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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宠物医疗健康保险(白金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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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宠物”)为合法饲养、可明确鉴别身份的犬类或猫类宠物。如保险人对被保险宠物有年龄限制的,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宠物养殖、销售、运输、寄养、训练、治疗、研究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从事敏捷比赛、特技表演、马戏表演、防暴、搜救、搜毒、护卫、搜爆、狩猎、追踪等高风险工作的宠物,以及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命令禁养的宠物,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第三条 被保险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xxx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实际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手术医疗等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率)赔偿各项保险金,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限额,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各项保险金额。如对手术费、住院费等治疗费用的细分科目有免赔额(率)、赔偿限额、治疗次数等单独约定的,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上述治疗,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至多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治疗费用。如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必需且合理的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等待期内已存在的伤害、疾病或症状;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打斗行为给被保险宠物造成的伤害或疾病;
(三)由于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或疾病;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给被保险宠物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宠物罹患的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六)不属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及其并发症的治疗其,包括但不限于美容及矫形手术(如剪耳、断尾、断爪、睫毛倒生等)、绝育手术、隐睾摘除、泪痕、疝气治疗等;
(七)被保险宠物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八)非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牙齿问题;
(九)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动物疫情;
(十)预防费用及非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宠物美容、清洁、除虫、牙齿清洁、牙齿抛光、挤肛门腺、基因检测、安乐死,宠物用品、宠物识别芯片、宠物咨询、宠物接送、宠物训练、宠物寄养、宠物遗体处置,无症状下的化验、住院、药品等医疗费用,不符合监管或法律规定的药品,疫苗、保健、保健品及营养辅食、处方粮、药浴、医院建档、中医、物理疗法及其他特殊疗法等费用;
(十一)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十二)被保险宠物被送至保险合同载明以外的宠物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示威游行及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 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范围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七条 x保险合同的宠物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宠物手术医疗保险金额、宠物门急诊与手术医疗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宠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宠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宠物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宠物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治疗项目明细清单;
(五)宠物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清单、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费用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费。
释义
第二十四条
【宠物医疗机构】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宠物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及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医疗机构。
【门急诊医疗】指挂号费、处置费、内外用药费等门诊医疗。
【手术医疗】指手术费、麻醉费等手术医疗。
【必需且合理】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作为直接而单独原因致使被保险宠物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指被保险宠物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畸形或异常。
【宠物用品】指宠物用品有狗类附属用品、猫类附属用品。包括但不限于主粮、玩具、清洁、护理、服饰等。
【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