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用帳戶合作協議書
立合約書人: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乙方於甲方官網註冊信用帳戶之資料,英文名:
、信用帳戶(由甲方填寫): )
甲方營運民用航空運輸業務,為促使其營業服務拓展與特定廠商為銷售合作。乙方為信用帳戶合作業者,主要營業項目包括機票及機票附加服務銷售。現雙方為銷售甲方機票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機票銷售)事宜合作,雙方特約定「信用帳戶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合約),合意事項如下:
1. 合約期間
1.1本合約有效期間由西元(以下同) 年 月 日起一年止。
1.2如任一方於本合約或自動續約到期日前三十日,無提出終止合作之通知時,本合約將自動續約ㄧ年,爾後亦同。
2. 雙方責任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於本合約有效期間雙方應遵守以下事項。
2.1甲方責任:
1) 提供減免訂位服務費之優惠予乙方;
2) 非獨家及非專屬授權乙方於經甲方事前書面確認後,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授權範圍內及合理範圍內使用甲方之公司商標、名稱、圖示等;
3) 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及本合約失效後三年內,均不得在公開場合或對公眾媒體對乙方提出不實之惡評或攻擊,影響乙方商譽;
4) 依運送契約載運購買甲方機票及相關服務之乙方客戶。
2.2乙方責任
1) 未經過甲方事前書面許可時,不得以任何方法調整甲方提供之機票銷售價格;
2) 未經過甲方事前書面許可時,禁止於任何通路上進行甲方機票銷售價格之削價競爭;
3) 確保乙方官網及相關網站上所顯示之甲方資訊為正確、真實及符合甲方
所提供之資訊;
4) 應於甲方授權之範圍內使用甲方之公司商標、名稱、圖示,甲方所提供之一切文件、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及實體圖片、文字)如為使用時,應事前經甲方確認及同意文稿後始得使用;
5) 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及本合約失效後三年內,均不得在公開場合或對公眾媒體對甲方提出不實之惡評或攻擊,影響甲方商譽;
6) 應迅速且精確地提供服務外,並應向乙方客戶提供專人服務專線。
7) 如與乙方客戶有任何消費爭議時,應自行調解、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對乙方客戶所衍生之一切爭議;
8) 不得使用甲方未同意或授權之軟體(包括但不限於 web scraping 或
spidering)來掃描或搜尋甲方官網之任何資訊;
9) 乙方應保證其自身及乙方客戶遵守甲方有關 SkyAgent 及 OTA 之規範及通知、甲方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之「隱私保護政策」及「運送條款」,以及所有甲方制定之政策、條款、規定等。
10) 若乙方違反以上協議,甲方有權立即暫停/中止乙方相關帳號使用權限。
3. 信用帳戶申請作業:
乙方應依甲方指示、遵守甲方信用帳戶申請作業之相關規定於甲方官網註冊申請信用帳戶,經甲方審核通過並提供乙方信用帳戶(Agent Code)後,乙方應依本合約第 4 條付款作業完成匯款。
4. 付款作業:
4.1除甲方要求由乙方客戶直接支付予甲方之費用(如行李超重費、劃位費用等)外,所有乙方客戶應支付之本合約相關費用(如所有地面服務費用(含機票款)等)均由乙方客戶於指定期間內支付予乙方,任何付款糾紛概與甲方無關。甲方得向乙方收取之任何費用,不因乙方客戶延遲付款或未付款予乙方等情事而改變。
4.2本合約之機票款項,由乙方負責支付予甲方,支付方式為乙方事先預付甲方一定金額,並於每次開票時自該預付款中扣除,如預付金額不足以支應當次開票金額者(扣款後餘額應超過新台幣 0 元整),則視為當次訂票失敗,甲方無需處理乙方當次開票請求,且甲方無需因此對乙方或第三人負擔任何責任。
4.3乙方首次匯款應提供預付金額至少新台幣xxx整或等值外幣。
5. 保密條款及禁止條款
5.1甲乙雙方了解並確認本合約書所協議之事項、內容、書面資料,應視為商業機密均為營業秘密,雙方應負保密義務,除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法令要求,或對外部顧問(如律師及會計師等)為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對外宣告或提供、揭露上述之資料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使用該等資料於本合作案以外之任何用途。本合約屆期或提前終止後亦同。惟基於業務需要甲方與其關係企業之合作不在此限。
5.2甲乙雙方員工、供應商及供應商關係企業皆同意,於協商及履行本合約時,不會為公開或商業賄賂之目的,或為具政府或商業賄賂效力之目的,直接或間接支付任何款項或移轉任何價值、提供、承諾,或給予財務面或其他方面之利益,或要求、同意收取或接受財務或其他方面之利益,或接受或默許行賄、敲詐、回扣、賄賂,或以其他非法或不適當之方式取得或維持業務、商業利益,或不適當地執行任何行為或活動,若有上述行為,可能會違反或導致他方成員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若任一方違反本項約定,他方除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外,他方受有損害,違約之一方應無條件負損害賠償之責。
6. 個人資料保護條款
6.1乙方應對任何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定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下同)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方式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包括但不限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等),並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保護個人資料,並僅得於該次機票銷售作業之必要目的範圍蒐集、處理、利用,不得將前述個人資料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於本合約約定範圍外之目的為重製、蒐集、處理、利用、或向第三人揭露。
6.2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供相關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予甲方,惟乙方均應事前經該個人資料當事人同意,並保證使該個人資料之當事人同意甲方依甲方官方網站之「隱私保護政策」就該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
6.3甲乙雙方如任一方有發生與本合約有關之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它侵害之情形,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個資當事人及他方,並就事實經過提出說明以及補救措施。
6.4本條各項約定於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繼續有效。
7. 其他事項
7.1任一方如違反本合約任何約定,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經未違約方通知違約方限期(至少 14 日)內改正而違約方仍未改正時,未違約方得立即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違約方應賠償所有未違約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受第三人求償之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商譽損害等)。
7.2如任一方欲提前終止本合約時,應提前至少四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他方。
7.3本合約為雙方間完整協議。本合約簽署日前就本合約相關內容之任一方承諾、xx、保證或聲明均無效力且不影響本合約之約定。
7.4本合約之合作關係,不得被解釋為雙方有產生代理、合夥、合資或其他非本合約約定之關係。
7.5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本合約如為任何修改、調整或為權利義務移轉,除事先經雙方以書面達成共識及簽署生效外,任何作為均屬無效且無拘束力。
7.6本合約之解釋及適用等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因本合約爭議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7.7 本合約一式二份,由甲、乙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 |
登記地址:xxxxxxxxxx 0 x | 登記地址: |
聯絡地址:xxxxxxx 000 x 000 x 0 x 0 xxxxx:sales- | 聯絡地址: 聯絡信箱: |
統一編號:54381049 | 統一編號: |
代表人:xxx | xx人: |
簽約代表人:商務長 許致遠 | 簽約代表人: |
西 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