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本工程的任务是实施堤防工程43.4km,新建拦水堰5 座,保护和修复湿地共计面积1498.2hm2,兴建滨水防护林总计 707.3hm2,兴建水文化区总面积 1866.7 亩等。仙居县城段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沿
仙居县永安溪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纱岙段堤防及水文化综合整治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备案登记号:仙工招字[2023]***号
招标单位:仙居县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
说 明
一、本招标文件以浙江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浙水建〔2022〕6 号文通知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 “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评标办法采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版)中的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条款内容不得删减。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四、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竣工验收(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
五、投标人应将本招标文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阅读,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六、《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投标人自备。七、招标人对本招标文件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仙居县永安溪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纱岙段堤防及水文化综合整治工程
1. 招标条件
备案登记号:仙工招字[2023]***号
仙居县永安溪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浙发改设计[2014]78 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政府投资,招标人为仙居县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纱岙段堤防及水文化综合整治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本工程的任务是实施堤防工程43.4km,新建拦水堰5 座,保护和修复湿地共计面积1498.2hm2,兴建滨水防护林总计 707.3hm2,兴建水文化区总面积 1866.7 亩等。仙居县城段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沿
线横溪、埠头等重要集镇区洪水标准为 20 年一遇,农业区 10 年一遇,建设地址位于仙居县,概算总投资
为 109798.67 万元。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永安溪皤滩乡河段河道治理,全长约 2.4km,为 V 等工程,工程涉及的堤防工程、河流建筑物工程级别为 4 级,防洪标准为 20 年一遇。
本标段概算投资约 2000 万元,计划工期 365 个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并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它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无需报名,请于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在仙居
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本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投标人应时刻关注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的有关本工程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信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文件
只须通过网上上传,逾期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通过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须能按要求及时解密。
5.2 投标人必须在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用户注册”栏自行进行注册。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注册”,无须现场审核。投标人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以免投标时被否决。
5.3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参加投标企业必须办理 CA 数字证书,且 CA 数字证书必须与仙居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各自公司绑定,否则无法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CA 数字证书办理详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CA 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办事指南”,或者联系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000-0000-000 ,服务 qq:2330352291、2629667924。
5.4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xxxx开发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在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宁波xx技术支持:18067100830 ,服务 qq 群:505746666。
5.5 开标过程通过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不见面开标大厅”直播。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仙居县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x x:xxxxxxxxxxxxxxxx0 xxxxxxx x x:xxx上城区钱潮路 636 号万邦大厦
邮 编: 317300 邮 编: 310020
联系人: xxx 联系人: 董开服
电 话: 0576-87761817 电 话: 17757122159
附件:招标文件、预算书及图纸等资料在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本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
图纸下载地址: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序号 | 资 格 条 件 内 容 |
一 | 企业 |
1 | 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3 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 |
4 | 投标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日期以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工(竣工)日期为准〕,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金额以签约合同价为准,对应证明材料为合同)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见下文。 注:1)除工程总承包业绩外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投标人如提供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业绩的,其承担的工作应与其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 2)不接受 PPP、BT 等投融资衍生业绩; 3)不接受分包业绩; 4)综合性水利工程中包含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金额以签约合同价为准,对应证明材料为合 同,若合同无法反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部分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可补充业主证明]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5)业主证明仅用于综合性水利项目补充证明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部分 合同金额] |
二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
1 | 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 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
2 | 项目负责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3 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 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 |
3 |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和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注: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证书。 |
4 |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
5 | 项目负责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日期以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工(竣工)日期为准〕 ,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金额以签约合同价为准,对应证明材料为合同)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②。业绩证明材料见下文。 注:1)除工程总承包业绩外不接受联合体业绩; 2)不接受 PPP、BT 等投融资衍生业绩; 3)不接受分包业绩; 4)综合性水利工程中包含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金额以签约合同价为准,对应证明材料为合 同,若合同无法反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部分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可补充业主证明]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5)业主证明仅用于综合性水利项目补充证明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部分 合同金额]。 |
三 | 其他 |
1 | 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证),其中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且 不得与拟派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相互兼任。 |
2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 员、施工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 |
3 |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如有)及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 |
4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 |
5 | ☑ 投标人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
6 | 投标人、投标人的“三类人员”、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 单”。 |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详见上表,该业绩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包括设计变更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2)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网页打印件。(上述(1)、(2)项须同时提供)。
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以公示网页打印件为准,公示网页打印件与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其中之一一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可,均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除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外,公示网页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涉及资格审查或业绩加分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项目法人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能反映完工时间,且与公示网页打印件显示的完工时间一致的,该业绩予认可。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仙居县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仙居县南峰街道市民中心商务写字楼 7 楼西侧仙居水利局联系人:x先生 电 话:0576-87761817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潮路 636 号万邦大厦联系人:董开服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仙居县永安溪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纱岙段堤防及水文化综合整治 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位于仙居县皤滩乡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仙居县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1.7 | 设计人 | 详见图纸 |
1.1.8 | 监理人 | / |
1.1.9 | 代建机构 | 无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补助解决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65 个日历天,总工期 365 个日历天投标人的投标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4 月 15 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4 年 4 月 13 日节点工期: / 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 组织 🗹 不组织,建议自行前往踏勘。 |
1.10 | 投标预备会 | □ 召开 🗹 不召开 |
1.10.3 | 网上上传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1.11 | 分包 | □允许 |
x不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1.12.1 重大偏差:投标文件不符合第 3 章“评标办法”第 4节所列的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投标总报价超出有效范围或擅自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额等内容的,均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标处理。 🗹允许细微偏差,未出现 1.12.1 中所述重大偏差的为细微偏差。细微 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第 4.4.2 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
2.2.2 | 招标人发出澄清的形式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1 | 投标人发出修改通知的形式 | 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在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修改通知,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1.1 | 投标文件组成 | x项目投标文件由电子投标文件组成(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还应按 10.4 条款执行)。 一、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符合性审查资料、技术审查资料、资信标、商务标四部份组成。 (一)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资料: 1.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承诺书 3.投标承诺书 4.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主要人员简历表; 5.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转账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投标保证金为转账的则还须提供投标单位开户行基本账户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疫情防控承诺书; (5)资格审查自查表【相关资料(网页截图或扫描件或复印件或电子打印件)提供要求如下】: |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企业资质证书;
③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三类人员”A 类证书(其中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还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
⑤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三类人员”B 类证书;
⑥拟派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
⑦拟派本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证;
⑧拟派本工程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培训合格证书;
⑨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网页的打印件
⑩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的网站截图证明;
⑫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二)投标文件的技术审查资料:
⑪针对本工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针对本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选一,如为委托代理人的还须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系指能够清楚表明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已在投标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①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明确。
②针对本项目的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格式详见《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④投标人应承诺不存在本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承诺书格式自拟。
温馨提示:符合性审查资料、技术审查资料、资信标三部份上传至宁波xx开发的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中的资格标中。
(三)资信标评审打分资料: 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
(四)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当全部由投标制作工具制作完成,并附带水印码(附投标函外),电子商务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参见附件格式,无水印码);
2.投标总价;
3.编制说明(如有)(无水印码);
4.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5.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如有);
7.施工临时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9.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
10.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11.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
12.主要材料用量及预算价格汇总表;
13.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14.单价计算表;
工程量清单是通过“仙居水利投标制作工具” 中导出,带有水印码, 生成后缀名为“.SL”的电子文档。(温馨提示:后缀名为“.SL”的电 | ||||
子文档必须导入仙居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 。 |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xxxx开发的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在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 n.htm 中下载,xxxx技术支持 QQ505746666)。 关于电子证书的使用与评审:可按浙江省建设厅函政办字[2017]1209号、[2017]1210 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注:以上相关证书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资料(可以为网页截图或扫描件或复印件或电子打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或电子章),资料不全 (模糊不清者视为不全),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无资 格进入下阶段评审。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 90 天 | ||
3.4 | 投标保证金 |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拾xxx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电汇)或工程保函。 3、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 (1)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的: 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账、电汇,单笔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招标文件规定一致)。 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前,先确保保证金已经到账。如投标保证金显示未提交,此时应该:检查自己是否成功汇入投标保证金,确认情况下,在“上传标书查看”中,点击相关项目“刷新投标保证金”,然后查看是否显示提交,如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加 QQ505746666,发公司全称、项目全称,汇款时间进行查询。 收款单位: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银行账号:351973493366 交易中心财务办公室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 (2)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 工程保函指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函中招标人可提起索赔的内容必须至少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中所列条款(选择省统一保函平台购买的电子保函,以省统一保函平台出具的电子保函为准)。 ①工程保函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仙居县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 公司(招标人名称) 工程保函投保人: (投标人名称) 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自项目招标公告期间保函生效日起不少于一年; ③电子保函(电子保函费率):按浙江省电子保函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④递交方式: A、递交方式一(电子保函系统): 电子工程保函投保成功后由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已申购电子保函的相关信息供评标委员会审核。电子工程保函需在投标截止时间 1 天之前申购,具体详见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资料下载”中《电子保函缴纳操作指南》。 B、递交方式二(非电子保函系统): 采用电子文件投标的项目,工程保函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 PDF 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电子版本形式的工程保函须注明“本保函的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 PDF 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不影响索赔、代偿,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且具备核验功能。”(如无法在工程保函中载明此条款的,可通过另签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相关文件随工程保函一并提交)。 疫情期间,纸质工程保函(原件)不建议现场提交。如确需现场提交,须提交投标人法人委托书(参照招标文件委托书格式)。 4、温馨提醒: (1)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的: ①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 请尽量提前缴纳。 ②投标人汇出账号必须是企业基本账户,且在“仙居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登记,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③本项目使用保证金自动收退系统,不开收据,在保证金汇出之前,必须先登录《网上协同办公系统》网址xxxx://000.00.00.000:0000/xxxx,在“开户许可证”页面,确认系统备案的账户和投标汇出基本账户一致,不一致的需在汇款前三个工作日前,联系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科修改一致,否则投标人汇出的该笔投标保证金与投标项目无法自动对应绑定,会导致电子系统无法收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 投标人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且能同时提供各类工程保函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公司。 5、投标保证金退回(计息)操作详见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办 事指南”下的保证金退利息操作。 |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査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4.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x项目不作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 况的年份要求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3.5.5 | 近年来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表 | x项目不作要求 |
3.6 | 备选投标方案 | 🗹 不接受 □ 接受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之外,其余由联合体牵头人加 x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 |
面由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或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 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1.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须上传到仙居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要求 | x项目不作要求。 |
4.2.2 | 投标文件递交地 点 | 投标文件直接网上上传,投标人无须到现场递交。 |
4.2.5 | 投标文件拒收的情形 | 1.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 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进行加密。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投标文件的(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选用) 。 □4.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光盘、样品等材料的。 5. / (招标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
4.2.6 | 投标文件递交 | 电子投标文件文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直接网上上传,上传时间为开标前 5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须能按要求及时解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仙居县泰和中路 6 号 (吾悦广场东面)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 楼西楼] |
5.2 | 开标程序 | (1)开标过程通过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首页“不见面开标大厅”直播。 (2)同时解密。开标顺序:同时开符合性审查资料、技术审查资料、资信标、商务标。 (3)本项目总的解密时间为 60 分钟,起始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逾期未解密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限内,解密失败或电子投标文件虽解密成功但无法读取或虽能读取但不能导入招投标系统-评标工具进行评标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若由于网络等原因,全部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或打开时,按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根据现场情况所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执行。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总的解密时限为 60 分钟,超过总的解密时限 60 分钟仍未解密成功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②编制、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操作;用 360 浏览器兼容模式;用电信网络;如在解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拨打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③X 值的抽取,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抽取过程由监管部门现场监督,公证处现场公证,并在仙居县公共资源易中心网站上直播。 ④投标人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异议文件须由投标人电子签章)方式提出,招标人将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招标代理联系人:xx服、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15336523731,电子 邮箱:478539 @ xx.xxx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 1 人,库选技术、经济专家 4 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 2/3)。 |
6.3 | 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推荐 | 1.综合评估法 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全评制 □合理低价制 ☑有限数量制 □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评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
7.3.1 | 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含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价格(扣除预留金后)的 2 %(不得大于 2%),招标人将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约定:根据“浙人社发【2022】13 号 浙江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当地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文件执行。履约担保的退还: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全额返还。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
9.2 |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3.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投标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査,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 | |||
9.5 | 异议与投诉 | 一、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个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发改委等 11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投诉受理机构:仙居县水利局专业监管室。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类似项目 | 详见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 |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 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
10.3 |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 2、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 |
供,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 □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6、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A 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有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页面(最终的完整信息页面)打印件 (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建造师执业章)或注册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或建设行政部门相关名单公告(需提供下载的纸质公告和网址,公示名单无效); ☑ 8、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9、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0、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 类证书; 1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 类证书; 12、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 13、投标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 ☑ 14、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 15、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 注: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文件精神: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建建函 〔2022〕418 号)文件精神: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 180 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不足 180 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其他要求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 二、评审打分资料: 1.符合评审打分要求的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2.符合评审打分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3.符合评审打分要求的获奖证明材料。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 |
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注册建造师证书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第 7 条处理)。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已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或有电子件的,可附网页截图或电子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核查原件时,提供的资料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证书等已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或有电子件的,投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网页截图或电子件。(不再要求提交原件) 2)其他未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的材料,投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若投标文件中未附上述资料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截图(或电子件)或将原件送达的,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相关证明资料缺少或无效处理;属打分评审资料的,按相应评 分内容不得分处理。 | ||
10.4 |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 | 捌份(公示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中标单位需另行提供与其在本项目投标时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8 份,否则招标人将有权废除授标,并可向投标人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10.5 |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 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大写) 元(¥ ) |
10.6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下列第 2 项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
10.7 | 特别说明 |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进一步明确及重点内容的概括,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若有抵触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内容为准。 2.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标函为准。 |
10.8 |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 | 1.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宁波杰瑞开发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须网上直接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详见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中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供投标人使用)”的“ 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手册”,或者联系宁波xx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0,技术支持: QQ 505746666。 2.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商务报价部分通过杭州品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水利投标制作工具制作。杭州品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xxx 15700106241 xxx 18005719590,投标文件商务报价水利部份应当全部由“仙居水利投标制作工具” 中生成后缀名为“.SL”的电子文档打印,并附带水印码。注:每生成一次水印码会改变一次。 3.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参加投标企业必须办理 CA 数字证书,且 CA 数字证书必须与仙居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各自公司绑 定,否则无法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CA 数字证书办理详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CA 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办事指南”,或者联系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00-0000-000,服务 qq:2330352291、 2629667924。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与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委托代理人与其他投标人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或项目管理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为同一人;
(1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及途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肉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份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企业资质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办法: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 3 章“评标办法”第 4 节所列的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投标总报价超出有效范围或擅自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额等内容的,均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未出现 1.12.1 中所述重大偏差的情况下,出现第 3 章“评标办法”第 4.4.2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及其他细微错误。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第 4.4.2 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笫一章 招标公告;
笫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笫三章 评标办法;
笫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笫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笫六章 图纸(另册提供);
笫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笫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投 标 人 在 仙 居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意欲参加本工程投标者,请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时刻关注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上发布的有关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信息内容。
2.2.2 投标人在收到有关本工程招标等信息内容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上有关本工程招标等信息内容发布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澄清申请函送达招标人,招标人的答复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发布在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7 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 标 人 可 以 网 上 发 布 方 式 ( 仙 居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7 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3.2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 5 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5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标段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第4.4.2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4 本项目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工程量清单表中,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额、费用、费率及计算程序等内容均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发布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3.4.3.1 招标人以转账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退回给投标申请人其注册地的基本结算账户,中标候选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凭招标人《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暂扣告知单》及合同副本原件退回;其余投标人
(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凭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和暂扣告知单》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第八章相应表格)。
3.5.2“近年财务状况”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作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本项目不作要求。
3.5.5 “近 3 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检察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本项目不作要求。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3.5.5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资格审查自查表”应按审查标准进行自查。
3.5.8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可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可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将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投标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编制人”栏盖章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投标相关参数与投标函(投标承诺书)不一致时,以投标函(投标承诺书)加盖公章为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1.10.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系统的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时达不到前附表递交投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投标文件未上传。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在本章第 1.10.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上传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并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宣读的相关数据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或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或可重新宣布相关数据结果。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定标前,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证书、业绩、诚信等进行核査。
7.1.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1 名,招标人在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7.1.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7.1.4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査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 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 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5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 ,若发 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由行政 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6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査询中标候选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 (以 https:
//rcpu.cwun.org---失信黑名单査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 记录。
7.1.7 投标人资格条件若有要求的,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 表人、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的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记录(以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 x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zjbid.fzggw.zj.gov.cn--信用档案-- 失信黑名单) ,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8 出现本章 7.1.3 项-7.1.7 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在 仙 居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上发布中标公告)。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7.4.3 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依据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须经县公管办审查并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
全部投标的;有效投标只有 1 个投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出现本须知第 7.1.8 项情形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 8.1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具
体行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和投诉。投标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或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10.5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7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8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四: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项 目负责人 | 标书备注 | 开标备注 |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
开标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附件五:
编号: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个月(或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址)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省级质量奖(优质工程)名录
序号 | 地区 | 优质工程奖 | 序号 | 地区 | 优质工程奖 |
1 | 北京 | 长城杯 | 17 | 河南 | 中州杯 |
2 | 上海 | 白玉兰奖 | 18 | 江苏 | 扬子杯 |
3 | 天津 | 海河杯 | 19 | 安徽 | 黄山杯 |
4 | 重庆 | 巴渝杯 | 20 | 浙江 | x江杯 |
5 | 黑龙江 | 龙江杯 | 21 | 江西 | 杜鹃花杯 |
6 | 吉林 | 长白山杯 | 22 | 湖北 | 楚天杯 |
7 | 辽宁 | 世纪杯 | 23 | 湖南 | 芙蓉奖 |
8 | 内蒙古 | 草原杯 | 24 | 四川 | 天府杯 |
9 | 山西 | 汾水杯 | 25 | 贵州 | xxx杯 |
10 | 山东 | 泰山杯 | 26 | 福建 | 闽江杯 |
11 | 陕西 | 长安杯 | 27 | 广东 | x匠奖 |
12 | 宁夏 | 西夏杯 | 28 | 广西 | 广西建设工程“真武阁 杯”奖(最高质量奖)或广西优质工程奖 |
13 | 青海 | xx源杯 | 29 | 云南 |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
14 | 新疆 | 天山奖 | 30 | 海南 | 绿岛杯 |
15 | 西藏 | 雪莲杯 | 31 | 甘肃 | 飞天杯 |
16 | 河北 | x济杯 |
注:范本所列各省级奖项发生变化时,招标人应自行调整修改。
1 依据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 23 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 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
2 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5)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是否需要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应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完成评标报告。
4.2 入评单位选择
4.2.1 入评基准价的确定
x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投标人在 100 家及以上时,入评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剔除投标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前A 个投标报价和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前A 个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A 为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投标人个数的 25%,并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若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投标人大于等于 50 家但少于 100 家时,入评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若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投标人少于 50 家时,不计算入评基准价。
入评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入评基准价在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
4.2.2 入评得分计算
以入评基准价为基础,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入评基准价比较,计算出偏离基准价的百分数后,再
进行计分。即:
a.投标报价等于入评基准价时,得满分(100 分)。
b.投标报价每低于入评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2 分。
c.投标报价每高于入评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4 分。
以上评分计算过程保留小数 3 位,第 4 位四舍五入,最终结果保留小数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4.2.3 入评投标人选择
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的投标人在 50 家及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入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入评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入评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入评投标人]取 10 家投标人作为入评投标人进入后
续评审。在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否决投标情况的,其他投标人按入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满 10 家
(少于 10 家时全部进入评审范围)。若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的投标人少于 50 家时,所有投标人均作为入评投标人进入评审范围。
4.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3.1 评标委员 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人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人后续评审。
4.3.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 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3.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 下情况之- -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
(不得弃权)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⑴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
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为准),或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
⑷拟实行分包的,其分包的工作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 款为准)。
⑸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⑹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⑺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1.3.3 项为准)。
⑻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规定的。
⑼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最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⑽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项或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⑾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2.商务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⑴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⑵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⑶投标函载明的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1.3.3 项为准)。
⑷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分项限价的。
⑸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金额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⑹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4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4.1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4.4.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
(1)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
(2) 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3)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4) 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
4.4.3 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5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5.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5.2 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为: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4.5.3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⑴投标人拒绝修正不xx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⑵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 3%的。
⑶安全施工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⑷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价的
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⑸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⑹相关费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的。
4.5.4 商务标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
4.5.5 商务评分计算办法:
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商务标评审通过的各入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分基准价。
评分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分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2)报价评分值的计算:以评分基准价为基础,将各入评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分基准价比较,计算出偏离基准价的百分数后,再进行计分。即:
a.投标评标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满分(97 分)。
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分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1.0 分。
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分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1.5 分。
以上评分计算过程保留小数 3 位,第 4 位四舍五入,最终结果保留小数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评分
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商务报价评分最低分 50 分。
4.6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0-3 分)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包括投标人的诚信、企业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
1.投标人诚信(采用扣分法,扣分不设分值限定,以实际次数扣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公告期限内的,每次扣 1 分;以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内容为准,时间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为准。
2.企业信用等级最高评分为 1 分,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最高评分为 1 分,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
人获奖情况最高评分为 1 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序号 | 内容 | 得分 |
(1) | 企业信用等级[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施工类),本项最高得 1 分] | 1.0 |
全国 AAA | 1.0 |
全国 AA | 0.75 | |
全国 A | 0.5 | |
全国 B 及以下或无信用评价等级 | 0 | |
(2)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身份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的,本项最高得 1.0 分。 | 1.0 |
(3) | 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近 10 年(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日期为准)获奖情况。(必须为省、部级及以上的质量奖才能计分,且获奖项目的行业属性应与投标资质要求对应,并明确奖项名称,同一工程获得不同奖项不重复计分,得分按照最高得分项目计分,投标 人及项目负责人获得同一奖项可以同时加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 1.0 |
国家级: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投标人获奖每项得 0.5 分;项目负责人获奖每项得 1.0 分。 | ||
部级: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省级:见省级质量奖(优质工程)名录。 投标人获奖每项得 0.25 分;项目负责人获奖每项得 0.5 分。 |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指:招标公告发布当月(或之后月份)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评价网页打印件。
类似项目指: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日期以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工(竣工)日期为准〕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金额以签约合同价为准,对应证明材料为合同)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注:1)除工程总承包业绩外不接受联合体业绩;
2)不接受 PPP、BT 等投融资衍生业绩;
3)不接受分包业绩;
4)综合性水利工程中包含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金额以签约合同价为准,对应证明材料为合同,
若合同无法反河道生态治理工程或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部分合同金额在 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补充业主证明]河道生态治理工程或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5)业主证明仅用于综合性水利项目补充证明河道生态治理工程或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或堤防工程(不含围垦工程)部分合同金额]。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⑴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包括设计变更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⑵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网页打印件。[上述(1)、 (2)项须同时提供]。
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以公示网页打印件为准,公示网页打印件与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其中之一一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可,均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除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外,公示网页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涉及资格审查或业绩加分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项目法人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能反映完工时间,且与公示网页打印件显示的完工时间一致的,该业绩予认可。
获奖证明材料指:奖项颁发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复制件。
4.7 询标
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除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情形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4.8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分与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之和,满分为 100 分。
4.9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 投票(不得弃权)决定排序。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名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若有竞争性,则可继续评审;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10 评标报告
4.10.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10.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10.3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 开标记录;
⑵ 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⑶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⑷ 询标澄清纪要;
⑸ 中标侯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⑹ 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
⑺ 其他建议。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仙居县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 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 年,其中绿化养护期为 1 年。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3 法律
1.3.2 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建〔2020〕7 号);
(2)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浙水监督〔2020〕
8 号);
(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9〕1 号);
(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建〔2019〕8 号);
(5)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
23 号);
(6)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浙水建〔2017〕26 号)。
注:相关部门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⑷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⑸ 专用合同条款;
⑹ 通用合同条款;
⑺ 技术标准和要求;
⑻ 图纸;
⑼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⑽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仙居县水利工 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征地红线范围内。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征地红线范围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⑴ 按第 4.3 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⑵ 按第 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⑶ 按第 15.6 条规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落实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用征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 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括在相应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列项支付),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调,但发包人的协调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或占地使用协议规定)的状况。
(2)承包人应在接到进场通知后 14 天内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所需施工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3)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 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5)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
(6)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 灭火设备。
(7)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8)农民工工资实行分帐管理,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为 1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 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2]100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等文件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9)承包人应按照“浙江无欠薪”治欠保支六项制度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做好相关 台账。
(10)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应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
(11)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告示,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
(12)承包人应编制汛期的施工组织方案,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度汛方案的报批,并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落实相关措施。
(13)弃渣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 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14)本项目需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xx标化工地创建指导手册(2022 年)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水利建设工程xx标化工地的创建。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完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扣除预留金后)的 2%。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约定:必须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 号)以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要求。
4.3 分包
除工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外,其余内容允许专业分包。
分包单位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与总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协议。分包工程进度必须符合总进度计划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如发生转包的或非法分包的,发包人将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并扣缴其履约担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作转包或非法分包: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人将工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给他人承包的。
4)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或者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
5)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
6)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和总承包人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为两个独立发包单位。
7)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 款:
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
x 1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10 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5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3 款: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
违约金 1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10 万元。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
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10 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若有),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2 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人员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原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人员备案主管部门同意(若有),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补充以下条款:
6.1.3 承包人的机械和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机械设备排放标准符 合相关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封闭,所有车辆净车出场。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
(2)承包人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
(3)本条(1)~(2)款相关费用计入措施费,不再另行计费。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14 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区域的文物分布情况及其保护方案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安全施工费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 年)执行。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及费用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
审批。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施工费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施工费须 经第三方审价单位审核后才能支付。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721-2015)规定,属于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 程等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补充以下条款:
9.2.13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
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14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5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水下作业以及不良工程地质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2.16 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提出可行的保护措施,报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承包人 应做好保护工作,除文物、古树名木保护及发包人认可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
9.4 环境保护
补充以下条款: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 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xx水域的影响。
9.4.8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期各项水质保护措施,各类污水需执行分治外排原则,禁止排 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土场、弃渣场及施工临时占地应尽量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9.4.9 承包人应尽可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限定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安排好施工时段和施工方式。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相应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取土、弃渣处置方案,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工程取土弃渣场。施工期注意收集表层土壤,施工结束应立即开展对弃渣场及临时占地的复植、复耕等生态修复工作。
9.4.10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公路沿线居民点的施工噪声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理,禁止随意抛弃、排入水体。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仙居县永安溪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报批稿)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等要求。
9.6 水土保持
增加以下条款:
9.6.4 承包人的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及回覆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渣)要及时清运至堆放地点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道里堆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并播散草籽。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 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9.6.5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仙居县永安溪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报批稿)》及水土保持批复文件等要求。
9.7 xx工地
x合同xx工地的约定: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安全xx标化工地创建方案,落实安全生产和水利工程扬尘治理措施。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 的雨日超过 / 天;
(2)风速大于 17 m/s 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 天;
(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10 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冰雹天气或日降雪量超过 10mm 以上的天气大于 10
天;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⑴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1 | 全部工程 | 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后 365 个日历天 | 1000 |
⑵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奖励 1000 元/天,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⑸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3 项 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⑶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砼、钢筋、砼骨料、块石、 碎石等(具体由监理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14.2 现场材料试验补充以下条款: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 / 。
14.2.4 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同意后,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对结构部位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5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对结构部位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⑹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 2%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超过上述 15%或 25%以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 15.4.3 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
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 15 %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进入工程结算;上述 15%
或 25%以内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结算。
因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合同单价不变。
第 2 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 2%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超过上述 15%或 25%以外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由承包人按 15.4.3 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_25_%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工程量减少在 15%或 25%以内的减少部分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项目时,则该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水利工程部分: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2)材料预算价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基期约定为 2022 年第 期,价格顺序:台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台州造价》信息价(除税价),如《台州造价》上无材料信息价则参照浙江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除税价)],如无信息价格时,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水利部颁布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和定额含量计价。
(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6)上述单价按以下公式计算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中标价-暂列金)/(本标段投标最高限价-暂列金)]×100%
(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8)重新组价后,涉及价格调整的,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16 条执行。专项提升工程部分: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基期浙江省台州市人工信息价。
(2)材料预算价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基期约定为 2022 年第 期,价格顺序:台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台州造价》信息价(除税价),如《台州造价》上无材料信息价则参照浙江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除税价),如无信息价格时,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3)定额采用浙江省建设工程 2018 版定额及相关文件。
(4)管理费、利润等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执行,取中值。
(5)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中标价-暂列金)/(本标段投标最高限价-暂列金)]×100%
(6)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7)重新组价后,涉及价格调整的,参照本合同条款第 16 条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
⑴ 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⑵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单价承包部分进行价格调整。
(1)在合同执行期间,水利工程部分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专项提升工程部分人工和主要材料(水泥、钢筋、柴油、碎石、 黄沙、商品砼)上下浮动超过 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基期约定为 2022 年 月,价格顺序:台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台州造价》信息价(除税价),如《台州造价》上无材料信息价则参照浙江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除税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超过现行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方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
价差不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价差
(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⑴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10 %(含工资预付款,工资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1.5 %,工资性预付款支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分二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的 4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订后,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的 6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人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⑵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x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8
(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20 %时开始扣回,且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 0 %时必须全部扣清。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为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工程进度款按月实际完成并予以计量工程量的 85% 进行支付(含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经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总额的 98.5% ,剩余 1.5%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一个月结清。
注: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回已累计支付的月工资性进度款。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
17.4.2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修改为:
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 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监理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
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并遵守本合同 17.3.3
(1)条约定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⑴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⑴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x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
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是否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增加:
18.7.6 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做好档案整编归档工作,并配合发包人申请并通过档案验收。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起算时间
x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 年,其中绿化养护期为 1 年。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 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款增加:
20.2.3 承包人投保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应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并将投保证明材料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本款增加:
20.3.3 承包人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应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并将投保证明材料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意外伤害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500 万元/年,事故次数不限。保险单位的确定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管理人员团体意外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 价的单价中;除管理人员团体意外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外,其他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所有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 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3 索赔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x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经过审核后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 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那部分款额和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解决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合同条款补充:
25 合同类型
25.1 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详见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工程量按实调整。
25.2 水利工程的施工临时工程除工程量清单另有约定外采用总价承包,合同执行期间不做调整。景观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采用总价承包,合同执行期间不做调整;技术措施费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调整。
25.3 安全施工费由发包人掌握,实行标外管理。安全施工费的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在确保工程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安全施工费和xx标化工地建设费可统筹使用。安全xx施工费累计划拨上限为中标价中的安全xx施工费,超出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4 保险费按技术条款规定凭保单和发票支付,保险费累计划拨上限为中标价中的保险费,超出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6 计税办法
26.1 本工程实行一般计税法。
27 其他
27.1 本合同约定的法定节假日一共 11 天,分别如下:元旦节,1 天;春节,3 天;清明节,
1 天;劳动节,1 天;端午节,1 天;中秋节,1 天;国庆节,3 天。
27.2 本合同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 已 接 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 32 个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履约担保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 项目名称) 的发包人 ( 以下称甲方) 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习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
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 1〜3 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x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x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x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x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 (xx) 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人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
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六章 图纸(另册提供)
1 说明
x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其他资料均为招标阶段的中间成果,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
2 图纸及其他资料目录
图纸及其他资料目录见下表。
序号 | 图名或资料名称 | 图号或资料编号 | 出图日期或资料日期 | 备注 |
3 图纸及其他资料另册。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后续配套清单调整
1 一般规定
x述本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主要特征参数和综合利用要求;工程枢纽总布置、挡水、泄水、引水与厂区枢纽建筑物布置,以及各主要工程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机电设备布置、电气主接线、接入系统方式;施工组织规划要求等。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水文气象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水文气象资料:包括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流域洪水特性、各种代表性流量、库容特性以及降水量、气温、水温、地温、风速、湿度、泥沙、水质和冰凌等各项特征值。
2.工程地质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区的地质平面图、工程建筑物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以及建筑材料场的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等。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1)说明工程区附近可资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以及转运站(码头)的站址、储运和装卸能力,道路和桥涵标准等。
(2)说明发包人修建的对外交通工程和工程施工区内的永久、临时主干线交通道路以及桥涵码头等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交付使用日期。
(3)说明本合同工程超大作和超重件的状况和数据。
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 2 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1)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临时工程项目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2)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
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施工所需使用的其他施工条件。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x述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永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工作内容。
1.2.2 发包人( 包括其他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说明发包人和(或)其他承包人承担的,与本合同承包人相关的工程项目及其连接口的相关工作内容。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1.3.2 条约定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定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
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
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
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5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在签署合同协议后 14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
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作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 1.3.3 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
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14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7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
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 1.4.2~1.4.5 项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4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
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 条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 条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 4 条“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28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本章第(1)项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
末的 14 天前、每季度末的 14 天前和每月末的 7 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 28 天内到货。提前超过 28 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8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 1 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
(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法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做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
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1.4.3 项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炸药、柴油、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9 验收
1.9.1 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分部工程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埋、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 3 章 3.O.4 条、3.O.5 条和 3.0.6 条要求进行。
(4)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9.2 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的)规定。
(2)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 名。
(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4)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 4 章 4.0.5 条、4.O.6 条和 4.0.7 条要求进行。
(5)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根据了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段人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1 .9.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下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埋、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
(4)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 5 章 5.O.4 条要求进行。
1.9.4 阶段验收
(1)阶段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
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5)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
6)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3)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会应由验收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1.9.5 专项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3)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问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 1.9.6 项的要求进行。
1.9.6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
(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算
1.10.1 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
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算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称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 2014 年 8 月,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1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2 款、第 20.3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xx性材料的调遣费用等,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退场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xx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 1.12 款规定支付。
(4)其他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2 施工临时设施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 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施工排水、砂 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 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2 款、第 2.3 款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 2.4~2.15 款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5~2.9 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0~2.14 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5 款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1.4.2 项,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 2.4~2.15 款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8.1~8.4 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2 款、第 14.3 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3~7.5 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2.5.1 施工电源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本工程的/地点配置一个 400kV 的施工电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
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设置计量电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
2.5.2 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不小于 m3/d,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埋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问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相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 378-2007)第
12.3.10 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施工现场设置有线通信系统,并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上限不超过 10 门的资源门机,承包人可在该虚拟网总机处获得通信接口。其通信接口外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
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2.10.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xx,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0.2 承包人市场采购砂石料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的选择、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市场采购计划,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完善采购渠道,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所购砂石料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2.10.3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28 天和每月底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
(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棍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来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1.2 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则承包人负责商品混凝土的采购、运输、储存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所购混凝土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择优选择,并配合监理对混凝土进行相关检验等。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11.3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1)发包人可问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
(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天和每月底前 5 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
责任。
(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下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在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16 计量和支付
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申,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技《工程量清单》所列项日的总价支付外,其他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作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6 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8 施工通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1 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2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3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
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3 施工安全措施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xx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创建xx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监控及施工安全的防控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本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xx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xx施工和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积极创建xx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xx施工。
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28 天,编制一份xx施工及创建标化工地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8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第 3.2.1 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l1)。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l)。
3.2 xx施工措施
3.2.1 xx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 项的规定提交xx施工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xx、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现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xx标识、宣传标语等)设置,围护设施(围墙、围挡、彩条布固栏等)、场容场貌整洁(清扫、清洗、绿化等),现场地面整治及创建标化下地的措施计划等。
3.2.2 六牌一图
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xx、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应设在项日部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过小。
3.2.3 现场标牌
(1)安全警示标志垃设置在施工现场事故易发地,规格建议为宽 12Ocm,高 9Ocm。
(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现场标牌中需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2.4 围护设施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尽量修建维护设施进行封闭施工,减轻对xx环境的影响。
(2)围护设施需满足安全要求。
3.3 施工安全措施
3.3.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 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面具、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安全保卫设施,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附录 1、附录 J 的规定。并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
3.3.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3.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
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3.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8.3.3 条、第 8.3.4 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11.5 节的规定。
3.3.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4.5.9~4.5.14 条的规定。
3.3.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3.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 11.3 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3.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1)及国家 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他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3.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5 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3.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6 节、第 3.7 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3.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3.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 25 章。
3.4 应急救援措施
3.4.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对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4.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4.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5 计量和支付
承包人按本章第 3.2 款、第 3.3 款、第 3.4 款要求进行的,措施工现场xx施工、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安全施工费用总价形式专项列报。
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预算,经监埋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
4.1 一般规定
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生产、生活污水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如下: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承包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措施。
3)办公、生活场所清洁措施。
4)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5)施工区扬尘、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6)施工区强光、噪声控制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9)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10)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11)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xx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12)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3)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xx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将污水、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l)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30 号令)。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 pH 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人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表 3.4.2 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4.3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4.4 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表 3.2.8 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11.3.1 条、第 11.3.2 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xx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xx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xx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xx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第 7.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
还摊铺,还xxx。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 4.2~4.5 款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要求进行的,施工现场为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各项施工环境保护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2)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3)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全部费用。
(4)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5 施工导流工程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5.1.2 承包人的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本章第 5.1.1 项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
(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 28 天,按本章第 5.1.1 项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下闸封堵措施。
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其他补充措施计划。
(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 28 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5)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施工度讯资料。
(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5)截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施工进度。
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截流水力参数。
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
4) 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
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
6)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截流资料。
(6)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
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
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
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
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
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
7)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
5.1.4 引用规章及标准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30 号令);
(2)《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1996)。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
(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他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
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利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
5.2.2 临时通航、下游供水
(1)施工期临时通航要求:/。
(2)下游供水要求:/。
5.3 截流
5.3.1 截流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
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
5.3.2 模型试验论证
对大型或重要工程,承包人应进行截流水工模型试验,提交监理人批准,其试验项目包括截流流量选择、龙口尺寸和截流戗堤位置、落差和流速,护底方式、抛投强度、各品种投料数量和顺序、龙口合龙时间,以及配备的测试仪器设备等。
5.3.3 临时断航
在截流期间,对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并配合地方交通部门和灌溉部门,妥善安排好短期断航事项,尽量缩短临时断航时间。
5.4 导流建筑物设计与施工
5.4.1 导流围堰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埋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
(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
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 或缺口) 过水
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
5.5 基坑排水
5.5.1 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
5.5.3 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5.6 安全度汛
(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
(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
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
5.8 施工期临时通航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承担各施工导流期的航运过坝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通航安全。
(2)在下列条件情况下允许短暂断航:
1)主河床截流期:得到监理人批准,允许主河床在截流过程中短暂断航/小时。
2)下闸封堵期:当临时通航设施已被封堵,而永久通航设施因库水位尚未达到航运水位,可允许短暂断航/小时。
3)上述断航措施的费用补偿由发包人另行安排。
5.9 质量检查和验收
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
x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 6.2.2~6.2.4
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
5.9.3 水库蓄水前验收
(1)水库蓄水前,工程建筑物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工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已达到下闸封堵和安全度汛的要求,永久挡水建筑物下闸封堵水位以下部位已验收完毕,永久泄水建筑物已建成和验收合格。
2)工程施工面貌应达到下闸封堵后不影响未完工程建筑物的后续施工。
3)永久工程建筑物和导流工程的各项闸门和启闭机及其控制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安全操作要求。必要时,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永久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均已按本技术条款要求埋设和调试完毕,并已取得施工期初始观测数据。
5)水库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的挖掘和迁移保护工作已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完成。
6)水库蓄水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
(2)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 6.3.2~
6.3.5 条的规定进行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验收。
5.10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截流”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相基坑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分年度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施工期临时通航费用(包括断航期内的补偿费用)和向下游供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的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范围
6 土方明挖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却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6.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6.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6.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他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xx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
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款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6.3 土方开挖
6.3.1 土方定义
(1)指黄土、黏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表C.l.l的规定。
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下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第4.2节的规定。
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道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6.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下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办理。
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x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6.4 施工期临时排水
6.4.1 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同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开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利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圾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6.5.1 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4款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内容如下: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往开挖、装运、堆存和其他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6.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xx地区安全。
6.7 检查和验收
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5.7.3项第(1)目的规定。
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1)目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xxxx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6.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图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8 计量和支付
(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项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佯,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