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人寿〔2017〕年金保险 038 号
泰康人寿[2023]年金保险 062 号
xxxx享悦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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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xxxx享悦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幸福享悦”)产品提供生存、身故保障及保单红利。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存期间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的人,本产品中默认为投保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xxx为丈夫x先生(45 岁)投保“xxxx”,xxx为投保人及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x先生为被保险人,儿子xx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年交保险费:10000 元
❖ 交费期间:5 年
❖ 基本保险金额:1709 元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1 |
生存保险金 | 李女士 | 1709 元 | 自第 6 个保单年度起,x先生在每个年 生效对应日生存,直至 105 岁 |
身故保险金 | 小王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如果x先生在 65 岁前身故 |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 保险责任”。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1.1 保险期间 | 4.1 受益人 | 7.1 合同构成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1.3 保险责任 | 4.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 |
1.4 保单红利 | 4.4 保险金申请 | |
4.5 保险金给付 |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5 如何退保 |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2.1 责任免除 | 5.1 犹豫期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2 投保年龄 | |
8.3 年龄性别错误 | ||
8.4 未还款项 |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
8.6 争议处理 |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6 其他权益 |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1 现金价值 | |
3.2 宽限期 | 6.2 保单贷款 | |
3.3 效力中止 | 6.3 减保 | |
3.4 效力恢复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xxxx享悦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享悦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1.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2后首个本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3的 24 时止。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第 6 保单年度4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且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 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 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 人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 (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 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且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且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60 周岁且在年满 70 周岁后(含 70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若发生本合同 6.3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 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
1.4 | 保单红利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 ||
2. |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
2.1 | 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 (4) 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 ||||
责任免除事项 | 合同效力 | 我们的做法 | ||
(1) | 终止 |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0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11 | ||
(2)-(7)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 |
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8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9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11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余各期的保险费。 | |||
3.2 | 宽限期 |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3.3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3.4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3 |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 1.3 条约定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 |
4.4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申请人12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3;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申请类别 |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生存类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
12申请人:生存类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分别为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3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件。 | ||
4.5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 | 如何退保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有贷款功能)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6.3 | 减保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14。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3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
7.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7.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4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
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6 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4 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减保时您
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40%,即 3.2 万元。
7.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8.2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条款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