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域网 6G 本地专线采购项目(包 3)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域网 6G 本地专线采购项目(包 3)合同
合同编号:PBCDCI-PCA-IOMD-2023075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签订地点:北京丰台区
甲 方: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
地 址:xxxxxxxxxx 0 xxxxxxxX x 00 x邮政编码:100073
联 系 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E-mail:
钱包开立运营机构:对公钱包编号: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号: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E-mail:
钱包开立运营机构:对公钱包编号: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号: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北京城域网6G 本地专线采购项目(包3)的采购结果,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服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
1、合同的组成及解释规则
1.1 下述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合同条款及其所有附件。
(2)甲方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采购文件/谈判邀请函/比选邀请函/询价邀请函及/xx、解答文件等(以下简称“采购文件”)。
(3)乙方的响应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质疑文件等(以下简称“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等。
(5)双方与合同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补充协议。
1.2 如果乙方的响应文件内容违背或低于甲方采购文件要求或任何可能导致影响当次采购目的的情形,均应当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响应文件中相应部分并接受甲方采购文件要求。如果乙方的响应文件内容高于甲方采购文件要求,则以乙方的响应文件内容为准。如果合同正文条款与合同附件有矛盾之处,按照合同正文条款内容进行解释。如果合同附件之间有矛盾之处,按照有利于甲方的合同附件内容进行解释。
1.3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相互解释、相互说明。如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1.1 第(1)款至(5)款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双方根据 1.1 第(6)款达成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存在不一致,以签订日期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2、定义
2.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
2.2 产品: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地专线服务,主要产品资费及价格资费:请见附件一。
2.3 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2.4 工作日:本合同所指的“工作日”为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2.5 日:本合同所指的“日”为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
日。
2.6 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2.7 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工料费、调测费等。
2.8 月租费:按月收取的电路的使用费。
2.9 资源条件具备:指乙方局端端口资源具备,以及在甲方接入端有乙方具备能满足甲方接入条件的模拟线、光缆、接入设备等资源。
2.10 故障修复时限:以甲方发现电路中断并向乙方报障的时间开始计时,至乙方通知甲方确认电路恢复的时间为止。
3、产品价格和内容
3.1 本合同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两部分(见附件一)。
3.2 乙方保证产品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满足项目需要,服务的价格、内容等详细情况(见附件一)。
4、产品标准和要求
4.1 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产品的各项指标均能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且不低于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使用期内,乙方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
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及地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部服务(见附件二)。
4.2 乙方提供的产品内容包含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该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等质量标准,并符合甲方的相关要求(见附件二)。
5、产品使用期限和服务地点
5.1 产品使用期限:自产品实际开通之日起 3 年。
5.2 服务地点:北京市甲方指定的地址。 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产品,在使用产品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产品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6.2 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电路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在当地的所属机构申告。
6.3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安装通知之后,在安装时间之前派专人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
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1)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相关场地由甲方提供并承担费用);
(2)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3)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6.4 甲方应保证连接到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6.5 因甲方原因要求暂缓安装(新装、移机),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预留资源的时间为通知之日起 30 日,超出期限乙方有权释放资源。甲乙双方原先约定的开通时限以甲方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再次提出继续安装需求的时间重
新计算。因甲方原因要求暂缓安装,造成乙方延误开通电路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6 甲方在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业务服务过程中,不得具有危害乙方通信网络安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中止提供服务,直至解除本合同。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提供的设备毁损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7 甲方电路故障时限,以甲方发现电路中断并向乙方报障的时间开始计时,至乙方通知甲方确认电路恢复的时间为止。
6.8 甲方楼内线及甲方自备设备由甲方自行维护。发生故障,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9 因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电路测试或其它相关调整等造成的电路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也不适用乙方在本合同所承诺的有关修复时间的规定。
6.10 由于甲方机房电源或环境的原因致使设备损坏或通信干扰等,造成甲方电路中断的情况,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配合处理,但乙方不承担维护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11 本合同项下通信业务拆除后,乙方有权收回为提供电路服务需要而安放在甲方处的设备,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设备毁损或丢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7、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提供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并为甲方提供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7.2 乙方外围准备工作完成后向甲方发出安装通知,双方在乙方工作时间内约定具体上门安装时间。乙方为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而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设备所有权不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变更。
7.3 安装(新装、移机)结束以乙方利用专业测试设备对甲方电路进行全程
测试,并得到甲方签字确认为准。乙方从甲方确认电路开通起向甲方收取电路使用费。
7.4 乙方收到甲方拆机申请,在确认无欠费和无其他有效合同约束的情况下为甲方拆除电路。乙方同意甲方拆机申请的,自电路拆机定单上注明的拆机日期之日起,不再收取月使用费。
7.5 乙方向甲方提供及时的优质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乙方承诺对甲方本合同项下通信业务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申告受理。
7.6 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标准须满足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的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7.7 乙方承诺对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电路故障,自甲方申告时起,平均修复时间小于 4 小时,最长不超过 8 小时。乙方修复的责任范围为运营商局端至甲方终端设备之前的连线及接头。
7.8 乙方因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电路使用的,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甲方电路中断的,不适用乙方在本合同所承诺的有关修复时间的规定,但乙方应免收甲方电路中断期间的相关使用费用。
7.9 如果甲方要求拆除在用线路,乙方有权收回与该电路相关的所有空闲端口及网络资源。如甲方需要保留相关资源,应最迟于在用线路拆机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保留端口及网络资源,保留期不超过 2 个月。
7.10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8、产品开通要求
8.1 网络线路和服务开通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址,乙方应在按照订单约定,在甲方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时间开通合同项下网络通信产品,并提前 5 日将开通时间告知甲方。
8.2 网络线路和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接收到业务订单后,乙方应在 5 日内完成线路开通。 9、安装调试验收要求
9.1 线路安装、调试要求
9.1.1 在乙方的线路安装工程师到来之前,由甲方确保机房和其它安装场地配备符合线路和相关设备安装的要求设施。
9.1.2 乙方应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到现场实施技术服务,包括设备安装、软硬件的调试和调优服务、现场培训等。
安装调试的主要目标是使采购线路和相关服务能够正常使用,确保与之相联的全部设备正常联通。
9.1.3 乙方在安装线路和相关设备之前,应先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并在甲方相关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安装、检测和排除故障。乙方不得在现场安装未经甲方批准的任何设备。
9.1.4 为完成线路开通,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全部应由乙方完成安装调试,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参与整套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乙方的技术人员应说明设备的安装步骤和应该注意的事项,安装的每一件设备应作安装详细记录。
9.1.5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安装、调试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9.2 验收要求
9.2.1 业务开通是指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业务调整是指乙方根据甲方需求,调整现有业务的带宽、流量、服务地点等业务内容,如升速、降速、移机。
9.2.2 业务开通或调整后,乙方均应通知并向甲方提供测试报告,由甲方网
络工程师签署后方可生效,并作为验收和计费调整依据,如无甲方网络工程师签署的相应测试报告,视为验收不通过,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9.2.3 如果网络线路不能按照合同规定通过验收,乙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验收测试能够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再次验收测试由乙方负担费用。
9.2.4 开通验收通过后,由乙方开具相关验收单据,并由甲方签字确认。甲方签字确认日期为实际开通日,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使用费。
9.2.5 支付周期线路使用情况验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10、产品租费及付费方式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及支付。乙方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数字人民币接收款项,并开立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
10.1 产品租费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两部分。产品租费具体见产品资费表(附件一),产品资费已包含一次性安装及后续割接移机费用。
10.2 本合同具体付费方式详见附件二。
10.3 本合同项下网络通信业务使用费甲方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支付:
(1)逐月支付: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出具的账单按时支付月使用费;
(2)季度支付:甲方根据乙方每季度后出具的账单及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按时支付上一季度使用费。
(3)半年支付:甲方根据乙方每半年(1-6 月、7-12 月)后出具的账单及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按时支付上一付款周期使用费。
10.4 产品开通首月月租费:按照(月租费)/30 天方法计算每天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缴纳,开通当天开始计算租费。
10.5 甲方如对月租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应在本缴费周期进行及时调整。
10.6 增值税税率: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率为 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率 6%。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含税价)保持不变。相关费用适用税率自新税率政策和标准执行之日起进行调整。
10.7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具体资费标准调整规则详见附件二。
10.8 甲方退租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退租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退租当月截至退租日的租费。
11、技术支持与服务要求
11.1 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11.1.1 服务响应时限:7*24 小时受理投诉(通过统一客户电话或客户经理),在接到申告电话后,5 分钟电话回复,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
11.1.2 系统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网络技术故障(如硬件故障、线路故障等),应满足故障处理时限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
11.1.3 割接通报时限:计划内割接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通知到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11.1.4 服务月报:乙方应每月分析线路运行情况,根据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部署,相关报告应于每月指定时间提交给甲方。
11.1.5 客户响应:乙方应提供甲方所有通信业务的统一客户响应接口人,处理跟进甲方售后问题,及时响应网络技术故障问题。
11.2 支持与服务要求说明
11.2.1 在本条中的所有内容对节假日也不例外;
11.2.2 在本条中的“故障修复”指从发现设备或网络业务发生故障并通知乙方后,经过相应的技术服务使设备或网络线路继续正常提供系统服务,才视为 “故障修复”。
11.3 重要通讯保障服务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12、违约责任
12.1 在线路租用期间,乙方负责线路服务的维护工作,应尽量避免专线出现故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
12.2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超时开通电路,由乙方根据超时的天数,每超时 1日,乙方按一次性费用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达到[3]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2.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每日向甲方支付月租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达月租费百分之五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2.4 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暂停服务 60 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而逾期付费的情形不适用本条款。
13、安全条款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守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3.1 乙方须配合甲方进行安全审查,在服务期内不得中止、拖延、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13.2 乙方有义务严守甲方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内部资料和信息,不以任何的形式将甲方及甲方数据资料带出工作现场。
13.3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对甲方运行正常的硬件或软件因误操作造成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更换,确保甲方的正常使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4、知识产权
14.1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关知识产权许可及/或转让的约定的前提下,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或资料、信息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
14.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交付物、产品、服务等未侵犯第三人之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对任何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因此与第三人形成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罚款、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同时乙方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因上述侵权给甲方带来的直接和预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甲方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的产品而需取得的第三方授权、修改本合同项下产品使其至少在功能上可以替代原技术、提供功能上相等的使甲方可以实现原合同目的的其他替代产品,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的费用。
14.3 对于乙方拥有的或者第三方已授予乙方分许可权的技术或相关信息的知识产权,乙方应授权甲方在实现合同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
14.4 任何一方不因本合同磋商、签订及履行而获得明示或暗示的使用对方
(包括其子、分公司)的商标、商号、标识、标志或其他名称、或技术或业务的资料、信息、数据、文件、流程的权利,除非事先获得对方的特别书面授权。
15、保密条款
如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单独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15.1 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资料、数据或信息,除非有
证据证明在提供时已为公知信息的外,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同意,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统计、客户、商业和人员等所有文件、数据、资料或口头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及由本项目实施而形成的所有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乙方对所有上述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15.2 从甲方处所获得之保密信息仅用于本合同项下双方的项目相关工作之用。除上述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自己之用途或任何目的而使用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
15.3 除与进行本合同项下相关工作且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人员或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人员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向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关联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5.4 乙方保证,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或被未经授权的人知悉,乙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该信息的披露或使用。乙方同意,一旦发现任何对该保密信息的滥用或窃用情况,须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该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泄露、扩散。
15.5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任何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甲方提出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全部载体,或者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已销毁甲方保密信息的书面声明,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5.6 除非甲方特别声明,xx在合同终止后仍须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保密信息事实上已经公开。
15.7 上述保密条款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信息:
(1)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由乙方在披露前或未依靠所披露的信息自行开发的信息;
(3)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应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乙方在披露该等信息前应及时通知甲方,从而使甲方得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4)乙方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的信息。
15.8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甲方的洽谈合作中的任何谈判内容等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无权将甲方的名称、商号、商标及其他名称、标记用作广告宣传或对任何第三方公开。
16、不可抗力
16.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或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6.2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将中止履行。经另一方确定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执行时间相应顺延。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一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延迟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16.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能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仍需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6.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将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影响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30 日,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解除本合同。
17、税费
17.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7.2 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8、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通知乙方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履行,或将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19、合同的解除
19.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9.2 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承担、损害赔偿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9.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9.4 按照本合同第 12.2 项、12.3 项项约定,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9.5 按照本合同第 12.4 项约定,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9.6 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给甲方造成重大声誉或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9.7 合同的解除不免除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亦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清理结算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0、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
21.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 3 年,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目录如下:附件一:产品资费表
附件二:甲方业务需求及技术规范
附件三:业务订单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协议签署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