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编号:HNJXS2022-007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益阳市 2022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采 购 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采购编号:益财采计【2022】03022
委托代理编号:XXXXX0000-007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聚兴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目 录
第二章 磋商须知 3
磋商须知前附表 3
磋商须知正文 7
一、说明 7
二、磋商文件 9
三、响应文件 10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13
七、其他规定 18
八、评分办法及准 18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1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9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41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益阳市 2022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购计划编号:益财采计【2022】03022,
委托代理编号:XXXXX0000-007 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项目概况
采购项目名称:益阳市 2022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购计划编号:益财采计【2022】03022
委托代理编号:XXXXX0000-007项目负责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包名 | 品目分类 | 品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元) | 最高限价 (元) |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
1 | C090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1 | 批 | 490000.00 | 490000.00 | 11000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490000.00 元采购项目内容和数量: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是否支持联合体投标: 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特定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3.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从 2022 年 04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04 月 29 日,每天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3.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投标人需先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然后登陆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3.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网上下载。
3.4、磋商文件及资料售价:0.0 元/份。
3.5、购买磋商文件需提供的资料:无。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05 月 09 日 13:00开标时间:2022 年 05 月 09 日 13:00
开标地点: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益阳市迎宾东路 555 号益阳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A 区)五、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 系 人:夏先生
电 话:13973785399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
代理机构:湖南聚兴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陈女士
电 话:18230514721 传真:0737-2788296
地 址:益阳市梓山西路太古城 A 座 11 楼
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磋商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 1.1 款 | 采购项目 | 益阳市2022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第二章第 2.1 款 | 采购人 | 采 购 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 系 人:夏先生 电 话:13973785399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 |
第二章第 2.2 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南聚兴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陈女士 电 话:18230514721 传真:0737-2788296 地 址:益阳市梓山西路太古城 A 座 11 楼 |
第二章第 2.3 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邀请公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 | |
第二章第 3.1 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
第二章第 6.1 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二章第 7.1 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小微企业发展;(5)其他。 | □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 8.3 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 |
第二章第 9.1 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 年 05 月 09 日 13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 13.4 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490000.00 元 |
第二章第 15.1 款 | 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陆仟元整(¥6000 元),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2、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到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管理,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投标保证金账户获取方式:投标人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电子化管理操作指南》自行在益阳公共资源中心网站注册(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已注册的账号登录交易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名并获取对应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所获取的信息正确填写保证金子账号,不得填写项目及标段名称。已缴纳保证金的用户,可在系统内对应项目(标段)下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是否缴纳成功。(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户名须与系统注册用户的户名保持一致否则无法查询) 4、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时间:2022 年 05 月 09 日 13:00 时(北京时间)前到账,以银行到账为准,开标时现场查验。 5、对于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6、项目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至原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 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第二章第 16.1 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二章第 17.1 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1、电子响应文件:一份,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并用湖南 CA 数字证书加密和签章,电子交易平台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 nt_1173396.html , 技 术 咨 询 联 系 方 式 : 18770917420 QQ:2464741132) 2.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须提供三套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给代理机构存档备案。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 18.2 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自动拒收,视为放弃投标。 |
第二章第 20.1 款 | 磋商开标会地点 |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2 室(xxxxxxxxx (xxx)xx X xxxxxxx) |
第二章第 22.5 款 | 投标人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方式 | 供应商使用生成响应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进行解密。 |
第二章第 22.5 款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 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05 月 09 日 13 时 30 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请关注解密倒计时)。请供应商使用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湖南 CA数字证书按时解密。响应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供应 商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并携带湖南 CA 数字证书。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二章第 28.3 款 | 磋商、最后报价 | 在磋商过程中,请供应商自备电脑和网络并携带湖南 CA 数字证书(包括单位 CA、法人代表 CA 或授权委托人 CA)。最后报价需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完成填报、 签名、盖章及加密(磋商小组可视情况延长报价时间)。供应商请关注报价倒计时。逾期提交的最后报价,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自动拒收,视为投标人放弃报价且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的解密时长由磋商小组现场确定(磋商小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请供应商持湖南 CA 数字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请关注解密倒计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视为放弃其最后报价且退出磋商。 解密完成后,当场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
第二章第 29.2 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 1。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2.1 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 |
第二章第 34.3 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 36.1 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交纳代理服务费。 |
第二章第 37.1 款 | 其他规定 | / |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磋商文件。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2013]189 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2.10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电子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 3.1 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 3.3 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 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 本章第 7.1 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 符合本章第 9.1 款、第 9.2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投标保证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中小企业声明函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5.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磋商保证
17.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必须从供应商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的形式,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益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 18.1 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7.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
定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 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按照电子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盖章。
19.2 供应商确认投标后,应从交易平台上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使用此工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将可能影响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而导致投标无效。
19.3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9.4 电子招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5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和加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湖南 CA 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响应文件,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将无法接受, 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自动拒收。
22.2 项目设立磋商开标会场,开标地点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2.3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使用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湖南 CA 数字证书按时解密。响应文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供应商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并携带湖南 CA 数字证书。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3.磋商程序
23.1 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 28.1 款或者第 28.2 款情形进行。
24.响应文件审查
24.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 3.1 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4.2 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4.3 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5.实质性响应
25.1 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5.2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6.无效响应
26.1 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 3.3 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电子保函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 26.1 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7.澄清
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磋商
28.1 本章第 10.2 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8.2 本章第 10.2 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 25.2 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3 在磋商过程中,请供应商自备电脑和网络并携带湖南 CA 数字证书。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提交,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和加密。
最后报价需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完成填报、签名、盖章及加密(磋商小组可视情况延长报价时间)。供应商请关注报价倒计时。逾期提交的最后报价,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自动拒收,视为投标人放弃报价且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的解密时长由磋商小组现场确定(磋商小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请供应商持湖南 CA 数字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请关注解密倒计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视为放弃其最后报价且退出磋商。
28.4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8.5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 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8.6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 28.5 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9.响应文件评审
29.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29.2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9.3 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本章第 9.2 款规定。
29.4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报价部分总分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9.5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所列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磋商终止
3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 35.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重新评审
33.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4.保密及串通行为
34.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6.询问及质疑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成交通知
37.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 37.3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8.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39.1 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其他规定
40.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八、评分办法及标准
评分因素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技术部分 (45 分) | 实施方案 (20 分) | 20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须含有工作流程、任务安排及人员配备等方面),按照其合理性及完善程度进行综合评价:提供的实施方案内容详尽,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计 15-20 分; 提供的实施方案内容基本完整的,计 10-14 分; 提供的实施方案有所欠缺,但内容基本无缺漏的计 5-9 分; 提供的实施方案有重大缺陷或内容不完整的计 1-4 分;未提供实施方案的不计分。 |
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10 分) | 10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提供的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计 8-10 分; 提供的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基本完整的,计 5-7 分; 提供的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有重大缺陷或内容不完整的 1-4 分;未提供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不计分。 | |
售后服务 (10 分) | 10 | 承担本次抽检任务的售后服务方案(含抽检数据录入到国家总局食品抽检监测省级平台、撰写分析报告等),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的合理及完善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提供工作服务方案且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计 8-10 分; 提供工作服务方案合理且内容较全的,计 5-7 分; 提供工作服务方案,内容不全的,计 1-4 分;没有提供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的不计分。 | |
应急保障响应 (5 分) | 5 | 遇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时,要求投标人提供应急响应服务,能迅速组织抽样人员赶到现场抽检,从投标人实验室所在地位置到达采购人单位时间:满足 2(不含)小时内到达的,计 5 分;满足 2-4(不含)小时内到达的,计 3 分;4 小时内无法到达的,不计分(提供百度或xx地图导航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附上对应的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商务部分 (45 分) | 类似业绩 (10 分) | 10 | 投标人 2019 年 4 月以来,承接过食品类(含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食品检验事故: 承担省级(厅级)及以上任务每次计 4 分; 承担市县级任务每次计 2 分; 本项累计得分最多为 10 分。 (提供业绩合同或委托检验鉴定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的不计分。) |
检测设备及设施 (15 分) | 11 | 1、提供以下主要仪器设备(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每提供一种设备计 1 分,计满 6 分为止。(提供相应设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及购买发票(凭证)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2、2019 年后,投标人获得国家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的,计 5 分。 (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 |
2 | 投标人建有冷库的得 2 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
2 | 投标人拥有自带冷藏装置或配置车载冷藏装置的专用抽样车辆:每提供一台计 1 分,最多计 2 分;(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实验场所 (4 分) | 4 | 拥有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验室面积:3000(含)平方米以上计 4 分;1500(含)-3000(不含)平方米计 2 分;1500(不 含)平方米以下的计 1 分。(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否则不计分。) | |
人员配置 (14 分) | 6 | 拟任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中,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的,每人计 2 分,具有中级职称的每人计 1 分,本项计满 6 分为止;(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5 | 投标单位提供食品检验检测业务相关人员的数量: 30 人(含)以上的计 5 分; 20 人(含)-29 人计 3 分; 10 人(含)-19 人计 1 分; 9 人(含)以下不计分;。 (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购买的 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3 | 拟任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中,具有独立抽样人员的: 10(含)人以上计 3 分; 6-9 人计 2 分; 3-5 人计 1 分。 (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投标书编制 (2 分) | 2 | 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计 2 分;有不符合要求的 每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 | |
投标报价 (10 分) | 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以最后报价为准)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 1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说明:
1、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制造商产品彩页、虚假业绩、虚假证书等)、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行政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2、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 项目经理: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
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
(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
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
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益阳市 2022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二、预算金额:490000.00 元
三、采购需求:根据《益阳市 2022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要求,2022 年市本级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校园食品及食用农产品 700 批次,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抽检场所在全市学校食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超市等。抽检类别、品种和检验项目严格按照附件执行。
四、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1、 依法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2、按时检测:按照采购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数据整理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及质量分析报告,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采购人。
3、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采购要求,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为验收依据。
五、服务期:7 个月
六、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
七、抽检参数参照通知要求的品种和项目进行,具体抽样计划详情如下表:
2022 年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检验项目表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1 | 粮食加工 品 | 大米 | 大米 | 大米 | 较高 | 铅(以Pb 计)、镉(以 Cd 计) | 30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 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 (半精炼、全精炼) | 花生油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 | 20 |
玉米油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 | |||||
芝麻油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 | |||||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 | |||||
菜籽油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 | |||||
大豆油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 | |||||
食用植物调和油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 | |||||
其他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高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 | |||||
煎炸过程用油 (餐饮环节) | 煎炸过程用油 | 高 | 酸价 | 5 | |||
3 | 调味品调味品 | 酱油 | 酱油 | 酱油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30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食醋 | 食醋 | 食醋 | 一般 | 总酸(以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酱类 | 酿造酱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肠菌群 | |||
调味料酒 | 调味料酒 | 料酒 | 一般 |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调味油 | 一般 |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铅(以Pb 计) |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较高 | 铅(以Pb 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 较高 | 铅(以Pb 计) |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鸡粉、鸡精调味 料 | 一般 | 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其他固体调味料 | 一般 |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 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蛋黄酱、xx酱 | 一般 | x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 | 一般 |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 | |||||
辣椒酱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 | 一般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蚝油、虾油、鱼露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其他液体调味料 | 一般 | 总酸(以总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味精 | 味精 | 味精 | 一般 | 谷氨酸钠、铅(以Pb 计) | |||
4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调理肉 制品(非速冻) | 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10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高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熟肉制品 | 发酵肉制品 | 发酵肉制品 | 高 | 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高 | 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 数、大肠菌群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熟肉干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
熏烧烤肉制品 | 熏烧烤肉制品 | 高 | 苯并[a]芘、亚硝酸盐 | ||||
熟肉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高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5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酱腌菜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 例之和、亚硝酸盐 | 30 |
蔬菜干制品 | 蔬菜干制品 | 一般 | 铅(以Pb 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
其他蔬菜制品 | 其他蔬菜制品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食用菌制品 | 干制食用菌 | 一般 | 镉(以 Cd 计)、铅(以Pb 计) | ||||
腌渍食用菌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6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干制水产品 | 藻类干制品 | 较高 | 铅(以Pb 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10 |
预制动物性水 产干制品 | 较高 | 镉(以 Cd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盐渍水产品 | 盐渍鱼 | 较高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盐渍藻 | 较高 |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其他盐渍水产品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6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鱼糜制品 | 预制鱼糜制品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高 | 镉(以Cd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沙门氏菌 | ||||
生食水产品 |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 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其他水产制 | 其他水产制 | 一般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7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腐乳、豆豉、纳豆等 | 较高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大肠菌群 | 15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其他豆制品 | 大豆蛋白类制品等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大肠菌群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8 | 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 (自制) | 发酵面制品(自制) | 较高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40 |
油炸面制品(自 制) | 较高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肉冻、皮冻(自制) | 高 | 铬(以 Cr 计) | |||
复合调味料(自制) | 半固态调味料(自制) |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 (自制) | 较高 |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 |||
水产及水产 制品(自制) | 水产及水产 制品(自制) | 生食动物性水 产品(自制) | 高 |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 | |||
坚果及籽类食品(自制) | 坚果及籽类食品(自制) | 花生及其制品 (自制) | 较高 | 黄曲霉毒素 B1 | |||
焙烤食品 (自制) | 焙烤食品(自 制) | 糕点 (自制) | 较高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其他餐饮食品 | 焙烤食品(餐饮) | 饼干(餐饮) | 一般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
面包(餐饮) | 较高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
豆制品 (餐饮) | 非发酵性豆制品(餐饮) | 较高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
8 | 餐饮食品 | 其他餐饮食品 | 肉制品 (餐饮) | 腌腊肉制品(餐饮) | 高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
熏烤肉制品(餐饮) | 高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
酱卤肉制品(餐饮) | 高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
其他餐饮食品 | 凉菜类(餐饮) | 酱腌菜(餐饮) | 较高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调味品 (餐饮) | 其他调味品(餐饮) | 一般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
辣椒调料(餐饮) | 较高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
饮料(餐饮) | 现制饮料(餐饮) | 较高 | 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二至四项检验项目 |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 | 较高 | 大肠菌群 | 10 | ||
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 较高 | 大肠菌群 | |||||
9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高 | 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多西环素、土霉素、xx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10 |
牛肉 | 高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xx特罗、 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10 | ||||
羊肉 | 高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xx特罗、沙丁胺醇 | 6 | ||||
禽肉 | 鸡肉 | 高 | 恩诺沙星、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多西环素、土霉 素、金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10 | |||
鸭肉 | 高 | 恩诺沙星、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多西环素、土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4 | ||||
畜副产品 | 猪肝 | 高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五 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xx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2 | |||
猪肾 | 高 | 恩诺沙星、氯霉素、xx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2 | ||||
蔬菜 | 豆芽 | 豆芽 | 较高 | 铅(以Pb 计)、总汞(以Hg 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 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以SO2 计) | 4 | ||
鲜食用菌 | 鲜食用菌 | 较高 | 镉(以 Cd 计)、总砷(以 As 计)、百菌清、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5 |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较高 | 镉、腐霉利、啶虫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氧乐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胺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乙酰甲胺磷 | 25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芸薹属类蔬菜 | 结球甘蓝 | 较高 | 甲胺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线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5 | |||
菜薹 | 较高 | 啶虫脒、氟虫腈、甲胺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联苯菊酯、氧乐果 | 5 | ||||
叶菜类蔬菜 | 菠菜 | 较高 | 毒死蜱、氟虫腈、甲拌磷、氧乐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 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5 | |||
大白菜 | 较高 | 毒死蜱、甲胺磷、乐果、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唑虫酰胺 | 5 | ||||
普通白菜 | 较高 | 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氧乐果、吡虫啉、克百威、阿维菌素 | 20 | ||||
芹菜 | 较高 | 毒死蜱、噻虫胺、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克百威、敌敌畏、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二甲戊灵 | 30 | ||||
油麦菜 | 较高 | 阿维菌素、氟虫腈、啶虫脒、噻虫嗪、毒死蜱、氧乐果、腈菌唑 | 20 | ||||
9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茄子 | 较高 | 镉、氧乐果、甲胺磷、水胺硫磷、甲氰菊酯 | 20 |
辣椒 | 较高 | 镉、噻虫胺、啶虫脒、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敌敌畏、甲胺磷、氧乐果 | 40 | ||||
番茄 | 较高 | 敌敌畏、毒死蜱、甲胺磷、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5 | ||||
甜椒 | 较高 | 吡虫啉、啶虫脒、甲胺磷、水胺硫磷、氧乐果 | 5 | ||||
瓜类蔬菜 | 黄瓜 | 较高 | 毒死蜱、敌敌畏、氧乐果、腐霉利、甲拌磷、倍硫磷 | 10 | |||
豆类蔬菜 | 豇豆 | 较高 | 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倍硫磷、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30 | |||
菜豆 | 较高 | 甲胺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水胺硫磷、氧乐果 | 5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9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山药 | 较高 | 铅(以Pb 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涕灭威、克百威 | 2 |
胡萝卜 | 较高 | 铅(以Pb 计)、镉(以 Cd 计)、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2 | ||||
姜 | 较高 | 噻虫胺、噻虫嗪、吡虫啉、铅、镉、克百威、氯唑磷 | 10 | ||||
水生类蔬菜 | 莲藕 | 较高 | 铅(以Pb 计)、镉(以 Cd 计)、总砷(以As 计)、铬 | 10 |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 | 高 | 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磺胺类 (总量)、地西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20 | ||
淡水虾 | 高 | 镉(以 Cd 计)、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5 | ||||
淡水蟹 | 高 | 镉(以 Cd 计)、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氯霉素 | 2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 | 高 | 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磺胺类(总 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5 | |||
海水虾 | 高 | 镉(以 Cd 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 | 5 | ||||
海水蟹 | 高 | 镉(以 Cd 计)、氯霉素、孔雀石绿 | 5 | ||||
贝类 | 贝类 | 高 | 镉(以 Cd 计)、孔雀石绿、氯霉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 | 5 |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 | 高 | 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 | 20 | |||
9 | 食用农产品 | 水果类 | 仁果类水果 | 苹果 | 高 | 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 | 5 |
梨 | 高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敌敌畏、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 吡虫啉、多菌灵、水胺硫磷 | 5 | ||||
核果类水果 | 枣 | 高 | 多菌灵、氟虫腈、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氧乐果、糖精钠(以糖 精计) | 5 | |||
桃 | 高 | 苯酰甲环唑、敌敌畏、甲胺磷、氧乐果、吡虫啉 | 5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油桃 | 高 | 多菌灵、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敌敌畏、苯酰甲环唑 | 5 | ||||
柑橘类水果 | 柑、橘 | 高 | 丙溴磷、苯醚甲环唑、氧乐果、三唑磷、水胺硫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杀扑磷、联苯菊酯、氯唑磷、甲拌磷 | 15 | |||
柚 | 高 | 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唑磷、多菌灵 | 5 | ||||
柠檬 | 高 | 多菌灵、克百威、水胺硫磷、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草甘膦 | 2 | ||||
橙 | 高 | 丙溴磷、联苯菊酯、三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苯醚甲环唑 | 5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葡萄 | 高 | 苯醚甲环唑、己唑醇、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10 | |||
草莓 | 高 | 阿维菌素、烯酰吗啉、氧乐果、多菌灵 | 5 | ||||
猕猴桃 | 高 | 氯吡脲、多菌灵、敌敌畏、氧乐果 | 5 | ||||
9 | 食用农产品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高 | 吡虫啉、噻虫嗪、腈苯唑、苯醚甲环唑、多菌灵、烯唑醇、联苯菊酯、氟环唑、甲拌磷 | 10 |
芒果 | 高 | 苯醚甲环唑、多菌灵、戊唑醇、氧乐果、吡唑醚菌酯、噻虫胺 | 2 | ||||
火龙果 | 高 | 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氟虫腈 | 2 | ||||
荔枝 | 高 | 毒死蜱、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 效氯氟氰菊酯 | 5 | ||||
瓜果类水果 | 西瓜 | 高 | 克百威、噻虫嗪、氧乐果、乙酰甲胺磷、苯醚甲环唑 | 2 | |||
甜瓜类 | 高 | 克百威、烯酰吗啉、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2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高 | 氯霉素、甲硝唑、地美硝唑、呋喃唑酮代谢物、氟虫腈 | 20 | ||
其他禽蛋 | 高 | 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 | 5 | ||||
豆类 | 豆类 | 豆类 | 一般 | 铅(以Pb 计)、铬(以 Cr 计)、赭曲霉毒素A、吡虫啉 | 2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批次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螺螨酯 | 2 | ||
生干籽类 | 一般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 计)、镉 (以Cd 计)、黄曲霉毒素B1、 | 2 | ||||
合计 | 700 |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附件 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四、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及履约信誉情况
附件 7: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附件 8:小微企业声明函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附件 9:报价一览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九、最后报价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 项目名称)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 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保证金
附保证金付款凭证以及供应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 3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省 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x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认定证书 |
附件 5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 16.1 项“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 3.1 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
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售后服务等,格式自拟。
附件 7
姓 名 | 性 别 | |||
职 务 | 职 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说明:1、类似项目证明资料可以是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其企业的任命书等。
2、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是指其企业为其交纳至投标截止日期前最近三个月的养老保证证明材
料。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3、如果有偏离在偏离情况栏内写明偏离的内容,没有偏离就写明“无偏离,完全响应”。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 8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含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1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1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说明: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 9
项目名称 | 益阳市 2022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政府采购编号 | 益财采计【2022】03022 |
采购项目编号 | XXXXX0000-007 | ||
服务内容 | |||
报价 | 小写: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人民币整 | ||
服务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周期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备注 |
合计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投标文件中不要编制,最后报价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填报)
注: 1、各投标单位需要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并按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并完否则无法获取保证金账户。
2、各投标单位需要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注册,否则无法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3、已注册成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