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镇消防站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甲方:重庆市xxxxx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xxxx镇大圆洞街260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镇消防站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xxxxx镇梁董庙街(原林业站)
工程及建设内容: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发包范围: 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合同工期40日历天(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算,包含因下雨天气导致工期延迟的天数)。
三、合同价款: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整(¥万元)。此价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质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利润、临时用地、环保、临时道路、供电、驻地建设、安全措施、运输、保险、税费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四、工程结算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据实结算。
五、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留作质保金,交(竣)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年后无息退还。
六、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保履约保证金万元(大写:整),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无息退还。
若施工单位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工期竣工,施工单位延迟竣工时间在10天以内的,甲方有权按300元/天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施工单位延迟竣工时间在10天以上(含10天)竣工的,甲方有权按500元/天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施工单位延迟竣工时间30天以上(含30天)的,除予以处罚外,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施工单位所交的履约保证金。
七、施工、工程设计变更及质量标准
(一)施工、工程设计变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施工;工程设计变更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增减工程量必须以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二)质量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时,产生的整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设计变更:变更价=变更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
1、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2、投标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后,由甲方审核签字同意。
变更价款随工程款一并支付。
八、其它约定
(一)本工程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施工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临时设施用地等,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后继法规。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因国家或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使得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价格调整的增加,甲方不予补偿。
(三)乙方应与所有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须按月、足额兑现该工程的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农民工工资)。
(四)乙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否则,一经查实,双方同意由甲方按乙方所欠工资总金额的20%(最低不少于3000元)进行处罚,乙方应缴纳的处罚款可在甲方应拨付的工程款和应退还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必须经检测合格使用。
(六)乙方进场施工时,由甲方无偿提供该工程施工图给乙方。
(七)本工程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增加任何工程量,确需增加或减少的以甲方书面许可为准,否则,相关所有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八)如乙方未按要求施工,项目未能验收合格,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和费用。
(九)不得将本工程或其中的单项工程部分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委托、置换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乙方进场后必须办理相关保险,有关凭据作为发包人支付第一次款项的条件之一。
(十一)乙方有以下任何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涉及金额的10倍对乙方予以处罚(处罚金额最低不少于5000元),处罚款可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不足抵扣的,甲方向乙方追收):
1. 向甲方人员赠送包括但不仅限于现金、有价证券、名贵物品、土特产;
2. 代为甲方人员支付应由甲方人员支付的各种费用;
3. 请甲方人员到高档场所消费;
4. 请甲方人员免费外出旅游;
5. 在传统节日或甲方家庭特殊事情期间,超过正常人情标准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品。
6.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十二)本工程所有验收结算资料必须在交(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逾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安全xx施工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xx施工、卫生管理等法规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施工现场要配置必要的安全、xx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设立安全警告标示牌,并设专职的安全员。
(三)乙方在施工期间,乙方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雇请人员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伤残、疾病或财产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足额向乙方追偿。
(四)乙方施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人赔偿,甲方向第三方支付费用后,可向乙方全额追偿。
十、违约责任
x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一)xxx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合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合同,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若中标单位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内容,延迟时间在5天(含5天)以内的,按500元/天进行处罚;延迟时间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按1000元/天进行处罚。
延迟时间在10天以上的,按以下约定执行:
1.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 甲方不支付乙方已发生的一切工程费用;
3. 中标单位所缴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乙方未按要求参加各次项目工作会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按1000元/次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款可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由政府直接抵扣;
(四)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须措施保证安全xx施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接受甲方处罚,处罚款可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由甲方直接抵扣:
1. 发生2人轻伤事故的,处罚2000元/起;
2. 发生3人以上(含3人)轻伤事故的,处罚3000-5000元/起;
3. 发生1-2人重伤事故的,处罚8000-20000元/起;
4. 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处罚2-5万元/起。
(五)乙方工人因乙方原因或无正当理由集体性(3人及以上)到甲方或区相关部门上访的,乙方同意由项目所在地甲方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处罚款可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由甲方直接抵扣:
1. 集体上访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处罚3000元/起;
2. 集体上访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20人以下,处罚10000元/起;
3. 集体上访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处罚20000元/起。
十一、未尽事宜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事宜,可以协商解决,签定补充合同。
十二、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十三、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本合同首部预留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本合同各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均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寄送至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址,即视为送达对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址、指定收件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在收到住所地址变更的有效书面通知之前,本合同记载的住所地址仍被视为该方当事人的有效送达地址。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应依法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合同生效
x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重庆市xxxxx镇人民政府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定时间: 2020年 月 日
附件一: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xxxxx镇消防站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重庆市xxx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重庆市xxxxx镇人民政府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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