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於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 紀錄之揭露期間詳見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
本借據得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攜回時,請先簽署本借據聲明事項。
融 2–4:110.5.6 版
帳號:
放 款 借 據(國軍理財貸款專用)
借款人 (下稱甲方)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元,甲方特立本借據,約定遵守條款如下:
【一般條款】
第一節 總則條款
一、本借款依下列第( )款之約定撥付,即視為甲方收到本借款:
□(一)本借款由乙方撥入甲方 名下於乙方開立之存款第 號帳戶。
□(二)本借款由乙方依借款用途,按甲方指定之下述方式撥付: 。
二、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及償還辦法依下列之約定:
本借款之借用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於撥款後分 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由甲方以本借據為授權依據,授權 □國防部財務中心按每月 5 日 □海巡署發薪單位按每月 1 日 自甲方薪餉中代扣交付乙方,迄本借款全部清償止;甲方如於借款期間退伍或因其他事由致國防部財務中心或海巡署發薪單位無法按月代扣款時,甲方屆時應於乙方開立存款帳戶授權乙方自該存款帳戶內轉帳撥付借款本息,無須甲方另具存摺、印鑑及取款憑條。倘當日存款不足繳納期付金額時,甲方承諾將至乙方繳納且依約負擔逾期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甲方證明乙方提領轉帳有錯誤時,乙方應更正之。
本借款除前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償還方式為授權國防部財務中心者,限於每月 13 日至 18 日間償還借款本金;授權海巡署發薪單位者,限於每月 1 日
至 15 日間償還借款本金。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三、本借款利息按年率 %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乙方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 500 萬元)即年率 %加計個別
加碼年率 %訂定,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 500 萬元)嗣後如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應按調整後之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 500 萬元)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後之利率計息。
本借款按月計息,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12 即得每月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計算,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 365 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本借款利息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 5%計算。
第一項所稱「個別加碼年率」,係 由乙方考量其作業成本(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合理利潤率、風險貼水等)及甲方個別因素(擔保品、還款能力、對乙方貢獻度等)予以核定。
第一項所定「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 未達 500 萬元 )」於乙方訂約時或訂約後如有調整,乙方除應於乙方之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應另於 15 日內以甲、乙雙方約定之
方式告知甲方(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平信、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甲方均願受其拘束,但甲方仍得請求乙方提供本借款於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 500 萬元)調整後之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甲方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收到乙方發送之利率變動通知、或甲方對乙方之利率變動情形有疑義者,應於每個月應還款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乙方原承貸單位申請查處,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甲方同意按調整後之利率計息。乙方如未就利率變動情形告知甲方,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係按第一項所定借款利率計算之應付利息費用總金額加計甲方應付各項費用(開辦手續費新臺幣 元及就甲方 人及保證人 人,每人收取信用查詢費新臺幣 元)總金額 元之合計數(即甲方應付所有總費用),以本借款本金計算之年百分率。前開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為本借款撥款日,日後年百分率會因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四、甲方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本借款用途以 個人理財 為限。
甲方願隨時接受乙方對借款用途之監督及有關文件之查閱。如乙方認為甲方送交乙方之有關文件有虛偽不實之處,一經乙方通知,即視為違約,但乙方並無監督及查閱之義務。
第二節 債權保全條款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就本借款隨時減少對甲方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對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二)自行或經他人聲請破產法上和解或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或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
(x)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五) 甲方經認定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名單,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乙方以書面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就本借款減少對甲方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對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
(二)對乙方所負債務之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三)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七、在甲方於清償期屆至而不依本借據還款,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而視為全部到期時,乙方有權於未清償餘額限度內,得圈存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黃金存摺暫不給付或留存備抵,或將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黃金存摺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借款債務。抵銷自乙方發出之抵銷通知到達或視為到達甲方後,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或其他憑證在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又如甲方有他項財物存於乙方,在甲方未清償全部債務及未履行保證債務前,乙方得依法留置之。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抵銷權之行使,於甲方之存款與本借款為不同幣別時,以抵銷當日乙方最後一次牌告匯率買賣中價折算為新臺幣後進行抵銷;外幣黃金存摺,以抵銷當日乙方營業時間最後一盤本行買進價換算為價金後進行抵銷。
甲方所提出之給付或授權乙方轉帳抵償之存款帳戶內款項、或乙方處分甲方之財產所得金額,如不足清償甲方對乙方所負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利息(含遲延利息)、本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之順序抵充之。
第三節 其他約定條款
八、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他相關機構就其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以下合稱蒐集利用),□不同意(甲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於乙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履行告知義務所示蒐集之特定目的、資料類別、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範圍內,乙方得蒐集利用甲方之資料及甲方與乙方暨其他往來各機構間之資料。
(二)乙方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委託之外部鑑價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或與乙方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蒐集甲方之資料,並同意前揭機構得將所蒐集甲方之資料(含報關資料)提供予乙方蒐集利用。
(三)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利用甲方之資料(含報關資料),並同意乙方得將所蒐集甲方之資料提供予前揭機構。乙方提供予前揭機構之甲方與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並要求前揭機構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
(四)乙方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經由聯徵中心介接查詢甲方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之證券授信業務負面資料,並同意證交所及聯徵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個人資料之查詢紀錄。聯徵中心於介接服務目的完成後將停止處理及利用前揭證券授信業務負面資料。
(五)聯徵中心得將第(一)款資料提供予其會員金融機構蒐集利用。
甲方同意於乙方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得以公告方式取代債權讓與之通知,且無庸寄發已為公告之證明書。
甲方於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詳見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
甲方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且甲方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九、甲方在其他授信案件提供予乙方之擔保物,如係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方,則不論提供之先後,乙方均得作為本借款之共同擔保,並以本借據為提供擔保之證明。十、甲方基於本借據所發生之債務,其成立要件、效力及法律行為之方式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十一、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債權憑證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或乙方處理業務之電腦系統如因資訊年序問題、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
(接背面)
(續正面)
方之事由而致無法正常運作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或人工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經甲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之外,甲方對上述簿據文件所載金額,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乙方通知,於債務到期前,再立債權憑證,提供乙方收執。
十二、乙方因辦理本授信案件而執有以甲方名義簽x之本借據,如乙方證明已將借款交付甲方,甲方絕不以本借據上所蓋印鑑係被盜用或被偽造,而否認本借據之存在。
甲方因姓名、印鑑或其他足以影響乙方權益之情事發生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 於未為前項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乙方所為之交易,甲方均願負其責任。但留存印鑑係被盜用或被偽造時,其所發生之損失,依本條第一項之約定處理之。
十三、甲方在本借據所載地址或電子信箱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逕至乙方通知乙方。
乙方之營業處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乙方網站或報紙公告方式告知甲方。
甲方有更改資料之需求時,得透過乙方提供之服務管道(如:書面或親洽等)通知變更,乙方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依乙方相關作業規定辦理。甲方如怠於為前述之通知致乙方產生公示送達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聲請費及登報費),應由甲方負擔。
十四、本借款涉訟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 地方法院(即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適用。又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五、本借據如有未盡事宜,或需修訂時,由全體當事人協議訂定之。就未盡事宜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甲方如對本放款有疑義,可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
(一)客服中心 24 小時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 。
(二)客戶申訴專線:00-0000-0000 。
(三)本行網站之申訴與建議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十六、全體當事人同意於簽訂本借據時,始成立消費借貸預約,並同意於撥貸或動用額度時,全體當事人所簽本借據條款(含特別條款)即為消費借貸契約之一部分。
十七、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八、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九、乙方就本借款所提供服務項目之收費標準,以其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之「消費者貸款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為準,其後如有調整或變更時,甲方同意乙方於生效日 60 日前在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通知,甲方並同意適用修改後之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及約定事項,並受其拘束。
二十、本借據正本乙式 貳 份,由甲乙雙方各收執壹份。
【特別條款】
壹、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逕就本借款隨時減少對甲方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依本借據第五條送交乙方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
(二)甲方未履行或違背與乙方書面約定之正面承諾事項或反面承諾事項時。
(三)甲方簽發之票據如有經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之情事發生時。
(四)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如經第三人依法扣押、或請求給付、或請求凍結時。
(五)甲方如於本借據項下債務全部清償前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而其繼承人申辦繼承存款手續並提領甲方寄存乙方之存款而致乙方之債權有不足受償之虞時。
(六)甲方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超過 22 倍時。
(七)甲方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時。
貳、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約定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停止借款額度之動用或該筆交易之執行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乙方就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延遲或損害概不負責,甲方絕無異議:
(一)甲方(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或交易有關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名單,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
(二)乙方知悉甲方(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或交易有關對象之居住地、國籍、營運地或註冊地為乙方所定義之洗錢超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
(三)甲方不配合即時提供資料供乙方確認前兩款情事,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去路不願配合說明時。
前開特別條款之第 □壹 □貳 條(共計 條),甲方業已明瞭並同意其內容。 甲 方: (簽名或簽章)
【聲明事項】
經乙方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於本放款借據中予以充分說明其重要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甲方(意定代理人)已充分瞭解本放款借據之重要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並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上開全部條款、特別條款並經個別商議,茲同意並簽章。
甲 方已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借據並審閱之。 甲 方: (簽名或簽章)
本借據:
□借款人 留存
□銀 行 留存
立放款借據人
甲方( 即借款人) | : | 對 保 人 x 章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地 址 | : | ||
電 話 | : | 電子信箱: | |
立 借 據 日 期 ( 即 要 約 與 對 保 日 期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乙 方: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總經理: 代理人: 地 址:
立借據日期(即承諾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辦 | 主辦 | 會計 | 主管 |
(加蓋部/分行經理職章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