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发布日期: 2021/12/ 项目名称: 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软硬件) 工程地点: 崂山区松岭路 169 号 资金来源: 国有(非财政)投资 出资比例: 自筹 100% 招标工程类型: 设备材料采购-其他 本项目总投资额: 394000000 元 工程造价: 309997000 元 结构形式: 其他 工程规模: 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 AI 算力总值达到 100P Flops @FP16 总算力,支撑 AI...
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
(软硬件)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格式 103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110
第十章 用户需求书 118
公告发布日期: | 2021/12/ | ||
项目名称: | 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软硬件) | ||
工程地点: | xxxxxx 000 x | ||
资金来源: | 国有(非财政)投资 | 出资比例: | 自筹 100% |
招标工程类型: | 设备材料采购-其他 | ||
本项目总投资额: | 394000000 元 | 工程造价: | 309997000 元 |
结构形式: | 其他 | 工程规模: | 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 AI 算力总值达到 100P Flops @FP16 总算力,支撑 AI 重大应用的模型训练及推理,可用于智能制造、智能家居、智慧金融、智慧交通等众多应用场景。 |
计划文号: | 青崂发改函〔2021〕7 号 | 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xxx | xx单位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 |
代建单位: | |||
代建单位联系人: | 代建单位联系电话: | ||
招标单位: | 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招标单位联系人: | xxx |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 |
招标代理单位: |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 | xxx、xxx |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 |
全市项目统一编码: | 房地产产权人: | 青岛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房地产产权证证号: | 鲁(2019)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权第 0011 359 号 | 代理资格: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概况: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本期建设 AI 峰值性能不低于 100P Flops@FP16 总算力,后期根据算力需求逐步扩容,支撑人工智能应用的模型训练及推理。项目建设在技术上以国产安全可控软硬件技术为主,兼具成熟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和绿色集约、低碳节能的要求。面向崂山区、青岛市工业互联网、智慧海洋经济、智慧金融、智能制造、智能家居、智能轨道交通、智能网联汽车等人工智能特色应用产业发展需要,助力崂山区、青岛市培育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体系。 2.招标内容:人工智能软硬件设备和数据中心机房配套设备。 | |||
二、投标人应具有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提供本项目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2、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为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投标申请; 3、代理商投标的须具有核心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同一品牌的设备制造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同一品牌的制造商与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三、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四、投标标段要求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
五、资格审查办法和方式 |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
六、评标办法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预中标候选人。 |
七、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
1. 投标人参加投标无须具备同类工程经验。 2.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提供同类工程经验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不合格或商务标书评审打分时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3.同类工程界定:数据中心信息化项目。 |
八、招标文件的获取 |
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
九、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递交地点:xxxxxxxxx 0 xxxxxxxx X x 0 x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页面 |
十、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地点: xxxxxxxxx 0 xxxxxxxx X x 0 x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页面 |
十一、其他 |
1.本工程无保密内容。 2.投诉举报电话:0000-00000000。 3.网上技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00。 4.上一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 1 月 1 日,上两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 1 月 1 日,以此类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 xxxxxx 000 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0 xxxxx X x 000 x联系人:xxx、李朝气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软硬件) |
1.1.5 | 建设地点 | xxxxxx 000 x |
1.2.1 | 资金来源 | 国有(非财政)投资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内容 | 人工智能软硬件设备和数据中心机房配套设备。 |
1.3.2 | 工期 | 按招标人要求执行,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达到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
1.4.1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
1.10.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1 | 分包 | 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其他部分如需分包,须经招标人认可。 |
1.12 | 偏离 | 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即开标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3.1.1 |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 1.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份数如下: 正本份数:1 份;副本份数:4 份。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 U 盘份数:2 份,U 盘上应清晰标记出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2.资格后审申请证明原件(与评分证明材料一同提交)。 |
3.1.2 |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内容及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 | 1、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格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 (4)投标承诺书; (5)投标人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6)代理商投标的提供核心设备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7)其他相关资料。 2、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下列第(1)、(2)、(3)、(4)、(5)、 (6)条原件,否则,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原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代理商投标的提供核心设备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 ||
3.2 | 投标文件组成 | 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2.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一式伍份,不分正副本; 3.投标文件电子版一式贰份,不分正副本; 4.评分证明材料(包含资格审查所需原件)。 |
3.4.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5 | 投标保证金 | □不需要交纳 √需要交纳 1.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 元)。 2.交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 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招标公 告页面点击“获取虚拟账号”。 3.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4.交纳形式:(电汇或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电子保函) 4.1 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到账时间为准; 4.2 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提交。 出具担保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保函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符合下列要求,否则视为无效公证: (1)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担保中签名,不能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钢印应清晰可辨;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银行保函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
4.3 以保险保函形式提交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提交,且须符合xxx管字〔2018〕11 号文件要求。 4.4 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保函开具时间为准。 5.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交纳。缴纳要求:见正文 3.5 投标保证金交纳。 6.为适应全流程电子化需要,以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建 议优先选用电子保函。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软硬件)**** 2022 年 月 日 时前(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开封。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注:*处须注明(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 文件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投标文件电子版) |
4.2.2 | 递交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证明 材料原件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及 证明材料原件 | 资格和评分证明材料原件予以退还。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
5.1.1 | 开标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5.1.2 | 开标会参加人员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 |
6.3 | 资格审查办法 | 合格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全部参加评审 |
6.4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 名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5%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采用担保公司保函时的有关要求:/。 采用保险时的有关要求:/。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同类工程项目 | 见招标公告。 |
10.2 “暗标”评审 | ||
技术标书是否 采用暗标评审 | 否 | |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 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是 | |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 |
10.5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 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6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6.1 | 招投标回避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之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有前述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如果不回避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并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经评审中标的,其中标无效。 投标人应当互相监督,如发现其他投标人有回避情形的,应于开标会现场及时提出。 | ||
10.6.2 | 招标控制价 | |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309997000 元。 | ||
10.6.3 | 招标代理费 | |
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 | ||
10.6.4 | 招标人将在中标公示时,一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资质和在投标过程中认定的所有业绩。 | |
10.6.5 | 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招标代理的要求,提供相应数量的纸质版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 | |
10.6.6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 号)有关要求,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投标文件中 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更换。如本项目需重新招标,前期招 |
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 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 |
10.6.7 | 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无须报名,潜在投标人可在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公告页面中招标人的澄清、答疑及开标时间变更等,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10.6.8 | 本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由崂山区公证处现场公证,本项目现场公证费、专家评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投标单位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单独列项。 |
10.6.9 |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等须真实、有效、合法,招标人享有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权利。经核实,如投标人存在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投标资格或预中标资格,扣缴投标保证金;已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或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因投标人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内容、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认定 ;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1)与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3)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5 投标人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6 费用承担
1.6.1 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工程投标所发生或涉及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
1.6.2 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列支。
1.6.3 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予补偿。
1.7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8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如确需使用外文资料,投标人必须提供具有合法资格的权威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资料,并以中文资料为准。
1.9 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及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0 踏勘现场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5 招标人不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等限制性条件。
1.11.2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第三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3 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
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资格审查办法;
(4)评标办法;
(5)合同主要条款;
(6)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格式
(7)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8)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部分格式
(9)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10)用户需求书
2.1.2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本项目异议提出截止时间前,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投标人异议”栏目的“提出异议”功能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栏目进行网上通知,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本项目公告页面的最新修改信息。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本项目公告页面“开标时间”栏目进行网上通知。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本项目公告页面的最新澄清信息。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栏目进行网上的修改,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本项目公告页面的最新修改信息。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本项目公告页面“开标时间”栏目进行网上通知。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本项目公告页面的最新修改信。
3.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3.1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
3.1.1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纸张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中证明文件应使用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打印件装订成册。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3.1.2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内容编制并提交证明材料。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除
在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中装订外,投标时还须单独提供一份随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以备开标时查验);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
(4)投标承诺书;
(5)投标人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6)代理商投标的提供核心设备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7)其他相关资料。
注:相应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
3.1.3 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合法性、真实性,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文件。若该投标人中标,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评标环节。
3.2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投标文件电子版、资格审查及评分证明材料五部分组成。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电子版投标文件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致。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均应单独编制成册。
3.2.1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1.1 封面;
3.2.1.2 目录;
3.2.1.3 投标函
3.2.1.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2.1.5 投标人营业执照;
3.2.1.6 投标人基本情况
3.2.1.7 投标人同类工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2.1.8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3.2.1.9 拟委任的项目部其他人员汇总表;
3.2.1.10 拟委任的项目部其他人员资历表;
3.2.1.11 投标人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3.2.1.12 投标承诺书;
3.2.1.13 投标人认为须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3.2.2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2.1 封面;
3.2.2.2 目录;
3.2.2.3 开标一览表;
3.2.2.4 投标报价表;
3.2.2.5 按招标文件要求应提供的其他内容;
3.2.2.6 投标人认为须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3.2.3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3.1 封面;
3.2.3.2 目录;
3.2.3.3 对招标文件技术内容应答部分: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十章“用户需求书”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用户需求书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用户需求书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响应部分、偏差部分应有具体说明及资料证明。应答部分编制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3.2.3.4 按招标文件要求应提供的其他内容;
3.2.3.5 投标人认为须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3.2.4 投标文件电子版
3.2.4.1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共二套,其中U 盘二套。每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应包含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的所有内容。
3.2.4.2 投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3.2.5 资格审查及评分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原件:
3.2.5.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
3.2.5.2 投标人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3.2.5.3 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2.5.4 投标人有效的相关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3.2.5.5 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原件;
3.2.5.6 代理商投标的提供核心设备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3.2.5.7 投标人认为与评标有关的其他资料。
3.2.5.9 资料明细清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与原件资料一同提交。注:
①以上资料需真实可靠、内容统一、互为解释,资料前后矛盾、信息不完整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定;开标时须提供资料原件,否则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②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合法性、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若该投标人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扣除其投标保证金且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具备相同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且在有效期内。名称变更的企业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名称变更前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可;通过合并组建的新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及企业章程为准)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组建情况的证
明原件,原企业业绩予以认可;母公司参加投标的,须提供子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母子公司关系的证明原件,其子公司业绩予以认可。
④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且以中文翻译为准。中文翻译须加盖翻译公司公章,且提供加盖投标人及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原件。
3.2.6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签署
3.2.6.1 投标文件应按本须知 3.2 款规定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内容格式”、“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部分格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2.6.2 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方有效,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中规定的盖章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2.6.3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4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2.6.4.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3.2.6.4.2 封面上的“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应清楚地标记在投标文件封皮右上角。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2.6.4.3 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原则上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有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须加盖公章或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2.6.4.4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编制),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续页码。无特定排版格式要求,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2.6.4.5 分册装订,并注明分册编号,同时在各分册书脊处标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分册编号。分册装订的目录须分册编制且页码须从起始页起重新编码。
3.2.6.5 投标文件电子版制作要求
3.2.6.5.1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U 盘)应为完好的,且其中电子版格式须为pdf 格式及可编辑且能为招标人所用的文档格式(文档格式:商务、技术部分文字为 DOC 格式文件;投标报价部分须同时提供 pdf 格式、DOC 格式和 XLS 格式文件;单独的表格文件为 XLS 格式文件;图纸为DWG 格式文件等同时附必要支持文件,全部文件均不得加密)。因任何原因,电子文件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内容的,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3.2.6.5.2 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部分、原件资料一同提交。
3.2.6.5.3 因任何原因,电子版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内容的,招标人可选择拒绝其投标文件。
3.2.7 原件资料编制要求
原件资料须按第 3.2.5 项要求的全部内容提供,并按第 4 条要求标记、递交。
3.3 投标报价
3.3.1 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设计、设计联络、制造、检验、包装、运输、仓储、安装、单体调试、联合调试、系统投运、人员培训、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图纸、验收、移交、关键时段的技术保障以及质保期服务等一切费用,具体报价包含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3.3.2 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及招标文件相关章节的要求报价,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名称、原产地、数量、单价和总价。投标人根据本须知及本招标文件相关章节的规定将投标价格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3.3.3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报价册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一致,如不一致,以投标文件报价册正本中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为准。
3.3.4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为投标人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报价,该报价将被认为满足本项目用户需求书中所要求的一切货物和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若有漏项均由投标人承担。
3.3.5 投标人应按照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提供需备品备件,备品备件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3.3.6 投标人应按照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提供所需专用工具和测试设备,该部分报价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3.7 如果投标人认为为圆满完成本项目还有其他需要单独计价的配合工作,则应列明具体的细目和金额。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未列入费用的工作内容及在合同执行阶段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其他细目及投标总价中,中标后将不再考虑。投标人对本项目进行的深化设计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3.3.8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出现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根据本须知及本招标文件相关章节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3.9 投标人(如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货物(服务)清单和报价将是签订合同唯一依据,其报价在本次招标有效期内不能发生改变。如有改变,招标人将拒绝与其签订合同。
3.3.10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折扣价及赠送。
3.3.11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3.12 其他报价包含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3.3.13 招标控制价 309997000 元。
3.3.14 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将做废标处理。
3.3.15 报价依据
3.3.15.1 本项目招标文件;
3.3.15.2 本项目相关图纸(如有);
3.3.15.3 本项目用户需求书;
3.3.15.4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3.3.15.5 其他资料,如澄清及招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
3.4 投标有效期
3.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保证金
3.5.1 本次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交纳金额、形式、时间、账号见前附表。
3.5.2 以电汇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点击“获取虚拟账号”。投标人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填写的信息不准确的,将造成投标保证金无法到帐、无法识别或无法退还,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点击“申请电子保函”,在线完成电子保函开具工作。
3.5.3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拒绝投标。
3.5.4 以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3.5.5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将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3.5.6 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招标项目出现异议或投诉时,在调查处理期间相关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3.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放弃中标)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围标串标的。
4. 投标
4.1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副本可密封在同一封套内,也可以分别单独密封,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电子版光盘单独密封。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及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电子版光盘均须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一同提交。
4.1.2 投标人应将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投标文件
电子版”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封中并加贴封条,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原件资料”单独提供,无需密封。
4.1.3 特别说明
资料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自相矛盾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导致对应项目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相应审查不能通过或相应分值不得分;投标人应对所附明细清单与业绩证明材料的一致性负责,因两者不一致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相应审查不能通过或相应分值不得分。
4.1.4 未按本章第 4.1.1 款、第 4.1.2 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4.2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其他说明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拒收。
(2)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符合要求投标文件少于 3 份(不含 3 份),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
(4)招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4.3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本工程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在提交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投标。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和参加人员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开标时,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会。
5.2 开标会程序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5.2.1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到;
5.2.2 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
5.2.3 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宣布会议纪律;
5.2.4 当众点名核验前附表 5.1.2 规定的投标人相关人员到场情况;
5.2.5 检查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2.6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并当场宣布通过审查的投标人;
5.2.7 投标人按照宣布的顺序当众公开唱标,唱标的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及投标标价;
5.2.8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
5.2.9 投标人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5.2.10 招标人确定预中标人。
6. 资格审查、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招标人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包括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主要技术规范
(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但不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6.1.4 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将适当延长。
6.1.5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将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资格审查、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前附表规定的资格审查办法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确定的程序、标准对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评标阶段。
6.3.1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3.2 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或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若为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授权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2)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3)投标人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原件为准);
(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承诺书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用电汇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提供银行电汇回单的;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公证书的;采用保险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保函的。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提供电子版保函的。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开具银行保函的银行不是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或者银行保函的公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银行保函的格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不符的。
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开具银行保函的银行不是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或者银行保函的公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银行保函的格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不符的。
(6)代理商投标未提供核心设备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的。
6.4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及第四章“评标办法”确定的程序、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前 2 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6.4.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否决其投标:
(1)未按规定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的同一标段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有效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并且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5)最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总)价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6.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6.4.3 电子版投标文件与书面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
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7.3 中标通知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4.3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5.2 订立书面合同后15 日内,招标人需提交一份到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存档。
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将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8.1.1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后,正常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8.1.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8.1.3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 3 个的。
8.2 不再招标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日提出;
(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9.5.2 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审查标准
1.1 初步审查
1.1.1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1.1.2 资格申请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1.3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签字;
1.1.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还须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委托人姓名与携带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一致;
1.1.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携身份证原件到场并签到;
1.1.6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内容、格式提供了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 详细审查
1.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满足投标要求;
1.2.2 提供经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和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不是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1.2.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承诺书;
1.2.4 投标人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电汇回单或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公证书原件或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保函或电子保函,并按照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2.5 代理商投标的提供核心设备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注: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文件须符合上述相关要求,所提供的证书、证明等相关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招标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2.审查程序
2.1 初步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 1.1 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2 详细审查
2.2.1 评标委员会依据详细审查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2.2 通过详细审查的投标人,除应满足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在资格后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3 资格审查(合格制)选定合格投标人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全部参加评标。
2.4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当场对所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审查结果
3.1 提交审查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附件规定的程序对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书面审查报告应载明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等。招标人将当场公布资格后审结果。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不具有进入评标阶段资格。
3.2 重新进行招标
如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将对该工程重新招标。
3.3 不再招标
如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
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3.4 补充说明
3.4.1 在任何审查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4.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具备相同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且在有效期内。
名称变更的企业提出投标申请,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名称变更前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可;通过合并组建的新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为准)提出投标申请,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组建情况的证明原件,原企业业绩予以认可;母公司提出投标审申请,须提供子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母子公司关系的证明原件,其子公司业绩予以认可。
3.4.3 投标人提供企业注册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打印并带有行政主管部门电子印章的企业最新章程的,视同为经企业注册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原件。
3.4.4 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且以中文翻译为准。中文翻译须加盖翻译公司公章,且提供加盖投标人及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原件。
3.4.5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所有内容应真实有效且能相互解释,若发现提供资料不真实,或自相矛盾的,招标人有权不接受其申请。
1、总则
1.1 为加强本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包括澄清),制定本办法。
1.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
1.4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1.5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连,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委驻地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将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1.6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及招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如技术标得分仍然相同时,则业绩得分高的优先。
3、评审标准
3.1 初步评审标准
3.1.1 商务初步审查:见“商务初步审查表”。
3.1.2 技术初步审查:见“技术初步审查表”。
3.1.3 报价初步审查:见“报价初步审查表”。
3.2 详细评审标准
3.2.1 技术详细评审:见“技术评审评分标准”。
3.2.2 商务详细评审:见“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3.2.3 报价详细评审:见“报价评审评分标准”。 4、评标程序
4.1 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如果有);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4.2 评标准备
4.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4.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4.2.3 熟悉文件资料
4.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3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要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审查每份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报价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差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对招标项目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对招标文件关键条文的偏差、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是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差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3.1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4.3.1.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在初步审查表中集中列示。
4.3.1.2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上述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4.3.2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
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4.3.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4.3.4 xx、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办法第 4.4.5 款的规定执行。
4.4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可进入详细评审。
4.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 3.2 款中规定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详细评审,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1)技术评审和评分;
(2)商务评审和评分;
(3)报价评审和评分,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汇总评分结果。
4.4.2 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按照技术评审评分标准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技术标的评分结果,技术标的得分记录为 A。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的技术打分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最终得分。
4.4.3 商务标评审和评分
按照商务评审评分标准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商务标的评分结果,商务标的得分记录为 B。投标人的商务得分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
4.4.4 报价标评审和评分
按照报价评审评分标准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报价标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报价标的评分结果,报价标的得分记录为 C。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4.4.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4.6 汇总评分结果
4.4.6.1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4.6.2 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 C。
4.4.6.3 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4.4.6.4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4.5 推荐中标候选人
4.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4.5.1.1 除招标文件规定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
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
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4.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家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5.3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坚持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原则。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取消其合同授予资格,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后选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5、认定
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相关业绩等内容的认定详见商务评审评分标准“需要补充其他内容”。
附件一:初步审查标准
商务初步审查表
下列初步审查如出现废标情况则划“×”,无废标情况划“√”
序号 | 初步检查不合格项 | 评审结论 (Х/√) |
1 | 开标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及本 人身份证原件的 | |
2 | 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 |
3 | 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时,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 |
4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5 | 未提交投标承诺书的 | |
6 |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 |
7 |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
8 | 工期(供货、调试、服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
9 | 质保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
10 | 付款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
11 |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资料不一致,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报经招 标人同意并到招投标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 |
12 | 投标人开标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资料原件的; | |
13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其废标的条款及要求的 | |
结 论(通过或未通过) |
技术初步审查表
下列初步审查如出现废标情况则划“×”,无废标情况划“√”
序号 | 初步审查不合格项 | 评审结论 (Х/√) |
技术部分 | ||
1 | 不满足用户需求书“非稀疏情况下,半精度浮点运算峰值总算力≥100P Flops@FP16”的; | |
2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其废标的条款及要求的 | |
结 论(通过或未通过) |
报价初步审查表
下列初步审查如出现废标情况则划“х”,无废标情况划“√”
序号 | 初步检查不合格项 | 评审结论 (Х/√) |
1 | 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 |
2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3 | 投标报价不是固定价的; | |
4 |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 |
5 |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 | |
6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其废标的条款及要求的。 | |
结 论(通过或未通过) |
附件二 详细评审
技 术 评 审 评 分 标 准 |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 审 标 准 |
用户需求书技术要求:(满分 55 分) | ||
项目建设方案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硬件系统及服务、软件系统及服务、集 | ||
群系统技术总成、集群系统支持服务),对项目整体理解清晰、充分、完整,能 | ||
够准确抓住项目重点及关键环节,并针对本项目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 ||
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价各投标人项目建设方案: | ||
1)项目建设方案合理可行,市场应用大规模;技术路线体现先进性特点,技术水 | ||
1 | 项目建设x | x超出目前的行业主流水平,得6分; |
案 | 2)项目建设方案较合理可行,市场应用较好;技术路线及技术水平达到目前的行 | |
业主流水平,得4分; | ||
3)项目建设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市场应用一般;技术路线体现先进性特点,技术 | ||
水平达到目前的行业主流水平,得2分; | ||
4)项目建设方案不合理,市场无应用;技术路线未能体现先进性特点,技术水平落后于目前的行业主流水平,得 0 分。 | ||
1.兼容性解决方案(10 分): | ||
为保证项目核心设备兼容性好,要求 AI 设备的CPU 和 AI 处理器采用同一厂商开 | ||
发设计。符合得 10 分,否则 0 分。 | ||
(需提供产品彩页或者白皮书或者官网截图) | ||
0.XX 解决方案(14 分): | ||
(1)为保证项目核心设备自主可控,要求 AI 算力硬件系统设备的 CPU 和 AI 处 | ||
2 | 重点难点技术先进性 | 理器采用国内厂商开发设计得 2 分,否则 0 分。(需提供产品彩页或者白皮书或者 官网截图) |
(2)AI 算力硬件系统采用液冷模式进行散热得 2 分,否则得 0 分。(需提供产品 | ||
彩页或者白皮书或者官网截图) | ||
(3)AI 处理器支持直出≥100G 网络得 3 分,否则得 0 分。(需提供产品彩页或者 | ||
白皮书或者官网截图) | ||
(4)AI 算力使能系统的芯片使能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得 2 分,否则得 0 分。(需 | ||
提供原厂商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
技 术 评 审 评 分 标 准 |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 审 标 准 |
(5)支持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开发框架,并且满足如下功能:①支持端边云场景灵活部署;②支持优化器并行,用以提升网络性能;③支持图算融合,提升设备利用率。满足一条得 1 分,最多得 3 分。(需提供官网截图及软件著作权) (6)具备在线模型仓库,提供适配本次投标 AI 设备的预训练模型,大于 150 个 模型得 2 分,50 到 150 个模型得 1 分,50 个以下 0 分。(需提供官网截图证明) | ||
3.平台解决方案(4 分): (1)基础软件平台厂商是国内权威、通用的OpenStack 开放云平台的官方社区会员,白金会员得 2 分,黄金会员得 1 分,非会员得 0 分。证明材料:提供 OpenStack云平台的官方社区会员截图证明。 (2)拥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颁发的人工智能开 发平台产品能力评估证书(模型构建不低于 4 级)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
3 | 拟投产品的技术性能响应情况 | 根据投标人设计方案中的产品的品质及参数答复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重要设备参数满足或优于带▲项标准得满分6分,每一个偏离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2)除上述重点解决方案分析以及▲项,其余设备参数若全部满足得满分6分, 每一个偏离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
4 | 实施方案 | (1)根据人工智能计算中心主要子系统的实施内容、重难点和节点编制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且是否符合项目实际要求等方面。优秀的得3分,良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0.5分,较差或没提供的得0分。 (2)对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方面。优秀的得 2 分,良好的得 1 分,一般的得 0.5 分,较差或没提供的 得 0 分。 |
5 | 调试及试运行方案 | 调试及试运行方案流程清晰、内容明确、针对性强、有明确的整改流程。优秀的得 2 分,良好的得 1 分,一般的得 0.5 分,较差或没提供的得 0 分。 |
技 术 评 审 评 分 标 准 |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 审 标 准 |
6 | 竣工验收 方案 | 竣工验收方案程序明确、内容清楚,有针对性的验收措施。优秀的得 2 分,良好 的得 1 分,一般的得 0.5 分,较差或没提供的得 0 分。 |
商 务 评 审 评 分 标 准 |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专业能力 资质 | 3 | 根据投标人是否具备有效期内的以下专业能力资质认证进行评分,有一项认证得 1 分,最高得 3 分。①软件产品证书、②软件企业证书、③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二级 CS2 或以上【未提供证书复印件,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得分】 |
管理能力 资质 | 3 | 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开发能力三级及以上(Integration for Deve)、ISO9001、ISO20000、ISO27001、ISO14001、ISO45001 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全部满足的得 3 分,每缺少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未 提供证书复印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
类似业绩 | 4 | 根据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9 年 1 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数据中心信息化项目,每有 1 个业绩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未提 供合同原件的不得分。】 |
服务团队 | 4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团队进行评分: 1、项目负责人具有 PMP 项目管理认证证书得 2 分。【未提供证书复印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2、服务团队所属公司在青岛注册 2 年以上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生态能力资质 | 6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生态能力资质进行评分: 1、具有所投产品原厂授予的运营资质证书的得 2 分 2、具有青岛市级经济类协会副会长单位或以上等级资格的得 2 分 3、具有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相关协会副会长单位或以上等级资格的得 2分。 【未提供厂家和协会颁发的正式授权证书复印件不得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同类工程界定:数据中心信息化项目。 2.投标人企业业绩的认定:合同原件。 3、体系认证须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原件,且在有效期内。 4、上一年度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 1 月 1 日,上两年度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 1 月 1 日,以此类推。 |
报 价 评 审 评 分 标 准 |
(一)首先确定评标基准价,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1)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合格投标人最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 4 家,则不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 85%至 115%(含 85%和 115%)。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评分项不得分。 |
2)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第一步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二)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当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25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 1%扣 0.5 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减少 1%扣 0.25 分,扣完为止,即,若评标基准价为 A,投标人报价为B,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 B>A 时,投标人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为:25-[(B-A)÷A*100*0.5];
当 B<A 时,投标人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为:25-[(A-B)÷A*100*0.25]。以上评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软硬件)合同
甲方: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中国 青岛
20 年 月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称 “买方”)作为一方,和 (下文
称“卖方”)作为另一方,双方根据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软硬件)项目招标结果,
于 20 年 月 日在青岛市签订。合同内容如下:
1、买方同意接受,卖方同意作为中标商并以下述第 2 条所述价格提供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
心项目设备(软硬件)项目项下的设备采购及服务工程。
2、双方同意买方接受卖方提供上述设备采购及服务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
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税价格为 元整,税率 ,税额为 。
3、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4、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1)合同通用条款
(2)合同专用条款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 1:价格清单
附件 2:技术规格书(见另册)附件 3:xx合同
第五部分 合同附录
附录:履约保函格式
第六部分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见另册)
(1)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澄清文件
(2)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澄清文件
5、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果在构成本合同的各文件之间发生文字表述的差异时,须按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予以理解和解释。排列在前的文件优先于排列在后的文件。本合同不同时间产生的同类文件,产生日期在后的优先于产生日期在前的。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如果本合同其他部分对技术条款的描述与技术规格书的规定有差异时,以技术规格书为准。双方有关合同的补充、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如果有)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效力优先于上述所有
合同文件。
6、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7、考虑到卖方将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买方在此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给卖方在合同条款下应支付的所有金额。
8、本合同下的任何通知应采用信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
9、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合格的履约保证后生效。
10、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买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卖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买 方: (公章) 卖 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 (姓名、职务)系 (投标人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
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参加 (项目名
称)的合同谈判及签约,作为我方代表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其相关的事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一)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1.1 “合同”指双方达成并签署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1.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及货物采购的需要订立,通用于货物采购的条款。这里系指本合同条款章节中合同通用条款,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之一。
1.1.4 “专用条款”指买卖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实际情况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这里系指合同条款章节中合同专用条款,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之一。
1.1.5 “合同条款”是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统称。
1.1.6 “买方”系指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7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及其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1.8 “双方”系指买方和卖方。
1.1.9 “第三方”系指除买方和卖方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一方。
1.1.10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的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
1.1.11 “质保期”自系统联动调试、试运转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
1.1.12 “服务” 系指合同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运输、仓储;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设计联络、安装、检验测试(含出厂检验)、调试、提供技术援助、接口管理、培训、试运行、试运营、质保期服务、项目管理和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13 “技术文件”是指合同设备及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各种软件等)。
1.1.14 “用户需求书”系指列明买方所购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及相关伴随服务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5 “技术规格书”系指卖方在投标阶段根据用户需求书编制的,在中标后通过合同谈判和设计联络最终确定的系统或设备的有关技术要求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6 “设备缺陷”系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
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17 “初步验收”系指单系统调试试验结束后进行的验收。
1.1.18 “初步验收证书”系指初步验收后由买方签署的证书。
1.1.19 “预验收”系指对设备进行的运用试验,以保证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使用质量,在设备试验成功后即通过预验收。
1.1.20 “竣工验收”系指在全线试运行一个月后由买方主持,监理、施工单位、卖方和质监站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对全线进行的验收。
1.1.21 “预验收证书“系指预验收后由买方签署的证书。
1.1.22 “竣工验收合格证”系指竣工验收后由买方签署的证书。
1.1.23 “最终验收”系指在质量保证期中,设备使用一切正常,质量保证期结束后进行的验收。
1.1.24 “最终验收证书”系指最终验收合格后由买方签署的证书。
1.1.25 “备品备件”系指质保期内/后买方用于设备维护、更换、修复的备用零部件、易损易耗件。
1.1.26 “项目”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为买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而进行的全部工作。
1.1.27 “接口管理”是指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全面负责本项目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负责本项目与其他项目接口技术支持、生产监造、试验测试、设计联络、协调管理、安装、调试、现场服务、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
1.1.28 “税费”包括任何管辖区域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扣除或预扣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利息或罚金,而且,为避免产生疑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1.29 “监理”系指由买方委托的负责在买方授权范围内组织本合同设备到货开箱检验、移交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的监理服务单位。
1.1.30 “监理工程师”是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的统称。
1.1.31 “项目现场” 系指买方指定的地点。
1.1.32 “天”、“日”指日历日。
1.1.33 “周”指七(7)个日历日。
1.1.34 “月”指日历月。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1.2.2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2.3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电子邮件、电报和传真等发送。
1.2.4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
1.2.5 可分割性:如果合同的某一条款被禁止或定为是无效的、不可实施的,那么,如此的禁止、无效性或不可实施性不会影响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实施性。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的解释权属于买方。
3. 来源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2 本合同项下主要货物和服务应由技术规格书中确定的制造商、服务提供者及国家制造和供货。
4. 标准
4.1 卖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应符合合同中《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若《技术规格书》中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如果有关标准和文本不是中文,卖方须免费向买方提供中文的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3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合同文件、资料及使用
5.1 卖方应根据合同和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所供货物的整套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编写的语言为简体中文。
5.2 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必须按买方规定的时间交付。如果工程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且只有卖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在三(3)日内向买方免费提供。技术文件延迟交付时,按专用条款第 37 条执行。因此导致工程延误时,按专用条款第 37条执行。
5.3 没有买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款、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4 卖方为执行合同产生的电子版文件、图纸档案及纸质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买方所有,未经买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保密责任,由卖方负责。
5.5 没有买方的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以外,卖方不应使用通用条款第 5.3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6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通用条款第 5.3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或按买方要求予以销毁。
5.7 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所供货物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保证买方能够正确进行货物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和使用。
5.8 卖方应承担买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整和使用致使系统和/或设备(材料)或其部件损坏所引起的赔偿。
5.9 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提供给买方的所有最终技术文件除提供纸质文件外,均需提供电子文件。
5.10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图纸、手册、试验报告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内容、格式、形式、数量、交付时间在技术规格书中有详细规定。
5.11 文件之确认
技术文件均应提交买方审批确认。
5.11.1 卖方提交给买方的文件要在发送单上列出目录。
5.11.2 买方对文件的确认不减轻和免除卖方包括货物质量保证责任在内的合同责任。
5.12 文件之错误
5.12.1 卖方应对相关的任何设计和详细施工图纸,以及卖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文件、图纸、资料或指导中出现的任何矛盾、错误和遗漏负完全责任,无论资料是否已被买方认可。如果技术文件经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损坏或内容有差异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三(3)天内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损坏或有差异的部分。
5.12.2 卖方应自费对此类矛盾、错误和遗漏进行必要的更改和补救工作,并对相应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修改。卖方于本条款下履行的义务并不免除其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任何责任。
5.12.3 买方只应对其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负责。若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资料存在缺陷、遗漏、矛盾或措辞含糊或词意不明,则卖方应及时提醒买方注意。
5.12.4 若出现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5.13 文件之保存
买方及卖方必须将招标过程及合同履约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文件(包括资料、图纸、
手册等)完整保存,以便合同执行时随时查阅。
5.14 文件之获取
在合同执行期间及最终验收证书签署之日后十五(15)年内,买方或买方授权代表应能通过卖方得到合同项下提供给买方的卖方人员、财务及所有记录的文件资料,包括且不限于计算机文件和用以核实或复审数量、质量、工作计划及进度、支付申请、合同变更的估价以及其他需查询的文件。卖方应在最终验收证书签署之日后十五(15)年内保存上述文件,买方或买方授权代表有权复制这些文件。
5.15 合同执行的文档管理
合同执行中双方来往的正式文档,如:合同修改书、变更建议书、验收证书、支付申请等,按买方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5.16 买方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
卖方须按买方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整理合同项目所产生的档案,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向买方移交(各类项目文件资料档案的移交份数,根据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签订合同时确定)。买方接收了卖方完整的档案后应签署项目档案移交确认书。
5.17 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否则,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责任及费用,如因此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卖方应当向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6.2 买方永久享有卖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
6.3 合同价已包含所有应支付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的费用,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本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清单。
7. 履约担保
7.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15)工作日内按专用条款第 7 条的规定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否则,买方有权没收其全额投标保证金,终止合同,并有权与下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7.2 除非另有规定,在卖方完成其合同所有义务并在最终验收证书签署之日后第十五(15)天内,买方将把履约担保原额无息退还卖方。卖方应保证履约担保将持续有效。当合同按相关条款展期时,卖方应对履约担保做相应展期。
7.3 卖方提交履约保函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7.4 如果在有效期内,因为卖方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则卖方应缴纳有关费用 和罚款,否则买方有权通过履约担保追索。
8 包装
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天气,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8.2 除非合同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所提供的货物应采用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适用于运输要求及多次装卸,并能有效地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并能够经受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施工现场。
8.3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7 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4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买方后来发出的指令。
8.5 合同项下的系统设备和材料应按站独立包装。
8.6 卖方在包装货物时应考虑买方现场保管无空调、无除湿设备的仓库储存条件下放置 1年不应发生损坏、丢失或锈蚀的风险。
8.7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8.8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8.9 货物的松散零部件应采用良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8.10 随箱文件
8.10.1 每个包装箱的外部应附有一套详细的装箱单正本。
8.10.2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8.10.3 具有品名、编号、数量说明的详细装箱正本一份;
8.10.4 质量证明、数量证明书正本各一份;
8.10.5 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含系统组装图)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8.11 其他要求见技术规格书。
9 交货和单据
9.1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装卸、仓储等费用。
9.2 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由卖方负责卸货并承担全部费用,但不影响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 11 条所述的货物所有权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10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10.1 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在其运到现场落地且经买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买方。所有权
的转移不能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
10.2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买方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0.3 卖方自用的设备仍属卖方。超出合同货物的设施和设备,要在合同结束后或双方均同意所指的设施和设备已不再为此工程所需要时返回给卖方。
10.4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拒收、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0.5 卖方应对用于本合同全部自有财产的损坏负责。
11 运输和服务
11.1 卖方负责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将货物运至项目现场,并负责一切费用。
11.2 卖方将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规定提供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与范围详见技术规格书。
11.3 卖方提供的运输和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12 保险
12.1 买方 (已为/没有为)卖方在买方项目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测试、验收和试运行等服务的卖方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此项费用 (无需/需要)卖方负责, (不应/应)含在合同总价中。
12.2 买方 (已为/ 没有为)在卖方所在地进行设计联络/设计审查、检验、培训、监造等的买方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此项费用 (无需/需要)卖方负责, (不应/应)含在合同总价中。对于到卖方所在地工作的买方人员,在有需要之时,可以免费获得卖方的医务室/救护站医生的救治。
13 合同执行进度计划
13.1 合同执行的所有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进度计划:
(1)合同执行总体进度计划
(2)设计和设计联络进度计划
(3)设备制造进度计划
(4)出厂前检验进度计划
(5)装运进度计划
(6)技术文件交付进度计划
(7)在现场调试和验收进度计划
(8)培训进度计划
上述进度计划(2)至(8)作为总体进度计划(1)的子计划,此制订进度计划的时限不得妨碍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的进度计划的开始时间以合同生效日起计。
13.2 卖方根据总体进度计划(1)的时间规定,制定出进度计划(2)至(8),并提交买方批准。
13.3 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月开始三(3)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符合本条规定的上 个月详细进度报告、本月计划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13.4 除非得到买方的同意,在本专用条款、合同附件规定的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合同履行关键时间点,不允许延误。
13.5 卖方须按本条款规定的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设备的调试并通过验收,保证买方的商业运营。
13.6 其他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14 保证
14.1 卖方应把合同设备制造、运输、仓储、安装、调试,质保期服务全过程等均纳入质保体系并制订详细的质保计划。在合同执行期,买方可随时检查质保体系中的任一环节。
14.2 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使用许可,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
14.3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提供一式三份完整的用于本合同的质量控制计划和组织结构说明交给买方确认。卖方为完成工程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详细规定见合同附件。
14.4 质量保证期自该设备预验收完成之日起 3 年。
14.5 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完整正确,数据和资料准确无误,并承担按技术文件进行的操作致使设备或零部件损坏的责任。如技术文件中有技术遗漏或错误,卖方应更换一份正确的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4.6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在安装现场现有条件下,保证合同项下设备在经正确安装使用、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并不会因卖方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若由此引起安全事故,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卖方赔偿。
14.7 卖方应保证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寿命要求,对明显不符合寿命要求的部件卖方应随时更换和负进一步责任,同时卖方保证设备在正常的寿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若由于设备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所有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进一步的责任应由卖方负责。
14.8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自己检验或邀请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如买方发现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造成设备发生故障,买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维修、更换,并提出索赔。卖方应保证其合同项下所供设备经过正确安装、
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如买方发现故障原因属于质量问题或元器件、部件设计或生产中出现的严重缺陷,或者在设备中某类部件在质保期内的更换或维修次数超过 3 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自费、无条件更换所有设备中的全部此类零部件,包括那些仍在维持使用的同类部件。
14.9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因卖方原因造成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8 小时或经买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赶赴现场,并在 24 小时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部件或货物从出厂地至项目现场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根据合同规定买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4.10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且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
14.11 卖方免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的设备维修工作,维修工作必须包括设备的故障修理,卖方在修理或更换设备的电气和机械部件,必须采用原制造厂出品的零部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但不限于):
14.11.1 及时排除故障,进行必要的修理,无偿更换非人为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的零部件,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派合格的专业维修人员携带工具无条件 8 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14.11.2 所有作更换的零部件,须是原厂标准生产的零部件。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缺陷或其它因卖方过失而进行的修理或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其质量保证期要延长,延长时间为修复更换至验收合格期间的时间。
14.11.3 卖方应提供买方维修保养用的全部设备图纸,维修保养手册和说明文件等资料。
14.12 卖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设计、培训、安装、调试和试验等,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或其代理商或代表或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4.13 功能保证
14.13.1 卖方保证:在进行功能测试时,所有的货物和部件将根据合同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条件实现合同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功能。
14.13.2 如果由于非买方的原因,不能实现全部或部分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功能保证最低要求,卖方将自费负责对货物进行更改、调整和/或增补,以保证达到最低要求。卖方完成必要的更改、调整和/或增补后,应通知买方再次进行功能测试,功能保证最低要求得以实现。如果卖方最终未能达到功能保证的最低要求,买方可以考虑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终止合同。
14.13.3 如果由于非买方的原因,相应合同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功能保证未得以全部实现,但是实现了功能保证的最低要求;在此情况下,卖方自费对全部或部分货物进行必要的更改、调整和/或增补,以达到功能保证要求,并请求买方再次进行功能测试。
14.14 卖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支付的款项专用于本合同有关的项目。
14.15 其它规定见技术规格书。
15 价格
15.1 合同价格执行专用条款第 15 条的规定。
15.2 付款价格应与卖方中标报价相一致,除非出现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变更与修改的情况。
16 付款
16.1 本合同项下的支付按专用条款第 16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16.2 卖方在完成相应合同义务后以书面形式要求买方付款并向买方提交有关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支付。
17 合同变更与修改
17.1 除本合同 17.2 项特别约定外,非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否则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
17.2 买方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有权对合同作变更、修改、删除、增加或做其它改变。这些变更与修改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卖方应履行这些变更与修改并受同样条件约束。
17.3 除本合同 19.2 项特别约定外,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规定的标准修改书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效力。
17.4 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7.4.1 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17.4.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17.4.3 交货地点;
17.4.4 交货期;
17.4.5 卖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及服务;
17.4.6 工程规模;
17.4.7 以及买方认为需要变更的其他项目。
17.5 如买方根据第 17.4 条做出合同变更,买方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在二十一(21)天内向买方提交变更建议书,内容包括:
17.5.1 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
17.5.2 对进度计划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
17.5.3 卖方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并列明需调整的价格分项及相应的计算说明/依据。
17.6 卖方所提的费用应是最优惠的,如果买方要求的变更只是货物数量的变化,则卖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物 单价计算。价格调整方法按照通用条款第 17.9 条执行。
17.7 买方收到卖方的上述建议书,并在与卖方适当协商后,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如果卖方未依约提出的,视卖方接受买方提出的变更通知。
17.8 除非买方书面提出,卖方不得对合同进行任何变更。但是,卖方为了:
17.8.1 加快竣工;
17.8.2 降低买方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17.8.3 提高工程质量、效率、安全性或价值;
17.8.4 给买方带来其他利益。
17.8.5 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买方发出“变更建议书”,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
17.9 合同变更时,买卖双方将按下述方式确定调整合同价格:
17.9.1 对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增加或删除,按合同已列明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17.9.2 对与合同中已有项目类似的项目的增加,参照已有项目在合同中列明的单价确定单价;
17.9.3 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新增项目,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17.9.4 对合同中已明确并有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按合同列明的相应的金额计算;
17.9.5 对合同中尚未明确和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其金额须由合同双方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协商确定:
17.9.5.1 根据合同规定的原则计出总价;
17.9.5.2 根据合同中类似货物单价和/或单位费率计算而计出总价;
17.9.5.3 根据合同价格类推和/或按比例计算而计出总价;
17.9.5.4 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成本确定;
17.9.5.5 根据买方调查确定的价格或审计部门认定的价格计价,卖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7.10 如果买方决定变更,卖方应有权得到下列付款:
17.10.1 由于此类变更而使部分实施的工程变为无用而导致的费用;及
17.10.2 对已经制造或正在制造的货物进行必要改动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或对任何已做但因此类变更而必须进行改动工作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买方应在此基础上确定费率或价格,并考虑到有部分资金卖方可以从第三方得到补偿的情况。
17.11 合同变更时,通常以下情况不涉及价格调整:
17.11.1 卖方编制变更建议书;
17.11.2 由于卖方的疏忽需要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疏忽造成的供货范围的缺项、漏项、数量不足以及货物质量缺陷等),由卖方自费解决。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给予合同价格的调整,也不给予工期上的延长,卖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17.11.3 由于卖方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某些货物或服务需要变更时,经买方同意可按当时市场价格选择替代货物或服务。如替代货物或服务的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差额部分由卖方承担。
17.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保留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设备供货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同种规格设备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变。
18 合同终止与暂停
18.1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8.1.1 当合同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18.1.2 卖方违约时的终止和买方违约时的终止;
18.1.3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18.2 违约通知
18.2.1 如果卖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影响工程进行时,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要求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18.2.2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8.3 卖方违约时的终止
18.3.1 如果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
18.3.1.1 在收到本条款之 18.2 的违约通知后七(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未能遵守并达到通知的要求并纠正过失;
18.3.1.2 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交货;
18.3.1.3 卖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8.3.1.4 没有买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
18.3.1.5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卖方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18.3.1.6 如果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
18.3.1.7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18.3.1.8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8.3.1.9 由于卖方违约而导致卖方支付违约金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
18.3.2 则买方可在任意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向卖方发出终止通知十四(14)天后合同即告终止,但需赔偿卖方已发生的费用及。
18.3.3 在按上述条款之 18.3.1.1、18.3.1.2、18.3.1.3、18.3.1.4 和 18.3.1.7 终止合同之后,
扣除由此对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卖方应当支付的金额后,买方应将在终止合同日期卖
方应得的所有金额向卖方支付。
18.3.4 工程完成后,在根据本条款之 18.3.3 条中考虑应支付给卖方的任何金额中,买方有权从卖方应得款项中扣除为完成工程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如果有的话)。
18.3.5 如果买方按上述条款之 18.3.1.5 和 18.3.1.6 终止合同,买方不必给卖方任何补偿,且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3.6 在终止部分合同时,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在终止全部合同时,买方可自己或选择由任何其他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工程,卖方必须向买方补偿因此造成的全部费用。
18.4 买方违约时的终止
18.4.1 如果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与债权人和解,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为债权人的利益营业,或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买方在收到卖方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十四(14)天后可终止合同。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本合同项下买方的任何其它权利。
18.4.2 倘若发生上述条款之 18.4.1 终止时,买方应将在终止合同日期卖方应得的所有金额向卖方支付。
18.5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18.5.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18.5.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当天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剩余的货物,买方可:
18.5.2.1 任意比例按原合同条款及价格接收;或
18.5.2.2 取消对剩余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18.6 合同暂停及复工
18.6.1 暂时停工
买方可随时指示卖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
18.6.1.1 暂停提供合同供货及服务;或
18.6.1.2 暂停发运按进度计划中规定时间(或者如未规定时间,按拟定的适当发运时间)准备运往现场的合同货物或卖方的设备;或
18.6.1.3 暂停安装业已运至现场的合同货物。
当阻止卖方按进度计划发运或安装合同货物时,即应认为买方已下达了暂时停工的指令。在暂时停工期间,卖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
损失或损害。
18.6.2 复工:
在卖方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卖方应在及时通知买方后与买方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合同货物及服务。卖方应补救好合同货物在暂停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卖方必须配合买方在本专用条款所述指令发出后的后续处理工作。
18.6.3 买方无需因对合同的暂停及复工向卖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19 不可抗力
1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地震、洪灾、防疫限制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适当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但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19.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电话和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专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及其合理的证明材料。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除非买方另有书面指示,卖方应继续依可行方式及其他不受不可抗力制约的替代形式履行合同义务。
19.3 任何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延误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受阻方将不因此而构成违约。
19.4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双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并应通知对方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不可抗力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19.5 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持续一百八十(180)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卖方延长工期,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三十(30)天后终止合同。
20 转让和分包
20.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分包或全部转让/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2 卖方须按合同格式列出本合同中的主要部件供货商清单。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书面向买方提交卖方在本合同中的主要部件供货商详细资料。
20.3 卖方选定的所有分包供应商、制造商、服务提供者,均须经买方认可。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其及其分包商在设备的制造方式、零部件和材料的来源、完成能力等方面所有的细节以及相关资料给买方,同时安排买方或其代表在上述地点进行合理的检查。
20.4 本合同规定的产地和制造厂的任何改变须经买方同意。
20.5 卖方须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以确保不同分包商提供的设备之间的接口匹配、
有效并可靠。卖方有责任保证设备、系统、材料及服务供应的完整性,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的介入不减轻、不解除卖方在本合同下须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0.6 卖方应将任何分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看作与卖方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21 双方往来人员的规定
21.1 根据合同规定买方人员赴卖方和其分包商所在地参加设计联络、设计审查、工厂监造、出厂检验等工作从离开青岛至返回青岛期间的住宿、膳食、交通、提供工作条件等一切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卖方向买方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里应包括日常必需品及设备,如桌椅、电话、Internet 网络接口、用于工作目的传真等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21.2 如果因卖方原因造成增加买方人员前往卖方所在地和/或其分包商所在地参加设计联络与设计审查、工厂监造、出厂检验次数时,发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22 培训
22.1 卖方应对买方的设备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买方人员掌握正确的操作维护方法和技术。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向买方提交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卖方选派的培训教员简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每人每天的费用,买方保留按此费用标准变动人数的权利)等。
22.2 卖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员。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可随意更换其选派的培训教员。培训教材在培训前一个月提交买方审核确认,如买方认为培训内容不合适卖方须立即更换直至买方满意为止。
22.3 卖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现场培训,卖方应安排经验丰富的专业培训工程师给予指导和演示,应对如何进行零件的拆装,如何排除故障进行指导和演示,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22.4 买方派出人员赴卖方生产厂培训的一切费用,包括住宿、膳食、交通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2.5 卖方派出人员来买方现场对买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2.6 卖方应满足技术规格书中对培训的其他要求。
23 项目管理
23.1 为保证工程如期顺利完成,卖方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可行的项目管理体系,使工程的进行满足合同的规定。
23.2 卖方必须接受买方指派的监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和为合同的目的在买方现场的管理。
23.3 凡是买方已颁布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管理规定,卖方都必须遵照执行。卖方负责承担
因卖方违反这些规定使买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23.4 由本条款项下规定的卖方负责完成的义务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3.5 卖方应根据接口管理的需要事先提出并参与有关项目的相关设计管理工作,卖方对有关项目的联调成功负责。
23.6 买方的授权代表
买方应把买方的授权代表人员名单、授权范围和限制书面通知卖方。除书面通知卖方的买方人员外,买方的其他任何人员均无权代表买方行事。上述买方的授权代表仅在买方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买方行事。
23.7 卖方人员
卖方人员都应是其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撤换受雇于现场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
23.7.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3.7.2 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或玩忽职守;
23.7.3 不遵守合同的规定;
23.7.4 有腐败行为,例如向买方人员提供礼品、回扣等;或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且屡教不改;
23.7.5 不具备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
23.8 卖方的责任
23.8.1 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将对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和完工等负责。
23.8.2 为了合同的有效实施,卖方应获得履行合同所需的许可证、批示或执照。
23.8.3 卖方应遵守货物安装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对卖方有制约作用、对合同的实施有影响。卖方应保护买方免遭卖方或其个人(包括他们的设备、材料供应 商或其个人)因违反了以上各方面的法律而招致的罚款、赔偿、开支和其它方面的责任 和损害。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卖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23.8.4 合同中包含的任何设备、材料和服务以及其他的货物都应符合合同相关条款里所规定的来源地原则。
23.8.5 其他规定详见技术规格书。
24 安装及调试
24.1 安装
24.1.1 卖方有责任完成设备的安装。卖方在设备安装中的具体工作如下:
24.1.1.1 卖方有责任检查每台设备的现场安装条件,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交现场监理工程师一份;
24.1.1.2 卖方有负责所供设备与其它设备接口连接;
24.1.1.3 卖方有责任对每台设备进行安装后的检查,并会签检查记录。
24.1.2 卖方配合工作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24.1.2.1 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设备开始安装一周前,将安装计划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安装计划后三天内,指派具有足够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人员前来现场检查现场安装条件,并于当天提出检查意见一式三份,交现场监理、买方各一份;
24.1.2.2 安装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并开始正式安装时,卖方严格按合同设备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施工;
24.1.2.3 合同设备完成安装并开始进行检查前,卖方人员应到现场对每台设备进行安装后的检查。如果合同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规范及卖方安装手册、安装图纸、现场安装技术人员的要求,卖方应在安装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24.1.2.4 卖方在安装现场的工作,应接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24.2 调试
24.2.1 卖方负责完成设备调试、系统调试;有责任参与并配合由买方主持的与其他系统的联合调试。
24.2.2 在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的部分,卖方应负责在 5 天内解决,并使之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24.2.3 如果一台设备或其重要部件出现三次不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的问题,卖方应立即更换设备,并检查其他相同设备。
24.2.4 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对其性能或质量有疑问的合同货物,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重新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不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卖方有责任在规定期限更换该货物,并承担一切费用。
24.2.5 当买方在调试过程中需对设备进行现场性能测试时,卖方有责任参与并根据买方需要,提供必须的测试设备和仪器仪表或应买方要求进行测试,同时承担所有费用。
24.3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派人赴现场进行安装及调试,则按专用条款第 34.3.2 条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5 监理工程师
25.1 监理工程师是受买方委托,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代表和协助买方对本系统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使设备能有效地组成一个运行可靠、功能完备的系统。
25.2 买方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授权监理工程师在整个系统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全面负责监造、到货、安装质量、工程调试、进度计划实施、现场安全管理、验收等的组织、检查和协调管理;负责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的管理;对卖方工作的确认以及审核卖方的支付请求等各方面工作。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卖方的任何义务。
25.3 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本项目合同签订后,买方应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监理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监理工程师如有人员变动时,应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5.4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并受买方委托对本项目合同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
25.5 监理工程师权限的一般描述(以最终授权为准):
25.5.1 监理工程师与卖方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卖方将按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25.5.2 监理工程师对卖方的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报告买方。
25.5.3 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设备加工、安装、调试人员的资质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卖方人员工作不称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25.5.4 监理工程师协助买方协调与项目有关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合作。
25.5.5 质量控制
a) 审查卖方的质量保证体系;
b) 明确各阶段的质量控制目标和要求,加强质量控制;
c) 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d) 对各阶段验收文件的审查或确认;
e)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签字确认,并不能减轻卖方对设备质量的责任。
25.5.6 进度控制
审查或批准项目各级进度计划;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下达制造、供货通知、发布开工令。
25.5.7 安全与事故
监理工程师有权审查卖方在安装、调试中的安全措施,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发出安全措施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有质量事故的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
25.5.8 索赔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要求时,须首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按本项目合同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办理。
25.6 卖方的责任
25.6.1 卖方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25.6.2 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
卖方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决定和指示。
如果卖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不同的意见或有疑问时,应按有关
规定办理。
25.6.3 卖方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与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放与项目有关 的生产车间、试验室、调试施工现场,以便顺利完成监理工作。
25.6.4 卖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相应的通信、交通条件,并由卖方承担相关费用。
26 争端的解决
26.1 凡有关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双方就争议内容仍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2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部分以外的合同应继续执行。
27 语言
27.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28 适应法律
28.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进行解释。
29 通知
29.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项下发出的所有通知都要按书面形式,以信函、特快专递、传真方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相同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任何一方对地址的变更应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有关重大问题的传真应以挂号或快递方式邮寄确认。
29.2 通知的内容包括合同项下的批复、意见、指令、说明和证据。
29.3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0 税和关税
30.1 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向买方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税款,应由买方承担。
30.2 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向卖方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税款,应由卖方承担。
30.3 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个人所得税款,应由卖方承担。
31 合同生效和签约地
31.1 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市崂山区。
31.2 本合同将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卖方提交的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31.3 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八份。买方执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卖方执正
本一份、副本二份。
31.4 除本合同 19.2 项特别约定外,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书面修改或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1.5 所有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卖方在投标文件或其澄清文件中对招标文件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的响应内容,均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1.6 在该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之间的联系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关重大问题的通知若以传真方式联系,则接收方应在收到传真 48 小时内,以挂号或快递方式对发出方的传真内容予以确认。
31.7 本项目投入运营后,如本合同尚未执行完毕,买方有权将本合同转让或转移给负责运营的第三方,本合同条款维持不变,买方将及时告知卖方并履行相关手续。
31.8 如在合同签订后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买方未收到卖方的履约保函,则买方有权认为合同未生效或单方中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32 其他
32.1 卖方确认并认知:
32.1.1 其系在适当研究其所承担的风险及义务后订立合同的,为接受该等风险和义务,其已对合同价格、合同价格的任何细目所述的任何费率或金额作了充分的考虑;
32.1.2 其同意该等风险和义务,并未受到买方方面的任何胁迫或压力;
32.1.3 其接受该等风险和义务,是买方愿意和能够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订立合同的先决条件;
32.1.4 考虑到本交易的所有情形,合同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卖方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寻求对合同或其任一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并放弃这样做的任何权利。
32.2 买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卖方不应对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
32.3 卖方应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积极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相关接口问题,卖方不应对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
32.4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卖方不应对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
32.5 买方对卖方所推荐使用的、非卖方自己生产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材料、品牌、生产厂商等),必须经过买方的书面确认方可使用;买方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材料、品牌、生产厂商等)的确认,并不减轻卖方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质量、工期、服务等),卖方必须完全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二)专用合同条款
下列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
15 价格
对通用条款第 15 条做如下补充:
15.3 本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执行。
(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合同价格上浮、上调,上涨。
(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单价,如出现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合同变更与修改规定的变
更情况,按第 15 条相应条款进行合同调整。对于除第 15 条相应条款之外的变更,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5.4 合同价格
15.4.1 合同总价: 元人民币;若出现变更,按通用条款第 17 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15.5现场知悉
应当认为,卖方对本合同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完全知晓,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完全知悉。
15.6价格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卖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15.6.1 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15.6.2 满足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需求;
15.6.3 现场的综合情况;
15.6.4 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15.7其他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和合同附件(如有)。
16 付款
对通用条款第 16 条做如下补充:
16.3合同价款采用以人民币进行分段支付的办法。
16.4支付进度
16.4.1 合同设备付款:
(1)合同生效并达到支付条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设备总价的 30%。
a. 由卖方出具的货物价值 30%的商业发票;
b. 卖方出具的支付申请表。
(2)设备全部到货后 15 个工作日内,付至设备总价的 50%。
a. 买方出具的全部合同设备现场验收证明;
b. 由卖方出具的货物价值 20%的商业发票;
c. 卖方出具的支付申请表。
(3)项目完成系统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后 15 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审计价的 80%。
a. 验收报告及设备相关审计报告;
b. 由卖方出具的货物价值 30%的商业发票;
c. 卖方出具的支付申请表。
(4)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后 15 个工作日内,付至审计价的 97%。
a. 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b. 由卖方出具的货物价值 17%的商业发票;
c. 卖方出具的支付申请表。
(5)质保期结束后 15 日之内,支付剩余设备款。
a. 最终验收证书;
b. 由卖方出具的货物价值 3%的商业发票;
c. 卖方出具的支付申请表。
16.5 在合同签订后付款之前,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交切实可行的交货计划。
16.6 如果因为卖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规定,致使买方被税务机关课征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及该述费用 5%的赔偿款。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且支付方式不影响合同总价。
23 项目管理
对通用条款第 25 条做如下补充:
23.9 项目负责人
23.9.1 项目负责人是卖方在本合同项目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全面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及技术的管理。本项目卖方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如项目负责人不能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的管理,则卖方必须另行指定技术主管,协助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进行管理,包括:解答、解决买方提出的所有技术问题,对工程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以保证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全面完成。本项目卖方授权的技术主管为 ;身份证号码: 。
23.9.2 在合同签订后七(7)天内,卖方必须任命项目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买方批准。如果买方对任命提出异议,卖方应在收到异议后三(3)天内任命买方认可的项目负责人。
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文件里提交的人选。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或监理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或监理认可的服务人员。
23.9.3 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将一直代表卖方为本项目服务。项目负责人负责向买方提供卖方的所有通知、说明、资料以及合同要求需提交给买方的内容。
按照合同的规定,由买方提供给卖方的所有通知、说明和资料等都将发送给项目负责人。
23.9.4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在安装施工阶段在青岛常驻,每天应到本项目施工现场工作。如果项目负责人有事要离开项目现场必须向买方请假,在得到买方批准后方可离开。
23.9.5 没有事先得到买方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解除对项目负责人的委派,否则,买方将要求卖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则扣罚卖方违约金 10000 元/次。
23.9.6 其他要求见技术规格书。
23.10 工程计划
23.10.1 卖方的组织结构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份实施合同所需的项目人员结构图,以便开展工作。
23.10.2 实施计划
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提交详细可行的合同实施计划,该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的程序等,在得到买方同意后该计划才可实施。
23.10.3 进度报告
卖方应根据买方批准的实施计划,对所有工作的实施进度加以控制。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按时提交进度报告(包括目前已完成的情况、下阶段工作计划、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23.10.4 实施进度
如果卖方的实际进度已经比买方批准的实施计划滞后,或者,将要滞后,卖方应提交一份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修改方案给买方。此修改方案应向买方说明拟采取的加快进度的方法步骤,以便能满足买方对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
卖方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采取这些修正方案,这些方案可能需要增加工作时间或增加卖方人员或货物。如果这些修正方案导致买方产生了附加费用,则除合同所述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外,卖方还应按规定向买方支付该笔附加费用。
23.10.5 工作程序
卖方应按照买方对项目实施计划和程序的要求执行。
24 安装及调试
对通用条款第 24.1 条做如下补充:
24.1.2.5 卖方在项目安装阶段,将派 人常驻现场进行安装。安装督导员为: ;身份证号码: 。
对通用条款第 26. 2 条做如下补充:
24.2.6 卖方在项目安装阶段,将派 人常驻现场进行调试。调试配合员为: ;身份证号码: 。
24.4 其他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27 监理工程师
对通用条款第 27.1 条做如下补充:
27.1 本项目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
33 装运及交货(新增专用条款)
33.1 装运标记
33.1.1 从卖方所在地发出的货物,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或货物的适当位置用不褪色的的油漆和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标记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33.1.1.1 合同号:
33.1.1.2 装运标志:
33.1.1.3 收货人:
33.1.1.4 目的地:
33.1.1.5 件数:共 件,第 件,车站名称
33.1.1.6 毛重/净重(公斤或用 kg 表示):
33.1.1.7 发货标记:
33.1.1.8 货物名称:
33.1.1.9 包装箱号:
33.1.1.10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若货物重 2 吨或超过 2 吨, 应在包装的两面做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货物的重心和起吊位置, 以便于货物的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以文字注明“此面向上”、“吊点”、 “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适当的运输标志。
33.1.2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33.1.3 卖方对捆内和箱内各散装部件均应系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及散装部件在系统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33.1.4 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33.1.5 凡因卖方对货物标记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33.2交货和文件
33.2.1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后二十四(24)小时内,将下述文件先电子邮件随后特快专递给买方。
33.2.1.1 一正一副相关运输部门签发的运输单据;
33.2.1.2 两份装箱单和两份装运通知;
33.2.1.3 一份由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数量证明复印件;
33.2.2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迟交以上文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33.3装运条件
33.3.1 卖方应在预计交付日前三十(30)天,用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号、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发运日期。同时,卖方应特快专递给买方 3 份详细的货物清单,说明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箱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单价和总价、发货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如果任何包装达到或超过 20 吨、长度 9 米、宽度 3 米、高度 3 米,卖方应在发货前六十(60)天提供给买方六(6)份包装图,说明详细的尺寸和重量,以便于妥当安排场地。
33.3.2 卖方应在装完货物的二十四(24)小时内用电子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发票价格、实际抵达日期以及发票和装箱单。
33.3.3 卖方应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保险费及必要的仓储费用,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和交货地点交货。
33.3.4 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分批运输。
33.3.5 卖方应对本项目设备的运输及现场运输条件等进行核查,充分了解设备在本项目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不得因运输困难要求调整价格。
33.4凡与卖方为本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卖方应对其负责并保障买方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赔偿,若因此导致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34 索赔及违约责任(新增专用条款)
34.1 短装索赔
34.1.1 由卖方负责装运之货物,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非买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文件应同时附上由买方和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
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
34.1.2 一旦收到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七(7)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卖方现场代表收到买方以传真形式发出的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如卖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违约金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7.3.1 条执行。
34.1.3 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 37.1.2 条规定的执行。
34.2质量索赔
34.2.1 如在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发现设备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则买方将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附下列文件之一作为依据:
(1)相关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费由卖方承担。
(1)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
34.2.2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质量索赔文件后三(3)天内做出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三(3)天内不作答复,则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
34.2.2.1 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买方特别许可外,修理应在七(7)天内完成,并通过规定的测试。
34.2.2.2 替换
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的货物替换因卖方原因出现有缺陷的货物,费用由卖方自理。除买方特别许可外,替换应在七(7)天内完成,并通过规定的测试。
34.3违约责任
34.3.1 延迟到货违约金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合同项下设备和提供技术文件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将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1)设备迟交l 一 5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0.05%;
(2)设备迟交 5 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0.1%;
(3)上述迟交时间不满一周时按一周计算;
(4)技术文件提交延误违约金按每延误一(1)天收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计。
34.3.2 服务违约金
34.3.2.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设计联络与设计审查、检验与验收、设计配合、监造配合、培训、安装、现场调试及配合等按合同规定方式或买方确认的方
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服务问题。
34.3.2.2 因卖方安装人员的工作疏忽、失误造成的安装进度延误,给卖方带来的所有损失都由卖方自行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34.3.2.3 卖方安装和调试人员在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缺席参加安装和调试工作,或买方、监理工程师召开的相关协调会,按每缺席一次违约金 1000 元人民币计算。依据是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和/或会议签到记录。
34.3.2.4 因卖方调试人员未准时到位参加调试,因此导致调试工作无法进行,并影响整个工程进度的,或由于调试配合人员的工作疏忽、失误导致调试失败,具体损失由卖方支付给各损失方。
34.3.2.5 卖方未按合同要求配合买方进行生产监督和产品检验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_小时内履行配合义务,并执行买方提出的补救意见,否则逾期每日按照 元支付违约金。
34.3.2.6 卖方负责的培训任务应达到合同要求。如卖方的培训服务未达到合同的规定,则由买方提出违约金赔偿数额和补救意见,双方协商后执行。
34.3.2.7 因卖方原因提供资料错误而导致的工程损失的直接费用应依据合同或实际情况计算出合理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赔偿。
34.3.2.8 卖方服务的违约导致系统验收(安装、预验收、最终验收)时间的延迟,则依据合同或实际情况计算出合理的费用,由卖方负责支付相应赔偿。
34.3.2.9 卖方未能按照通用条款第 16 条保证的各项规定执行合同时,买方可以视卖方的履约情况对其收取 10000 至 50000 元的违约金,并视损失情况要求卖方赔偿。
34.3.3 虚假承诺的违约金
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卖方对在投标阶段时做出的“完全响应”承诺的项点达不到当时承诺的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每个项点的违约金将按 5 万元收取。违约金将在各批付款阶段无条件扣除。
34.3.4 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34.3.5 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合同规定所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4.4 卖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对设备和与其相关的工程质量负责任。如果因卖方设备质量、安装、调试、运行试验出现事故(含人身伤亡)或其他卖方的责任使买方遭受其他损失,卖方应对买方的所有损失给予赔偿。
34.5 违约金与赔偿金额计算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地估算。
34.6 违约金和赔偿的支付
34.6.1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和赔偿,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获得违约金和赔偿或从卖方的
后续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卖方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应在一个月内凭买方索赔文件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
34.6.2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卖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7 当卖方交货和/或到货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十(10)周时,买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同时卖方仍需及时向买方缴纳上述违约金并承担对买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不得推诿或延迟。在合同被解除后三个月内,对于买方尚未支付的卖方已供货物的货款,买方有权在抵扣上述违约金和相应的损失费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当此笔货款不足以抵扣上述违约金和相应的损失时,买方有权利用履约保函收取不足部分。
34.8 卖方对其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负全责,若因此导致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34.9 质保期与维保期内,卖方必须服从最终用户的管理,否则最终用户有权扣除合同质保金或相关维保费用。
34.10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详细约定。
附件:xx合同
xx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买方或发包方):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或承包方):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廉洁行为,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同意,特订立廉洁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及与之相关的材料、设备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党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向乙方介绍本单位的有关党风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对本单位的合同相关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督促甲方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保持廉洁的相关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会议(按有关规定需参加的工作例会、现场会、技术讨论会除外)和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四)甲方人员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五)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好处费,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八)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十)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党风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定的有关党风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三)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有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五)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六)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总价 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三)乙方有贿赂甲方人员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其他条款
六、合同效力
本廉洁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应当使用本章所提供的全部格式。如有必要,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并作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本章未提供的有关内容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写,但应简洁、明了,详略得当。
1、资格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 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承诺书
5、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如有)
6、其他材料
正本 | 或 | 副本 |
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软硬件)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资格申请函
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
(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软硬件)项目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的全部内
容,金额为 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为 。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我方能力和信誉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方在此承诺,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作为采购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电话: 传真: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 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表 3-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 企业情况 | ||||||
备注 |
注: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表 3-2 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投标人:(公章)
表 3-3 其他要求
投标人:(公章)
序号 | 其他要求 | 投标人情况 |
1 | 是否为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 |
2 | 是否符合“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为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投标申请”的要求 | |
3 | 是否为联合体 |
青岛芯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承诺书
1、我公司承诺本次资格后审申请提供的资格证书、人员证书和企业业绩等材料均真实无任何虚假。若资格审查过程中被查存在虚假,同意被取消投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被查存在虚假,同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如其他投标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提出投诉,我单位承诺在贵单位要求的时间内
(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向贵单位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核实渠道。逾期未提供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我单位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2、我公司承诺不借用他人资质提出资格后审申请或出借资质给他人提出投标申请,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中标。如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上述行为,同意被取消投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被查有以上行为,同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3、我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异议投诉,具体为:
(1)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注明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3)投诉书应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4)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
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 2 日内提出;对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 3 日内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超过以上投诉时效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5)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4、我公司承诺信用状况良好,在参与投标时无以下情形:
(1)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2)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税务部门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公布的受惩信息有效时间在资格后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后的。
我公司信用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自愿承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如有)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致:
我们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货物名称)
的制造商。
兹授权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地址)
的 (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办理提供我方制造的货物对贵方 (项目名称)的投标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
束力。
2) 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 (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
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投标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
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 我们在此保证为 (投标人名称)就此次招标而提交的设备承担全部质量保证
责任。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文件,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文件,以此为证。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商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其他材料
(一)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当使用本章所提供的全部格式。如有必要,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并作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
本章未提供的有关内容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写,但应简洁、明了,详略得当。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营业执照;
4.投标人基本情况
5.投标人同类工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7.拟委任的项目部其他人员汇总表;
8.拟委任的项目部其他人员资历表;
9.投标人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10.投标承诺书;
11.其他资料
商务封皮格式
正本/副本
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设备(软硬件)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第 册,共 册)
投 标 人: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为 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签字人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全套投标文件,包括:
一、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二、其他资料。
据此,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 按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固定价,且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一致。
2. 供货及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 我方已认真阅读了《廉洁合同》。我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遵守《廉洁合同》的所有规定。
4. 我方承诺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和真实的。
5. 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6.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7. 本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 90 日历天。
8.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贵方有权不退还本投标保证金。
9. 我方同意按照贵方的要求提供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0. 如果我方中标, 我方将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百分之五(5%)的履约保证,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11. 如果我方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进度的要求履行交货及有关的义务。
12. 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13.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发往: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投标人名称: .
(盖 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
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说明:如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办理授权。如由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办理授权书。
3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 ||||
联系方式 | 电 话 | 传 真 | |||
电子邮件 | 邮政编码 | ||||
单位性质 | 年设计产量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称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称 | |||
企业资质情况 | 职工总人数(人) | ||||
法人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商务管理人员(人) | |||
固定资产(万元) | 工程技术人员(人) | ||||
流动资金(万元) | 销售人员(人) | ||||
开户银行 | 后勤人员(人) | ||||
名称 | 高级职称人员(人) | ||||
账号 | 中级职称人员(人) | ||||
初级职称人员(人) | |||||
技工(人) | |||||
公司组织机构(请在此用叙述或用附图表示公司组织机构) | |||||
2016-2021 年完成的项目合同金额(万元) | |||||
备注: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投标人资格声明
1.名称和概况:
A.投标人名称:
B.注册地址: 邮编:
传真/电话:
C.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D.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E.股东名称和比例:
F.在青岛办事处名称和地址、邮编、传真、联系人、电话(如有的话):
2.2018-2021 年度的年营业总额:
年 度 | 国 内 | 出 口 | 总 额 |
3.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来成交的与此次投标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用户名称 | 签约日期 | 货物名称 | 数 量 | 备 注 |
4.征信银行名称和地址:
5. 所属财团(如有的话):
6.其它情况(年表、组织、机构等):
就我方全部所知,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已提供了全部现有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根据贵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传 真
电 话
电子邮箱
4
投标人完成的同类工程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业主名称 | |
业主地址 | |
业主电话 | |
项目总投资 | |
合同价格 | |
供货内容及数量 | |
合同签订时间/完成时间 |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
项目执行/完成情况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每一个项目填一张表,本表后应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5
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 | 年龄 | 专业 | |||
职称 | 公司单位职 务 | 拟在本项目担任职务 | |||
身份证号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历 | |||||
年~ 年 | 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何职 | 建设单位及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
目前任职项目状况 | 项目名称 | ||||
担任职位 | |||||
可以调离日期 | |||||
备注 |
注:本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6
拟委任的项目部其他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拟在项目部中担任的职责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职称 | 工作年限 | 注册证、资格证、上岗证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 ||||||||
7
拟委任的项目部其他人员资历表
姓名 | 年龄 | 专业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项目担任职务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年 | ||||
经 历 | |||||
年~年 |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注:本表后应附相关人员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公章)。