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灣人壽新xx一世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實物給付說明書
警語
保險事故發生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前,致成身故或本契約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現金,無殯葬實物給付責 任。
前言、台灣人壽新龍耀一世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投保金額與殯葬實物給付之限制說明:一、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時:
(一)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目前限額為新臺幣
61.5 萬元;未來將配合法令調整之)。
(二)殯葬實物給付規格與對應現金給付之約定價格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受制前述限額及殯葬服務約定價格為新台幣21萬元,請選擇骨灰塔位約定價格低於新台幣40.5萬元(配合前項限額辦理;未來將配合該限額調整之)者以適用殯葬實物給付。
二、其他被保險人時:殯葬實物給付規格與對應現金給付之約定價格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受制投保金額、核保規則及殯葬服務約定價格為新台幣 21 萬,請選擇骨灰塔位約定價格符合核保規則以適用殯葬實物給付。
壹、實物給付之內容、具體作法與流程說明:一、實物給付之內容
(一)殯葬實物給付內容:殯葬實物給付之區域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且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提供之殯葬服務或骨灰塔位,終身以乙次為限。
1.殯葬服務
中式火化喪葬服務或西式火化喪葬服務擇一辦理,限定被保險人使用,不得轉讓。
2.骨灰塔位
骨灰存放單位使用權暨土地應有部份,包含使用該塔位之管理費,但不包含其他依法令應由使用者負擔之稅捐、費用。
(二)殯葬實物給付規格與對應現金給付之約定價格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 (三)注意事項
1.本保單殯葬實物給付自第三保單年度(含)起提供但不含下列費用 (1)殯葬服務
(a)死亡證明。 (b)冰存。
(c)寄棺。
(d)各地殯儀館。 (e)火化場。
(f)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設施或私人設施使用項目。 (g)跨縣市接體車、靈車、禮車費用。
(2)塔位
(a)地價稅。 (b)契稅。
(c)其他稅捐、費用或負擔應依法令、習慣或約定辦理之。
2.合作廠商龍巖公司另提供之「接體車、靈車、禮車跨縣市之收費標準表」及「未用品折抵項目表」亦可於本公司網站(http:// xxx.xxxxxxxxxx.xxx)查閱且以本公司網站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3.如可彈性最多放二個骨灰罐之塔位(骨灰罐尺寸:直徑 22cm、高 25cm 以內)須注意:
(1)須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方可執行實物給付。
(2)保戶完成塔位選位、過戶程序及首次晉塔儀式後,若有置入第二個骨灰罐之需求,須依龍巖公司規定另支付開啟內層面板之重製費用予龍巖公司,不屬本險殯葬實物給付範圍。
二、具體作法與流程說明
(一)實物給付作法與流程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申請
(1)被保險人身故時,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通知本公司所指定之殯葬實物給付合作廠商或本公司辦理。
(a)合作廠商 24 小時禮儀服務專線:0000-000-000 & 客服專線:0000-000-000。
(b)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
(2)本公司接獲殯葬實物給付合作廠商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通知時,會進行保單狀況確認事項後回覆合作廠商。受益人申領禮儀殯葬服務時,應撥打 24 小時免費服務專線 0000-000-000,通知本公司合作廠商。本公司應於合作廠商接獲通知後 24 小時內,開始提供禮儀殯葬服務。
(3)本公司或所指定之殯葬實物給付合作廠商須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說明實物給付之內容,並請受益人先簽具保險金申請書及切結書。
(4)本公司業務人員後續協助受益人檢附相關理賠申請文件,進行理賠申請。
(5)經本公司審核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範圍時,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單條款附表所載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餘額以現金給付。
(6)合作廠商協助受益人辦理骨灰塔位所有權過戶等事宜。
(7)合作廠商於殯葬實物給付執行完成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簽具確認書,作為本保單殯葬實物給付已提供之憑證。
(8)本公司於接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簽具之確認書,並確認已完成本保單殯葬實物給付及保險金扣除實物給付餘額以現金給付之責任後,將寄發本保單契約終止通知函。
(9)若有保險契約約定之特殊情形符合改採現金給付時,本公司不再負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2.完全失能保險金申請
(1)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約定,檢付相關理賠申請文件,提出理賠申請。
(2)被保險人可選擇殯葬實物給付或選擇按保單條款付表所載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改以領取現金。
(3)經本公司審核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範圍時,若被保險人選擇殯葬實物給付,本公司給付合作廠商提供之殯葬服務生前契約書及骨灰塔位買賣契約書,作為給付實物之憑證;若被保險人選擇現金給付,則改以以現金給付。
(4)經本公司審核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範圍時,於第三保單年度(含)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按完全失能診斷確認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最大值扣除保單條款按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餘額以現金給付。
(5)若有保險契約約定之特殊情形符合改採現金給付時,本公司不再負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3.祝壽保險金申請
(1)祝壽保險金受益人依保單條款約定,檢附相關理賠申請文件,提出理賠申請。 (2)殯葬實物給付部分,被保險人可選擇殯葬實物給付或選擇按保單條款附表所載
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改以領現金。經本公司審核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範圍時,若被保險人選擇殯葬實物給付,本公司給付合作廠商提供之殯葬服務生前契約書及骨灰塔位買賣契約書,作為給付實物給付之憑證;若被保險人選
擇現金給付,則給以現金給付。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 111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餘額以現金給付予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4)若有保險契約約定之特殊情形符合改採現金給付時,本公司不再負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二)因合作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致保戶殯葬實物給付權益受有損失,本公司仍應對保戶依約負責並將依保戶權益受損之情況,依法或與保戶協商,修補瑕疵、重新給付或賠償。賠償機制與方式說明如下:
1.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殯葬服務時,本公司得按保單條款附件三所載該殯葬服務約定價格的一點一倍,改以給付現金,取代殯葬服務給付責任。如無法提供要保人指定標的物層別(高低層別或中層別)之骨灰塔位時,本公司得改提供不低於原等級之其他骨灰塔位,或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骨灰塔位約定價格的一點一倍,改以給付現金,取代骨灰塔位給付責任。
2.若合作廠商提供之實物給付僅屬部分有瑕疵,且該瑕疵可修補或可替換,將與保戶另行協商,就有瑕疵之部分修補瑕疵或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如修補或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後,保戶仍有權益受損情形,補償該瑕疵部分價格的百分之十。如無法修補或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時,給付該瑕疵部分價格的一點一倍取代給付責任。
3.因合作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致保戶殯葬實物給付內容權益受有損失時,將依本公司「金融消費爭議(申訴)處理作業程序」處理,針對保戶權益受損部分,本公司以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與合作廠商負同一責任。
貳、有辦理實物給付之合作廠商者,其廠商資料及評選標準:一、本保單殯葬實物給付之合作廠商資料
(一)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2 年 5 月 26 日
資本額:新台幣 42.0 億元員工人數:542 人
股票代號:5530 2.營運狀況
依照殯葬相關法令提撥生前契約信託金,截至 2020 年第一季,生前契約提撥信
託總額為 151.68 億(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如下表一),其中近
112.6 億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撥(如下表二)。
3.子公司與關係企業: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表一:金錢信託業務統計(不含證投信、期信基金保管)
金錢信託業務統計(不含證投信、期信基金保管)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年度-季 金額 業務別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109年度第1季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 2,927,045 | 3,049,962 | 3,131,650 | 3,012,938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 717,184 | 766,769 | 833,842 | 840,022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券商結構型商品 | 20,588 | 16,337 | 18,070 | 12,510 |
員工福利信託 | 148,998 | 139,686 | 140,843 | 136,171 |
保險金信託 | 486 | 557 | 488 | 484 |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 2,711 | 3,362 | 4,903 | 4,720 |
共同信託基金 | 0 | 0 | 0 | 0 |
不動產投資信託 | 69,388 | 83,709 | 89,389 | 89,737 |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 25,840 | 31,269 | 64,376 | 67,583 |
生前契約信託 | 12,741 | 13,910 | 15,051 | 15,168 |
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 | 9,506 | 10,354 | 11,477 | 11,602 |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儲值款項) | 170 | 756 | 1,768 | 2,201 |
禮券預收款信託 | 13,139 | 13,383 | 13,729 | 13,492 |
預售屋價金信託 | 10,142 | 19,192 | 26,881 | 28,355 |
其他預收款信託 | 6,357 | 6,163 | 5,977 | 5,959 |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 | 18,411 | 3,142 | 5,322 | 2,934 |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 | 0 | 0 | 0 | 0 |
其他(含未載項目) | 172,272 | 197,073 | 177,562 | 180,727 |
合計 | 4,154,978 | 4,355,624 | 4,541,328 | 4,424,603 |
註:1.金額指信託財產本金。
2.「員工福利信託」包括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及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3.「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自106年度第3季起,由「其他(含未載項目)」項下移出單獨列示。
表二:
二、評選標準
符合「殯葬管理條例」,並取得核准之廠商。後續每年依內部管理要求及政府評鑑,對所合作之廠商進行評估,依據評鑑等級,提供未來繼續合作或加強協助指導,如從旁協助解決品質管制,即可成為長期配合之廠商依據。
附件一:龍巖接體車、靈車、禮車跨縣市之收費標準
地點 | 基數 | 備註 |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 | 1 | |
桃園市 | 1 | |
新竹縣市 | 1 | |
苗栗縣 | 1 | |
台中市 | 2 |
彰化縣 | 1 | |
南投縣 | 2 | |
雲林縣 | 1 | |
嘉義縣市 | 2 | |
台南市 | 1 | |
高雄市 | 1 | |
屏東縣 | 2 | |
宜蘭縣 | 2 | |
花蓮縣 | 9 | |
台東縣 | 5 | |
說明:(下列美基數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倘執行該項服務當時之基數金額依基數所計算金額高於現貨市場收費標準時,將以現貨市場收費標準為準) (1)接體車每基數金額:1,100 元禮車每基數金額:1,650 元靈車每基數金額:1,650 元 (2)依契約規定同一縣市服務不再加費用。 (3)跨縣市時,先將該縣市基數減一,再累計總共縣市基數,並乘上上述金額。 (4)跨縣市時須延臨海城市行走。 |
附件二、殯葬服務如有未用項目之折換標準
未用項目 | 折換項目 | 單位 | |
品名 | 品名 | 數量 | |
接體車 | 小方巾+艾草香皂 | 90條 | 不含台南/高屏 |
放板吹 | 1名 | 台南/高屏 | |
金融禮盒 | 1盒 | 不含台中/彰投/雲嘉 | |
冠軍毛巾 | 50條 | 全區 | |
館外冰櫃租用天數 | 5天 | 不含苗栗 | |
壽衣 | 三角棚/20呎、15-16呎 | 1式 | 花東 |
金融禮盒 | 1盒 | 不含花東/宜蘭/雲嘉 | |
長面巾銀盒提袋 | 25條 | 不含花東/台南/高屏 | |
冠軍毛巾 | 45條 | 全區 | |
蓮花藏香袋 | 2盒 | 全區 | |
豎靈布幔 | 1格 | 基隆 | |
豎靈供品+盆花 | 1組 | 台南 | |
西式靈車 | 中巴或九人座(3小時.履約同縣市) | 1趟 | 不含花東/彰投/雲嘉/高屏 |
作七人員(同該區法事人員類別提供) | 1名 | 花東/新竹 | |
作七居士3人 | 1組 | 苗栗/雲嘉 | |
當日晉塔人員(同該區法事人員類別提供,限同縣市晉塔) | 1名 | 不含宜蘭/桃園/台中/雲嘉 | |
晉塔禮車 | 九人座(3小時.履約同縣市) | 1趟 | 桃園以北 |
小方巾+艾草香皂 | 100條 | 不含花東/台南/高屏 | |
金融禮盒 | 2盒 | 基隆/竹苗/中彰/台南/高屏 | |
冠軍毛巾 | 60條 | 全區 | |
當/擇日晉塔人員(同該區法事人員類別提供,限同縣市晉塔) | 1名 | 中彰 | |
當日晉塔人員(同該區法事人員類別提供,限同縣市晉塔) | 1名 | 不含宜蘭/基隆/桃園/台中/彰投 | |
館外冰櫃租用天數 | 5天 | 不含宜蘭/苗栗/彰投/雲嘉 |
註一:履約時依當時龍巖最新公告為依據。註二:未用項目僅能擇一折抵折換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