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 方):上海交通大学
承包人(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签订本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及概况
合同金额
(小写): 万元(人民币)
(大写): 元整(人民币)
付款方式
采用以下第_____种付款方式
第一种:一次总付
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审定价。
第二种:分两期支付
1. 第一次付款: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为合同总价的 %。
2. 第二次付款(5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尾款。
第三种:分三期支付
1. 第一次付款: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为合同总价的 %。
2. 第二次付款: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为合同总价的 %。
3. 第三次付款(5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尾款。
采购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序号 |
内容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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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期、地点及现场负责人
①工期:3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②地点:上海交通大学指定地点
③现场负责人:甲方 ,乙方 。
3.结算原则:
①工程量按实计算,结算审计按上海市最新定额标准和甲方审计部门的规定执行;
②工程结算按合同签订时上海市定额及有关收费标准计算,主要材料、设备单价由甲方核定。人工费单价及综合费用以本工程实际工期对应年度的“校内工程项目结算标准的通知”(无对应年度时按之前年度)进行计算。
③本项目社保费按实结算。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施工期间名册人员的每月社保费用缴纳凭证,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社保费。若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施工人员社保金的,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④施工现场签证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甲方确实需要增减或变更工程量,由甲方出具书面文件为准。
4、项目验收
本工程以施工内容、施工说明、工程变更和施工验收规范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为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并共同签署验收文件。
响应服务
本项目质保期 2 年。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xxx在接到故障报告4小时内回复解决方案,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安全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所有工作人员投保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
xx责任
双方应当自觉遵守xx自律的各项法规,不得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禁止签订虚假合同。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合同约时间定完成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合同总价0.3%的违约金。逾期七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必须进行整改或更换,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其他事宜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须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3份,乙方1份。
甲 方: 上海交通大学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地 址:xxxxxxxxx000x |
乙 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地 址: |
合同附件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甲方):上海交通大学
承包人(乙方):
发包人将上海交通大学XXX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学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
3.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发包人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以上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施工前,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发包人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
6. 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消防工作;发包人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察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按期限整改。对发包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承包人有要求发包人整改的权利,发包人应该认真整改。
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发包人、承包人都应督促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 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 承包人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 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发包人不得指派一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承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 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9.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 其他未尽事宜:无。
21. 本协议订立的各项规定使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本协议作为上海交通大学XXX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在施工合同签约后生效,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总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23.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 方: 上海交通大学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地 址:xxxxxxxxx000x |
乙 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地 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