。被保险人不得从被保险人的营业额中扣减下述金额:
(a) 与保理协议项下就买方退还给供应商的货物已经出具的抵扣发票有关的应收账款,或者与任何溯及以往的多采购返利、忠诚度返利、提前付款返利或者其他返利有关的应收账款。
(b)与在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时仍拥有有效信用限额的买方有关的应收账款,但之后该信用限额被撤销。
被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的营业额中减去下述金额:
(c)增值税(或其等同税费),如特别条款中规定增值税或其等同税费属除外责任;和
(d)根据第 1.02 款(除外责任)完全不包含在承保责任内的销售额。
4.02 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将根据申报的营业额乘以特别条款就特定国家设定的相关保险费率计算。如果就某一保险期间所计算的保险费低于特别条款规定的最低保险费,被保险人必须就该保险期间支付最低保险费。
保险税费将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入保险费。
4.03 保险费的缴付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按照特别条款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
4.04 抵销权
保险人可以自行将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保险人保险费或其他款项用于抵销保单项下保险人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该抵销与保险期间无关。
5.01 被保险人的投保单
保险人同意签发本保单是基于投保单以及信息持有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声明,据信息持有人所知,此等信息和声明在本保单生效日是真实和准确的。
上述信息和声明在本保单生效日的真实性且准确性是依据信息持有人所知所信,一旦信息持有人得知构成本保单信息重大义务的任何重大变更,信息持有人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
5.02 保单货币
保单货币在特别条款中列明。保单货币将用于营业额的申报、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承保损失和任何赔偿款项的计算。如果发票是以其他货币出具,所有与该发票相关的数额,包括承保损失的计算、赔偿日之前收到的追偿款和营业额的申报,均将按照特别条款中规定的日期当日适用的汇率换算成保单货币。在赔偿日之后收到的任何其他币种的追偿款均将按照追偿款换算当日适用的特别条款中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保单货币。
5.03 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
保险人可能在任何时候检查和复制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掌握的与保单项下承保欠款相关的任 何文件。被保险人必须根据保险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将第三方持有的此类 文件提供给保险人。提供从第三方获得的文件(非机密或专有)构成重大义务。为避免疑义,保险人的损失可能会超出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索赔金额。
5.04 保密
保单、对保单的任何修改以及保险人发出的所有通讯文件,包括有关信用限额的通知,均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下述实体不属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 安联集团中的公司;
- 特别条款中列明的被保险人;
- 特别条款中列明的经纪人或保险中介;
- 法律顾问;
- 第二层保险的第三方提供者;
- 供应商。保险人承诺:
- 将根据本保单向保险人披露的任何信息或文件作为机密信息对待并保护;
- 妥善保管此等信息或文件,以避免所有未经授权的访问;
- 仅向保险人的员工或代理商披露并且仅在为本保单之目的而严格必要的情况下披露此等信息或文件;
- 除为本保单之目的外,不使用或披露此等信息或文件。
5.05 保险期间
(a)保单的起始日于特别条款中载明。保单在保单起始日及之后对被保险人从供应商处购买的应收账款承担承保责任,但承保责任只在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开具的发票中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了保单项下的第一笔保险费之后才生效。
(b)保险期间以及后续保险期间(如适用)均在特别条款中载明。
(c)在每个保险期间结束时,保单将自动续期,续期期限相同,除非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该保险期间届满前至少三个月(除非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d)尽管有上述(c)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终止保单:如果被保险人或属于被保险人
集团一部分的本保单项下的任何其他联合被保险人无清偿能力,保险人可以立即终止本保单。在被保险人遵守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赔付与相应保险期间直至被保险人无清偿能力之日(“终止的保险期间”)转让给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有关的索赔。
如果保险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本保单,则:
- 适用于终止的保险期间的最低保险费将根据保单项下应付的最低保险费以及相应保险期间与终止的保险期间之比例计算;和
- 适用于终止的保险期间的最高责任限额将根据保单项下针对终止的保险期间支付的保险费或适用于终止的保险期间的最低保险费(以较大者为准)计算。
5.06 违约
无论发生任何终止或中止,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义务继续有效。
保险人不放弃追究被保险人违反保单任何条款或条件的责任,除非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放弃。
5.07 通讯
为保单之目的,任何协商一致的通讯方式和适用的特别条件均在特别条款中列明。
5.08 法律、仲裁和语言
保单受特别条款中明确的适用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因保单引起的或与保单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1)任何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前或非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或责任;以及(2)任何关于保单的存续、有效性或终止的问题)将根据相关特别条款中载明的仲裁条款解决。
保单所使用的语言由特别条款载明。如果构成保单的文件之间就含义或效力存在差异,则本保单所使用的语言效力高于任何翻译,即使该翻译是由保险人提供的。
5.09 法律合规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特此声明并保证:
(a)就与本保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其谈判)而言,我们双方均未曾且将来也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法律法规;且
(b)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未曾从事并承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不会从事以下行为:为公共或商业贿赂或接受或默许贿赂、勒索、疏通费或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保留业务、商业利益,或不当执行任何职能或活动之目的或效果而直接或间接付款或转移价值,做出允诺或提供任何经济或其他好处,或索要、同意收取或接受任何经济或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