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管采购发〔2015〕54号 关于中直机关2015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 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15年7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中直机关2015年信息 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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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采购发〔2015〕54号 关于中直机关2015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15年7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中直机关2015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信息安全软件、通用应用软件、服务器 、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磁盘阵列、网络存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等,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应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到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处进行采购。 二、执行期限 x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根据《中直机关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书》(详见附件1)和《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实施采购时,应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采购。 (一)登陆系统 所有参与政府采购计划系统填报的采购单位,在交易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都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无需注册,第一次登陆必须修改密码。未参与政府采购计划系统填报的采购单位,需拨打财政部技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进行办理。 (二)比对信息 采购单位在具体交易时,应对拟购产品的基准价格、技术参数、服务条款等信息进行比对,以确定成交供货商。协议供货产品的基准价格中已经包含配套服务及相关税费。 (三)洽商价格 采购单位在采购每款产品前,可自行与中标供货商联系,并就产品的基准价格、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进一步洽商。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洽商价格×(1-优惠率)。 (四)签订合同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统一编制《供货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留存,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原始凭证。合同文本由供货商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生成、打印,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合同编号在系统中都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采购中心或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无效。 (五)验收付款 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产品验收,包括现场清点产品、安装和调试。在验收合格后,应向供货商出具验收书,并在付款后收取发票。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六)其他事项 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09号)、《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3〕334号)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空调机,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采购计划至财政部,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批量采购计划按月或季度组织批量集中采购。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各采购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以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采购单位在采购交易系统产品时,单一品目的成交合同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单一品目的成交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或拟采购的产品超出交易系统产品型号范围的,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四、采购要求 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 (一)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要求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应尽量选择环境标志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三)各单位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五、后续管理 采购中心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供货商品库产品进行调查工作,若发现商品库产品的基准价格,高于2014年1月1日(含)以来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成交合同(本项目执行后签订的中直机关协议供货合同不计算在内)中的最低价格或高于在网上电子商城等展示的销售价格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采购中心将要求供货商在规定期限内将基准价格降低到以上最低价格和网上电子商城销售价格以下,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对拒不履行以上承诺的,采购中心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全部产品销售资格。被暂停交易的产品,采购单位将不能采购。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对商品库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和产品促销、更新等情况,各单位可自行登陆查询,采购中心不再行文通知。 六、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采购单位如发现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存在如下违约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对其部分或全部产品进行暂停交易处理。若中标供应商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对损失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供货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应支付违约金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向采购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在维护商品库时伪造合同证明文件或其它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调整基准价格; (3)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4)未按规定签订《供货合同》,或签订《供货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供货; (5)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6)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 (7)被有关机关责令关闭、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行业经营资格; (8)签订《供货合同》后,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中标供应商向他人转包或分包; (9)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或者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中心或其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各种不正当利益。 采购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所属单位并督促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建议,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68553724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采购一处 82273285、8227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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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5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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