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境外交流项目承诺书
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已通过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并且将参加南大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境外进行长短期学习的南大全日制学生。
第一条 参加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以下称为项目成员)按交流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长期国际交流学生”也称交换生,指有资格赴境外与南京大学签订了校际学生交流协议的高等院校或其他学术机构,进行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流学习的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短期国际交流学生”指有资格赴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学术机构进行不超过三个月交流学习的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上述两种类型的学生,都不具有在境外接收院校或机构取得任何文凭和学位的资格。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
第二条 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的交换项目与在修课程考核时间冲突(除网络课程外,最多可修两门免修不免考课程),学生可于开学 8 周内通过教服平台自行退课(开学 2 周内无记录退课、3-8 周内有记录退课)。若未在 8 周内自行退课,须按时按要求至指定地点参加课程考核,否则做 0 分处理。若无法按时返校参加免修不免考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不得申请缓考,仅可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三条 学生参加校际或院系交换的学期,须于开学两周内登录本科生教服平台完成交流项目备案,没有完成备案的学生,其交流成绩认定不予受理。若为暑假或寒假期间的交流项目,须在项目开始之前完成交流项目备案。个人交换项目成绩认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项目成员出国交流学习期间应努力完成学业,参加交换项目前须仔细核对本专业培养计划,合理安排本校课程学习计划。若因此造成项目成员延迟毕业或影响保研,由项目成员自行承担责任。项目成员在境外接收学校就读期间应努力完成接收学校设定的学习内容,按规定通过各项考试,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修满南京大学本科生院(不包含个人交换项目学生)或研究生院规定交流学习所应取得的相应学分。
第五条 项目成员在境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我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注意维护我国荣誉,遵守就读所在国、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具有代表南京大学的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南大学生形象,尊重当地民俗习惯、宗教信仰;如因违反校纪和法律造成意外及其它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以及涉及项目成员家庭相应责任的,由项目成员自行承担。
第六条 项目成员在南京大学就读期间,不得重复申请享有免外方学费且为长期(三个月以上)交流的校际项目。在获得南京大学推荐或境外大学及机构录取资格后,项目成员未经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许可,不得擅自退出项目,否则将取消项目成员在南京大学学习期间参加一切境外交流项目的资格。
第七条 项目成员必须按就读大学对国际交流学生的要求购买相关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不购买相应保险的项目成员,如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遇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所有费用。
第八条 项目成员在境外期间应服从我国驻当地机构以及就读大学对交流学生的统一管理,并与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及时沟通。
第九条 项目成员保证在结束交流学习后按期及时回国,未经南京大学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出境身份和学习内容。项目成员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在外学习期限或变更学习内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南京大学与境外接收学校沟通并征得双方学校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中止或延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成员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向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延长学习期限且获得批准,在延长学习期间本责任书所有条款和要求自动适用。
第十条 项目成员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及时办理南大返校手续,并继续在南大完成学业。南京大学将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成员(校级或院系交换项目)在就读大学所取得的学分进行学分转换。
第十一条 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项目成员除办理相应的学分转换外,须向南京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一份《交流总结》,字数在 2000 字以上,回顾其交换生活,详细描述交换学校的学习、生活和管理等情况,体裁不限,附有交流学习生活的电子图片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成员的家长应一同签署本承诺书。本承诺书解释权归南京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本人声明已经仔细阅读、理解本承诺书各项条款,同意严格遵守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切责任自行承担。(请将这段话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工整的抄写在下面。)
交流院校:
交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学生签字: (学号: 所在院系: )家长签字: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