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中央财政小麦制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制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依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小麦制种生产;
(二)制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三)与取得有效的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企业签订小麦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的制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取得有效的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制种面积达 50 亩以上的制种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制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制种”),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制种全部投保:
(一)经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的品种,并在当地制种一年(含)以上;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非蓄洪区,具有制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制种的减产损失,且减产率达到 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热风、地震、旱灾、连阴雨、气温异常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爆发性病虫草鼠害。
第五条 保险小麦制种蜡熟期以后,由于连续三天(含)以上连阴雨或气温异常造成穗上发芽,且穗上发芽率达到 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小麦制种在育性敏感和开花授粉期,由于连阴雨或气温异常导致种子纯度在 99%(不含)以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中的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四)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小麦制种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小麦制种收割后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 参照保险小麦制种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生产成本,小麦制种保险金额按每亩 1150 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制种出苗(齐苗)时起,至成熟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xxx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就保险小麦制种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麦制种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麦制种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小麦制种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小麦制种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及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制种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小麦制种发生本条款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小麦制种的减产率在 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赔偿计算如下: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二)保险小麦制种的减产率在 10%(含)以上,80%(不含)以下时,赔偿计算如下: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减产率
减产率=(每亩保险产量-每亩平均实际收获产量)/每亩保险产量×100%
每亩保险产量根据当地小麦制种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小麦制种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拔节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孕穗—抽穗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灌浆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第二十四条 保险小麦制种发生本条款第五条所列穗上发芽责任,且穗上发芽率达到 5%(含)以上时,赔偿计算如下:
(一)当保险小麦制种未遭受本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减产损失的情况下,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穗上发芽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二)当保险小麦制种遭受本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减产损失的情况下,在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赔偿方式计算减产率之后,再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1-减产率)×不同穗上发芽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不同穗上发芽率赔偿标准
穗发芽率区间 | 赔偿标准 |
[5%,10%) | 20% |
[10%,15%) | 40% |
[15%,20%) | 70% |
20%以上 | 100% |
第二十五条 保险小麦制种发生本条款第六条所列种子纯度责任,且种子纯度在 99%
(不含)以下时,赔偿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抽穗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价值下降系数
价值下降系数=(小麦制种合同约定收购单价-商品小麦单价)/小麦制种合同约定收购
单价
抽穗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60%。
商品小麦单价根据当地价格权威部门发布的商品小麦近三年平均价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保险小麦制种进行现场查勘,标记受损保险小麦制种,对灾情和受损面积进行核实并记录。待受损的保险小麦制种达到成熟条件后,由保险人与农业农村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测定。
在保险期间发生多次、多类型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多次申请赔偿,但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亩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小麦制种与非保险小麦制种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小麦制种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麦制种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麦制种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小麦制种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小麦制种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 30 毫米以上、24 小
时降水量为 50 毫米或以上的降雨,造成小麦植株不同程度机械性伤害导致减产或绝收的灾害。
(二)洪涝是指降水集中或时间过长导致地表积水或土壤水分饱和,致使保险小麦生长发育不良或死亡。包括:洪灾、涝灾和湿(渍)害等。
(三)风灾指因 8 级以上暴风、龙卷风、台风等或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造成保险小麦茎秆倒伏或折断,果实掉落等,影响产量的灾害。
(四)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影响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保险小麦不同程度机械性损伤的灾害。
(五)低温冻害指由于温度过低导致保险小麦产量不同程度受损。包括:冷害、寒害、霜冻、冻害和冰雪等。具体发生程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认定。
(六)干旱指因自然气候影响,土壤水与小麦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从而直接导致保险小麦不同程度减产,甚至绝收的灾害。
(七)干热风是指作物生育后期出现的一种高温、低湿并伴有一定风力的农业气象灾害。
(八)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由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九)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具有三个特征: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地震是指地壳的震动。
(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二)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爆发性病虫草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病虫草鼠害。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市级(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