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一生关爱重疾养老计划 E 款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一生关爱重疾养老计划 E 款
中荷人寿[2013]两全保险 0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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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一生关爱重疾养老计划 E 款(代码 CIE)由中荷一生关爱两全保险 E 款(代码 EE)和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 款(代码 DDE)构成,两者同时投保。
中荷一生关爱两全保险 E 款合同条款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有 10 日的犹豫期. 1.4
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额. 5.1
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 5.2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5.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5.4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2
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4.1
投保人可以选择保费自动垫缴方式. 4.3
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7
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2.3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限制. 2.3.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2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3.2
受益人须经指定后才有权申请保险金. 3.1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3.1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3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 3.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 7
条 款 目 录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4.4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5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5.1 变更基本保额
5.2 保单借款
5.3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5.4 解除合同(退保)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7 释义
1.1 合同构成
1.2 如实告知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 6.1 | 欠款扣除 |
3.2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6.2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3.3 | 诉讼时效 | 6.3 |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
3.4 |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 6.4 | 通知 |
3.5 | 保险金的给付 | 6.5 | 争议处理 |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3.7 身体检查
7.1 保单周年日
7.2 保单年度
7.3 现金价值
7.4 周岁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恐怖活动
7.10 利率
7.11 危险保费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一生关爱两全保险 E 款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
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合同的代码为 EE。
本合同须附加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 款(代码 DDE),两者须同时投保。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
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
(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和附加合同 DDE 的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DDE 效力终止。
2.3.2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 88 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3 保险金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患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 款(代码 DDE)中所述重大疾病,且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降低为基本保额的 10%。
2.4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4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3.4.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的相
关权利文件。
3.4.2 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必要的生存证明。
3.4.3 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在我们指定的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
4.2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险费的自动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我们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
垫缴 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的保险费,我们不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若我们已给付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 款(DDE)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将不接受保险费的自动垫缴申请。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自动垫缴,则该自动垫缴方式不再生效。
4.4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在本合同生效一周年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各保险合同年度末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现金价值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重新计算时,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也将重新计算。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若我们已给付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 款(DDE)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将不接受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的申请。
5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5.1 变更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基本保额的变更申请。
若我们已给付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 款(DDE)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将不接受基本保额的变更申请。
5.2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但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若我们已给付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 款(DDE)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将不接受保单借款申请。
5.3 恢复合同效力
(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
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本公司通过,则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5.4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6.2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4、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 款(DDE)效力终止;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缴的保险费。
6.3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4 | 通知 | 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6.5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 | ||
裁委员会仲裁; | ||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 | ||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
6.6 | 未成年人身故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
保险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附加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其释义如下:
7.1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2 保单年度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7.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4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7.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
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9 恐怖活动 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交通和通信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7.10 利率 借款利率、自动垫缴保险费利率、欠缴保险费利率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7.11 危险保费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因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