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2E004200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112 年「台灣國際專業展」印刷品印製合約(草案)
案號:2022E0042008
立合約書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承印甲方 112 年「台灣國際專業展」印刷品,經雙方議定條款如後:
一、合約期間:自民國(下同)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如乙方於合約期間內,皆達到甲方編印要求,乙方得於約滿 2 個月前提出續約要求,經甲方同意後,可依照原條件續約一次。如合約期滿雙方不再續約,而甲方一時不及覓妥接替之承印廠商時,乙方同意仍照合約規定繼續承印本約刊物至甲方覓得新廠商時。
二、費用結算:
(一) 本合約預估金額為新臺幣 OOO 萬元整(含稅)。本合約金額係依需求數量預估,應依實際承作數量計算,乙方不得以金額不足等理由要求補償或任何費用。
(二) 本合約無預付款,俟各展活動執行完畢後,由乙方提出結案報告及發票,逕向甲方各活動承辦人報銷付清款項。
(三) 每一印刷品印製費用之結算,以本合約各項單價(詳見附件)為準,按實際 發生項目及數量結算費用,且不論任何開數皆應為合約報價,惟紙張因甲方要求而變更時,單價須另行議定,印工每色(版)未達一令時以一令計價。
(四) 甲方於收到乙方發票之日起四週內以匯款或即期支票一次付予乙方。乙方請款時,發票抬頭請註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統一編號:「03702716」,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6 樓」。
(五) 簽約時,乙方應給付甲方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75,000 元,合約終止後,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甲方將上述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三、出版日期:由甲方承辦人員與乙方協議後登載於甲方之出版品交印管制袋上。四、違約賠償:
(一) 初校由乙方負責,甲方二校如發現每頁錯字超出十字時,乙方應就超出部分每字賠償甲方該頁排版費用百分之五,惟全部扣款以不超出該頁排版費用為限。
(二) 乙方應按甲方確認之進度執行,不得有無故延誤及偷工減料之情形。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延期交件時,乙方每延誤一日應賠償甲方合約預估金額千分之三,惟延誤出版如係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如中途大量抽換稿件或增刪原稿文字等),或遇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或因停水停電等情形而延誤交件期限,乙方可提出證明文件送經甲方查核屬實後,免予賠償違約金。
(三) 如乙方所印製之內容錯誤(如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並經核校之資料則不在此限)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應使甲方免受任何因而產生之民刑事訴訟及賠償責任。如甲方因此遭訴或須負賠償責任,乙方須負責賠償甲方一切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其他費用及所受損害。
五、品質管制:
(一) 乙方印製本合約印刷品時,應以乙方提經甲方核准之文稿為準。舉凡封面或內頁之標準字體、圖案及彩色照片之色彩、尺寸均應依照甲方所付之規格印製。此外,文字及表格之印刷不得有缺角、重疊、模糊或濃淡不一致之現象。
(二) 乙方之印刷品質如未能達前項之標準時,甲方得將品質不合格之部分刪除,令乙方補印;或依不合格份數之比例計算,從印製費中罰扣之。如印刷之 瑕疵情形嚴重時,甲方有權不經乙方同意隨時終止合約。
(三) 乙方依本合約須提供使用環保、節能、省水或綠建材等綠色產品,並提供證明文件供甲方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置之『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台』申報。
六、印製數量及交件地點:由甲方通知乙方。七、智慧財產權:
(一) 乙方及其員工、供應商或承攬人或其他使用人為履行本合約所定服務事項而創作或做成之一切計畫、建議書、說明、草圖、標誌、設計、完稿、圖表、照片、文件及其他資料等(以下稱本約著作),均應以甲方為著作權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為達此目的,乙方應與其員工、供應商或承攬人或其他使用人簽立書面著作權合約或其他適法之文件,並採取必要措施,俾確保本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甲方所有,惟某些智慧財產權若依法已屬創作人所有,則乙方應負責為甲方取得該智慧財產權或其使用權。本約所享有的使用權,禁止濫用。
(二) 乙方應保證其與第三人依本約完成之著作或其他成果,絕無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若有此類情事發生,乙方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並應完全而有效地保障甲方不受任何損害,且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採取補救措施之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及所負擔之和解金或賠償金。
(三) 依據本約準備或完成之一切資料,包括本約著作及其他資料,無論係乙方所創作或購買,其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屬於甲方,乙方應負責保管所有此等資料,且應於甲方要求時,立刻送交甲方。
八、權利保留:因業務需要於合約履行過程中,由甲方交付乙方使用之資料、文件,不論形式,甲方對其保留所有法律上之權利,乙方除合約履行使用目的外,非 得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對該等資料、文件主張任何權利,或以任何形式、方法,對外使用或交付允許他人使用之。
九、其他:
(一) 本合約有效期間內除紙張費得視市場價格調整外,其餘各單價均不得要求
調整。紙張價格如有調整,乙方必須於調整前七日以書面洽請甲方同意。
(二) 經甲方定稿後,如必須增刪修改原稿百分之五以上或因甲方臨時需要再行修改藍圖、打樣時,乙方除得照規定單價向甲方另行計收費用外,交件時間得另行協調後議定。
(三) 乙方須配合甲方需求將電子檔案(如ai 檔)轉換成甲方可用之電腦檔案格式 (如pdf 或jpg 等格式)。
(四) 雙方簽訂本合約後,若一方地址變更,應速以書面通知對方,並以發信時為送達時,如一方未盡通知義務,則同意對方以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通訊地址。
(五) 為確實掌握本案進度與品管,乙方應指定聯絡人定期告知甲方承辦人員實際作業內容與進度。甲方並得依進度,派員瞭解情形及審視。
(六) 乙方不得具中國大陸地區廠商身份或提供中國大陸品牌產品或服務。一旦經查乙方具中國大陸地區廠商身份,或乙方提供中國大陸品牌產品或服務者,甲方得提前終止本合約,乙方並應退還本合約已發生之價金。
(七)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得視需要隨時洽商補充之。十、合約終止:
(一) 本合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依或被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無論他方是否 知悉或有無受通知,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後終止合約。
(二) 如印刷之瑕疵情形嚴重時,甲方有權不經乙方同意隨時終止合約。
(三) 如係因乙方無法履行合約所載之服務項目或乙方無法達成本合約所載之服務品質,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應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而仍無法改善時,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四) 甲方因決策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須終止合約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配合辦理;其印刷品發生費用按乙方已完成之工作量計付酬金。
(五)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以致該當事人無法履行其在本約之全部或部分義務時,該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期間內,暫時免除履行之義務。但事故所造成之履 行遲延或中斷如逾 50 個營業日時,除非雙方當事人另以書面達成協議,否則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
(六) 本合約之終止並不免除或減輕甲乙雙方當事人各自在合約終止前因本合約
所產生之得行使之權利、應負擔之責任或義務。
十一、 合約修改:有關本合約之任何變更、修改或未盡事宜,均須於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
十二、 合約轉讓:
(一) 雙方同意任何一方非經他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所載權利義務之一部或全部出賣、出租或以其他讓與之方式移轉或設定予第三人。
(二)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包或處分本合約或其任何部分之權利、義務服務工作項目或索賠要求,否則視同違約,甲方得逕行終止合約。
十三、 爭訟管轄
(一) 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或對內容之解釋產生疑義,並影響合約之履行時,雙 方同意,應先依誠實信用原則並按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規章,盡最大努力,共同協議解決紛爭。
(二) 如於雙方盡最大努力協調後尚無法解決合約爭議而有涉訟事宜,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雙方當事人同意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十四、合約存執: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由甲方收執。正本印花稅由雙方各自貼足。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授權代表人:王熙蒙
地址:11012 xxxxxxxxx 0 x 000 x 0 x
xx:(00)0000-0000
統一編號:03702716
乙 方:負責人: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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